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大幅虧損 操盤手說虧了都算他的!

期貨大幅虧損 操盤手說虧了都算他的!
2018年05月14日 07:38 新浪財經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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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貨大幅虧損,操盤手說虧了都算他的!

  楊某委托操盤手朱某代為管理、操作其在香港某證券專設的期貨賬戶,并承諾若贏利,朱某可提取利潤額的40%作為酬金。孰料三個月后,賬戶虧損就達到360萬港元,朱某為此承諾單方承擔全部虧損,然而虧損還是繼續擴大,至該賬戶停止交易后,賬面虧損額達港幣5776050.34元。為索賠,楊某一紙訴狀將操盤手朱某告上了法庭。

  近日,南通市中級法院對這起因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解除雙方委托理財合同,被告朱某賠償原告楊某5776050.34港元或者等值人民幣。

  炒期貨,操盤手承諾“保值”

  楊某與期貨操盤手朱某系朋友關系。2015年12月,楊某與朱某經協商后,在微信上達成了委托操作協議:由朱某管理、操作楊某在香港某證券專設期貨賬戶;若贏利,朱某提取利潤額的40%作為酬金;雙方確認按港幣結算盈虧。

  2015年12月9日起,楊某依約向該期貨賬戶陸續匯款,轉入初始資金折合港幣合計6843895.06元,朱某亦按約操作期貨賬戶。

  然而,期貨市場風云突變,風險難料。2016年1月27日,楊某驚訝地發現自己賬戶出現了100多萬港元的虧損,趕緊在微信上詢問朱某。朱某回答,“你不要擔心,沒幾天就會回來的。”

  2016年3月26日,楊某發現賬戶上已經虧損到360萬港元,又在微信上詢問朱某。朱回復說,“如不能拉回,我愿意賠償你的全部損失。”2016年7月21日,楊某發現賬戶上資金回來了一點,但還虧損300萬港元,當他再次詢問朱某時,朱某在微信上說虧了都算他的。

  虧損大,投資人告上法庭

  在接下來的近一年時間里,朱某做足功課,拼盡全力。可惜天不遂人愿,楊某賬戶上的資金還是一再縮水。截至2017年6月底,該賬戶停止交易后,賬面虧損額高達港幣5776050.34元。

  多次索賠無果,楊某遂一紙訴狀將朱某告上了一審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解除雙方的委托理財合同,被告賠償損失本金5776050.34港元或者等值人民幣。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本案被告承諾保證原告財產本金無損失風險,實為委托理財合同中的保底條款,因這項約定忽視眾所周知的期貨市場高度風險,也明顯有悖合同公平原則,故相關約定應認定無效,但無效保底條款并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雙方未約定具體合同有效期,被告亦早已實際停止該賬戶的期貨交易,故應支持原告解除理財合同的訴請。對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全部損失的主張,按照權利義務一致性原則,對于已然產生的虧損,宜參照雙方關于盈利分享的比例予以分擔,由被告賠償損失總額港幣5776050.34元中的40%,即港幣計2310420.14元或者等值人民幣。

  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法庭上,原告辯稱,一審判決保底條款無效是錯誤的,被告應賠償全部損失;被告則辯稱,本案中出現的虧損由市場風險產生,其沒有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且一審認定保底條款無效,那么就該條款約定的風險承擔及利潤分成條款也無效,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南通中院經審理認為,雙方雖未簽訂書面的委托理財合同,但形成了事實上的委托理財關系。從雙方的聊天記錄中可推斷雙方曾約定如獲利,原告應當給付被告利潤的40%作為報酬,未有證據證明雙方曾有過對出現虧損如何處理的約定。本案中雙方爭議的所謂“保底條款”是在出現大額虧損后,被告單方面作出的賠償全部損失的承諾。本案中,被告作出承諾時,香港賬戶已發生巨額虧損。被告作出承諾的目的在于維持原告的信任,以繼續操作香港賬戶,獲得期待中的利潤分成。

  被告明知市場存在巨大的風險,在已發生重大損失的情況下,以承諾的方式換取合同的繼續履行,該承諾系其真實意思表示,屬于當事人對自身權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遂作出上述終審判決。

  講誠信,法官細說是非

  對此,該案二審承辦法官季建波介紹說,個人委托理財合同中的保底條款指合同中約定確保委托人收回本金,或者在收回本金的基礎上獲取一定收益的條款。《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第五十二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據此,合同條款只要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定禁止性條款,就不應簡單認定其無效。本案中,保底條款未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也非利用受托人的經驗缺乏,不存在顯失公平的前提和基礎,反而體現了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受托人承諾委托人可收回本金,如有盈利,受托人可在無資金投入的情況下獲取高額的利潤。況且,本案與一般保底條款的約定存在區別,被告作出保底承諾是在已發生重大虧損之后,與事先簽訂保底條款相比,更能體現出被告自愿承擔損失的意思表示及對自身操作水平的充分自信,對其而言,該承諾不存在所謂的失去公平,而本案正是基于被告的承諾,原告仍繼續委托被告繼續操作,以致發生了更大的損失,如認定該承諾無效,顯然對原告有失公正,也有悖于民事活動所應遵守的秉持誠實、恪守承諾的誠信原則,故本案被告主張保底條款無效的請求,法院難以支持。

  季建波指出,在現實生活中,關于風險代理的民事法律行為屢見不鮮,根據民事法律關系所遵循的“契約自由、意思自治”原則,只要不含有欺詐、脅迫或顯失公平等法律規定的情形,應當認定其法律效力。如果橫加干涉,輕易認定其無效,可能導致對委托人明顯不公,且易于助長受托人的失信行為。

  作者:陳 堅 顧建兵

  來源:江蘇法制報

責任編輯:張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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