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獨家干貨 | 互聯網保險迎新規!一文讀懂六大要點+起草說明
來源:中國銀行保險報
12月13日,由銀保監會中介監管部牽頭起草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開始向業內征求意見。
此次《辦法》共7章106條,首先厘清監管對象和范圍,定義“保險機構通過互聯網和自助終端設備銷售保險產品,消費者能夠獨立了解產品信息并自主完成投保行為的”屬于互聯網保險業務;在此基礎上,“一刀切”要求僅持牌機構自營平臺可從事保險銷售,“第三方網絡平臺”作為“營銷宣傳合作機構”。
對于專業互聯網保險機構,《辦法》要求其只能線上銷售,相應擴大了其不受經營區域限制的產品范圍,鼓勵為中國互聯網保險發展探索創新。
整體來看,《辦法》站在了全球互聯網保險浪潮前沿,呈現出四大特點,一是平衡了強監管、防風險和促創新高質量發展的關系,二是兼顧了溯本源抓本質和管行為管表象的理念,三是借鑒先進經驗和突出保險行業特色相結合,四是減少改革陣痛和促進長遠發展相結合。新政策體現了立法理念和立法技術,將有力推動保險供給側改革,與剛閉幕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和改革潮流是一致的。
《中國銀行保險報》獨家披露此次《辦法》起草說明,并對互聯網保險新規的六大要點進行梳理。
《辦法》六大要點邏輯關系如下圖
什么是互聯網保險業務?
互聯網保險業務,是指保險機構依托互聯網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保險經營活動。
《辦法》同時規定了政策適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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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機構通過互聯網和自助終端設備銷售保險產品,消費者能夠通過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臺的銷售頁面獨立了解產品信息,并自主完成投保行為的,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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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通過線下面對面、在線交流、語音通話、電話銷售、媒體宣傳等方式開展保險咨詢和銷售活動,向投保人提供互聯網投保鏈接的,屬于互聯網保險業務,適用本辦法。
點評:
對“互聯網保險”這個概念進行了厘清,明確了線上、線下業務的區別,即符合上述要求的就是線上業務,不符合的就是線下業務。
哪些機構能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
只有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
點評:
明確互聯網保險的銷售經營主體必須是保險行業的持牌機構。這也就意味著第三方網絡平臺不具備銷售資質。
互聯網保險公司能否線下銷售保險產品?
不能。
點評:
《辦法》規定眾安保險等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不設分支機構,不得線下銷售保險產品,不得通過其他保險機構線下銷售保險產品,但支持其在更大險種范圍內進行線上經營。
保險公司跨區域銷售險種范圍是否擴大了?
《辦法》規定保險公司在具有相應內控管理能力且能滿足客戶服務需求的情況下,可將下列險種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區域擴展至未設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一)意外險、疾病保險、醫療保險、普通壽險;
(二)普通型、萬能型和投資連結型養老年金保險;
(三)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個人的家庭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
(四)能夠獨立、完整地通過互聯網實現銷售、承保和理賠全流程服務的財產保險;
(五)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險種。
點評:
《辦法》擴大了保險公司線上跨區域銷售險種范圍。《辦法》實施后,保險公司在未設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也可以進行規定險種的線上銷售。
對從業人員有什么要求?
《辦法》要求從業人員發布的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內容,應由所屬保險機構統一制作。從業人員應在營銷宣傳界面顯著位置標明所屬保險機構全稱及個人姓名、證件照片、執業證編號等信息。
要求保險機構應建立所屬從業人員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的資格、培訓、內容審核和行為管理制度,切實承擔合規管理的主體責任。
點評:
對互聯網保險從業人員的監管更加嚴格,同時壓實了保險機構的主體責任。保險代理人、經紀人、營銷員在銷售時都不能“亂說話”了,說錯話不僅自己要負責任,所屬公司也要負主體責任。
保險機構從業人員不得為投保人在線代填投保單,保險機構不得向未按規定在本機構進行執業登記的人員支付或者變相支付傭金及勞動報酬。
點評:
《辦法》限定互聯網業務必須由客戶自主消費、自助投保,從業人員僅可起到輔助作用,斬斷了從業人員借助所謂展業工具平臺炒單飛單的利益鏈條。
自營網絡平臺的定義
《辦法》指出,自營網絡平臺,是指保險法人機構依法設立的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信息系統。保險機構分支機構以及與保險機構具有股權、人員等關聯關系的機構設立的網絡平臺,不屬于自營網絡平臺。
同時,辦法要求自營網絡平臺應獲得國家網絡安全等級保護三級認證。
點評:
互聯網保險業務中的客戶投保頁面須屬于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臺。這也是《辦法》夯實經營主體責任的一個體現。同時,加強了對此類平臺信息安全方面的監督。
類似螞蟻金服、騰訊等第三方網絡平臺能否進行互聯網保險銷售?
