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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界靜候金控監管辦法落地 資本金等要求或醞釀在途
21世紀經濟報道 李維 北京報道
金控辦法的預期讓不少民營金控心生退意,而不少民營資本已經或正在考慮兜售旗下的持牌機構。
有關金融控股的監管辦法已處于醞釀狀態。
5月7日,一則監管部門起草有關金融控股公司(下稱金控企業)監管辦法(下稱辦法),并要求金控公司持牌經營的傳聞在機構間不脛而走。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從多位接近監管層的機構人士處獲悉,央行等部門正醞釀金控監管辦法;部分地方國資金控運作亦在靜候有關金控集團相關辦法的最終落地,而金控辦法提出的多項要求也被各方所關注。
5月8日,一位接近監管層的股份行人士表示,處于醞釀中的金控監管辦法將結合此前民營金控集團的種種問題,例如股東或關聯方融資、旗下金融機構股權結構、實繳資本來源合法性等方面,提出更多規范性措施。
業內人士認為,不排除制定中的金控辦法有可能采用持牌設立、凈資本約束等監管工具以提高金控集團的存續門檻。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發現,這一預期亦讓不少民營金控心生退意,而不少民營資本已經或正在考慮兜售旗下的持牌機構。
金控辦法在途
金控企業的監管問題再度引發市場關注。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由央行牽頭金控企業監管辦法仍然處于制定過程中。事實上,金控監管這一問題在今年兩會期間已被與會代表所提及。
“社會上出現了一些金融控股的行為,有的叫金控,有的不叫金控,但有些集團形成了金融控股的做法,控股了多家金融機構,并在不同行業實現了控股,這些行為醞釀了一定的風險,應該納入金控公司管理,目前在初步探索中。”前央行行長周小川兩會期間如此表示。
業內人士認為,當前對金控企業的監管具有必要性和急迫性。
“金控監管的必要性和急迫性都比較強,目前辦法年內落地的概率是很大的。”5月8日,東北地區一位原銀監系統人士表示,“金控現象帶來的是交叉性金融風險,從去年開始一直在做金融監管體制調整的目的之一,也是為了防范過去分業監管下的這種‘負外部性’。”
由于市場對金控企業和金控行為的認知存在一定的模糊,因此業內預期金控辦法也將著手對此類情形進行更加清晰的定義。
“首先是認定,過去只會考慮表面上的股權結構,甚至一些民營資本通過無實控人的股權結構來‘實際控制’金融牌照。”前述股份行人士認為,“對于這類擦邊球的行為,金控辦法將更明確的界定。”
而針對當下市場較為混亂的金控格局,業內認為辦法也將提出相應的限制和清理措施。
“控制金控企業也有增量、存量兩個維度。”前述股份制銀行人士表示,“增量上,過去核發機構牌照或轉讓控股權時,監管部門通常只會在所轄辦法內判斷,例如對于券商審查‘參一控一’等要求,但牌照發起方、受讓方及其關聯方是否參控股其他類型金融牌照卻往往被忽視。”
在其看來,未來持牌機構的發起與受讓行為,金控辦法都將成為“上位法”。
“在金控辦法下,無論是金融牌照的核發或受讓,都應該對股東資質和其是否存在金控情形予以認定,這也符合當前牌照監管逐漸向行為監管過渡的要求。”上述股份行人士表示,“如果存在其他金融牌照,則需要以金控辦法作為上位法來對設立、轉讓行為予以約束。”
另有機構人士認為,在金控企業獲取更多牌照的情況下,監管層也將對存量的金控問題進行清理。
“如果一些金控企業通過影子公司、關聯公司持股金融機構并超過法定數量,肯定會被要求清整,目前已經有一些民營金控在賣牌照了。”一位接近監管層的中型券商高管表示,“還有一些民營金融機構,背后股權結構隔了好多層的,也會被提出更加清晰的持股要求。”
執行者待解
分析人士認為,行將到來的金控辦法有可能會動用牌照核發、凈資本等手段強化準入門檻。
“牌照核發和凈資本約束都是嚴管金控企業行為和數量的方式。”5月8日,深圳一家上市券商非銀金融分析師表示,“對于一些民營金控來說,金控平臺的打造很多時候是為了便于融資,但如果要實施凈資本管束,那么資本金的壓力是顯而易見的。”
事實上,業內對金控活動準入門檻的提升已有預期,不少民營資本已經或正在對旗下控股的持牌機構萌生退意。
例如九鼎集團(430719.OC)就擬將旗下九州證券轉讓給國有企業山東高速集團;而中植系也將中融信托全部轉讓至恒天旗下的經緯紡機(000666.SZ)。
“針對不同類型的金融牌照,監管層的容忍度肯定也有所差別。”前述分析師認為,“例如能夠公開募集且在表內做資產負債業務的機構,例如銀行、保險、券商肯定要嚴格管理,但像支付、小貸這類機構可能會給予更寬松的環境。”
但對監管者來說,持牌監管金控企業則通常意味著需要有對口部門來負責日常監管。
“如果是持牌監管,那么就以前(銀監會)一部管大行,二部管股份行一樣,需要有專門的組織人事來負責。”前述銀監系統人士稱,“而且金控企業的體量都不小,涉及到具體風控指標的核查,也需要有專門的人來做日常監管;同樣發現違規行為時也需要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業內人士認為,若采取持牌形式管理,負責金控企業監管的具體部門大概率在央行設立。
“如果存在監管執行部門,那么可能只有央行適合擔任這個角色,也只有央行能夠穿透到各部門所轄的持牌機構的管理。”前述非銀分析師稱。
責任編輯:杜琰 S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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