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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訊 6月25日消息,銀保監會官網今日公布江蘇保監局〔2018〕45號、46號和49號罰單,被罰機構均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其中南京分公司銀行保險營業部虛假記載團體意外傷害保險158筆、為其他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被處80萬元罰款,相關責任人被罰20萬元。同時,南京分公司因違規簽發相關保險憑證被罰1萬元。
附:中國保監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8﹞46號
當事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銀行保險營業部
地址:鼓樓區湖南路16號4樓
主要負責人:傅紅梅
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我局對你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期限內,你公司提出陳述申辯,我局對陳述申辯意見進行了復核。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一、存在相關業務記載虛假的問題
你公司承保的投保人為南京某某勞務有限公司的團體意外傷害保險158筆,投保人對投保情況不知情。
二、存在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問題
你公司上述業務系統記載銷售人員為劉某某,實際銷售人員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寧支公司葛某,相關業務產生傭金及獎勵均由劉某某返還給葛某。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調查筆錄、涉及保單的相關資料、財務憑證、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針對上述違法行為,你公司提出申辯意見。我局復核決定對你公司減輕處罰的請求不予采納。
綜上,我局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相關業務記載虛假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你公司改正,處50萬元罰款。
上述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九)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你公司改正,處30萬元罰款。
綜上,我局決定責令你公司改正,處80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江蘇保監局
2018年6月19日
附:中國保監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8﹞45號
當事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樓區漢中路88號
主要負責人:黃偉
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我局對你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期限內,你公司提出陳述申辯,我局對陳述申辯意見進行了復核。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你公司未按照有關規定簽發你公司銀行保險營業部承保,投保人為南京某勞務有限公司的團體意外傷害保險被保險人保險憑證。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調查筆錄、相關人員情況說明、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財務憑證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針對上述違法行為,你公司提出申辯意見.我局復核決定對你公司免于處罰的請求不予采納。
綜上,我局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2015年修訂)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2015年修訂)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你公司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江蘇保監局
2018年6月19日
附:中國保監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8﹞49號
當事人:謝逸秋
身份證號:32100219820811****
住 址:南京市太平南路462號
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我局對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銀行保險營業部(以下簡稱“該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你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期限內,你提出陳述申辯,我局對陳述申辯意見進行了復核。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該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一、存在相關業務記載虛假的問題
該公司承保的投保人為南京某某勞務有限公司的團體意外傷害保險158筆,投保人對投保情況不知情。
二、存在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問題
該公司上述業務系統記載銷售人員為劉某某,實際銷售人員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寧支公司葛某,相關業務產生傭金及獎勵均由劉某某返還給葛某。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調查筆錄、涉及保單的相關資料、財務憑證、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你同該公司提出申辯意見經我局復核決定對你減輕處罰的請求不予采納。
綜上,我局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相關業務記載虛假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你時任該公司負責人,對此行為負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你警告,處10萬元罰款。
上述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九)項的規定,你時任該公司負責人,對此行為負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你警告,處10萬元罰款。
綜上,我局決定給予你警告,處20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江蘇保監局
2018年6月19日
責任編輯:楊帆 SF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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