禍起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敗訴 萬向德農上半年預虧504萬

禍起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敗訴 萬向德農上半年預虧504萬
2018年07月30日 02:23 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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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見習記者 孟凡軍 

  萬向德農7月26日晚間公告稱,公司預計2018年半年度實現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將出現虧損,約為-504萬元。公司解釋預虧主要是“由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德農種業與河南金博士種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博士公司)植物新品種權糾紛重大訴訟敗訴所致,影響金額為3305萬元”。

  禍起植物新品種權糾紛

  據《證券日報》記者了解,在公司控股子公司德農種業與金博士公司的訴訟中,有兩個和玉米種子相關的名詞無法繞開,一個是“鄭58”,一個是“鄭單958”,以及兩位多年從事種子培育工作的科研人員張發林和堵純信。

  張發林曾經是河南省一名鄉種子站站長。1988年秋天,張發林在掖478親本繁殖田里發現了一棵比較特殊的雜株,穗子與別的不同,近似硬粒型,粒色較重,就單獨保存下來;該品種經過連續7代按系譜法自交分離選擇,才最終被張發林命名為“鄭58”。

  此后,河南省農業科學院專家堵純信退休后與張發林合作,在“鄭58”為母本的基礎上研發了“鄭單958”。

  而上述這兩個植物新品種權成為了萬向德農歷時四年的訴訟案的主角。

  “鄭58”許可使用權鬧糾紛

  2011年3月17日,金博士公司向德農種業送達了向農業部呈報的《關于請求在“鄭單958”玉米新品種種子繁育生產經營行政管理中依法保護“鄭58”玉米自交系植物新品種權的報告》。該報告稱,2010年德農公司重新與“鄭單958”品種權人簽訂“鄭單958”玉米品種權有償許可使用合同。但是,德農種業至今未與金博士公司協商、簽訂“鄭58”玉米自交系品種的有償許可使用合同,所以,至報告日,德農種業未取得“鄭58”玉米自交系品種的合法使用權。

  2011年3月28日,德農種業回函金博士公司,認為2001年10月27日,河南省農科院糧作所和飛龍公司簽發了《關于玉米新品種鄭單958及其親本鄭58的聯合聲明》,該聲明明確許可德農公司生產和使用“鄭單958”和“鄭58”,并且沒有時間限制。德農種業自2001年以來始終享有“鄭58”的許可使用權,并不存在侵權問題。

  據《證券日報》記者了解,國家農業部于2002年1月1日授權飛龍公司為“鄭58”的品種權人;同時還授權河南省農科院糧作所為“鄭單958”的品種權人。

  2001年10月27日,作為“鄭單958”和“鄭58”的品種權人,河南省農科院糧作所與飛龍公司作出關于玉米新品種“鄭單958”及其親本“鄭58”的聯合聲明:許可農科院糧作所科技有限公司(農科院研究所所屬公司)、金博士公司(飛龍公司參股公司)、農科院種業有限公司、德農種業投資有限公司四家單位具有“鄭單958”的生產和銷售權以及“鄭58”的生產和使用權。除以上四家單位外,不再許可其它單位和個人生產和銷售“鄭單958”玉米種及其親本“鄭58”。

  值得注意的是,在這份《聯合聲明》中,關于德農種業具有“鄭58”的生產和使用權期限約定的不是十分清楚。這也是后來出現訴訟的原因之一。

  在德農種業開始了長達十多年對“鄭單958”玉米種子的生產銷售工作之后,兩個植物新品種的品種權人都發生了變更。

  2007年1月份,飛龍公司將“鄭58”的植物新品種權轉讓給培育人張發林。2008年12月18日,張發林將“鄭58”以85萬元轉讓給金博士公司。至此,金博士公司成為“鄭58”品種權人。

  2014年8月份,金博士公司以德農種業侵犯其植物新品種權為由,將德農種業和河南省農科院訴至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鄭州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德農種業侵犯了金博士公司的植物新品種權。

  德農種業對一審判決不服,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8年6月6日,河南省高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第一項,即德農種業賠償金博士公司4950萬元。

  訴訟歷時四年終落定

  事實上,關于此次訴訟中屢次提及的玉米品種“鄭單958”,其品種權保護期已經于2016年12月31日到期。本次訴訟真正成了“歷史的裁決”。而對于萬向德農,一樁歷經了4年多、對公司業績產生重大影響的訴訟也最終落地。

  關于此次訴訟,萬向德農此前多次發布相關進展公告。基于謹慎性,德農種業此前已計提1645萬元的預計負債,扣除已計提的1645萬元后影響本期金額約為3305萬元,導致公司2018年半年度業績虧損。

  在7月26日的公告中,萬向德農表示,扣除非經常性損益事項后,公司半年度凈利潤預計約為2829萬元。記者查閱公司歷年財報可以發現,公司上年同期凈利潤為1119.49萬元,扣非后凈利潤為1111.66萬元。此次扣除訴訟敗訴影響,萬向德農扣非后凈利潤較去年同期仍有所上升。

  《證券日報》記者發現,在7月20日、7月26日連續兩次公告中,萬向德農都曾表示,公司將積極、充分地準備相關證據及材料,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盡最大努力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但從目前的結果來看并不如人意。

  有律師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兩審法院作出的判決,主要依據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六條,具體內容為:“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授權品種,享有排他的獨占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品種權所有人(以下稱品種權人)許可,不得為商業目的生產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為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p>

  該律師表示,既然全國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認定“鄭單958”品種是由母本“鄭58”與父本“昌7-2”自交系品種雜交而成,即只要生產繁育“鄭單958”玉米雜交種,就必須使用“鄭58”玉米自交系品種,因此,德農種業要生產繁育“鄭單958”玉米雜交種,不僅應得到“鄭單958”植物新品種權人河南省農科院的同意,還應得到“鄭58”植物新品種權人金博士公司的同意。這是中、高兩院的主要裁判理由。

  記者希望就上述問題對公司做采訪,不過相關工作人員并未就此事進行更多回復僅向記者表示“一切以公告為準”。

責任編輯:依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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