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再審顧雛軍案首日現場:15小時調查質證馬拉松回放
澎湃新聞記者 戴高城 來源:澎湃新聞
6月13日,深圳,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公開開庭審理原審被告人顧雛軍等虛報注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再審一案。此案合議庭由五名法官組成,最高法二級大法官裴顯鼎擔任審判長。
這次庭審當天上午8時30分許開庭,一直持續到當天晚間12時左右。如果將休息時間計算在內,這場從早晨開到深夜的馬拉松庭審,持續了約15個小時。
當天再審也僅僅完成法庭調查階段。6月14日,該案繼續開庭。
6月13日的庭審上,審判員先介紹了5月13日召開的庭前會議的相關內容,隨后進入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照以下順序進行:一是按照原判認定的三項罪名,即虛報注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資金罪分別進行調查;二是先對原判列舉的證據進行分組質證,再對新證據逐一舉證、質證。法庭調查重點圍繞庭前會議中檢辯雙方有爭議的證據進行。
現年59歲的顧雛軍,天津大學熱物理工程系碩士畢業。1992年,在加拿大成立格林柯爾股份有限公司,后回國發展。2001年,收購中國冰箱產業四巨頭之一的科龍電器。此后的2003年-2004年間,接連收購美菱電器、 亞星客車、襄陽軸承、商丘冰熊等公司,締造格林柯爾系商業版圖。
2004年8月,財經學者郎咸平對顧雛軍的并購行為提出質疑,此后監管部門介入調查。2005年,包括顧雛軍在內的9名科龍及格林柯爾高管被警方正式拘捕。
根據最高法披露的信息,原審被告人顧雛軍等虛報注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一案,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0日作出一審判決。宣判后,顧雛軍等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 2009年3月25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2年9月,顧雛軍刑滿釋放后,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再審決定。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對該案依法公開開庭審理。
下為澎湃新聞記者根據中國庭審公開網的直播內容,節選的6月13日顧雛軍再審案庭審首日,法庭調查及控辯雙方質證交鋒的部分內容。
庭前會議:檢方提交了7份新證據
正式開庭后,審判員羅智勇首先介紹了2018年5月18日庭前會議的內容。
據介紹,庭前會議分為三個階段,一是處理與當事人訴訟權利有關的程序性事項;二是就檢辯雙方提交新的證據材料、申請調取證據材料、申請證人出庭等事項了解情況,聽取意見;三是對原生效裁判列舉的證據進行全面梳理并聽取檢辯雙方意見。
顧雛軍方在庭前會議中對三項罪名的證據都提出了異議,其中關于虛報注冊資本罪,原二審裁定對本罪共列舉59項證據,顧雛軍方提出異議的證據共有24項;關于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原二審裁定對本罪共 列舉71項證據,顧雛軍方提出異議的證據共有66項;共提交了71項證據,其中辯方提出異議的證據共有66項;關于挪用資金罪中關于挪用2.9億元的事實,原二審裁定對該起事實共列舉39項證據,顧雛軍方提出異議的 證據共有26項,關于挪用6300萬元的事實,原二審裁定對該起事實共列舉10項證據,辯方提出異議的證據共有8項。
