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基金贖回新規:T+0贖回額度上限1萬 限制墊資來源

貨幣基金贖回新規:T+0贖回額度上限1萬 限制墊資來源
2018年06月01日 22:11 澎湃新聞

  貨幣基金“T+0贖回提現”單日1萬元限額的新規,終于落地。

  6月1日,中國證監會與中國人民銀行(下稱“兩部委”)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貨幣市場基金互聯網銷售、贖回相關服務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提出對“T+0贖回提現”實施限額管理。即對單個投資者持有的單只貨幣市場基金,設定在單一基金銷售機構單日不高于1萬元的“T+0贖回提現”額度上限。投資者按合同約定的正常贖回不受影響。

  所謂“T+0贖回提現”,指的是貨幣基金用戶將持有基金份額通過快速到賬服務,將貨幣基金份額當日快速贖回到銀行卡,快的話在2小時內到賬。快速贖回業務最早起源于銀行理財,貨幣市場基金于2012年開始推出這項業務。由于該業務為投資者提供了“即贖即用”的投資體驗,逐漸成為貨幣市場基金的一項增值服務在市場上迅速推廣,“T+0贖回提現”是其中業務模式代表。

  兩部委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T+0贖回提現”非法定義務,是在基金普通贖回業務之外,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開展的增值服務,它允許投資者在提交貨幣市場基金贖回申請當日,即可在一定額度內取得贖回款項。此前,該業務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或支付機構,通過自有資金或銀行授信資金,先行給投資者墊付贖回款,之后再由墊支機構獲取贖回款和相關收益。

  《指導意見》自201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指導意見》施行之日起,新開展的 “T+0贖回提現業務”要按照前述要求執行,自2018年7月1日起,對于存量的“T+0贖回提現業務”,相關機構應當按照前述要求完成規范整改。

  業內人士指出,隨著余額寶等“寶寶”類產品的熱銷,市場上的大部分貨幣基金都推出了“T+0贖回提現”模式來吸引投資者。盡管“T+0贖回提現”額度下降可能在短期內對部分投資者的投資體驗、取現習慣造成一定影響,但投資者不必過于擔心,產品的正常贖回提現申請(T+1日到賬)將不受任何限制。

  T+0贖回額度下降將如何影響投資者?

  舉一個例子,A投資者持有某貨幣市場基金2萬元,且該產品提供T+0快速贖回提現業務,若需贖回5000元(1萬元以下),則投資者既可選擇當日到賬,也可選擇下一交易日到賬;若需贖回15000元(1萬元以上),則贖回款項一般在下一交易日到賬。

  以余額寶為例,從公開數據來看,余額寶戶均金額僅為3000多元,本次調整對小額理財用戶的影響不大。

  其實,在《指導意見》下發前,余額寶已率先出臺了“T+0贖回提現”單日1萬元限額這一規則。

  5月14日傍晚,余額寶在用戶端發出公告,從6月6日0時開始,余額寶轉出到銀行卡當日快速到賬(即“T+0贖回提現”)額度從每日限額5萬元調整到1萬元,轉出到銀行卡普通到賬服務(第二天到賬額度)及消費支付等均不受影響。

  兩部委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近年來,由于市場機構的無序競爭、誤導性宣傳等因素,貨幣市場基金快速贖回業務背離了“普惠、小額、便民”的初衷。部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銷售機構以所謂“實時大額取現”為賣點,盲目擴張業務規模,進行夸大性、誤導性宣傳,信息披露不完整,給投資者帶來無限流動性預期,使投資者忽略貨幣市場基金自身蘊含的投資風險屬性,忽視普通贖回安排。同時,墊支機構也面臨一定的財務風險,市場極端情形下易引發流動性風險,存在系統性風險隱患,亟須加以規制。

  “(指導意見)主要是規范互聯網貨幣基金贖回,通過規范T+0降低沖擊,對互聯網貨幣基金來說贖回壓力變小,實際上負債相對穩定了,而且對于資金回銀行有好處。”有基金經理稱,對于投資者而言,如果想保持手中貨基的流動性,比較有效的路徑顯然就是多持有幾只貨基,不要把“雞蛋都放在一個籃子里”了。

  《指導意見》除了對“T+0贖回提現”實施限額管理外,還從以下四個方面提出要求:

  一是貨幣市場基金互聯網銷售過程中,應當嚴格落實“三強化、六嚴禁”的原則要求。即,強化持牌經營要求,強化基金銷售結算資金閉環運作與同卡進出要求,強化基金銷售活動的公平競爭要求;嚴禁非持牌機構開展基金銷售活動,嚴禁其留存投資者基金銷售信息,嚴禁任何機構或個人挪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嚴禁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用于“T+0贖回提現”業務,嚴禁基金份額違規轉讓,嚴禁對基金實施歧視性、排他性、綁定性銷售。

