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兩部門:現金管理類產品的杠桿水平不得超過120%
中國網財經12月27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消息,為加強對商業銀行、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以下簡稱理財子公司)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以下簡稱現金管理類產品)的監督管理,促進現金管理類產品業務規范健康發展,依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銀保監會、人民銀行發布了《關于規范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銀保監會、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制定出臺《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現金管理類產品是指僅投資于貨幣市場工具,每個交易日可辦理產品份額認購、贖回的商業銀行或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2018年4月27日,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聯合發布《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資管新規),明確了資產管理產品的統一監管規則,要求資管產品堅持公允價值計量原則,鼓勵使用市值計量。2018年7月20日,人民銀行發布《關于進一步明確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指導意見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補充通知),允許“過渡期內,銀行的現金管理類產品在嚴格監管的前提下,暫參照貨幣市場基金的‘攤余成本+影子定價’方法進行估值”,首次提出現金管理類產品概念,要求進行嚴格監管,允許此類產品在一定條件下采用攤余成本計量。
根據資管新規及其補充通知、《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理財新規)、《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理財子公司辦法》)等相關規定,銀保監會、人民銀行專門制定現金管理類產品監管規定,細化監管要求。與貨幣市場基金相似,現金管理類產品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發行,允許投資者每日認購贖回,容易因大規模集中贖回引發流動性風險,風險外溢性強。2018年7月補充通知發布后,現金管理類產品規模增長較快。
制定《通知》是落實資管新規、理財新規和《理財子公司辦法》等制度要求的具體舉措,有利于規范現金管理類產品業務運作,防止不規范產品無序增長和風險累積,穩定市場預期,推動業務規范可持續發展。
二、《通知》制定的總體原則是什么?
《通知》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則:一是充分借鑒國內外同類資管產品的監管制度,確保與貨幣市場基金等同類產品監管標準保持一致,促進公平競爭,防范監管套利。二是明確長期制度安排,促進相關業務和金融市場平穩運行。《通知》充分考慮機構承受能力,審慎設置過渡期,并規定符合《通知》要求的現金管理類產品在過渡期后仍能夠繼續發行存續,有利于穩定市場預期,消除不確定性,防范銀行在過渡期結束前集中拋售資產出現斷崖效應。三是規范現金管理類產品管理要求,防范單體機構和系統性風險。《通知》明確現金管理類產品監管標準,強化業務規范管理,增強銀行、理財子公司經營的合規性和穩健性,推動銀行存量業務整改和理財子公司“潔凈起步”,避免業務無序發展,防范潛在系統性風險。
三、《通知》在現金管理類產品的投資管理方面有哪些規定?
一是規定產品投資范圍。現金管理類產品應當投資于現金,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包括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在銀行間市場和證券交易所市場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等貨幣市場工具。不得投資于股票;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以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已進入最后一個利率調整期的除外;信用等級在AA+以下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金融工具。
二是規定投資集中度要求。分別對每只現金管理類產品投資于同一機構的金融工具、有固定期限銀行存款、主體評級低于AAA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以及全部現金管理類產品投資于同一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和債券等,提出了比例限制要求。
四、《通知》對流動性和杠桿管控方面有何規定?
一是加強投資組合流動性管理。規定現金管理類產品持有高流動性資產比例下限和流動性受限資產比例上限。二是加強杠桿管控。要求現金管理類產品的杠桿水平不得超過120%。三是加強久期管理。限制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12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限不得超過240天。四是強化投資者分散程度。對單一投資者持有份額超過50%的現金管理類產品,要求在銷售文件中進行充分披露及標識,不得向個人投資者公開發售,避免不公平對待個人投資者;對前10名投資者集中度超過20%及50%的現金管理類產品,進一步提高投資組合久期、流動性資產持有比例等監管要求。五是加強融資交易管理。要求加強產品同業融資的流動性、交易對手和操作風險管理,針對買入返售交易質押品采用科學合理估值方法,審慎確定質押品折扣系數等。
五、《通知》在估值核算方面有哪些規定,對采用攤余成本法進行核算的現金管理類產品的規模有何規定?
《通知》明確了現金管理類產品“攤余成本+影子定價”的估值核算要求,要求銀行和理財子公司按照公允價值確定影子定價,對攤余成本法計算的資產凈值公允性進行評估,并根據影子定價和攤余成本法確定的資產凈值之間的偏離程度,采取相應調整措施。
《通知》充分借鑒貨幣市場基金規模與其風險準備金掛鉤的做法,同時結合理財業務現實情況,合理設定使用攤余成本法核算的現金管理類產品規模上限。考慮到目前銀行開展理財業務需要計提操作風險資本而非風險準備金,《通知》規定,銀行方面,同一商業銀行采用攤余成本法進行核算的現金管理類產品的月末資產凈值,合計不得超過其全部理財產品月末資產凈值的30%。理財子公司方面,同一理財子公司采用攤余成本法進行核算的現金管理類產品的月末資產凈值,合計不得超過其風險準備金月末余額的200倍。理財子公司成立初期,未累積足夠風險準備金之前開展的現金管理類產品業務規模,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采取統一措施妥善安排。上述政策安排充分參考了目前銀行、理財子公司業務現狀,避免對其現有業務運作產生重大影響。
六、《通知》在認購贖回和銷售管理方面有哪些規定?
一是加強認購贖回管理。對于產品認購,要求審慎確認大額認購申請,合理控制產品投資者結構;對于產品贖回,要求加強對巨額贖回的管控,針對具體情形明確強制贖回費用、延期辦理部分贖回申請或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等措施。二是加強銷售管理。銷售現金管理類產品,應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風險,不得宣傳或者承諾保本保收益,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傳現金管理類產品的投資收益或者過往業績。
七、《通知》關于過渡期有何安排?
為確保平穩過渡,《通知》充分考慮對銀行、理財子公司經營和金融市場的潛在影響,合理設置過渡期,明確過渡期自《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底,促進相關業務平穩過渡。
過渡期內,新發行的現金管理類產品應當符合《通知》規定;對于不符合《通知》規定的存量產品,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按照資管新規、理財新規和《通知》要求實施整改。過渡期結束之后,銀行、理財子公司不得再發行或者存續不符合《通知》規定的現金管理類產品。
《通知》發布實施后,銀保監會、人民銀行將督促銀行和理財子公司根據資管新規、理財新規和《通知》要求,穩妥推進現金管理類產品業務規范轉型和平穩過渡。一方面,引導銀行和理財子公司對照監管規定,大力推進合規新產品發行,實現新老產品的有序銜接;另一方面,督促銀行穩妥有序開展整改工作,將不符合《通知》規定的老產品納入理財業務過渡期整改計劃,綜合采取多種方式有序壓降存量資產,實現平穩過渡。
責任編輯:張緣成
APP專享直播
熱門推薦
收起24小時滾動播報最新的財經資訊和視頻,更多粉絲福利掃描二維碼關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