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人壽創始人違法運用5億資金獲刑 一審曾免刑

中融人壽創始人違法運用5億資金獲刑 一審曾免刑
2018年10月17日 22:53 澎湃新聞

  中融人壽創始人違法運用5億保險資金獲刑1年半,一審曾免刑
澎湃新聞記者 胡志挺 來源:澎湃新聞

陳遠 資料圖陳遠 資料圖

  

  不服一審法院認定的“犯違法運用資金罪,免予刑事處罰”判決并上訴后,中融人壽原董事長陳遠迎來了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上訴人陳遠犯違法運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10月11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中融人壽原董事長陳遠等人違法運用資金案的一審和二審刑事判決書。在2017年12月25日作出的一審判決中,陳遠被判犯違法運用資金罪,免予刑事處罰;中融人壽原副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王天有被判犯違法運用資金罪,免予刑事處罰。在2018年9月29日作出的二審判決中,陳遠被判犯違法運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刑期已執行完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30日內繳納);與陳遠一同上訴的王天有被判犯違法運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并處罰金10萬元。

  中融人壽于2010年3月注冊成立,由吉林信托、中科英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屬的聯合銅箔(惠州)有限公司、中潤合創投資有限公司、清華大學下屬的啟迪控股等為發起人股東,上述4家公司分別持股20%。陳遠除了是中潤合創的實際控制人,還是中科英華的董事長。同年9月,原保監會核準陳遠擔任中融人壽董事長。2013年6月,陳遠又兼任中融人壽總經理。2014年,陳遠離職。

  以設備預付款等違規拆借逾5億元,陳遠堅稱系投資行為

  陳遠等人違法運用資金案要追溯到2011年12月,彼時中融人壽剛剛成立不到兩年。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稱,2011年12月至2013年11月,陳遠在擔任中融人壽董事長期間,伙同被告人王天有,以購買災備系統、支付投資預付款等名義,多次將中融人壽的資金非法拆借給上海潤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上海科潤”)等企業使用,拆借資金共計人民幣5.24億元。其中,資本金賬戶支出共計人民幣1.74億元,保險產品資金專用賬戶支出共計人民幣3.5億元。時任中融人壽資產管理中心固定收益部負責人的胡全學作為經辦人參與非法拆借資金共計人民幣2.54億元。

  上述案件案發前,原保監會已經做出了相應的行政處罰。2015年,中融人壽因存在違規運用保險資金、虛增公司償付能力等行為,被原保監會罰款合計80萬元,相關責任人被罰款32萬元。陳遠被禁止進入保險業一年,并被依法限制不動產投資、股權投資、金融產品投資各1年。

  根據一審判決書中聯合銅箔(惠州)有限公司法務部主任孫某的證言,2015年9月間,聯合銅箔公司從保監會的網站上得知了陳遠和中融人壽副總經理王天有等人因違規運用保險資金被處罰的事情,陳遠等人動用上述資金時未召開股東會或董事會,聯合銅箔公司隨后向公安機關報案。

  在一審中,陳遠當庭表示服從人民法院最終的認定結論,但辯稱:涉案款項支出的性質系投資行為,違法運用資金的刑事責任應由自己完全承擔。但該辯護意見未被法院采信或采納。法院一審認定陳遠、王天有、胡全學犯違法運用資金罪成立。

  陳遠等三人隨即上訴,陳遠堅稱,涉案款項支出的性質系投資行為,不應定性為違法運用資金罪。陳遠的辯護人亦指出,因違規運用資金被行政處罰的案件較多,尚無被刑事追訴的先例,如果對陳遠等人定罪處罰,其他被行政處罰案件可能面臨刑事追訴,將對保險行業產生極大影響。

  一審判決免予刑事處罰后,檢察院抗訴后二審法院改判

  此次案件的公訴方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也對一審判決提出抗訴,其認為一審法院對陳遠、王天有免予刑事處罰,屬適用法律錯誤,導致量刑畸輕。

  二審判決書顯示,西城區人民檢察院提出了三點抗訴理由:

  1.本案屬犯罪情節嚴重。中融人壽公司違法運用資金數額共計人民幣5.24億元,超出追訴標準1700余倍;該公司先后多次違法進行資金拆借,且在原保監會對該公司進行調查期間仍有3000萬元資金以拆借的形式匯出,應認定犯罪情節嚴重。

  2.本案社會危害性大。本案所涉5.24億元保險資金均系在沒有任何必要風控措施的情況下被拆借給相關企業,使巨額保險資金處于現實的風險當中,社會危害性大。

  3.陳遠、王天有沒有從輕、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也沒有明顯認罪、悔罪表現。

  根據案情事實和證據,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認定,中融人壽公司運用資金的性質屬于關聯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行為。首先,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及涉案資金的流向顯示,中融人壽公司運用資金的行為與設備采購和投資無關;其次,資金運用的過程符合資金拆借的特征;在案證據證明涉案資金的運用系資金拆借。

  就資金運用方面而言,《保險法》以“白名單”的方式作了嚴格、明確的規定,即保險公司運用資金只能限于《保險法》規定的領域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二審法院認為,《保險法》的立法演變雖然就保險資金的運用領域呈現擴大趨勢,但從未允許保險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拆借資金。中融人壽公司向關聯企業拆借資金,并非保險資金的創新運用方式,也明顯與國務院相關文件的規定不符。因而,中融人壽拆借保險資金的行為違反了國家規定。

  與此同時,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明確,中融人壽公司違法運用資金13筆,每筆500萬元至1.1億元不等,累計金額5.24億元,違法運用資金數額巨大,次數多;違法運用資金的起止時間為2011年12月至2013年11月,時間跨度較大,資金風險持續時間較長;且中融人壽公司在運用資金的過程中未采取必要風險控制措施,資金使用風險較大;其拆借資金以簽訂虛假合同為手段,惡意逃避監管,違背股東利益,使巨額資金的運用處于不確定狀態,社會危害性較大,依法應當認定為犯罪情節嚴重。

  綜上,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所作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定性準確,但適用法律錯誤,導致對陳遠、王天有量刑畸輕,依法予以改判。

  經歷多次股權變更后,中融人壽目前的實際控制人為貴州富商羅玉平。2016年,羅玉平執掌的中天城投通過旗下多家子公司獲得了中融人壽的控制權。但羅玉平面對的是一個凈利潤虧損、規模保費持續下滑的中融人壽。2016年、2017年兩年,中融人壽分別虧損13.88億元、8.65億元。2018年二季度償付能力報告顯示,截至6月30日,中融人壽扭虧為盈,實現盈利0.34億元,新增規模保費收入23.33億元,6月當月新增規模保費收入10.97億元。

責任編輯:謝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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