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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13日訊 近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證監局網站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稱,證券從業人員徐康2014年11月19日至2014年12月30日,為中信證券(山東)有限責任公司聊城東昌東路證券營業部(以下簡稱中信證券(山東)聊城東昌東路營業部)員工,期間,徐康使用個人電子設備代中信證券(山東)聊城東昌東路營業部客戶聊城晚報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聊城晚報)發出了8筆基金交易指令,成交金額227.69萬元,沒有違法所得。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未經過其依法設立的營業場所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的規定。
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山東證監局決定責令徐康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十萬元罰款。
以下為公告全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8〕4號)
當事人:徐康,男,1986年8月出生,住址:山東省聊城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徐康涉嫌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徐康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徐康要求聽證并提交了陳述、申辯意見。我局于2018年6月21日召開了聽證會,聽取了徐康的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徐康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4年11月19日至2014年12月30日,徐康時為中信證券(山東)有限責任公司聊城東昌東路證券營業部(以下簡稱中信證券(山東)聊城東昌東路營業部)員工,系證券從業人員。徐康使用個人電子設備代中信證券(山東)聊城東昌東路營業部客戶聊城晚報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聊城晚報)發出了8筆基金交易指令,成交金額2276906.4元,沒有違法所得。
以上事實有勞動合同書、相關當事人詢問筆錄、情況說明、“聊城晚報”賬戶開戶資料、“聊城晚報”賬戶委托交易記錄、相關的電腦信息等證據為證。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未經過其依法設立的營業場所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的規定。
徐康在聽證會上提出:1.徐康系根據聊城晚報的特別授權操作“聊城晚報”賬戶,沒有對買賣證券做出決策,只是代為下單,并且在上班時間上班地點進行,中信證券(山東)聊城東昌東路營業部知情,并非私下接受委托買賣證券。2.聊城晚報與中信證券(山東)聊城東昌東路營業部正在進行民事訴訟,涉及本案處罰當事人,民事案件尚未審結,現在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缺少事實根據。3.行政處罰程序違法,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之前應該給當事人發出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通知,但徐康未收到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的通知。4.徐康沒有獲利,建議酌情減輕處罰。
經復核,我局認為:1.徐康認為其操作“聊城晚報”賬戶的行為有聊城晚報的特別授權以及中信證券(山東)聊城東昌東路營業部知情,并未提交相應的證據予以支持。徐康并未否認自己代聊城晚報操作其賬戶的事實。2.本案案件事實清楚,我局有權根據《證券法》以及中國證監會的授權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現行法律并未規定行政處罰需以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前提。3.《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中我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中包含責令改正,現行法律并未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向當事人發出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通知。4.當事人沒有獲利,不是《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法定減輕處罰的情形,我局在審理過程中已經充分考慮了當事人違法情形以及違法所得情況。綜上所述,對徐康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徐康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十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以及山東證監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
2018年7月5日
責任編輯:陳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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