對于上述有異議部分,庭前會議的合議庭決定:同意將顧雛軍提交的證據材料一、張宏提交的二項證據材料,以及檢察機關提交的七項證據材料作為新證據納入法庭調查。顧雛軍提交的其他證據材料,雙方一致認為 不屬于新證據,但有爭議的,可以在法庭審理時提出意見。而關于申請調取證據材料的問題,同意調取顧雛軍申請的第一項證據材料,即中國證監會對科龍電器立案調查的相關材料,以及第三項申請的部分證據材料 ,即廣東省科技廳在2002年、2003年是否向順德格林柯爾頒發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
顧雛軍要求兩名檢方人員回避被拒
顧雛軍在庭審現場提出,其希望申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趙景川、助理檢察員楊軍偉回避,理由是其認為檢察員趙景川、助理檢察員楊軍偉參與偽造證據,即證據七系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技術性審查意見書》。
但最高檢檢察員羅慶東表示,顧雛軍提出的不屬于提出回避的申請,檢察機關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對于涉及專門的技術性問題的證據材料,需要進行審查的,可以移交檢察技術人員或者其他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審查。
對此,法院方面認為,庭前回避是程序問題,是不是偽證要經過法庭在審理以后決定,顧雛軍申請兩名檢方人員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
虛報注冊資本罪法庭調查、質證
在6月13日的庭審現場,法庭首先對原審認定的虛報注冊資本事實進行法庭調查。由審判員張勇健主持進行。
審判員:原二審裁定認定:原審被告人顧雛軍、姜寶軍、劉義忠、張細漢為完善順德格林柯爾設立登記手續,降低無形資產比例,在順德格林柯爾申請變更登記的過程中,于2002年5月至12月期間,采取來回倒款、簽訂虛假供貨協議、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等手段,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虛報貨幣注冊資本6.6億元,其行為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
對于本罪,原二審裁定共列舉59項證據。庭前會議中,辯方對其中的24項證據提出了異議?,F在對這24項有爭議的證據進行分組質證。
原審被告人顧雛軍:這兩家公司都是我的。這個公司成立就是為了收購科龍的。在公司成立過程中,科龍已經瀕臨破產。天津格林柯爾是我在海外公司投資的一個公司。這兩合同是真實的,沒有任何虛假的成分,這些人的證據并不代表他們本人的真實意思。
檢察員 羅慶東:順德格林柯爾存在股東變更股權,屬于虛報注冊資本的情況。
審判員:現在質證第二組證據,分別是證據31、33。原審列舉證據31,科龍電器2006年3月14日出具的情況說明,主要是為了證明2002年5月14日從科龍電器劃款1.87億元到天津格林柯爾沒有經過董事會討論。原審列舉證據33,天津格林柯爾劃款3億元給順德格林柯爾的資金來源銀行單證以及記賬憑證,主要是為了證明天津格林柯爾自身沒有資金投資順德格林柯爾,3億元資金來源于其他的公司。
檢察員趙景川:這兩份證據經辨認是其提交給工商局辦理股東變更手續的相關材料,其他股東沒有參加過此次簽名。顧雛軍是兩家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他認可協議是真實的就是真實的。
顧雛軍:科龍2001年虧損16億元,順德政府找我,要求我收購。我覺得還有補救的可能,政府報價5.6億。
借錢給科龍是給他們應急的,因為這些銀行到賣科龍電器的股權給我,這個情況下我把1.9億元給科龍,我需要錢的時候不能把這個1.0億元拿回來嗎?為什么要經過科龍同意?這個罪名完全是構陷出來。
審判員張勇健:現在質證第四組證據,分別是證據37-39、41-45、47、49、51-53,全部是證人證言。證據37-39,分別是時任科龍電器總裁劉從夢,深圳格林柯爾出納、順德格林柯爾出納莫姝,順德格林柯爾總裁助理孫勇的證言;證據41-45,分別是時任天津格林柯爾董事、副總裁方志國,董事馬海云、胡曉輝、黃冬的證言和天津格林柯爾行政人事管理干部劉為民、會計李德煜的證言及原審被告人嚴友松、張宏的辨認材料;證據47,是深圳格林柯爾職員夏巨行的證言。
