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日,華為公司副董事長、首席財務官孟晚舟在加拿大溫哥華機場轉機時遭到逮捕。美方按照加拿大和美國之間的引渡協議提出引渡要求,孟晚舟的律師向法庭請求終止引渡程序。目前案件已經進入了第二階段的審理。
庭審理由與關鍵問題大梳理
先做個科普,孟晚舟的律師向法庭請求終止引渡程序,主要依據三大理由:
1、引渡不符合雙重犯罪標準
2、案件存在三種程序濫用的情況
3、證據的充分性不足
案件的審理主要圍繞著這三大理由來進行。也就是說,法官作出的判決有三次,其中任何一次判決如果支持孟晚舟律師的理由,那么,引渡程序就會終止,孟晚舟就可以回國。加拿大總檢察長代表美國政府提出引渡,被稱為檢方,孟晚舟的律師是辯方。
2020年5月27日,主審本案的不列顛哥倫比亞省高等法院法官作出第一次判決,駁回了孟晚舟律師提出的引渡不符合雙重犯罪標準的這個理由。孟晚舟的律師認為,加拿大沒有參與對伊朗的制裁,因此,孟晚舟代表華為公司與伊朗進行商業活動,在加拿大不算違法。而法官的判決認為,孟晚舟對匯豐銀行存在的欺詐行為在加拿大也是犯罪,因此符合雙重犯罪標準。也就是說,審理的第一階段在5月27日已經結束。
案件審理隨后進入了第二階段,法官審理的是對孟晚舟的逮捕和引渡過程中是否存在程序濫用的情況。
孟晚舟的律師認為,對孟晚舟的指控和逮捕存在三種程序濫用的情況,分別是:
1、政治干預,也就是美國政府利用逮捕孟晚舟來達到其他目的;
2、加拿大執法部門逮捕孟晚舟的過程存在“不當行為”;
3、誤導法庭,檢方代表美國提交的證據存在重大遺漏等。
自10月26日開始,庭審進入交叉詢問階段,將有10位參與此案的證人接受檢方和辯方律師的詢問,以了解對孟晚舟的逮捕過程是否存在“程序濫用”的情況,以及這種“程序濫用”的程度是否足以終止引渡程序。交叉詢問將在今年12月之前,用2—3個星期完成。
交叉詢問主要就第二種“程序濫用”的情況,也就是加拿大執法部門在逮捕孟晚舟的過程中,是否存在“不當行文”;以及第一種“程序濫用”的情況,也就是加拿大和美國針對孟晚舟的行動是否受到政治干預進行審理。
對此,兩方面的證據可以證明在對孟晚舟的逮捕過程中,存在“程序濫用”情況。
首先,美國政府在本案中有政治動機。
美國總統特朗普2018年12月在接受路透社采訪時表示,“如果我認為這對美國有好處、對達成迄今最大的貿易協議這個非常重要的事有好處、對美國的國家安全有好處,我要是認為有必要就會干預(孟晚舟案)?!?font cms-style="font-L strong-Bold"> 加拿大情報部門公開的文件表明,在逮捕孟晚舟之前,他們就認為此案具有高度政治敏感性。
另外,加拿大執法部門沒有按照法庭簽發的逮捕令立即執行逮捕,而是變更逮捕計劃,并讓邊境服務局先對孟晚舟進行搜查、訊問等。這不僅違背了逮捕令,也侵犯了孟晚舟根據權利憲章應該享有的權利。
參與逮捕的加拿大警員庭審證言自相矛盾
承認申請逮捕令的宣誓書“有錯誤”
溫哥華當地時間26日上午10點,孟晚舟引渡案聽證會在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高等法院再次進行。在持續了一天的法庭聽證過程中,加拿大聯邦警員溫斯頓·葉(Winston Yep)是唯一接受交叉詢問的證人。
從這位警員回答的諸多提問中,人們發現,這位加拿大聯邦警員在逮捕孟晚舟的過程中,當初的做法和現在的陳述有著多處明顯的矛盾之處。
矛盾之一:沒有任何記錄的“安全考慮”
葉警員反復說,之所以沒有按照原計劃在飛機上立即逮捕孟晚舟,是“出于安全方面的考慮”,他解釋說,法庭命令“立即逮捕”需要在安全的前提下。
然而,在他自己的工作記錄中,對這次逮捕的計劃,卻沒有考慮“安全”的只言片語。
矛盾之二:警察讓別人面對“安全問題”
葉的身份是警察,他聲稱在飛機上逮捕孟晚舟會有安全問題,所以改變了逮捕地點,由邊境服務局先對孟晚舟進行盤問。
既然如此,他應該提醒加拿大邊境服務局的人員注意安全,但他沒有這么做,也解釋不清為什么在面對有所謂“安全問題”的孟晚舟時,全副武裝、穿著防彈背心的警察不出面,反而讓沒有任何武裝的邊境服務局工作人員與孟晚舟面對面接觸長達3個小時。