不能。
《辦法》要求保險機構授權營銷宣傳合作機構的營銷宣傳活動僅限于保險產品展示和說明、與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臺網頁鏈接等,營銷宣傳合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開展保險銷售,不得開展保險產品咨詢,不得開展保費試算,不得片面比較價格和簡單排名,不得為投保人設計投保方案,不得代辦投保手續,不得代收保費,不得限制保險機構獲取客戶投保信息。
通過厘清本質,《辦法》根據功能,將第三方網絡平臺劃分為營銷宣傳類、技術支持類和客戶服務類。
對營銷宣傳類機構,劃定紅線,明確管理責任;對技術支持類和客戶服務類,僅做出了信息系統等保二級認證和保險機構需在年度經營報告中予以報告兩個規定。
《辦法》對第三方網絡平臺從事保險營銷宣傳行為,明確了三個方面的問題:
1.明確條件,即必須在獲得保險公司或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委托并簽訂合同的條件下,才可以從事保險營銷宣傳;
2.明確銷售行為邊界,禁止從事包括咨詢解答、保費試算、方案設計、代辦投保、代收保費等銷售行為;
3.明確管理責任,即保險機構應建立健全委托宣傳的管理制度,對宣傳內容進行審核及書面確認,對宣傳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點評:
新規出臺,將有利于真正想長期從事保險營銷宣傳的機構,有法可依,合規經營;但對個別抱有投機心理、希望通過“打擦邊球”賺取短期利益的機構和個人,將形成有效的約束。
我國互聯網保險監管歷程:
2011年9月
《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開始施行。
2015年10月
《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開始施行,規定有效期3年。
2018年9月30日
2018年9月,就在業界關注《暫行辦法》是否將失效之時,中國銀保監會于9月30日下發通知,稱正加快修訂監管辦法,在新規定出臺前,《暫行辦法》繼續有效。
2018年10月
中國銀保監會下發關于《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草稿)》征求意見函,就互聯網保險的相關監管辦法征求行業意見。
2019年12月13日
中國銀保監會下發《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
獨家發布
關于《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情況的說明
《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自2015年發布實施以來,有效促進了互聯網保險業務規范健康發展。4年來,隨著互聯網經濟和金融科技的發展,互聯網保險領域出現了不少新情況新問題,迫切需要修訂完善互聯網保險監管制度。根據中國銀保監會工作安排,成立了由12個業務部門和單位組成的互聯網保險監管領導小組。保險中介監管部牽頭,會同法規部、創新業務監管部、消費者權益保護局、財產保險監管部、人身保險監管部等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在前期征求意見的基礎上,起草完成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主要情況說明如下:
一、工作理念
互聯網保險表象豐富,問題交織,矛盾交迭。《辦法》修訂工作堅決貫徹落實中央精神,把握以下工作理念:
(一)問題導向,堅決貫徹落實各項防風險措施。堅持“機構持牌、人員持證”,厘清業務和監管邊界,完善監管措施,為精準打擊非法經營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提供制度保障。
(二)審慎包容,鼓勵先進的新型業態健康合規成長。鼓勵平臺經濟、大數據、區塊鏈等科技融合和新型業態成長,支持互聯網保險在更高水平服務實體經濟和社會民生,打造面向未來的互聯網保險制度。
(三)統籌推進,做到政策統一、清晰簡練。系統性研究互聯網保險存在的問題,對線上業務和線下業務的監管目標統一,對基礎問題和特殊問題的監管認知統一,制訂一致性政策標準,確保政令簡練可行。
二、《辦法》主要思路
(一)厘清把握互聯網保險問題本質
互聯網保險將保險業的“人人交互”模式轉變為“人機交互”模式,“人機交互”關鍵點在于參與主體身份真實、信息充分準確傳遞、消費者服務和網絡安全等問題,這是保險經營里程碑式的變化,對保險銷售、經營、服務產生了深刻影響。這種判斷為我們梳理各種表象、厘清思路、拆解矛盾提供了指南參考。《辦法》重點從這些方面進行規范。
一是厘清政策適用標準。《辦法》基于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定義即“保險機構依托互聯網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保險經營活動”,進一步提出了《辦法》適用標準:保險機構通過互聯網和自助終端設備銷售保險產品,消費者能夠獨立了解產品信息,并自主完成投保行為的,屬于互聯網保險業務,適用本《辦法》。對于符合這個標準的保險業務,《辦法》對經營全流程各個環節提出系統性監管要求。同時統籌考慮各種渠道交錯融合的發展實際,規定了銜接政策。關于與現行線下業務監管政策的關系,《辦法》立足于現行政策,根據線上業務的特點進行針對性調整、補漏,進行體系化規定。
二是把握問題實質。互聯網保險問題主要體現在銷售環節,以及由于銷售不當導致的投訴糾紛。《辦法》堅持問題導向,重點對營銷宣傳和銷售環節進行規定,同時也對產品管理、核保承保、批改保全、查勘理賠、投訴管理、信息披露、網絡安全等全鏈條、全流程進行規范。
(二)壓實緊盯持牌機構主體責任