檢察員羅慶東:為了完善順德格林柯爾設立登記手續,降低無形資產所占比例,顧雛軍等人在2002年5月至12月間,采取來回倒款、簽訂虛假供貨協議、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等手段,使順德格林柯爾向原順德市工商部門提出的變更股東及股東出資方式、出資比例的申請,被順利核準。在該變更登記中,顧雛軍等人虛報貨幣注冊資本6.6億元。
原審被告人顧雛軍:整個注冊登記都是工商局、順德市政府辦理的。政府讓我拯救科龍公司。
股權轉讓驗資,即使不提供買賣雙方的資金也沒有關系。我愿意把股權轉讓了也是可以的。驗資是順德市政府委托的,跟我沒有關系。9億元的無形資產,是增加了公司的資本,對公司有幫助。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法庭調查、質證
審判員羅智勇:現在由我主持對原審認定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事實進行法庭調查。
原二審裁定認定:科龍電器在2000年、2001年連續虧損,被證券交易所戴上“ST”的帽子,如果2002年仍然虧損,科龍電器將退市。為了不被退市,根據原審被告人顧雛軍的指使,科龍電器在2003年、2004年度對年度報表作了相應的處理。
2002年至2004年間,顧雛軍為了夸大科龍電器的業績,指使原審被告人姜寶軍、嚴友松、晏果茹、劉科、張宏等人以加大2001年的虧損額、壓貨銷售、本年費用延后入賬、作假廢料銷售等方式虛增利潤。其中2003年,顧雛軍還指使專門成立合肥市維希電器有限公司(簡稱合肥維希公司)、武漢長榮電器有限公司(簡稱武漢長榮公司)以操作壓貨銷售增加利潤額。
顧雛軍: 我管理科龍非常規范,科龍電器公司所有的銷售都是真實的,不存在任何虛假銷售。你要買科龍產品必須向科龍先打錢,這也是家電行業慣例,不是我發明的,也不是我創造的,先把錢拿來,我都賣給你貨。
真正的事實是所有公司都正常銷售,壓貨銷售不是虛假銷售。
我們的銷售模式是必須要先向科龍公司打錢,科龍公司再發貨,這個行業都是先打錢,再慢慢給貨,這是家電行業管理慣例。如果這是虛假銷售,所有人都是虛假銷售。平時每個月是不會清點盤查的,年底才會清貨。
檢察員:第二組證據到退貨公函都足以證實該事實,檢察員請求展示ppt,ppt內容為合肥公司的銷售協議,這是一組書證,是2004年合肥維希公司與廣東科龍的協議,2003年8月15日至2004年,合肥簽字是10月2日,科龍簽字是10月8日,合肥維希公司的法人營業執照是2003年的11月6日才成立。合肥維希公司在成立前就簽訂了該協議,檢察員認為這足以證明其為虛假銷售。冰箱銷售協議,簽字時間科龍是2003年10月12日,合肥維希是2003年10月2日均明顯超過成立時間。第二組均為書證,客觀性很強,足以證明壓貨虛假銷售行為的真實性。
挪用資金罪法庭調查、質證
審判員司明燈:現在由我主持對原審認定的顧雛軍、張宏挪用科龍電器2.5億元和江西科龍4000萬元事實的法庭調查。
原二審裁定認定:2003年,原審被告人顧雛軍為了收購揚州亞星客車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揚州亞星客車),指示原審被告人張宏等人以顧善鴻、顧雛軍父子的名義申請設立注冊資本為10億元的揚州格林柯爾創業投資有限公司(簡稱揚州格林柯爾),其中貨幣出資8億元,無形資產出資2億元。
為籌集8億元貨幣注冊資本,同年6月18日,顧雛軍指示姜寶軍等人從科龍電器調動資金2.5億元,指示張宏從江西科龍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簡稱江西科龍)調用資金4000萬元,通過江西科龍的銀行賬戶轉至江西格林柯爾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簡稱江西格林柯爾)的銀行賬戶,并于當日將該2.9億元轉至天津格林柯爾在中國銀行揚州分行營業部開設的25897 608 093 001賬戶內(簡稱608賬戶)。
