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融資租賃監管辦法落地 達標過渡期延長至三年
證券時報記者 孫璐璐
在經過前期的公開征求意見后,銀保監會6月9日正式發布《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相較于征求意見稿,《辦法》在主要監管考核指標方面并無調整,最大的變化就在于將整改過渡期從征求意見稿要求的“不晚于2021年12月31日”延長至“原則上不超過三年”。
整改過渡期延長至3年
近年來,融資租賃行業發展總體保持平穩態勢。據全國融資租賃公司管理信息系統統計,截至2019年末,全國共有融資租賃公司11124家,比上年增加518家,同比增長5%。另據銀保監會在今年年初公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6月末,融資租賃公司(不含金融租賃公司)資產總額超4萬億元。
不過,隨著融資租賃行業的快速發展,偏離主業、無序發展、“空殼”“失聯”等行業問題較為突出。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目前,融資租賃行業“空殼”“失聯”企業數量較多,約72%的融資租賃公司處于空殼、停業狀態,部分公司經營偏離主業,給行業帶來一定的不良影響。
針對上述問題,《辦法》加強監管引導,通過分類處置推動融資租賃行業“減量增質”,清理整頓“空殼”“失聯”公司。《辦法》明確,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通過信息交叉比對、實地走訪、接受信訪投訴等方式,準確核查轄內融資租賃公司經營和風險狀況,按照經營風險、違法違規情形劃分為正常經營、非正常經營和違法違規經營等三類。非正常經營類主要是指“失聯”和“空殼”等經營異常的融資租賃公司。
在清理存量的同時,《辦法》還嚴控增量,明確在缺乏行政許可的情況下,要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與市場監管部門建立會商機制,嚴格控制融資租賃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登記注冊。
此外,《辦法》中還設置了達標過渡期,過渡期內要求存量融資租賃公司逐步達到有關監管要求??紤]到部分特定行業的融資租賃業務期限較長,《辦法》將過渡期由原來的“兩年”延長到“三年”,同時允許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過渡期。
與金融租賃監管
要求保持部分一致
融資租賃公司原本歸口商務部監管,但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確定,融資租賃公司由銀保監會制定經營規則和監管規則,省級人民政府實施監管。需要在制度層面統籌考慮融資租賃業務的經營和監管標準,實現同類業務在經營范圍、交易規則、監管指標、信息報送、監督管理等方面的相對統一。為此,《辦法》在租賃物范圍、集中度管理等監管要求上與《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有關內容保持基本一致。
對融資租賃公司來說,影響最大的在于《辦法》設置了一系列量化監管指標,包括融資租賃資產比重、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比例、杠桿倍數、業務集中度等。例如,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和其他租賃資產比重不得低于總資產的60%;融資租賃公司開展的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不得超過凈資產的20%;對單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對單一集團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等。
《辦法》要求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資產質量分類制度和準備金制度,在準確分類的基礎上及時足額計提資產減值損失準備,增強風險抵御能力等。并對融資租賃公司所從事的業務設置“負面清單”,融資租賃公司不得有下列業務或活動:非法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發放或受托發放貸款;與其他融資租賃公司拆借或變相拆借資金等。
上述融資租賃從業人士表示,盡管《辦法》在租賃物范圍、集中度管理等監管要求上與《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有關內容保持基本一致,但考慮到融資租賃公司作為一般工商企業,和金融租賃公司在金融屬性、股東背景、成立目的等方面有著較大的差異,《辦法》在經營規則方面也保持了適度區別。
例如,在杠桿倍數方面,結合融資租賃行業發展和監管實際,將原有規定的風險資產不超過凈資產的10倍調整為8倍,不采用金融租賃公司的“資本凈額與風險加權資產的比例不得低于銀監會的最低監管要求”。
責任編輯:楊亞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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