  二是除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外,禁止其他機構或個人以任何方式為“T+0贖回提現”業務提供墊支。

  三是規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銷售機構“T+0贖回提現”業務的宣傳推介和信息披露活動,加強風險揭示,嚴禁誤導投資者。

  四是要求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提供以貨幣市場基金份額直接進行支付的增值服務,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貨幣市場基金銷售業務,不得為“T+0贖回提現”業務提供墊支等。

  考慮行業機構落實《指導意見》要求需要一定時間,對改造存量業務額度上限給予1個月過渡期,對改造存量業務墊支模式給予 6個月過渡期。

  兩部委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基于互聯網平臺的基金銷售活動注重對投資者體驗的極致追求,投資者通過“一鍵式操作”同時實現各種功能,前端投資體驗便捷,后端業務鏈條復雜,參與機構角色多重,導致投資者難以對服務主體、服務內容進行有效辨別。同時在貨幣市場基金互聯網銷售業務中存在監管套利現象,部分不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互聯網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直接或變相從事基金銷售業務,個別基金在銷售過程中存在排他性銷售、非公平競爭,有的機構開展貨幣市場基金份額直接用于支付的誤導性宣傳等等,不利于投資者利益保護和市場公平有序競爭。

  以下為《關于進一步規范貨幣市場基金互聯網銷售、贖回相關服務的指導意見》全文:

  為促進各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依法合規開展貨幣市場基金互聯網銷售業務,審慎提供贖回相關服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現就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獨立或者與互聯網機構等合作開展貨幣市場基金互聯網銷售業務時,除遵守《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等相關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強化持牌經營理念,嚴禁非持牌機構開展基金銷售活動,嚴禁非持牌機構留存投資者基金銷售信息。

  (二)強化基金銷售活動的公平競爭要求,嚴禁實施歧視性、排他性、綁定性銷售安排。

  (三)強化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閉環運作與同卡進出要求,嚴禁任何機構或個人挪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

  (四)嚴禁基金份額違規轉讓,嚴禁用貨幣市場基金份額直接進行支付。

  二、除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辦理投資者的基金贖回申請外,為滿足投資者小額、便利的取款需要,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可以為投資者提供“T+0贖回提現業務”增值服務,即允許投資者在提交貨幣市場基金贖回申請當日在一定額度內取得贖回款項,但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對單個投資者在單個銷售渠道持有的單只貨幣市場基金單個自然日的“T+0贖回提現業務”提現金額設定不高于1萬元的上限。自本指導意見施行之日起,新開展的“T+0贖回提現業務”應當按照前述要求執行,自2018年7月1日起,對于存量的“T+0贖回提現業務”,相關機構應當按照前述要求完成規范整改。

  (二)除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外,基金管理人、非銀行基金銷售機構等機構及個人不得以自有資金或向銀行申請授信等任何方式為貨幣市場基金“T+0贖回提現業務”提供墊支,任何機構不得使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為

  “T+0贖回提現業務”提供墊支。自本指導意見施行之日起,新開展的“T+0贖回提現業務”應當按照前述要求執行,自2018年12月1日起,對于存量的“T+0贖回提現業務”,相關機構應當按照前述要求完成規范整改。

  (三)嚴格規范“T+0贖回提現業務”的宣傳推介,強化風險揭示和信息披露義務,嚴禁誤導投資者。一是應以顯著方式在該類業務宣傳推介材料上增加“該服務非法定義務,提現有條件,依約可暫停”,充分提示風險。二是應以

  顯著方式在該類業務宣傳推介材料上公開提示投資者有關提現額度限制、服務暫停及終止情形、讓渡收益情況、提供墊支方的機構名稱等涉及投資者利益的重要條款。三是應在實施暫停或終止提供該類服務、變更額度限制等影響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前,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三、非銀行支付機構在為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提供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業務過程中,除應當遵守《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等相關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向投資者提供以其持有的貨幣市場基金份額進行消費、轉賬等業務的增值服務。

  (二)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貨幣市場基金宣傳推介、份額發售與申購贖回等基金銷售業務,不得對貨幣市場基金收益率進行承諾和宣傳,不得留存投資者基金銷售業務信息。

  (三)不得為貨幣市場基金提供“T+0贖回提現業務”墊支。

  四、本指導意見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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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郭春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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