加上顧雛軍通過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至同年6月20日,天津格林柯爾608賬戶內共有存款8.03億元。同日,從天津格林柯爾608賬戶分兩筆劃出各4億元共計8億元至揚州格林柯爾驗資賬戶。經驗資,揚州格林柯爾注冊成立,注冊資本10億元,其中顧雛軍貨幣出資7億元、無形資產出資2億元,占90%股權;顧善鴻貨幣出資1億元,占10%股權。后從江西科龍分五筆共轉入科龍電器2.5億元。原審認為,顧雛軍、張宏的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
對于本罪,原二審裁定共列舉39項證據。庭前會議中,辯方對其中的26項證據提出了異議。現在對上述有爭議的證據進行分組質證。
第一組證據分別是證據1、4中的部分證據和證據20。證據1是科龍電器2.5億元用款申請單、江西科龍4000萬元貸款資料及時任科龍電器總裁劉從夢、顧雛軍秘書施準的證言。證據4是江西科龍關于轉出4000萬元的說明。證據20是姜寶軍的供述。原審列舉這些證據,主要是為了證明本起被挪用的2.9億元資金分別來自科龍電器和江西科龍,其中,科龍電器的2.5億元資金是經顧雛軍同意,由廣東科龍冰箱賬戶轉出;江西科龍的4000萬元資金是根據顧雛軍的指示、張宏的安排從江西科龍劃出。
辯護人陳有西:對于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目的有異議,2.5億資金的主體是科龍冰箱,但顧雛軍不是科龍冰箱的管理人。不能將科龍冰箱和電器混為一談、將科龍系和格林柯爾系混為一談;格林系還享有科龍系的3億債權,所以這是收回借款,不是擅自挪用。認定挪用資金的時間有三天,我認為三天或幾天,哪怕一天都是挪用資金,都不影響定性,但是影響情節考慮。挪用資金是公司對公司,現在指控的是顧雛軍個人,但實際上是法人和法人之間資金調用。畢馬威報告能證明誰享有債權,對真實性無異議,對關聯性和證明目的有異議,異議理由辯論中還會詳述。
顧雛軍:當時科龍和格林很多資金往來。旺季我們借給科龍,淡季科龍還給我們,時間上三天左右,我覺得這是非常簡單的關系,不構成犯罪。陳律師剛剛說的都是術語,但我認為就是還我的錢。我要錢注冊,把我的錢拿回來。
全國工商聯原副主席謝伯陽出庭作證
值得一提的是,在6月13日的庭審中,全國工商聯原副主席謝伯陽還作為顧雛軍方申請的證人出庭作證。
據審判員司明燈介紹,顧雛軍申請謝伯陽作為證人出庭作證,主要是認為全國工商聯曾代表顧雛軍和格林柯爾處理其財產和債務,能夠證實是科龍系公司占用格林柯爾系公司資金而不是相反,從而證明顧雛軍沒有犯挪用資金罪。
據謝伯陽稱,他2005年介入格林危機處理小組。委托工商聯來處理格林柯爾系的資產,圍繞三個重點上市公司開展工作,其中科龍是工作最多的一個方面。
在回答辯護人提問時,謝伯陽提到,他知道廣東證監局委托畢馬威會計所進行過審計,但沒見到這個報告,報告反映的是科龍欠格林2億9000萬的內容。
在回答檢察員提問時,謝伯陽表示,他此前沒有向司法機關提供過情況,沒有人問過。他是通過公告了解情況和結論的。
顧雛軍主動申請發言,被提醒不要發表對檢察院及檢察官的不當言論
審判員司明燈:本案再審期間,檢方就本起事實還向法庭提交了一項新證據,即中國銀行揚州分行的分戶賬及相關銀行票據。請檢察員舉證。
原審被告人顧雛軍:我申請發言。
審判員司明燈:顧雛軍說吧。
顧雛軍:畢馬威報告是由我舉報的廣東證監局的曾處長主持的。我舉報了廣東證監局、證監會很多官員,他們會作出對我有利的證據?我相信法官能夠判斷出,科龍欠格林柯爾至少2.93億。
審判員司明燈:檢方發表質證意見。
檢察員:為了進一步證實2.9億元資金走向情況,我們調取了江西格林柯爾、天津格林柯爾和揚州格林柯爾的賬戶情況。關于具體的內容,檢察官不做宣讀了,因為這是客觀性證據。檢察官總結一下,以上三份銀行賬戶,即我們調取到的11份銀行票據,能夠與在案其他銀行分戶賬、銀行轉賬支票、原審被告人張宏的供述、證人金立明、翟曉明、高國平等人的證言以及相關銀行工作人員的證言相互印證,足以證實2.9億元資金的流向情況。檢察院關于證據舉證完畢。
審判員司明燈:原審被告人顧雛軍及辯護人,你們對該項證據有什么意見?
