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銀保監會:不再對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備案登記 實施信息登記
9月30日,銀保監會辦公廳發布《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息登記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稱,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政策精神,推進簡政放權,銀保監會不再對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備案登記,實施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息登記。
該《通知》自11月13日起施行。自《通知》施行之日起,《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備案登記工作流程的通知》中“產品備案登記”的規定停止執行。銀行業金融機構已在銀保監會備案,且在本通知施行之日仍存續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應當進行補登記。
《通知》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應當依照《通知》要求進行信息集中統一登記。按照規定向負責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息登記的管理機構(以下簡稱“信息登記機構”)按產品逐筆提交數據和資料等,并取得具有唯一性的產品信息登記編碼。
《通知》同時稱,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發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前,應當對擬發行產品的基礎資產明細和資產支持證券信息實施初始登記。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存續期內,其基礎資產和資產支持證券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變更登記。
《通知》還明確,信息登記機構銀行業信貸資產登記流轉中心按照銀保監會規定要求,承擔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息登記5方面職責,包括:制定并實施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息登記的相關制度細則和操作流程,明確登記要素、數據標準、報送方式和管理要求;嚴格履行日常風險監測和統計職責,定期向銀保監會報送信息登記總體情況、業務運行情況、風險分析報告和其他有關情況;為銀保監會實施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持續性監管提供支持,配合銀保監會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和其他日常監管工作;以及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等。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息登記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保監辦發[2020]99號
各銀保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他會管經營類機構,銀行業信貸資產登記流轉中心: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政策精神,推進簡政放權,促進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規范健康發展,進一步優化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登記管理流程,銀保監會不再對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備案登記,實施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息登記,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應當依照本通知要求進行信息集中統一登記。按照規定向負責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息登記的管理機構(以下簡稱信息登記機構)按產品逐筆提交數據和資料等,并取得具有唯一性的產品信息登記編碼。受托機構持有產品信息登記編碼,按程序申請發行。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發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前,應當對擬發行產品的基礎資產明細和資產支持證券信息實施初始登記。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存續期內,其基礎資產和資產支持證券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變更登記。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存續期內發生風險和損失等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報告銀保監會和信息登記機構,并提出應對措施。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持續加強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息登記內部管理。制定健全完善的信息登記管理制度并嚴格實施,設立或者指定專門責任部門、崗位及人員并明確責任,嚴格內部操作流程,建立完備的風險管理、內部控制體系、信息系統和依照有關規定設置的專線報送網絡,確保本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息登記工作規范有序開展。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切實加強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息登記質量管理,確保登記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建立嚴格的數據質量管控和責任追究機制,持續監控并杜絕遲報、漏報、錯報和瞞報等行為。
五、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切實加強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息登記相關信息安全管理,依法履行信息保密義務,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客戶及其他相關方的合法權益。
六、信息登記機構按照銀保監會規定要求,承擔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息登記相關職責。包括:
(一)制定并實施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息登記的相關制度細則和操作流程,明確登記要素、數據標準、報送方式和管理要求等,并將相關制度細則和操作流程向銀保監會備案。
(二)受理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息登記,依照程序進行完備性核驗,按規定發放產品信息登記編碼。同時,嚴格持續實施信息登記質量的監督管控,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未按規定實施信息登記等行為,予以糾正和督促限期整改,開展行業通報,情節嚴重或者長期存在數據登記質量問題的,應當暫停受理和發放產品信息登記編碼,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銀保監會。
(三)嚴格履行日常風險監測和統計職責,定期向銀保監會報送信息登記總體情況、業務運行情況、風險分析報告和其他有關情況。管理和維護登記信息,確保信息依法、合規使用。
(四)建立與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息登記相匹配的安全、高效的業務系統,配置符合業務系統持續獨立、安全、穩定運行要求的物理場所、設備設施和綜合保障,安排專責部門和專職人員負責管理。科學合理配置軟硬件設施,做好系統運營維護和數據日常備份工作,保障系統運行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持續加強信息登記自動化建設,不斷提高信息登記效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建立保密制度并采取保密措施,根據相關保密要求,設置不同級別的查詢權限,嚴格履行保密義務,確保信息安全。
(五)為銀保監會實施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持續性監管提供支持,配合銀保監會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和其他日常監管工作。對履行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息登記職責中發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相關重大風險和違規行為線索,及時報告銀保監會。
(六)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七、銀保監會依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實施監督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審慎經營規則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未按照本通知規定要求和程序實施信息登記及報送有關數據和資料、對監管工作形成不利影響的,或者相關業務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銀保監會視情節可以指導信息登記機構采取糾正措施,或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采取相關監管措施或者實施行政處罰。
八、信息登記機構應當履職盡責,建立并有效實施嚴格的履職問責制度和監督機制,嚴禁違規下載、復制、傳送、使用和篡改登記信息等行為,嚴禁泄露保密信息。信息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通知和相關監管規定的,應當依照規定實施內部問責,銀保監會可依法進行問責。
九、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應當根據《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監督管理辦法》和《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備案登記工作流程的通知》(銀監辦便函〔2014〕1092號,以下簡稱《備案通知》)等相關規定,履行業務資格審批程序。
十、本通知自2020年11月13日起施行。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備案通知》中“產品備案登記”的規定停止執行。銀行業金融機構已在銀保監會備案,且在本通知施行之日仍存續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應當進行補登記。具體補登記事項由信息登記機構另行規定。銀行業信貸資產登記流轉中心依照本通知要求履行信息登記機構職責,負責制定發布實施細則和登記工作流程,統籌實施相關信息系統建設、測試和培訓等工作。
2020年9月30日
責任編輯:張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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