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監控直播帶貨 不妨建立“監督維權直通車制度”
規范直播帶貨需要社會的合力,只有立法部門、監管部門、消保組織、直播平臺、直播行業從業者、關聯企業、消費者等共同參與,共擔責任,給直播帶貨配置好“制度監控”,才能不斷矯正直播帶貨的方向。
11月20日,中消協指出,今年“雙11”促銷活動期間消費負面信息主要集中在直播帶貨、不合理規則兩個方面,并點名汪涵、李雪琴直播帶貨“翻車”等。11月21日,李雪琴方回應稱,沒有參與任何直播運營,對直播數據統計過程毫不知情。
中消協發布的這份報告相當于給“雙11”所做的“CT掃描結果”,所指出的問題既有共性問題,也有個性問題,有關直播帶貨的共性問題居多。這兩年,直播帶貨成了一種營銷的風口,成了新型消費的引擎,也成了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新風險點。實際上,此番中消協點出的直播帶貨問題大都是之前就已經“發作”的“慢性病”,已經具備了常態長期生存的特征。
直播帶貨給人們帶來了新的消費體驗,也促進了商品或服務的銷售,促進了“雙循環”,起到了保市場主體、保就業等作用。然而,直播帶貨行業存在的數據造假、虛假宣傳、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甚至三無產品、售后服務難以保障等問題,侵犯了消費者的權益,擾亂了市場秩序,影響了直播帶貨市場以及相關產業鏈條的健康發展。規范直播帶貨已成為一種消費需求和監管需求,已成社會共識、當務之急。
直播帶貨首先應該帶“法”,目前,《消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中對直播帶貨的廣告代言、宣傳、產品質量、售后服務等均有分散規定,監管維權部門應該針對直播帶貨的特點和暴露出的問題,梳理相關法律法規,統一管理規范直播帶貨的法律依據,對直播帶貨的行為類型和環節進行定性,明確直播帶貨的權利義務邊界,明確監管維權的抓手。
近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部門正在就《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互聯網直播營銷信息內容服務管理規定》的制定征求社會意見,這些規章將網絡直播帶貨納入監管范圍,明確直播帶貨必須提供回看功能,網店不得通過刪除差評、好評前置等方式誤導消費者,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應真實、準確、全面地發布商品或服務信息,不得虛構或者篡改關注度、瀏覽量、點贊量、交易量等數據流量。直播營銷平臺應當建立直播間運營者賬號信用評價管理制度,應根據直播間運營者賬號信用評價、關注和點擊數量、營銷金額及其他指標維度,建立分級管理制度。這些立法方向切中了直播帶貨的細節問題,完善了直播帶貨管理制度,明確了直播帶貨的行為標準和管理標準,值得期待。
直播間運營者和直播營銷人員以及關聯企業是第一責任人,應當守住法律底線和誠信底線,嚴格自律,承擔起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廣告真實性核驗等責任,從源頭減少侵權問題的發生。當然,市場監管部門也應加強對生產源頭的質量監管以及對帶貨過程的監測,對經營者進行倒逼。
從2016年3月15日,中消協就建立啟動了電商直通車平臺,眾多電商企業都已入駐平臺,承諾優先處理、妥善解決各類投訴,保證了平臺處理投訴的高效率,極大方便了消費者就近維權。筆者建議,可以把消協的電商直通車開到直播帶貨行業,建立直播帶貨“監督維權直通車制度”,引導或要求直播平臺、頭部主播等“上車”,一般而言,在每一個帶貨直播間、每一次直播帶貨活動中,都同步鏈接市場監管部門、消保組織、直播平臺的維權渠道,由監管維權人員對直播活動進行實時監測,并高效受理處置消費者投訴,對直播運營人員進行約談、指導或警告等。針對一些帶貨量較大的頭部主播或規模較大的直播活動,監管維權人員也可直接駐場參與直播,現場監督維權,為活動把關,為消費者撐腰。
規范直播帶貨需要社會的合力,只有立法部門、監管部門、消保組織、直播平臺、直播行業從業者、關聯企業、消費者等共同參與,共擔責任,給直播帶貨配置好“制度監控”,才能不斷矯正直播帶貨的方向,摒棄直播帶貨的問題,凈化直播帶貨的市場環境。
□李英鋒(法律工作者)
責任編輯:鄧健
APP專享直播
熱門推薦
收起24小時滾動播報最新的財經資訊和視頻,更多粉絲福利掃描二維碼關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