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鉀肥之王重整:青海省副省長王黎明任鹽湖股份清算組組長
*ST鹽湖始建于1958年,是中國最大的鉀肥工業生產基地,號稱鉀肥之王。
10月8日,新京報記者獲悉,西寧中院裁定受理申請人泰山實業對鹽湖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即鹽湖股份,或*ST鹽湖)的重整申請,并指定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擔任鹽湖股份管理人。
法院決定書顯示,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的組長為青海省副省長、省國資委主任王黎明,副組長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廳長、省國資委副主任洪濤。
清算組成員包括青海省委網信辦主任趙學章、省發展改革委副巡視員胡軍、省國資委副主任贠紅衛、省公安廳副廳長王強、省財政廳副廳長李生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副廳長聶殿光、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副局長李建麗、省信訪局局長元寧、人行西寧中心支行副巡視員貢偉宏、青海銀保監局副局長牛永濤、青海證監局副局長肖雪維、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青海樹人律師事務所。
其中,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青海樹人律師事務所在鹽湖股份重整工作中履行清算組副組長職責。
10月8日,新京報記者致電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對方回應稱目前項目正在進展中,按規定無法透露更多細節,能否回應需進一步了解,隨后記者發送采訪函,暫未獲得回復。
記者致電青海樹人律師事務所,工作人員稱,該項目所有相關人員今日因此事正在開會研討,暫時無法回應。
10月8日,鹽湖股份對新京報記者表示,公司重整事宜有專門小組推進,一切進展以公告為準。
法院決定書要求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履行《中華人民共和 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管理人的各項職責,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并接受債權人 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監督。
法院送達的決定書中規范了管理人的9項職責,包括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ST鹽湖始建于1958年,是中國最大的鉀肥工業生產基地,號稱鉀肥之王。
9月30日,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當天作出裁定,受理格爾木泰山實業有限公司對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即鹽湖股份,或*ST鹽湖)的重整申請。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據悉,重整程序以挽救債務人企業,保留債務人法人主體資格和恢復持續盈利能力為目標。在法院受理審查案件期間,公司將依法配合法院對公司的重整可行性進 行研究和論證。若法院裁定公司進入重整,公司將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的重整 工作,并依法履行債務人的法定義務。公司最終的重整方案將以法院裁定批準的 重整計劃為準。
公告稱,如果公司順利實施重整并執行完畢重整計劃,將有利于優化公司資產負債結構,提升公司的持續經營及盈利能力。
9月30日,*ST鹽湖在公告中表示,基于公司實際情況,公司近期將向西寧中院提交關于重整期間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申請。若該等申請獲得法院批準,公司重整期間將采取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模式。若該等申請未能獲得法院批準,公司重整期間將采取管理人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模式。
責任編輯:王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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