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監管緊急預警!金融直播“帶貨”有六大陷阱,消費者可以三步“避雷”!
來源:國際金融報 作者:曹韻儀
“Oh my god,買它買它!” 雙十一來臨之際,線上直播賣貨備受關注。不僅明星、品牌商要抓住直播熱度,連銀行、基金公司也搶著上直播間。
但同時,熱鬧背后也隱現風險。10月28日,銀保監會發布風險提示,列出了金融直播營銷中存在的兩方面風險:
● 金融直播營銷主體混亂,或隱藏詐騙風險。
● 直播營銷行為存在銷售誤導風險。
那么,理財直播到底是“互贏”還是“巨坑”?消費者該如何提高風險防范意識?
金融機構“直播帶貨”
疫情之下,不少理財經理在各家銀行APP中直播“賣貨”,更有銀行瞄準了網紅主播。
自5月28日支付寶宣布打通淘寶直播、正式開放平臺直播功能以來,已有超過70家金融機構把直播間“遷到”支付寶,累計覆蓋過億人次。記者在淘寶直播上還看見了南京銀行慧理財、安心理財的身影,其中不乏一些個人KOL(關鍵意見領袖)的身影,人氣最高的理財博主有25萬的粉絲。
值得一提的是,《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要求》中明確要求,商業銀行不得通過電視、電臺、互聯網等渠道對具體理財產品進行宣傳,本行渠道(含營業網點和電子渠道)除外。但是,銀行直播借助的第三方平臺是否屬于本行渠道,目前是受到質疑的一個重要方面。
與此同時,記者還注意到,基金公司可謂理財直播的主力軍,在熱門直播中不乏易方達基金、中歐基金等公司的身影,平均直播熱度破二十萬。根據某支付平臺的TOP主播榜,景順長城基金的熱度最高為292萬,粉絲數量達到281萬。平臺對于理財直播也積極助攻,觀看直播留言互動能夠參與終極大獎的抽獎活動,直播頁面的下方就是該基金公司在售的一些理財產品,觀眾點擊“立即買入”即可購入。
直播理財有六大“坑”
理財直播的火爆,也引來了監管部門的擔憂。10月28日,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防范金融直播營銷有關風險的提示,指出有些金融產品相關的直播營銷行為存在風險隱患。
一方面,金融直播營銷主體混亂,或隱藏詐騙風險。
● 無資質主體“魚目混珠”。
由于直播平臺開設賬號基本無門檻限制,一些無資質主體擅自開展金融產品直播營銷,涉嫌非法或超范圍開展金融營銷宣傳活動。甚至有所謂的“科技公司”“咨詢公司”以投資虛擬貨幣、外匯、網絡理財為名進行詐騙。還有直播平臺為吸引用戶,承諾在平臺充值后有高額收益并可隨時提現,存在異化為非法集資的風險。
● 直播平臺信息設置混亂。
有的直播平臺信息設置混亂,沒有清晰展示分期、借貸等金融產品實際提供者,平臺用戶可能被營銷氛圍帶動,在主體不清、風險不明的情況下沖動消費。
● 非專業人士誤導或欺騙。
有些并不具備專業素養的人士自我包裝為“理財專家”“保險專家”,對金融產品進行不當解讀、不當類比。加之直播平臺受眾廣泛,金融知識薄弱、風險防范能力差的用戶易受誤導或欺騙。
另一方面,直播營銷行為存在銷售誤導風險。
● 虛假或夸大宣傳。
一些直播間為了博眼球,喊出“最快x分鐘放款”“最長免息xx天”“免息”“首月僅需幾元,最高幾百萬保障”“限時限量”等聳動性語句,但實際上多數消費者難以符合廣告宣稱的免息條件、放貸條件或產品銷售范圍,亦或是“免息不免費”、隱含保費逐月遞增等。
● 偷換概念、簡單比價。
有的直播營銷廣告以萬元借款需支付的日利息來強調息費低,易導致消費者對借款成本產生錯誤認識,但實際的綜合年化利率水平相當高。有的僅對保險產品價格進行簡單比較,卻不詳細介紹保險責任,故意隱瞞除外責任、分紅收益不確定等重要信息,甚至曲解保險產品條款,宣稱“什么都保”,容易引發消費者誤解。
● 信息披露、風險告知或提示不到位。
有的直播營銷行為未能向觀眾充分提示金融產品存在的風險、免責條款等,或者沒有用引起消費者注意的方式對權利義務、風險等級等重要信息進行說明,消費者可能在未充分知悉風險的情況下被帶動,購買了不適當的金融產品或服務。
三方面識別潛在風險
那么,消費者該如何提高風險防范意識?
銀保監會從三方面給出了建議:
● 辨明直播主體資質。
目前,大部分直播營銷更傾向于發揮流量引導作用,通過直播吸引消費者興趣后,以提供購買鏈接或線下引流的方式,促使消費者購買金融產品或服務。消費者如有意購買,應弄清發布營銷廣告、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的主體,注意相應的金融機構、中介機構或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質,選擇正規金融機構和渠道。不隨意點擊不明鏈接,不在正規金融機構銷售渠道以外的頁面隨意提供個人重要金融信息、身份信息,防范欺詐風險和個人信息泄露風險。
● 看清直播內容。
金融營銷在直播場景下,容易出現由于直播時間限制或消費者中途觀看等原因導致的信息披露不足、消費者信息獲取不全等情況。建議理性對待直播營銷行為,在購買前充分了解金融產品或服務的重要信息,如借貸產品的息費標準、實際年化利率,保險產品的保險責任、除外責任、繳費要求,理財產品的投資風險等,樹立量入為出的消費觀,堅持科學理性的投資觀。警惕一些金融直播營銷中信息披露不足、風險提示不到位、明示或暗示保本無風險、保收益等銷售誤導問題,避免自身權益受到侵害。
● 知悉金融消費或投資風險。
金融產品與普通商品有所不同,一般需要根據消費者或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針對性推介,而直播帶貨模式下無法有效識別每個人的風險承受能力,也做不到一對一地充分溝通。公眾應對此有理性、清醒的認知,不被直播營銷所營造的氛圍煽動而盲目消費或沖動投資,在了解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合同內容、息費標準、免責條款、風險等級等重要信息后,審慎評估自身是否能夠承擔或接受,根據自身實際需求和風險承受能力選擇適當的金融產品。
“目前來看,由于銀行理財直播還處于起步階段,監管此次風險提示的發布不可謂不及時,文件劍指金融直播營銷主體混亂、直播營銷行為存在銷售誤導等金融亂象,并對消費者從三方面給予了現實指導,有利于消費者提高警惕意識,也能夠為下一步監管整頓直播亂象做好鋪墊。”麻袋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蘇筱芮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
銀保監會指出,金融營銷宣傳是經營活動的重要環節,未取得相應金融業務資質的市場主體,不得開展與該金融業務相關的營銷宣傳活動。相關主體應在取得相應金融業務經營資質的前提下自行開展或委托他人開展金融營銷宣傳活動。各金融機構應當落實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主體責任,切實規范本機構及合作方的金融營銷宣傳行為。
蘇筱芮表示,金融業務需要持牌。“在我國,凡是搞金融的,都需持牌經營,相關機構也應當取得金融資質或具有金融機構的正當委托,嚴格遵守《關于進一步規范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文件規定”。
責任編輯:張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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