清晰界定持牌法人機構的權利義務、壓實責任,擰緊總閥門,在此基礎上,鼓勵合作融合,支持創新發展。
1、監管關口前移,通過備案加強資質管理。當前我國互聯網法制還不完善,互聯網保險業務資質管理薄弱,保險機構沖動涌入,服務良莠不齊,投訴糾紛突出,事后倒追倒查補漏艱難,網絡安全隱患大,影響行業形象和消費者體驗,監管力量也難以為繼。
目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開設是審批制,互聯網保險傳播速度快、影響更大,允許線上銷售保險不亞于開設分支機構,責任重大。借鑒電子銀行業務監管政策,以及近期教育部門出臺的關于教育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的政策等,對自營網絡平臺備案符合強監管、防風險精神。目前《辦法》初步形成了經營條件、產品和經營區域分類管理的綜合性資質管理體系。并且《辦法》通過加強主體資格管理,為其他后續經營環節的創新打開了空間,在有效防范風險的基礎上,貫徹了簡政放權精神。
2、維護持牌機構合法權益,強化責任。一是“一刀切”要求客戶投保頁面必須屬于持牌機構自營平臺,將徹底解決保險機構獲得客戶信息的難題、取締截留保費行為,控制渠道費用。雖然短期內可能會影響場景類保險的業績,但這有助于減少銷售誤導、促進消費者教育,有助于行業長期穩健發展。二是全面加強保險機構“法人意識”和自律能力。強化對自身能力評估、營銷宣傳、信息披露、對外合作管理、售后服務等的主體責任。三是《辦法》作為規章,增加罰則。
(三)解析重構“第三方網絡平臺”
“第三方網絡平臺”資源優勢突出,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涉嫌非法經營保險業務和銷售誤導。我們解剖辨析,趨利避害,在堅持“持牌經營”的同時,允許其在劃定業務范圍內發揮優勢。這有利于保險業擴展獲客渠道,迎合場景化消費和社群化生活的習慣,提高對消費需求的理解能力和捕捉能力,符合《關于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8號)文件精神。《辦法》重在明晰邊界和責任,主要措施有:
1. 澄清概念,從嚴把握。規定只有保險法人機構自己設立的才是自營網絡平臺。保險機構控股、參股或者通過子公司、母公司設立的都不屬于自營網絡平臺,不得經營保險業務。
2. 有收有放,分類處置。一是明確具有場景流量優勢的互聯網平臺可以作為“營銷宣傳合作機構”。根據一行兩會一局《關于進一步規范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精神,借鑒英美日等發達保險市場經驗,規定營銷宣傳合作機構參與保險活動僅限定于根據持牌保險機構委托,從事展示、說明和網站跳鏈等營銷宣傳活動,并明確規定不得從事保險銷售咨詢和相關禁止行為。二是要求保險機構加強對合作方的管理,加強網絡安全,跟蹤監測合作情況,鼓勵科技與保險融合創新。三是下一步擬允許有實力有條件的互聯網企業在做好主業的同時,申請兼業代理資質,按照業務相關性原則代理保險銷售。
(四)疏堵結合規范從業人員營銷宣傳
在《辦法》要求投保和繳費界面須在持牌機構自營網絡平臺的情況下,我們認為規范從業人員營銷宣傳行為,有助于提高服務效率和質量。主要措施有:
一是要求保險機構建立人員資格準入和行為管理制度,開展信息審核、監測、檢查,并承擔合規主體責任。二是要求從業人員發布的營銷宣傳內容由所屬保險機構統一制作。三是要求從業人員在營銷宣傳界面顯著位置標明所屬保險機構全稱及個人姓名、證件照片、執業證編號等信息。四是后續配套完善代理人監管制度,實現與互聯網保險制度有機銜接。
(五)正面引導化解政策公平性問題
將提高保險消費者福祉作為監管工作的出發點和評判標準,通過《辦法》明確以下政策:
一是銀保監會根據互聯網渠道特點和不同互聯網保險產品的服務保障需要,規定可以通過互聯網擴展經營區域的保險產品種類,中國銀保監會后續可根據公司經營情況(償付能力、服務能力、合規水平等)發布互聯網保險產品分級分類管理具體政策。
二是要求保險機構應確保服務響應速度和消費者體驗。如服務水平不達標,應主動限制險種和經營區域,《辦法》罰則部分對限制經營進行明確要求。要求保險機構建立在線全流程服務,或者在確保有效管理的前提下,與其他保險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區域性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在業務范圍內代為提供核保、理賠等服務,確保線下服務的便捷、高效。
三是明確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政策。為鼓勵探路創新,《辦法》對其進行了定義,規定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不設分支機構,不得線下銷售保險,但支持其在更大險種范圍內進行線上經營。
(六)創新完善監管措施和手段
一是劃清監管分工,強化屬地日常監管責任,以便利投訴人的原則明確查處職責;二是豐富監管措施,包括監管談話、責令改正、責令暫停部分或全部互聯網保險業務等。三是建設監管信息系統,開展業務備案、數據統計、信息披露、監測分析、輿情預警和在線巡查等,提高監管的及時性和針對性。
三、《辦法》章節內容
《辦法》共7章106條,內容包括:
(一)總則。主要對互聯網保險業務相關概念作出明確定義,劃定了參與主體范圍,對政策適用,特別是線上線下融合作業的情況下監管規則的適用進行了說明。規定了經營宗旨和原則、監管原則和理念。
