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院副教授:征稅是拔鵝毛藝術 痛感降低鵝自然不叫

社科院副教授:征稅是拔鵝毛藝術 痛感降低鵝自然不叫
2018年11月08日 15:16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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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湯潔茵:“稅痛感”降到最低,鵝自然也就不叫了

  稅法的制定和執行都必須公平,納稅人的權利應當受到足夠的保護,稅務機關應當為納稅人繳納稅款提供更多的便利。“稅痛感”就會降到最低甚至消失,鵝自然也就不會叫了

  文 《法人》記者 彭飛

  關于征稅,英國經濟學家哥爾柏有句廣為流傳的名言,“征稅是一種拔鵝毛的藝術”。《人民日報》曾刊評論文章稱,“鵝毛肯定要拔,高水平的表現是:既把鵝毛拔下來,又不讓鵝叫喚,或者少叫喚”。

  眾所周知,交稅實際上就是納稅人跟國家之間分享社會創造的財富的過程。納稅,勢必導致納稅人可支配收入的減少,“稅痛感”不可避免,這也是鵝會叫的原因。因而,近期引發全民激烈討論的娛樂圈“陰陽合同逃稅事件”盡管廣受詬病,但其發生也在意料之中。

  然而,稅收是文明的對價,交稅是為了讓國家可以取得提供公共產品所必需的財政資金,國民通過享受公共服務而獲得欲望的滿足,實現其基本權利。

  結合近期輿論熱議的明星逃稅話題,《法人》記者對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政法學院副教授、德國馬普研究所稅法與公共財政研究所博士后湯潔茵進行了專訪,重點談及如何更好地實現合理征稅、征納良性循環。

  稅務機關和司法機關針對逃稅應該如何分工

  《法人》:如何理解《刑法》第201條逃稅罪的刑事處罰阻卻事由?以罰代刑是否符合稅法精神?

  湯潔茵:《刑法修正案(七)》對《刑法》201條第四款規定初犯補稅免責,該規定體現了我國《刑法》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基本刑事政策,補稅并受罰屬于處罰阻卻事由。如果納稅人多次實施逃稅行為,即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在5年內多次實施逃稅行為,此前未經稅務機關處理的,在第一次面臨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時,其少繳或未繳稅款的金額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此時仍應當認定為是“初犯”,如果滿足其他條件,是可以適用補稅免責的條款的。

  逃稅行為之所以具有刑事上的可罰性,是基于稅收在國家政治體制中的重要性所決定的。稅收不僅是保證國家提供公共產品的物質基礎,更是保證納稅人基本權利實現的基礎。逃稅行為不僅直接損害了國家財政收入的取得,更將損害實現普適、公平課征的稅收制度。

  如果納稅人在實施逃避繳納稅款行為之后,基于某種原因而補繳應納稅款,則國家財政收入得以實現,普適、公平課征的稅收制度也得以維護。因此,納稅人的補稅行為將大大降低其逃避繳納稅款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對其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正是對其采取措施積極減輕社會危害的肯定,體現了定罪量刑應考慮犯罪主觀惡性的原則,同時更體現了從犯罪的實質危害性定罪量刑的原則,不僅能夠減少刑事犯罪的追訴成本,也能夠積極促使逃避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積極進行補稅。

  因此,是否造成國家財政損失以及損失的程度,是逃稅罪定罪量刑的法定情節。這一思路也為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對《刑法》第201條進行修改時接受,從而確立了逃稅罪的初犯補稅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根據這一規定,納稅人如已補繳稅款和滯納金,對其逃稅行為給予行政處罰已足以對其進行懲戒,則可以不予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人》: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是否為啟動逃稅罪的必要前置程序,稅務機關和司法機關在逃稅刑事案件的查辦過程中究竟該扮演什么樣的角色,如何進行科學合法合理的分工?

