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2億元存款丟失!托管方:違反存款協議 長安銀行:我們也很冤

12.52億元存款丟失!托管方:違反存款協議 長安銀行:我們也很冤
2024年08月15日 21:02 每日經濟新聞

專題:陽光私募爆雷!私募基金12.52億元存款只剩8.6萬元

  年報披露存放在長安銀行的存款有12.52億元,但到今年6月,銀行存款賬戶余額僅剩下8.6萬元,巨額資金幾乎全被轉走,而陽光私募基金優策投資的法定代表人、托管券商、持有者均聲稱不知情。

  如此巨額的資金存在銀行,竟會莫名丟失?誰該對此負責?《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簡稱每經記者)就此展開調查。

  銀行存款流向三家公司

  7月份,秀實投資(即秀實企業管理集團有限公司,歷史名稱“秀實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一位管理層人士劉強(化名)向每經記者爆料稱:“我們客戶投資的私募基金,存放在銀行里的錢沒了!這一基金是風險水平低(R2)的現金管理類基金。”

  劉強表示,從2019年2月19日開始,有投資者購買了優策投資(浙江優策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陽光私募基金產品,包括“優策月月盈”“優策長實”“優策長秀”。每經記者查詢上述產品的2023年年報,基金產品說明顯示風險收益特征是R2(穩健型)。

  優策投資是一家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2018年4月17日至今年3月29日,共備案了28只產品。

  2019年4月至2023年5月,優策投資與長安銀行簽訂《協議存款合同》,將“優策長實”“優策長秀”“優策月月盈3號”三只產品的募資,存入長安銀行寶雞金陵支行、長安銀行寶雞科技支行私募基金專戶。

優策長實協議存款合同 圖片來源:爆料人提供優策長實協議存款合同 圖片來源:爆料人提供

  雙方約定,優策投資根據基金募集情況,分批向賬戶存入資金,長安銀行于每月付息日向優策投資提供《賬戶余額明細表》。上述三只產品的銀行協議存款,列入定期報告的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投資項。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統計“優策長實”“優策長秀”“優策月月盈3號”三個產品披露的2023年年報發現,銀行協議存款合計金額達12.52億元。

  到了今年7月3日,投資者發現《賬戶余額明細表》并未如期公布,而在長安銀行打印的賬戶流水憑證顯示,協議存款僅剩下8.6萬元。

從上到下依次為:優策長實、優策月月盈3號、優策長秀存款賬戶交易明細(部分截圖),三個賬戶合計金額為8.6萬元 圖片來源:爆料人提供從上到下依次為:優策長實、優策月月盈3號、優策長秀存款賬戶交易明細(部分截圖),三個賬戶合計金額為8.6萬元 圖片來源:爆料人提供

  爆料人又向記者提供了多份憑證,其中一份落款為長安銀行寶雞金陵支行、打印時間為今年6月28日的客戶存款賬戶清單,也顯示優策投資兩個銀行賬戶余額總計8萬多元。另外,一份落款為長安銀行寶雞科技支行、打印時間為6月26日的《賬戶余額明細表》,顯示優策長秀專戶的本金還有近7.4億元;兩份落款為長安銀行寶雞金陵支行、打印時間為6月26日的《賬戶余額明細表》顯示,優策長實專戶本金近4億元,優策月月盈3號專戶本金為1.78億元。

打印時間為今年6月28日的客戶存款賬戶清單 圖片來源:爆料人提供打印時間為今年6月28日的客戶存款賬戶清單 圖片來源:爆料人提供
 打印時間為今年6月26日的《賬戶余額明細表》 圖片來源:爆料人提供 打印時間為今年6月26日的《賬戶余額明細表》 圖片來源:爆料人提供

  賬戶中的十幾億元存款幾乎清零。

  到了7月10日,優策投資發布部分基金運作重大事項公告,暫停了上述基金的申贖業務辦理,同時提到,將與公安機關、長安銀行總行對接。隨即,優策投資委托律師向長安銀行發去律師函,律師函統計的存款總額則為13.2億元。

圖片來源:爆料人提供圖片來源:爆料人提供

  優策投資的這份律師函提到,上述私募專戶違反規定開立網銀,導致基金專屬協議存款賬戶資金被轉出。

  劉強向記者提供了一份有優策投資蓋章的協議存款合同,其中提及,“優策長實”基金不得劃入其他賬戶,且不開通網銀。

  但記者獲取的銀行賬戶流水憑證顯示,2019年3月到2024年6月21日,基金投資賬戶合計向存款賬戶匯入61.6億元,又從存款賬戶轉出到基金投資賬戶合計51.67億元,差額9.93億元。

  那么,誰拿走了本該屬于優策投資基金持有人的9.93億元?

