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天無理由退定”保障購房反悔權
魏文彪 來源:經濟參考報
在廣東省東莞市,因沖動購房而導致的退定金糾紛近日有解了。1月11日,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官網發布《關于推廣使用<東莞市商品房認購書(范本)>的通知》,自今年3月1日起實施。其中最受關注的一點是,買家在樓盤認購后,“兩天無理由退定”。
現實當中,一些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房屋認購書,交了定金,事后又出現反悔。造成購房者簽訂房屋認購書后反悔的原因,有的是因為自身購房意愿發生了改變,有的是因為先前看房沒有很仔細,后仔細看房感到某些方面不滿意,有的則是因為銷售人員先前宣傳不實,后被消費者看出“貓膩”。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購房者反悔,不能退回交納的定金,很容易產生與開發商之間的矛盾,影響和諧與穩定。
而這次廣東東莞出臺“無理由退定”政策,規定購房者在已簽訂認購合同、尚未簽訂購房合同的情況下,可以無理由解除認購書和退回定金,則有利于滿足與保障購房者的反悔權,并由此而減少購房者與開發商之間因為購房反悔退還定金引發的糾紛,維護與促進購房領域的和諧與穩定。
需要看到的是,購房者如果買到令自己稱心如意的房子,購房之后會心情愉悅、感覺幸福。反之,如果購房者對買到的房子不甚滿意,則可能在購房后很長時間內都會感到心情壓抑,降低生活幸福感。當前,許多情況下,購買一般商品可以“無理由退貨”,購買大宗商品的住房,消費者也可以“無理由退定”,獲得反悔權利。
當然,《商品房買賣合同》一旦簽訂,即發生法律效力。除非房屋買賣雙方協商一致并簽訂解除合同書面協議,或者經由法院裁定,《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撤銷。所以,東莞市出臺的是“無理由退定”,而非“無理由退房”。盡管如此,像東莞這樣出臺購房“無理由退定”,亦是一種有利于維護與保障消費者反悔權的積極舉措。期待更多的城市都能出臺類似規定,以減少由于購房者反悔無法退回定金引發的糾紛,在更大程度上保障消費者的反悔權利。
責任編輯:賈振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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