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保險監管辦法終落地!明晰規則與禁忌 凈化朋友圈

互聯網保險監管辦法終落地!明晰規則與禁忌 凈化朋友圈
2020年09月28日 16:10 新浪財經

  特約作者:保契

  互聯網保險監管再進一步。

  得益于互聯網的快速發展,保險理念得以更快普及,保險產品得以更快推動。但現實中,無序競爭、銷售誤導等亂象亦與日俱增。

  規范勢在必行。在印發《關于規范互聯網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細項規范銷售環節后,監管又于今日(9月28日),正式印發《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

  《辦法》用5章83條“定原則、定方向、定政策”,協調統一互聯網保險制度、確保監管制度務實管用,引導新型業態健康合規成長。

  《辦法》堅持“機構持牌、人員持證”,把握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本質和規律,明確基本內涵和標準,劃定業務紅線,打擊非法經營,維護市場秩序。

  整體而言,《辦法》在厘清概念與界限,明晰規則與禁忌,輔助創新與發展的基礎上,為互聯網保險穩健發展搭建起了覆蓋交易全過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

  01

  厘清概念與界限

  《辦法》首先厘清了互聯網保險業務本質,明確制度適用和銜接政策。將“互聯網保險業務”定義為——保險機構依托互聯網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保險經營活動。

  認定過程中,需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一)保險機構通過互聯網和自助終端設備銷售保險產品或提供保險經紀服務;

  (二)消費者能夠通過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臺的銷售頁面獨立了解產品信息;

  (三)消費者能夠自主完成投保行為。

  而針對三種常見的渠道融合情形,政策銜接適用時亦有三種解決方案:

  (一)在互聯網保險銷售或保險經紀業務活動中,保險機構從業人員提供咨詢服務的,其服務行為應同時滿足采用相同方式開展保險銷售或提供保險經紀服務的保險監管制度中相關業務行為的規定;

  (二)投保人通過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提供的保險產品投保鏈接自行完成投保的,應同時滿足本辦法及所屬渠道相關監管規定;

  (三)其他涉及線上線下融合開展保險銷售或保險經紀業務的,同時適用線上和線下監管規則,規則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消費者的原則執行。

  值得關注的是,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借助互聯網保險業務名義進行線下銷售的,包括從業人員借助移動展業工具進行面對面銷售、從業人員收集投保信息后進行線上錄入等情形,不適用本辦法。

  02

  機構持牌、人員持證

  給出準入最小可用清單

  《辦法》明確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要求,強化持牌經營原則,定義持牌機構自營網絡平臺,規定持牌機構經營條件,明確非持牌機構禁止行為,在規定“基本業務規則”的基礎上,針對互聯網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分別規定了“特殊業務規則”。

  《辦法》規定,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不得超出該機構許可證(備案表)上載明的業務范圍。

  具體來看,《辦法》所稱的保險機構,包括保險公司(含相互保險組織和互聯網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

  保險中介機構包括保險代理人(不含個人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

  保險代理人(不含個人代理人)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和依法獲得保險代理業務許可的互聯網企業。

  《辦法》首次明確自營網絡平臺的定義:自營網絡平臺是指保險機構為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依法設立的獨立運營、享有完整數據權限的網絡平臺。

  《辦法》明確只有保險機構總公司設立的網絡平臺才是自營網絡平臺,保險機構分支機構以及與保險機構具有股權、人員等關聯關系的非保險機構設立的網絡平臺,不屬于自營網絡平臺,不得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

  自營網絡平臺是保險機構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唯一載體,更是加強監管的主要抓手。《辦法》嚴格定義自營網絡平臺,并要求客戶投保頁面必須屬于持牌機構自營網絡平臺,不僅可全面強化持牌經營理念,壓實保險機構主體責任,還可解決保險機構獲取客戶信息的難題,有助于杜絕截留保費、平衡市場力量、控制渠道費用,有助于減少銷售誤導、促進消費者教育、保障行業長期穩健發展。

  當然,不僅自營網絡平臺,針對保險代理人等渠道的“特殊業務規則”亦實現了“拿來即用”的效果。比如,根據《辦法》,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可以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除了要滿足《辦法》對保險機構的一般要求外,還要滿足針對銀行的專門要求:

  (一)應通過電子銀行業務平臺銷售;

  (二)應符合銀保監會關于電子銀行業務經營區域的監管規定;

  (三)不得將互聯網保險業務轉委托給其他機構或個人。

  再比如,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辦法》在保險機構的一般要求之外進一步明確了如下5大要求:

  (一)要求持牌經營,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應獲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

  (二)應有較強的合規管理能力、場景和流量優勢、信息技術實力等;

  (三)應實現業務獨立運營,與主營業務實現業務隔離和風險隔離;

  (四)不得將互聯網保險業務轉委托給其他機構或個人;

