原標題:福建海峽銀行三明分行4宗違法遭罰190萬 虛增存貸款
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1日訊 近日,銀保監會網站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明銀保監罰決字〔2019〕6-9號)顯示,福建海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存在四宗違法違規事實:押品管理不盡職、違規發放固定資產貸款、違規提供融資、以貸轉存虛增存貸款。
依據《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十五條、第四十一條,《商業銀行押品管理指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一條,《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中國銀監會關于規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13〕8號)第四條,《中國銀監會關于整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范經營的通知》(銀監發(2012〕3號)第一點,《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中國銀保監會三明監管分局對福建海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合計罰款190萬元。
此外,鄭傳武對福建海峽銀行三明分行押品管理不盡職、以貸轉存虛增存貸款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依據《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十五條、第四十一條,《商業銀行押品管理指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一條,《中國銀監會關于整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范經營的通知》(銀監發(2012〕3號)第一點,《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中國銀保監會三明監管分局對其警告,并處罰款5萬元。
方五一對福建海峽銀行三明分行押品管理不盡職、違規發放固定資產貸款、違規提供融資、以貸轉存虛增存貸款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依據《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十五條、第四十一條,《商業銀行押品管理指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一條,《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中國銀監會關于規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13〕8號)第四條,《中國銀監會關于整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范經營的通知》(銀監發(2012〕3號)第一點,《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中國銀保監會三明監管分局對其警告,并處罰款5萬元。
林奕星對福建海峽銀行三明分行押品管理不盡職、違規發放固定資產貸款、違規提供融資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依據《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十五條、第四十一條,《商業銀行押品管理指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一條,《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中國銀監會關于規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13〕8號)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中國銀保監會三明監管分局對其警告,并處罰款5萬元。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中國銀監會福建監管局于2013年3月21日發布的《關于福建海峽銀行三明分行開業的批復》顯示,核準鄭傳武福建海峽銀行三明分行副行長(主持工作)的任職資格。
此外,中國銀監會三明監管分局于2016年9月29日發布的《關于方五一任職資格的批復》顯示,準予方五一福建海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行長的任職資格。
官網顯示,福建海峽銀行成立于1996年12月。截至2019年末,福建海峽銀行總資產超1620億元,存款余額達1120億元,貸款余額超740億元;除在總部福州地區外,已在廈門、泉州等省內各設區市和浙江溫州設立9家分行,成為服務區域經濟發展的重要金融機構。
相關規定:
《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十五條規定:商業銀行應對客戶提供的身份證明、授信主體資格、財務狀況等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認真核實,并將核實過程和結果以書面形式記載。
《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四十一條規定:商業銀行授信實施后,應對所有可能影響還款的因素進行持續監測,并形成書面監測報告。重點監測以下內容:
(一)客戶是否按約定用途使用授信,是否誠實地全面履行合同;
(二)授信項目是否正常進行;
(三)客戶的法律地位是否發生變化;
(四)客戶的財務狀況是否發生變化;
(五)授信的償還情況;
(六)抵押品可獲得情況和質量、價值等情況。
《商業銀行押品管理指引》第三十三條規定:對于法律法規規定抵質押權經登記生效或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的押品,應按登記部門要求辦理抵質押登記,取得他項權利證書或其他抵質押登記證明,確保抵質押登記真實有效。
《商業銀行押品管理指引》第四十一條規定:商業銀行應對押品管理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押品保管情況以及權屬變更情況,排查風險隱患,評估相關影響,并以書面形式在相關報告中反映。原則上不低于每年一次。
《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貸款人受理的固定資產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
(二)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記錄;
(三)借款人為新設項目法人的,其控股股東應有良好的信用狀況,無重大不良記錄;
(四)國家對擬投資項目有投資主體資格和經營資質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借款用途及還款來源明確、合法;
(六)項目符合國家的產業、土地、環保等相關政策,并按規定履行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七)符合國家有關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規定;
(八)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貸款人應落實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崗位,履行盡職調查并形成書面報告。盡職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借款人及項目發起人等相關關系人的情況;
(二)貸款項目的情況;
(三)貸款擔保情況;
(四)需要調查的其他內容。
盡職調查人員應當確保盡職調查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固定資產貸款發放和支付過程中,貸款人應確認與擬發放貸款同比例的項目資本金足額到位,并與貸款配套使用。
《中國銀監會關于規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13〕8號)第四條規定:商業銀行應比照自營貸款管理流程,對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投資進行投前盡職調查、風險審查和投后風險管理。
《中國銀監會關于整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范經營的通知》(銀監發(2012〕3號)第一點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認真遵守信貸管理各項規定和業務流程,按照國家利率管理相關規定進行貸款定價,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以貸轉存。銀行信貸業務要堅持實貸實付和受托支付原則,將貸款資金足額直接支付給借款人的交易對手,不得強制設定條款或協商約定將部分貸款轉為存款。
(二)不得存貸掛鉤。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業務和存款業務應嚴格分離,不得以存款作為審批和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
(三)不得以貸收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借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之機,要求客戶接受不合理中間業務或其他金融服務而收取費用。
(四)不得浮利分費。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遵循利費分離原則,嚴格區分收息和收費業務,不得將利息分解為費用收取,嚴禁變相提高利率。
(五)不得借貸搭售。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在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時強制捆綁、搭售理財、保險、基金等金融產品。
(六)不得一浮到頂。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定價應充分反映資金成本、風險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籠統將貸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額。
(七)不得轉嫁成本。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依法承擔貸款業務及其他服務中產生的盡職調查、押品評估等相關成本,不得將經營成本以費用形式轉嫁給客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第四十九條 阻礙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檢查、調查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下為原文:
責任編輯:杜琰 S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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