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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自然人可買代銷渠道拓寬 保險資管產品統一監管標準
來源:證券時報
證券時報記者 孫璐璐
作為資管新規的又一配套政策,為規范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發展,統一保險資管產品監管標準,3月25日,銀保監會發布《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管理暫行辦法》,并自5月1日起施行。
近年來,保險資管產品投資運作總體審慎穩健。截至2019年末,保險資管產品余額2.76萬億元,保險資管產品通常產品期限較長、杠桿率低,基本不存在多層嵌套、資金池等問題。但是,各類保險資管產品缺少統一的制度安排,與其他金融機構資管業務的監管規則和標準也存在差異。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辦法》的制定,是落實資管新規的重要舉措,在統一保險資管產品規則的基礎上,進一步彌補監管空白、補齊監管短板、強化業務監管,促進保險資管產品業務持續健康發展。有利于拓寬保險資金等長期資金的配置空間和投資渠道,發揮保險資管產品優勢,引導長期資金參與資本市場,支持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
整體看,《辦法》嚴格按照資管新規所明確的監管原則制定,與其它類型的金融機構資管產品形成較為一致的監管要求,對現存的保險資管產品影響不大。
強調私募產品定位
《辦法》再次強調了保險資管產品的私募性質定位,即保險資管產品只能面向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產品形式包括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和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等。
與資管新規要求一致,《辦法》明確了合格投資者的標準。其中,自然人需具有兩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萬元人民幣。法人單位則需滿足最近一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的要求。
除對合格投資者設定資產規模要求外,按照資管新規,《辦法》也對其所投的保險資管產品設置最低投資規模門檻。具體來說,投資于單只固定收益類產品的金額不低于30萬元人民幣,投資于單只混合類產品的金額不低于40萬元人民幣,投資于單只權益類產品、單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于此前的征求意見稿,《辦法》對投資者資質稍作拓展,將基本養老金、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明示為產品投資者,更好體現保險資管產品服務長期資金的導向。
拓寬代銷渠道
不局限于銀行保險機構
《辦法》除了堅持保險資管產品的私募定位外,相比于現有的保險資管業務,較為顯著的改變在于產品發行機制和銷售渠道的進一步完善。
在產品發行機制方面,《辦法》進一步簡政放權,結合保險資管產品特點,推進債權投資計劃和股權投資計劃注冊發行、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登記發行,并取消首單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核準要求。
據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銀保監會穩步推進保險資管產品發行機制改革。2013年,債權投資計劃發行由核準制改為注冊制;2018年,簡化了股權投資計劃發行的注冊程序。《辦法》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簡政放權,將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由首單核準改為登記,同時要求保險資管產品發行應當在銀保監會認可的機構履行注冊或者登記程序,持續加強產品存續期風險監測,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在銷售渠道方面,《辦法》適當拓寬了保險資管產品代理銷售機構范圍,代銷機構不再僅限于銀行業保險業機構。也就是說,明確保險資管產品可以由保險資管機構自行銷售,也可以代銷,代銷機構的范圍拓展到所有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以及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這意味著券商、基金公司等可成為合格代銷機構。
綜合業內人士的觀點看,在目前實踐中,作為私募產品,目前保險資管產品主要采用自行銷售的方式,但《辦法》拓寬了代銷機構的范圍,這不僅可以彌補保險資管機構自身銷售渠道建設的不足,也為后續業務發展預留了空間。
過渡期至年底
后續還有配套細則
按照資管新規的要求,《辦法》明確了保險資管產品的投資范圍和投資比例,具體要求與理財產品、私募資管計劃的投資范圍較為一致。
例如,對于非標資產的投資比例限制,與資管新規要求一致,《辦法》明確,同一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管理的全部組合類產品投資于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余額,在任何時點不得超過其管理的全部組合類產品凈資產的35%。
按照投資性質的不同,《辦法》也對不同類型保險資管產品的所投資產比例明確最低要求。固定收益類產品投資于債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于80%,權益類產品投資于權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投資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類產品投資于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且任一資產的投資比例未達到前三類產品標準。
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末,保險資管產品余額2.76萬億元,其中,債權投資計劃1.27萬億元、股權投資計劃0.12萬億元、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1.37萬億元。
相比于其它類型的資管產品,保險資管產品以其中長期資金的優勢,在對接實體經濟的渠道、提高直接融資比重方面可以發揮重要作用。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保險資管產品的債權投資計劃和股權投資計劃主要投向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成為保險資金等長期資金對接實體經濟的重要工具;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主要投向股票、債券等公開市場品種,豐富了保險資金配置方式和策略,有力引導長期資金參與資本市場。
此外,與資管新規的過渡期要求一致,《辦法》同樣按照“新老劃斷”原則設置過渡期,過渡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過渡期內,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新發行的產品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可以發行老產品對接存量產品所投資的未到期資產,但應有序壓縮遞減存量產品,并制定過渡期內產品業務整改計劃,明確時間進度安排,報送銀保監會認可后實施,同時報備央行。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稱,《辦法》作為保險資管產品“母辦法”,著眼于原則定位、基礎制度和總體要求,對各類保險資管產品共性的部分加以總體規范。考慮到不同保險資管產品在產品形態、交易結構、資金投向等方面的差異,下一步將在《辦法》的基礎上,分別制定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和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的配套細則,細化監管標準,提高監管政策的針對性。
責任編輯:潘翹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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