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萬保險代理人迎重磅新規 保險中介頂層設計成形
作者: 楊倩雯
[ 此次《規定》的一大亮點則是首次提出了“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概念。《規定》中強調,需加快建立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制度。 ]
從2018年7月至今歷經兩輪征求意見,《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下稱《規定》)終于在兩年多后的2020年11月23日正式揭開面紗。
“這份規定將從前散落在各處的保險代理機構及個人代理人的規定集中起來,在之前的兩輪征求意見過程中也根據近年新情況進行了系統地更新和梳理,做到收放結合,將成為之后保險代理行業的重要法規依據。”一名壽險公司高管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
同時,這份事關1200萬保險代理人的《規定》和已發布的《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三部規章也共同構建了保險中介的制度框架,形成《保險法》為統領,三部規章為主干,多個規范性文件為支撐的保險中介制度“頂層設計”。
有業內人士預計,在保險中介制度全面到位后,暫停已久的全國性保險中介機構牌照審批通道也將逐漸重啟。
保險中介制度“頂層設計”
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公司的委托,向保險公司收取傭金,在保險公司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及個人保險代理人。
銀保監會最新數據顯示,截至目前,全國共有保險專業代理法人機構1776家,保險兼業代理機構3.2萬家、網點22萬個,個人保險代理人900萬人,保險中介機構從業人員300萬人。
這加起來1200萬人的隊伍撐起了中國保險業超過七成的保費規模。
不過,在業內人士看來,經過了多年的發展后,盡管在“產銷分離”的趨勢下保險中介機構快速發展,但仍然面臨著經營不規范、行業亂象頻發的現象。中信建投報告認為,這其中除了發展歷史、人員隊伍整體素質等原因外,行業規范和相關法律法規在系統性上和針對從業人員的規定具體性上存在改進空間也是其中的一個原因。
銀保監會也表示,從過去的情況來看,《保險法》對保險代理人的概念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但是在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層面,有關要求散見在不同的文件之中,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保險代理人法律關系不清、監管體系不明、管理標準不統一的問題。
因此,2015年起,原中國保監會啟動了《規定》的起草工作,將《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等文件進行修改整合,以期理順法律關系,統一監管尺度,形成監管合力。
此次發布的《規定》就把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和個人保險代理人納入同一部規章進行規范調整,對各類保險代理人在經營規則、市場退出和法律責任等方面建立了相對統一的基本監管標準和規則。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涉及面較廣,涉及主體類型較多,在《規定》制定過程中,銀保監會有關部門在調研的基礎上反復論證,數易其稿,并于2018年7月、2020年4月兩次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最終完成了《規定》制定工作。
而上述《規定》和2018年2月發布的《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囊括了我國保險中介的三大群體。它們的陸續發布也預示著《保險法》為統領,上述三部規章為主干,多個規范性文件為支撐的保險中介制度“頂層設計”成形。
放管結合
“從兩次征求意見和正式《規定》的內容來看,也是延續了監管近幾年收放結合的趨勢,在中介機構的市場準入方面又進一步提高了門檻,但在一些行政事項上則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放開。《規定》的發布使得保險代理市場準入規則將更加制度化、規范化。”上述壽險公司高管表示。
從本次《規定》的具體內容來看,各類保險代理機構的準入門檻被明確和加強。
例如,對于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規定》強化了對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股東的審查,并對股東的出資能力作出要求,譬如最近5年內受到刑罰或者重大行政處罰,又或5年內具有嚴重失信不良記錄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股東。又如銀行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需要符合主業經營情況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行政處罰記錄;有完善的保險代理業務管理制度和機制等多項要求才能夠經營保險代理業務。
同時,《規定》也提高了最低注冊資本:把全國性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定為5000萬元,把區域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最低注冊資本調整為2000萬元,后者與前期相關征求意見稿中1000萬元的規定相比又進一步提高。
銀保監會表示,這將有利于專業代理機構增強抵御風險能力,提升依法合規意識,促進長期穩健經營。對新設立的區域性代理公司,應嚴格按照新標準執行。
并且,《規定》進一步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理順了“先照后證”的流程,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完善準入退出管理,并強化保險機構主體責任,優化分支機構管理,進一步整肅市場秩序。事實上,對于保險中介亂象的治理銀保監會始終沒有放松,《關于2019年保險中介市場亂象整治工作方案》等文件的陸續出臺也印證了這點,業內普遍認為監管對于中介渠道規范化發展的方向不變。
在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同時,此次《規定》的另一個顯著變化則是取消了代理業務許可證3年有效期的設置。
銀保監會表示,取消許可證有效期設置,是落實“放管服”要求,加強和改進保險監管的重要舉措。許可證有效期的取消,將激發企業活力,支持優質公司加快發展,同時,保險監管部門將進一步完善監管手段,加大對擾亂市場的劣質公司的檢查和處罰力度,實現扶優限劣。
首提“獨立代理人”概念
在個人保險代理人方面,此次《規定》的一大亮點則是首次提出了“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概念。《規定》中強調,需加快建立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制度。
事實上,今年8月,銀保監會已經配套起草《關于保險公司發展獨立個人代理人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鼓勵探索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相關制度,進一步提高市場經營效率。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相關制度將在實踐的基礎上發展并完善。
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是指與保險公司簽訂委托代理合同,不參加營銷團隊、自主獨立開展保險銷售的個人保險代理人。獨立代理人的興起是行業發展走向成熟的標志之一。
中信建投報告數據顯示,美國保險市場經過四個階段的發展演變,形成了以獨立代理人和專屬代理人為營銷主渠道的格局,個人壽險的銷售渠道以獨立代理為主,近十年來的保費收入占比維持在50%左右。
中泰證券則表示,美國在職和離職代理人的平均從業年限為6.4年,遠高于中國當前不足2年的從業年限。其中,2017年美國獨立代理人的平均年齡較專屬代理人大15歲,達到了59歲。總體來說,獨立代理人是在行業里從業時間較長,非常有經驗、具有一定專業水準的績優業務員,且積累了大量客戶,因此可以跳脫保險公司的培訓、后援支持體系而獨立執業的人群。“加快建設獨立代理人制度預示行業發展進入新階段。”中泰證券表示。
責任編輯:戚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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