(二)一般經營規則。本章共分四小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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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條件。規定了保險機構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以及設立自營網絡平臺的條件及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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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銷宣傳。規定了營銷宣傳內涵、一般要求,委托營銷宣傳及條件、從業人員營銷宣傳、機構簡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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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規定了官網披露、自營網絡平臺和銷售頁面信息披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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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管控。規定了網絡安全、客戶信息保護、業務中斷、反洗錢、反欺詐等。
(三)保險公司業務規則。本章共分四小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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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管理。規定了互聯網保險產品選擇及開發原則、可拓展經營區域的險種籃子和監管政策調整、登記和信息披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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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管理。規定了投保頁面、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銷售、客戶適配性、投保人適當性、自主選擇權、核保承保、促銷活動、保費收支、續保、人員和單證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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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管理。規定了一般要求、線上線下融合、服務標準、批改保全、查勘理賠、爭議和投訴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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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營管理。規定了內部授權、統一結算、服務管理、交易回溯、經營停止、人員管理、與保險中介機構合作等。
(四)保險中介機構業務規則。本章共分四小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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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管理。規定了產品篩選、參與產品定制、險種和區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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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管理。規定了投保頁面、商業銀行銷售、客戶告知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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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管理。規定了經營范圍、受托服務要求、服務創新、投訴處理、受托職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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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營管理。規定了運營要求、全流程能力、行業協同、信息化建設等。
(五)監督管理。規定了日常分工、檢查分工、監管信息系統、監管手段和監管措施、報告報表、自律管理等。
(六)法律責任。規定了違反監管規則的行為和處罰措施。
(七)附則。規定了相關業務參照、再保險排除、現行政策適用等。
四、過渡措施
《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各相關單位應按照《辦法》要求逐條對照,發現問題及時整改。保險機構應在《辦法》實施之日起12個月內完成問題整改及自營網絡平臺備案。
責任編輯:王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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