  記者發現,三個存款賬戶除了向基金投資賬戶轉過款,還向三家外部公司轉過款,分別是:寶雞鳳凰嶺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西安暢融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和寶雞遠大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優策投資三只基金存入長安銀行的12.52億元,到今年6月僅余8.6萬元優策投資三只基金存入長安銀行的12.52億元,到今年6月僅余8.6萬元

  2019年3月以來的每個月,短則4天,長則一周,基金投資賬戶就會向存款賬戶轉款。大部分情況下,在存款賬戶到賬的同一天,資金就會被劃給上述三家公司。

  協議存款合同約定“不開通網銀”

  自2019年以來,長達5年時間,私募基金的銀行賬戶存款被劃到三家外部公司。興業證券海通證券作為優策投資私募產品的托管券商,是否知情?

  8月13日,每經記者以投資者身份從興業證券一名內部人士處了解到:沒有發現任何異常。“每周星期三,都會有《存款賬戶余額表》,上面顯示本金、利息多少,加蓋了長安銀行的業務印章,都正常?!?/p>

  記者注意到,劉強提供的優策長實基金協議存款合同中,甲方是長安銀行寶雞金陵支行,乙方是優策投資,第九條“資金安全特別條款”中明確寫明:“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本金和利息等必須劃至本合同約定的乙方指定賬戶內,不得劃入其他賬戶” “根據資金監管要求,乙方不開通網銀,不用此筆存款做任何金融業務”。

協議存款合同截圖 圖片來源:爆料人提供協議存款合同截圖 圖片來源:爆料人提供

  該協議存款合同規定,此合同所開立專用銀行賬戶時,應制作含對應開戶基金托管機構預留印鑒的《預留印鑒授權書》,授權書所預留印鑒作為本合同所開立專用銀行賬戶對外劃款時的唯一授權印鑒,該預留印鑒不可變更。合同顯示,該印鑒包含長安銀行寶雞金陵支行、優策投資、興業證券資產托管部業務專用三方印章。

協議存款合同截圖 圖片來源:爆料人提供協議存款合同截圖 圖片來源:爆料人提供

  “做存款協議時,我們也充分關注了安全保障條款,比如資金回款賬戶也是唯一的托管賬戶,資金不能開通網銀,這些都在協議里面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但是這些條款都沒有得到有效的執行?!?/font>興業證券上述內部人士表示。至于為何后續出現資金異常流出情況,該人士透露,長安銀行方面給托管券商的回復是跟優策投資簽了補充協議,并據此開通了網銀,但他并沒有看到補充協議,“到底基金管理人是誰簽的,我都不知道”。

  興業證券上述內部人士表示,優策投資作為基金管理人,將募集資金放在托管賬戶,投資時將錢轉到銀行的存款賬戶。他進而提到,存款賬戶不屬于托管券商控制體系。目前,興業證券已經向上級監管部門報告。

  7 月 31 日,每經記者采訪另一托管券商海通證券,對方表示對產品有保密義務,不能向投資者以外的人透露信息。8月14日,每經記者表明身份后欲采訪興業證券,對方表示不接受采訪。

  補充協議“推翻”主合同 長安銀行:優策投資申請開網銀

  8月2日和9日,每經記者帶著“優策長秀”“優策月月盈3號”等產品的活期存款交易明細,向長安銀行總行、長安銀行寶雞分行、長安銀行寶雞科技支行進一步了解情況。長安銀行方面確認了上述銀行賬戶流水憑證的真實性。

  長安銀行一相關人士表示,銀行流水憑證肯定是造不了假的,“銀行的這個章子是系統里面自動生成的,人為弄不了”。

  那么,上述落款為長安銀行寶雞科技支行、金陵支行,打印時間為6月26日的《賬戶余額明細表》,分別顯示優策長秀專戶本金近7.4億元、優策長實專戶本金近4億元,優策月月盈3號專戶本金為1.78億元,金額為何與銀行流水顯示的三個賬戶總計8.6萬元的余額嚴重不符?