  (五)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建立售后服務快速反應機制。

  03

  負面禁入

  《辦法》易操作性的另一個維度在于“正負結合”。

  《辦法》規定,保險機構只要滿足的條件,即可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不需要申請業務許可或進行業務備案。

  在明晰正面準入的同時,《辦法》還對非持牌機構和個人劃定了紅線:不得提供保險產不滿足規定條件的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已經開展的應立即停止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或提供保險經紀服務,整改后滿足規定條件的可以恢復開展相關互聯網保險業務。

  (一)不得提供保險產品咨詢服務;

  (二)不得比較保險產品、保費試算、報價比價;

  (三)不得為投保人設計投保方案;

  (四)不得代辦投保手續;

  (五)不得代收保費等行為。

  04

  明確合規主體,凈化朋友圈

  當前保險機構從業人員普遍通過微信朋友圈、公眾號、微信群、微博、短視頻、直播等方式參與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為規范營銷宣傳行為、保障市場穩定、促進就業和復工復產,《辦法》規定保險機構從業人員經所屬機構授權后,可以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但持牌機構要負起5大管理責任:

  (一)保險機構應為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建立一系列管理制度;

  (二)保險機構應開展營銷宣傳信息審核、監測、檢查,并承擔合規主體責任;

  (三)保險機構應按照相關監管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執業登記和管理,標識其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資質;

  (四)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慎重向消費者發送互聯網保險產品信息。

  (五)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活動應符合金融營銷宣傳等有關規定。

  與以往規范營銷宣傳管理規范相比,《辦法》實際上更聚焦于個體的“人”,并以清單式規定抵御人的惰性,讓營銷員對照執行即可合規宣傳,具體則是3大要求:

  (一)從業人員應在保險機構授權范圍內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

  (二)從業人員發布的營銷宣傳內容應由所屬保險機構統一制作;

  (三)從業人員應在營銷宣傳頁面顯著位置標明所屬保險機構全稱及個人姓名、證件照片、執業證編號等信息。

  05

  清單+規范,多維度保護消費者權益

  產品是一切保險服務的基礎和前提,亦是最直接的服務。

  但在互聯網快速迭代的時代,互聯網保險產品和服務亦在快速迭代中。基于此,《辦法》為未來預留了足夠政策空間,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八條對通過互聯網銷售的保險產品和經營范圍做了原則性規定,后續將根據互聯網保險業務發展階段、不同保險產品的服務保障需要,另行規定保險機構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的險種范圍和相關條件。

  具體到現階段,《辦法》對互聯網保險業務售后服務的全流程提出經營要求和服務標準,以進一步改善消費體驗。

  (一)要求保險機構配置充足的服務資源,保障與產品特點、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后續服務能力;

  (二)要求保險機構充分披露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告知消費者售后服務能否全流程線上實現;

  (三)對售后服務進行全面規范,提出批改、保全、退保、理賠和投訴處理等全流程服務標準,改善消費體驗。

  一直以來,消費者權益保護是金融保險監管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也是互聯網保險業務健康發展的基礎。

  縱觀《辦法》全文,6大舉措將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理念落到實處:

  (一)規定不能有效管控風險、不能保障售后服務質量的,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銷售或保險經紀活動;

  (二)強化信息披露的要求,增加信息披露內容,保障消費者知情權;

  (三)要求投保頁面必須屬于保險機構的自營網絡平臺,保障交易安全;

  (四)要求保險機構建立售前售中售后的全流程服務體系,提升消費者滿意度;

  (五)要求保險機構建立客戶信息保護制度,構建覆蓋全生命周期的客戶信息保護體系,防范信息泄露;

  (六)對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投訴或舉報,由投訴人或舉報人經常居住地的銀保監局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06

  以消費者為中心完善監管規則

  賦能互聯網保險創新

  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特點之一是經營突破了地域限制,消費者經常居住地和保險機構所在地不一致是非常普遍的現象。

  對于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投訴或舉報,《辦法》明確由投訴人或舉報人經常居住地的銀保監局負責,便于投訴舉報第一時間得到處理,便于消費者與監管機構的溝通聯系,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同時通過增加違法違規成本倒逼保險機構改進產品和服務。

  而回顧監管發展史,完善監管體制的維度之一就在于賦能行業發展。

  互聯網保險不僅是銷售渠道,更是經營方式和服務形態,《辦法》專項規定,鼓勵保險與互聯網、大數據、區塊鏈等新技術相融合,支持互聯網保險在更高水平服務實體經濟和社會民生。

  07

  過渡期

  《辦法》規定,保險機構應根據《辦法》規定對照整改,在《辦法》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制度建設、營銷宣傳、銷售管理、信息披露等問題整改,6個月內完成業務和經營等其他問題整改,12個月內完成自營網絡平臺網絡安全等級保護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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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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