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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保險資管產品統一監管標準落地:定位私募、暢通長期資金對接實體經濟
保險資管產品迎來統一監管標準。
3月25日,銀保監會發布《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作為《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配套政策,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此前,各類保險資管產品缺少統一的制度安排,與其他金融機構資管業務的監管規則和標準也存在差異。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在統一保險資管產品規則的基礎上,進一步彌補監管空白、補齊監管短板、強化業務監管,促進保險資管產品業務持續健康發展。
《辦法》內容主要包括:保險資管產品定位為私募產品,面向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權益類產品投資于權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于80%;保險資管機構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以及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代理銷售保險資管產品等。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險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對第一財經表示,《辦法》與資管新規對接,與銀行理財私募資管統一標準,并統一此前各類保險資管產品的制度規則,保險資管產品細則出臺可以進一步明確監管要求和業務規范,便于市場主體在實際操作層面更好落實。
據悉,部分意見涉及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和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的細節要求,銀保監會將在后續三類產品的配套細則中予以明確。
堅持保險資管產品的中長期特色
近年來,保險資管機構穩步開展保險資管產品業務。截至2019年末,保險資管產品余額2.76萬億元,其中債權投資計劃1.27萬億元、股權投資計劃0.12萬億元、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1.37萬億元。
債權投資計劃和股權投資計劃主要投向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成為保險資金等長期資金對接實體經濟的重要工具;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主要投向股票、債券等公開市場品種,豐富了保險資金配置方式和策略,有力引導長期資金參與資本市場。
從定位來看,《辦法》堅持保險資管產品的私募定位,主要面向保險機構等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同時適度向合格個人投資者非公開發行,產品形式包括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和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等。
“原來保險資管產品僅面向機構投資者,《辦法》關于合格投資者資質的規定,表明自然人也被納入投資者范圍,響應了行業此前的重要訴求?!敝炜∩J為,《辦法》對標資管新規,擴大了投資者范圍,減低了銷售起點,豐富了銷售渠道,有利于保險資管市場的成長和發展。
《辦法》規定,保險資管產品中固定收益類產品投資于債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于80%,權益類產品投資于權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投資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類產品投資于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且任一資產的投資比例未達到前三類產品標準。
從投資范圍來看,《辦法》規定,保險資管產品的投資范圍包括國債、地方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政府機構債券、金融債券、銀行存款、大額存單、同業存單、公司信用類債券、證券化產品、公募基金、其他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和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強調,《辦法》堅持保險資管產品的中長期特色。引導保險資管產品錯位競爭和差異化發展,一方面發揮中長期產品的優勢,豐富市場中長期投資工具和金融產品供給,滿足保險資金等長期資金的配置需求;另一方面暢通長期資金對接實體經濟的渠道,提高直接融資比重。
組合類產品投資非標存在35%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規定,同一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管理的全部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投資于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余額,在任何時點上不得超過其管理的全部組合類產品凈資產的35%。同時規定,保險資管產品不得直接投資于商業銀行信貸資產,依據金融管理部門頒布規則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除外。
朱俊生認為,《辦法》要求全部組合類產品投資于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余額,在任何時點不得超過其管理的全部組合類產品凈資產的35%,實際上收緊了投資于非標資產的上限比例,這有利于降低投資于非標資產的風險。
他表示,標準化產品的流動性與公開程度都會提升,但流動性風險與市場風險溢價將相應攤薄,收益率將呈下行趨勢,將有可能加大險資收益率提升的難度。允許保險資管根據資金的特點,在做好風險管理的前提下有針對性地開發與保險資金投資風格和風險偏好相契合的非標產品,可以發揮保險資金規模大、期限長的優勢,滿足保險資金運用需求,并更好地滿足實體經濟的融資需求。
此外,在銷售渠道方面,《辦法》指出,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不但可以自行銷售保險資管產品,也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以及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代理銷售保險資管產品。
“在代理銷售機構方面,適當拓寬了代理銷售機構范圍,為后續業務發展預留了空間。”對此,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
嚴控風險底線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進一步簡政放權,將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由首單核準改為登記。
近年來,保險資管產品發行機制改革一直在穩步推進。2013年,債權投資計劃發行由核準制改為注冊制;2018年,簡化了股權投資計劃發行的注冊程序。
另外,與資管新規強調資管產品風險防控的思路一致,《辦法》堅持嚴控風險的底線思維。
一方面,對照《指導意見》,從期限匹配、風險準備金、非標限額等方面彌補了監管空白;另一方面,結合保險資管產品特點,細化了機構資質、產品運作管理、信息披露等內容,并在投資范圍、能力監管、風險責任人等方面制定更嚴格的規則。
銀保監會負責人表示,《辦法》著重從四個方面加強對保險資管產品業務的風險防控:一是壓實產品發行人主體責任。要求保險資管機構符合投資管理能力要求,落實風險責任人機制,健全產品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將產品業務納入內部稽核和資金運用內控年度審計。
同時,全面規范產品運作。在打破剛性兌付、消除多層嵌套、去通道、禁止資金池業務、限制期限錯配等方面與《指導意見》保持一致。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強化對產品發行、存續、終止清算等全生命周期管理。
此外,《辦法》還完善風險管理機制,并落實穿透監管,即要求保險資管機構有效識別保險資管產品的實際投資者與最終資金來源,充分披露資金投向、投資范圍和交易結構等信息。
責任編輯:張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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