  “印象里對方好像拿的是個復印件(即上述《賬戶余額明細表》)?!睋鲜鲩L安銀行人士回憶,“他們提供的東西(即《賬戶余額明細表》)跟流水憑證都不一致,你想那個東西到底是真的還是假的?”

圖片來源:每經記者 張文瑜 攝圖片來源:每經記者 張文瑜 攝

  至于為何在存款協議中約定不得開通網銀但隨后又開通,長安銀行寶雞分行相關人士表示:“開通網銀都是企業申請的,當時企業這邊是和銀行簽了一個補充協議申請開通網銀,我們完全是按照企業要求去執行的。”

  記者以投資者身份走訪長安銀行寶雞金陵支行時,對方工作人員也明確表示,企業在開通網銀之前,先要有預留印鑒、公章等,隨后,銀行走審批流程,看是否符合程序。

  此外,記者還了解到,長安銀行是有對賬系統的。“每個月15日之前企業不核對上月對賬單的話,這個賬戶就用不了了?!遍L安銀行寶雞金陵支行工作人員透露,“優策投資作為重點客戶,每個月都是會收到對賬單。”也就是說,按照金陵支行工作人員的說法,優策投資是能夠確切了解真實賬戶余額的。

  長安銀行總行方面還向記者表示,優策投資在長安銀行開設的是存款結算賬戶,客戶存取款是自由的,且長安銀行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資格,所以也不存在監督職能。后期優策投資方申請開通了企業網銀,“就可以直接在手機上操作了”。

  長安銀行相關人士坦言:“現在不管多少個客戶(投資者)打電話,我們這邊都是給客戶耐心解釋,因為這是我們的一個義務,但我們這個也很冤枉,我們搞服務行業的也沒辦法?!?/p>

  8 月 14 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再次撥打長安銀行金陵支行電話,相關人士表示,已記錄記者采訪問題并向分行報備。記者還了解到,目前,長安銀行方面也已將相關資料提交至司法機關。

  專業人士:補充協議不能對抗主合同

  存款丟失的經過浮出水面,那么,問題來了,以優策長實基金協議存款合同為例,協議存款合同約定不允許開通網銀,并且明確對外劃款時的唯一授權印鑒包含長安銀行寶雞金陵支行、優策投資、興業證券資產托管部業務專用三方印章,約定該預留印鑒不可變更,那么在存款合同這么多的限制條款下,私募機構管理人能否與長安銀行私下簽訂補充協議,推翻原來的存款合同?三方責任應該如何劃分?

  針對上述問題,每經記者找到了一位國有大行相關業務的專業人士,他有這個領域的長期從業經歷。他告訴每經記者,補充協議是用來給主合同做加法的,不能獨立于主合同甚至對抗主合同。

  “主合同明確了不能劃轉款項,就是為了規范13億元資金用途,從實際意義看,就是把賬戶定性為‘資金監管類’賬戶,所以銀行在合同簽訂后往外劃轉資金,就是沒有遵守對賬戶資金的專項使用原則,從而違背了合同甲乙雙方的簽訂初衷?!痹撊耸扛嬖V記者。

  一般認為,補充協議是對主合同部分未明確的事項進行補充說明,補充協議脫離主合同內容甚至與主合同內容相悖,就沒有存在的必要?!凹毧春贤瑥馁Y金轉入到轉出的細節要求,主合同都涵蓋了。”

  該人士認為,如果補充協議是補充“支取”相關內容,必須按照主合同的相關條款來進行,或者補充這部分尚未明確的模板、內容、特殊情況等,而不是重新簽訂一個合同,把資金劃走。

  如果該賬戶在主合同簽訂之后新開辦了網銀,并轉出資金,就要看簽訂合同相關的聯系人,以及銀行相關部門,是否對銀行前臺履行告知義務。如果銀行相關后臺部門沒有履行告知義務,前臺按流程辦理了網銀,那么,相關部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就看這個責任怎么追究”。

  上述受訪人士認為,只要合同約定該賬戶不得隨意轉出,銀行都無法免除相應責任,哪怕見到支票都不能轉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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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馨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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