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張“1號罰單”揭示銀行違規套路:樓市依賴、亂收費及悍然造假
本報記者 張歆
對于很多商業銀行而言,每年1月份不僅有年終獎以及與之“佩奇”(配齊)的詩和遠方,還可能有眼前的罰單。
《證券日報》記者注意到,截至昨日,已經有銀監局或銀監分局共計開具了20張“2019款”罰單(作出行政處罰的時間是在2019年),其中8張是各地的“1號罰單”。從“1號罰單”公示出來的信息來看,樓市信貸路徑依賴、亂收費、同業業務違規以及造假等行為依舊是銀行業信貸違規的痼疾。
首付貸套路依舊
在個貸環節,由于監管部門對于按揭貸款的杠桿率已經有了明確的上限標準,因此,部分貸款人和中介機構將主意打到首付上,由此催生出“首付貸”的概念。近年來,屢有商業銀行的消費貸、經營貸等各種信貸變形為首付貸的消息爆出,而監管部門對此的打擊也是毫不手軟。從8張“1號罰單”揭示的違規手法來看,該類行為赫然在列。
銀保監會陽江監管分局1月4日作出的處罰決定顯示,某國有銀行的陽江分行因“消費貸款業務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被罰款20萬元。
雖然從案由來看,這似乎是一起簡單的消費貸業務違規行為,但從行政處罰依據來看,違規行為實際還是暗藏了“首付貸”的套路。
罰單公示的處罰依據包括,《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該項條款要求貸款人采取有效方式對貸款資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擔保情況變化等進行跟蹤檢查和監控分析;《關于加強個人消費貸款管理防范信貸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的通知》第一條——該項條款要求各商業銀行嚴格貸前交易背景真實性調查,從交易價格、借款人消費需求、消費意愿與動機等維度多方查證貸款用途的真實性和合規性,嚴禁個人消費貸款資金用于生產經營、投資以及支付購房首付款或償還首付款借款等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則強調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并對違規行為予以追責。
在8張“1號罰單”中,違反審慎經營的不僅有涉房貸款違規,還有其他業務類型的信貸違規。1月9日,廣東某農商行因“貸款業務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被罰款30萬元,其違規行為被指盡職調查不充分。
亂收費痼疾猶存
雖然多個監管部門聯合打擊,但部分商業銀行亂收費、存貸掛鉤的“痼疾”猶存,在8張“1號罰單”樣本中,亂收費也未曾缺席。
六安銀保監分局1月4日作出的行政處罰顯示,安徽某村鎮銀行“存在向客戶轉嫁成本問題”被罰款20萬元。根據監管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依法承擔貸款業務及其他服務中產生的盡職調查、押品評估等相關成本,不得將經營成本以費用形式轉嫁給客戶”。
事實上,2018年的罰單也顯示,亂收費違規行為在多地發生。
例如,山西某農商行因“將經營成本以費用形式轉嫁給客戶,開展信貸業務不審慎,相關高管被警告和罰款。黑龍江某農商行也因“向借款人轉嫁成本股東股權管理不合規”被罰款50萬元。陜西銀監局2018年4月份開出罰單,某城商行西安曲江新區支行因“未按照規定承擔抵押物評估和登記費用,轉嫁經營成本”被罰款10萬元。此外,還有部分銀行因為“存貸掛鉤”、“提供服務質價不符”等違規行為收到監管罰單。
近年來,監管部門一直要求商業銀行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監管部門提出,銀行業要堅決治理“干活不彎腰”、“坐地收錢”現象,引導銀行業主動減費。
2018年,有區域監管部門負責人表示,針對不當收費行為將“發現一起、查處一起”,責令清退違規收取的費用,或者沒收違法所得,同時對銀行業機構處以罰款,對相關責任人員警告并處罰款。
同業違規遭重罰
今年首張“2019款”罰單誕生于1月3日,由大慶銀保監分局作出。某農商行人員因對該行違規辦理同業業務負直接責任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終身”。此外,該行另兩位負領導責任和管理責任的員工也分別被“取消董事長、董事任職資格10年”、“取消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10年”。
結合大慶銀保監分局去年對該行作出的處罰決定來看,銀行自身因為“違規辦理同業業務”被罰款1000萬元;其3家關聯農商行分別被罰700萬元、700萬元和600萬元。
事實上,同業業務違規是2018年以來監管的核查重點之一,之前很多的“潛規則”——例如隱性擔保、借同業資管通道違規處置不良資產等行為也浮出水面。
銀保監會2018年的第1號“銀保監銀罰決字”罰單針對的就是某股份制銀行“同業投資接受隱性的第三方金融機構信用擔保、個人理財資金違規投資、向四證不全的房地產項目提供融資”等12項違規,該行被罰款5870萬元。
造假違規鋌而走險
對于經營“信用”的商業銀行而言,誠信無疑本應該是底線。但是,從2019年“1號罰單”來看,8張罰單中曝光了3家銀行造假,其占比不可謂不高。
某國有大行的滁州分行因重要考核節點虛假發放貸款被“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罰款的行政處罰”。
對于商業銀行而言,沖時點(重要考核節點)攬儲并不鮮見,甚至于最受歡迎的“4+9銀行口子”就是指來自于四大國有銀行和部分股份制商業銀行的短線資金需求。不過,沖時點虛假發放貸款的行為者相對較少。
“這或許是基層銀行為了完成內部放貸量考核,虛假發放貸款的造假行為,也可能是銀行將貸款資金作為保證金循環開立銀行承兌匯票并貼現,虛增存貸款的違規行為”,銀行業人士就此對《證券日報》記者分析表示。據了解,為了“沖時點放款”,銀行的分支機構最主要的手段是“速借速還”:對于有銀行授信而暫時沒有資金需求的企業,銀行通過營銷,促成貸款投放;與關系密切企業合作,創造出“月末放款、月初還款”的超短期貸款;通過在月底集中辦理貼現或者買入他行信貸資產等方式,增加貸款數據等等。
還有銀行業金融機構直接對報表造假,大同銀保監分局今年1月14日作出行政處罰,直指轄區內某信合社提供虛假報表,并對其罰款20萬元。此外,某農商行因發放借冒名貸款收到罰單,直接責任人也被罰款和警告。
另外,還有銀行員工鋌而走險。臨夏銀保監分局的“1號罰單”顯示,有銀行員工違法盜取客戶資金,并因此被“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責任編輯:張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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