矛盾之三:出于“安全考慮”的搜查竟然首先是電子設備
葉警員稱,他們沒有在飛機上逮捕孟晚舟是擔心她隨身攜帶水果刀之類的兇器。但是,他們事先準備的是專門屏蔽電子設備的“法拉第袋”。
當孟晚舟下飛機后,他們沒有搜查她隨身是否帶武器或兇器,反而是先搜她的電子設備。
顯然,他們真正關心的是這些電子設備,根本不是水果刀之類的所謂兇器。
矛盾之四:警員擔心孟晚舟把水果刀帶上飛機
葉警員承認他事先知道孟晚舟是一位46歲的女性,國際知名企業高管。當辯方律師里克指出,考慮到“9·11”事件后,國際航班都進行嚴格的安全檢查,葉警員不會真的擔心孟晚舟身上帶著水果刀之類的武器時,葉警員已經不能自圓其說,只是辯稱,他不能確認孟晚舟到底跟誰在一起,到底會做什么。
溫哥華當地時間27日,在不列顛哥倫比亞省高等法院,孟晚舟的律師(辯方律師)用一天的時間繼續對加拿大聯邦警察警員溫斯頓·葉進行詢問。與26日相比,這位警員當天回答辯方律師的過程明顯變長,似乎對每個問題都‘三思而后答’,聲調也比昨日更低。盡管如此精心地選擇答案,他還是在追問過程中被迫直接承認,是他用內容錯誤的宣誓書獲得了法官的臨時逮捕令。
根據加拿大的法律,警察逮捕任何人都要向法官申請逮捕令。在這個案件中,法官簽發的是臨時逮捕令,也就是主要依據警察的宣誓書來簽發。為防止警察濫用司法權力,警察必須在宣誓書中向法官作出誠實的陳述。法官基于對這份宣誓書內容的信任來決定是否簽發逮捕令。然而,如此重要的宣誓書,葉警員在這份宣誓書中卻存在著形式和內容多方面的錯誤。
一、沒有在宣誓書中向法官提供準確的內容
宣誓書中有一個關鍵的信息,就是孟晚舟是否與加拿大有關聯。葉警員在宣誓書中說,孟晚舟與加拿大沒有關聯(no ties)。而辯方律師指出,孟晚舟不僅在過去的10年內,曾50多次往返加拿大,目前在溫哥華有兩處房產,還曾擁有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對此,葉警員承認,“對于孟晚舟與加拿大沒有關系這一點是我搞錯了。”
二、明知宣誓書中有錯誤卻不及時更正
葉警員承認,11月30日,也就是孟晚舟被捕前一天的晚上,他得知在自己當天下午簽署的宣誓書中,“孟晚舟與加拿大沒有關聯”的陳述內容是錯的。
辯方律師于是問他,他是否更正了這個錯誤信息?是否聯系司法部的檢察官尋求建議?是否與他的同事達利瓦爾(Dhaliwal)討論怎么補救?是否向自己的上司詹妮(Jane Vander Graaf)報告,并申請推遲執行逮捕令?葉警員的回答都是沒有。辯方律師又問他,如果在他簽署宣誓書之前,他就知道孟晚舟在溫哥華有房產,是否會把這個信息補充到宣誓書內容里,他說他會的。也就是說,葉警員明知自己的宣誓書存在內容錯誤,卻連用四個“沒有”承認他不想采取任何更正或者補救措施。
三、違反逮捕令的建議竟然“不知道誰提出的”
葉警員承認,改變在飛機上逮捕孟晚舟的建議是他提出的,但是當辯方律師問他,因為什么提出這個建議時,他回答說,是因為邊境服務局的人暗示這屬于他們的司法管轄權。然而,當律師問邊境服務局的哪一位提出這個暗示的時候,葉警員卻回答不出來。辯方律師追問他,是否真的有人說過這個暗示的時候,葉警員又改口說,當時是他自己那么理解的。
也就是說,對于違反逮捕令如此重要的決策,竟然成了“查無實據”。
案件審理可能持續數年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高等法院的審理安排,預計案件的審理將在2021年4月份結束,也就是說,屆時將完成對辯方律師提出的三個終止引渡程序申請的判決,孟晚舟引渡案的審理在省高等法院的審理就宣告結束。
如果法官接受辯方律師終止引渡程序的要求,則引渡程序就將提前結束,孟晚舟便可回國。
如果法官判決駁回辯方律師提出的三個終止引渡程序的申請,要求完成引渡程序,那么,辯方律師可能會提起上訴,案件有可能進入上訴法院,甚至最終進入最高法院審理。這個時間會持續數年。
責任編輯:李思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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