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官宣!四部門發文:非法放貸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每經記者 肖樂 每經編輯 劉野
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正式發布,對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的若干問題提出了具體意見。《意見》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
《意見》提出,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意見》明確,“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貸款到期后延長還款期限的,發放貸款次數按照1次計算。
怎樣的非法放貸行為屬于“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意見》提出了具體標準,以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但單次非法放貸行為實際年利率未超過36%的,定罪量刑時不得計入。屬于“情節嚴重”具體情形包括,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150人以上的;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屬于“情節特別嚴重”的具體情形包括,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5000萬元以上的;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2000萬元以上的;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2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750人以上的;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別嚴重后果的。
此外,《意見》強調,非法放貸數額應當以實際出借給借款人的本金金額認定。非法放貸行為人以介紹費、咨詢費、管理費、逾期利息、違約金等名義和以從本金中預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關數額在計算實際年利率時均應計入。
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這個《意見》是一個非常大的變化,“2012年最高法對廣東省高院有一個批復,當時的批復是說非法放貸不能按照刑法225條來處理,但是這樣一個觀點現在被推翻掉了,那么一些做民間借貸的自然人和公司就有可能按照非法經營罪來處理了。”
對于現金貸公司和一些助貸公司影響較大,“一些助貸機構表面上是助貸,實際上就是從金融機構拿資金,然后按照自己的風控手段去放貸,這樣的行為自2019年10月21日起就認為是一種犯罪行為了。”
責任編輯: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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