顧雛軍:提醒法庭,挪用資金的資金走向圖, 一審時已經有了,但是現在這個圖和一審的時候是不同的,請求采信一審時提交的資金走向圖。
付款通知書是由檢方提交給一審法庭的,付款通知書有揚州亞星客車的公章,看到有公章才付款的,所以可以看出王大慶的證據是偽造的,質證通知書我沒有見過,如果是給我的就一定要有我的簽字,這份有王大慶的簽字是給揚州亞星客車的。在一審庭審時,各方包括法庭都認為這份通知書沒有印章,在庭審記錄中我都說王大慶不可能是看到沒有蓋章的通知書付款,這個證據還多了“有限”兩個字,所以這顯然是偽造的證據。
姜寶軍辨認的有章的這個,也是偽造的。不是姜寶軍的問題,我認為是公安自己后來偽造的。我還非常氣憤的是,一審說有兩個版本,但二審的裁定書中沒有說明這個付款通知書有兩個版本。我認為兩個付款通知書都是公安機關調查時偽造的。
檢察員羅慶東:顧雛軍,你有多次侮辱檢察員、多次不文明的用語,請你遵守庭審秩序,注意用語。
審判員劉艾濤:請顧雛軍不要發表與案情無關的言論,并且注意不要發表對檢察院及檢察官的不當言論。
有專門知識的人劉爍
據審判員劉艾濤介紹,法庭在庭審前收到檢方的申請,并將該情況告知辯方,經研究決定,準許有專門知識的人劉爍到庭。劉爍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鑒定中心文痕室,從事文字檢驗工作。
在庭審現場,劉爍顯示ppt展示了5份文件,并表示“看不到印文,不代表沒有印文”。在回答了檢察員和辯護人陳有西的提問后,劉爍開始接受顧雛軍的提問。
顧雛軍:你們中心是否有資格出鑒定報告、意見書?
劉爍:有資格。
顧雛軍:為什么你們不出司法鑒定而出意見書?
劉爍:是因為辦案部門委托我出意見書。
顧雛軍:你是否能出鑒定?
劉爍:鑒定的條件是不一致的,現有條件無法確認。意見書是專家意見是專業性證言,鑒定意見是法定的證據之一。
顧雛軍:法條沒說有意見只有說鑒定意見,我認為不能作為刑事法庭的證據。
檢察員:這個問題不屬于專門知識的人回答的范圍。
顧雛軍:我認為她可以回答。
劉爍:我的意見是專家證言,可以作為證言,法官我認為這個屬于程序性的意見,不應該由我來回答,請問我專業。
顧雛軍:我想問……
審判長裴顯鼎:顧雛軍,你剛剛已經問了超出專業知識的人專業知識的范圍,法庭聽得很清楚。你不應該一再提出超出范圍的問題。這個是檢方提供的有專門知識的人,你應該按照法庭秩序進行詢問。審判員多次制止你,你也不聽。今天檢察員發表的意見是有道理的,鄭重提醒你,你不能對出庭人員作出人格的污蔑攻擊。現在鄭重地提醒你。
顧雛軍:文件里面說的是人民檢察院對鑒定結論有疑問,可以委托專業鑒定機構做出鑒定……
審判員:顧雛軍,本庭在提醒你。這個問題是剛才檢方所說的,超出了有專門知識的人來提供專門性意見的范疇。提醒你注意。
顧雛軍:我是說最高檢察院的相關文件規定……
審判員:這個不是他回答的問題,這個可以讓檢方來回答,不是有專門知識的人回答的。
顧雛軍:她可是最高檢處級干部。
責任編輯:李彥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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