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浙江正式探索個人破產制度 未來還將推動地方立法
作者: 段思宇
[ 截至2020年9月30日,浙江省共受理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237件。 ]
這個經濟大省正式宣布探索個人破產制度。
12月3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了《浙江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工作指引(試行)》(以下簡稱《工作指引》),這意味著,浙江開始正式探索個人破產制度。
有法律業資深從業者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從內容上看,浙江發布的《工作指引》在財產核查方面有所突破,其中單列一章對資產核查進行了詳細規定,具體的資產核查方法列舉了17項之多,提升了法律的可執行性。
還值得一提的是,在浙江之前,深圳也發布了《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征求意見稿)》,并試點個人破產制度。在不少人士看來,深圳、浙江在個人破產制度領域的積極探索將進一步加快我國個人破產制度建立的步伐。
浙江正式探索個人破產制度
所謂個人破產制度,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可以說是為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提供了一種可期待、可信賴的保障。
據介紹,浙江發布的《工作指引》就提出了依法合規、鼓勵探索、府院聯動三條基本原則,并探索通過附條件的債務免除、誠信財產申報、合理確定“生活必需品”以實現破產制度中豁免財產的制度目的等途徑,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個人破產的制度因素。
比如,提出針對如實申報個人財產的誠信債務人,人民法院可免予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拘留、罰款等強制執行措施,并結合債權人會議審議意見依法決定保留債務人生活必需品,并適當予以相關費用補貼等。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徐建新表示,《工作指引》旨在建立一套有效的區分機制,將“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債務人(“老賴”)與“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予以區分,在對前者強制執行的基礎上,給后者以相對寬松的制度出路。
具體如何甄別,徐建新稱,主要通過債務人申報、接受債權人質詢、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核實、管理人調查核實等措施。債務人的“誠信”是制度運行的前提基礎,如債務人有惡意逃債行為等不誠信行為,則集中清理程序將不予啟動或及時終止。
一直以來,由于個人破產制度的缺失,企業家一旦創業失敗,就需要以個人名義負擔無限債務責任,不能獲得與企業同等的破產保護,無法實現從市場的退出和重生,同時經營風險由此無限轉移到個人和家庭,給高利貸、地下錢莊等非法融資渠道創造了生存空間。
由此,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意義。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季立剛曾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個人破產制度要建立在完善的信用體系基礎上,借鑒其他國家經驗、結合我國國情,既給債務人免除債務的機會、保證其基本生存所需,激發其經濟上的更生能力,又要有相應的防止逃廢債措施,平衡債權人、債務人及社會利益。
哪些情況可以申請個人破產
根據《工作指引》,具有浙江省戶籍,在浙江省內居住并參加浙江省內社會保險或繳納個人所得稅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可以依照指引申請開展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
債務人在申請時,需提交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申請書、財產狀況申報、債權人清冊、債務方面的證據、收入和支出的證據、誠信承諾書以及法院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等,并現場簽名。
在進入破產程序后,《工作指引》明確,自人民法院受理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申請之日起至程序終結之日或者債務人行為考察期滿之日止,債務人不得有以下消費行為,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商務艙、頭等艙、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G字頭高速動車組旅客列車二等及其他動車組一等以上座位;在三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消費;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等。
同時,《工作指引》還表示,債務人的免責考察期為5年,即有債權人不同意免除債務人剩余債務或者將設置行為考察期作為同意免除剩余債務的條件的,行為考察期為裁定終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后的5年。
而對于債務人的財產情況,《工作指引》提到,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調查核實,必要時可以組織當事人進行聽證。同時,管理人可采取詢問、查詢、走訪等多種方式,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全面調查核實,其中債務人居住地及存放個人財產情況應當進行調查核實。
上海預期律師事務所主任危龍斌律師對記者表示,從本次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工作指引》來看,在資產核查方面有所突破,單列一章對資產核查進行了詳細規定,具體的資產核查方法列舉了17項之多,提升了法律可執行性; 另對“惡意逃廢債”加大了刑事責任的追究指引,擴展到“管理人”等,對規制整個流程參與人的責任有現實意義。
“整體來看,浙江發布的指引比較全面,特別是在財產核查方面,為實際情況的開展提供了參考方式,可以說也為全國提供了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一位資深律師從業者也對第一財經記者說。
而在《工作指引》發布后,據介紹,浙江接下來將開展三方面的工作,一方面,穩妥有序在全省推進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加強法院執行部門與破產審判部門在人員、財產申報、查控、處置等方面的銜接配合;另一方面,推動配套制度的完善,通過府院聯動機制平臺,探索發揮政府相關部門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中的公共服務職能作用,如公職管理人、專項資金、財產信息查詢、信用聯合懲戒等;同時,積極推動個人破產的地方立法。
多地探索個人破產制度建設
自去年7月,國家發改委等13部門出臺《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確要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后,一年多以來,多地正積極探索個人破產制度建設。
作為民營經濟大省,浙江在個人破產領域實踐先行。記者注意到,從2018年底起,浙江省內以溫州、臺州、麗水遂昌為代表的個人破產制度探索便逐步開展,在具有個人破產實質功能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辦理方面實現破冰。
2019年10月,全國首例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序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在溫州市平陽法院順利辦結,彼時“214萬元債務只需還3.2萬元”的判決備受關注。
記者還了解到,截至2020年9月30日,浙江省共受理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237件,其中臺州137件,占比過半;溫州56件,麗水41件。全省共辦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147件,其中臺州80件,溫州、麗水各33件,紹興1件。
在債務及清償方面,全省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涉案債務總額2.027億元,其中擔保債務額2573.251萬元,普通債務額1.77億元,共清償3350.349萬元,平均清償率為16.53%。
除了浙江外,此前深圳探索建設個人破產制度也有所行動。今年8月26日,深圳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的《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被視為我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該條例明確,債務人經過3年受到嚴格行為限制的考察期,可以免除剩余債務。
隨后在11月9日,最高法院還印發了《關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意見》,提出深圳要試點個人破產制度,構建更加完善的市場主體進入、重整和退出機制,推動深圳法院率先試點的個人破產訴訟生效判決在廣東全省及全國各地得到執行。并且探索建立泛亞太地區破產重整中心。
可以看到,從深圳到浙江,個人破產制度的探索范圍正不斷加大,未來在全國推廣值得期待。但還需注意的是,全面推行個人破產制度仍有挑戰。危龍斌就對記者表示,就司法成本而言,仍未有新的解決機制,參考《企業破產法》的實際落地執行情況來看,司法成本的居高不下,還是法律全面有效運行的一大障礙之一。
責任編輯:張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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