  湯潔茵:根據《稅收征管法》第77條、《行政處罰法》第7條第2款、第38條,如納稅人逃避繳納稅款的行為構成犯罪,稅務機關應當立即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而非等待其補繳稅款并對其實施行政處罰后移交司法機關。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則規定,納稅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后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

  這意味著,一旦被立案偵查,納稅人實際上即喪失補稅免責的資格。如果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少繳稅款后立即移送案件,則納稅人無法滿足“已受行政處罰”的要件,喪失其補稅免責的可能性。這對納稅人反而是不公平的。因此,在實踐中,稅務機關一般會先做出行政處罰的決定。

  稅務機關是征稅的主體,在逃稅案件中主要承擔追繳稅款的職責,逃稅行為是否構成逃稅罪則必須由公安機關負責偵查、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由法院最終予以定罪量刑。稅務機關對發現涉嫌逃稅罪的案件應當移送給公安機關,并將其在稅收征管活動中取得的相關證據一并加以移送。但由于納稅人是否存在以欺詐手段少繳或未繳稅款的行為,其認定具有相當的專業性,在公安機關偵查過程中也應當給予一定的協助,如提供相關問題的專業性意見。

  個稅法修正案會對明星征稅問題帶來什么影響?

  《法人》:此次個稅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增加了反避稅條款,針對個人不按獨立交易原則轉讓財產、在境外避稅地避稅、實施不合理商業安排獲取不當稅收利益等避稅行為,賦予稅務機關按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的權力,您覺得此條款對解決明星避稅問題能夠發揮什么作用?

  湯潔茵:在本次《個人所得稅法》修改之前,個人不按獨立交易原則發生的交易,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稅收征管法》第36條的規定予以調整。《企業所得稅法》盡管也規定了許多反避稅的措施,但并不適用于個人所得稅。可以說此前對個人反避稅的力度是比較小的。這次《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增加了反避稅條款,對防止高收入的明星利用稅法規定的漏洞,通過一些異常、復雜、迂回反復的交易安排來獲取不正當稅收利益,應該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包含了針對轉讓定價、受控外國公司這兩種避稅安排的特別反避稅條款和一般反避稅條款。應當說,對應對日趨復雜化和多樣化的避稅活動,尤其是除上述兩種避稅安排以外的其他新型避稅交易,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礎。

  《法人》:很多明星在新疆霍爾果斯注冊公司,為何在國家稅務總局針對“陰陽合同”做出處罰后,很多公司開始注銷?到有稅收優惠的地區注冊公司,什么情況下屬于避稅,什么情況下就屬于逃稅了?

  湯潔茵:到有稅收優惠的地區注冊公司,如果該公司擁有實際的出資、經營場所、配備了與經營規模相關的人員,并以公司的名義實際展開經營活動。那么,公司享有稅收優惠,屬于合法的稅收籌劃,這一行為也符合國家以稅收優惠鼓勵企業到這些地區經營的政策目標。

  如果設立的公司僅僅是“三無”的皮包公司,即無資產、無人員、無經營活動,僅僅是以公司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實際的經濟活動與該公司無關,產生的收益也僅僅是名義上歸屬于公司。設立公司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獲得在該地區的稅收優惠,那么,這種行為就會構成一種避稅的安排。

  如果設立的公司采取一些手段進行不實申報,包括虛假申報,是在納稅義務已經成立的情況下,報送虛假的納稅申報表、財務報表等,如提供虛假申請、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等,導致稅務機關對課稅事實的錯誤認識,或使得稅務機關掌握課稅事實變得困難,目的在于阻礙稅務機關的應稅事實的調查活動及其對收益情況或營業額的確定。這種行為就會構成一種逃稅行為。“陰陽合同”就是一種比較典型的少列收入的虛假申報的手段。

  《法人》:國稅總局通知稱,2019年7月底前,對在規范影視行業稅收秩序工作中發現的突出問題,要舉一反三,建立健全規范影視行業稅收管理長效機制。對此您有何建議?

  湯潔茵:應該說,影視行業具有獨特的盈利模式。中國電影產業的收入來源主要包括電影票房收入、出售電視電影頻道播放權收入、廣告收入、衍生品開發收入、網絡版權收入等幾方面,其中電影票房是主要收入來源,而票房收入在電影產業鏈中采取的是分賬制,就是制片方、院線和影院之間對電影票房收入按比例分成。稅務機關應當跟蹤調查、掌握這些影視產業的重要收入來源,來實現及時的稅收征管。

  此外,也可以將高收入的明星和重要的影視公司作為稅務稽查的重點對象,及時發現涉稅違法行為。

  當然,最有效的措施是加強在影視行業的稅法宣傳和教育,增強影視明星的納稅義務,督促高收入的影視明星自覺履行納稅義務。

責任編輯:陳永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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