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中國金融雜志
■?容永祺「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區域執行總監及榮譽顧問」
2020年3月,《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發布,提出力爭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醫療保險為主體,醫療救助為托底,補充醫療保險、商業健康保險、慈善捐贈、醫療互助共同發展的多層次醫療保障制度體系。
1998年出臺的《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明確提出:“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業職工現有的醫療消費水平,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作為過渡措施,允許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不足列支的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后列入成本”。2002年5月,財政部、勞動保障部聯合下發《關于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提出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企業可直接從成本中列支,不再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2009年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 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在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為職工購買補充醫療保險,有利于減輕職工的自付醫療費用。國家逐步邁入中度老齡化,國家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將面臨更大的挑戰。補充醫療保險可以作為基本醫療保險之外的一種補充。推動企業購買補充醫療保險,將有助于完善多層次醫療保障制度體系,長遠來看可以減輕國家公共衛生開支負擔。對企業發展來說,在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之外提供額外的醫療補助,有利于職工隊伍穩定。
以香港為例,許多雇主為雇員提供團體醫療保險,作為雇員福利之一。這類團體醫療保險一般由雇主為雇員購買商業團體醫療保險,保障范圍及賠償額由雇主和保險公司商議而決定,保費一般由雇主向保險公司支付;賠償額可彌補受保雇員需自行承擔的部分甚至全部醫療開支,包括在私營醫院、診所和機構的醫療開支。據香港有關統計,有約128萬名現職私營機構雇員享有雇主所提供的醫療福利,其中大部分是雇主為雇員購買的商業團體醫療保險,幫補雇員支付部分醫療費用;雇員有了這些醫療保障,可以前往私營醫療機構接受治療,間接上也減輕了公營醫療機構的負擔。建議參考香港的做法,鼓勵內地企業為職工購買補充醫療保險,從長遠看有利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
目前,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發展面臨不少挑戰。企業的用人成本較高,除了職工工資總額外,還要為職工繳付“五險一金”。加上企業購買商業團體補充醫療保險,可否“稅前列支”沒有明確規定,各地部門處理不一,從而降低了企業為職工提供補充醫療保險的意愿。
為了建立健全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資金購買商業健康保險及服務相關制度機制,特提出如下建議。
一是明確企業為職工購買的商業健康保險費用列為企業稅前列支。2009年《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 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指出“補充醫療保險”并沒有明確包括“商業醫療保險”。各地稅務局在核準企業購買的商業醫療保險是否列入稅前成本有不同的解釋。建議中央相關部委加強溝通協調,明確允許企業使用補充醫療保險資金購買受監管保險機構出售的合格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相關費用可享“稅前列支”政策。保險保障范圍除了醫療保障外,也可包括重疾、長護等健康保險的品種。
二是其他與補充醫療相關服務的費用可享“稅前列支”或稅優政策。除了商業醫療保險,部分企業會為職工提供健康管理或改善服務,或購買相關服務。建議明確允許企業使用補充醫療保險資金支付認可健康管理機構的費用,根據實際情況并經相關部門核定可享“稅前列支”稅優政策。
三是允許企業購買的商業健康保險費享受個人所得稅“稅前列支”優惠政策。當前企業為職工購買的商業健康保險,相關保費計入職工個人收入,并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建議明確企業為職工購買的商業健康保險保費,可以在個人所得稅計算時列為“稅前列支”,并可設一個最高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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