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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訊 招商銀行理財經理張賀伙同公司前員工李艷艷,私自銷售違規理財產品,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計人民幣2980萬元。李艷艷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10個月,并處罰金30萬元;張賀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15萬元,并依法繼續向李追繳違法所得,按各投資人的損失比例發還。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刑事判決書顯示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期間,張賀利用其在招商銀行太原分行營業部擔任貴賓理財經理的工作便利,將李艷艷提供的基金介紹給不特定客戶,承諾年息為11%。提成款先匯至李艷艷處,再由李艷艷付給張賀一定的提成,涉案金額共計人民幣2980萬元。
以下為判決書原件:
李艷艷、張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18)晉0106刑初41號
公訴機關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艷艷,女,1984年6月20日出生于山西省蒲縣,漢族,本科文化,無業,戶籍地山西省太原市,現住址同戶籍所在地。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2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和曉鵬,北京德恒(太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賀,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于山西省晉中市,漢族,本科文化,原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職工,戶籍地山西省晉中市,現住山西省太原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2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武子雄,山西杜聿律師事務所律師。
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檢察院以并迎檢公訴刑訴[2016]102號起訴書、并迎檢公訴刑追訴[2016]7號追加起訴決定書指控被告人李艷艷、張賀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6年1月29日、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李艷艷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張賀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依法繼續追繳被告人李艷艷違法所得款一百八十五萬九千四百元、繼續追繳被告人張賀違法所得款九十九萬四千元按比例發還九名投資人(附表一);依法繼續追繳被告人李艷艷違法所得款九百萬元,發還投資人山西出版傳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宣判后,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被告人張賀提起上訴。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發回重審。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秦亞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艷艷及其辯護人和曉鵬,被告人張賀及其辯護人武子雄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期間,被告人李艷艷伙同被告人張賀,未經相關部門批準,由被告人李艷艷提供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資億基金合伙協議》、《資億基金股權回購協議》等合同文書給被告人張賀,被告人張賀利用其在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營業部擔任貴賓理財經理的工作便利,將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債權投資基金介紹給不特定客戶,承諾年息為11%,并讓投資人簽訂相關協議并給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打款。由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將提成款先匯至被告人李艷艷處,再由被告人李艷艷付給張賀一定的提成。被告人李艷艷、張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計人民幣2980萬元,具體如下:
1、2013年10月15日至2014年9月4日,在本市迎澤區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營業部,被告人張賀介紹投資人肖麗麗購買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債權投資基金共計人民幣1200萬元。2014年4月3日和7月4日,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投資人肖麗麗利息人民幣44萬元。
2、2013年10月18日,在本市迎澤區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營業部,被告人張賀介紹投資人蘇仁虎購買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債權投資基金人民幣500萬元。2014年4月10日和11月4日,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投資人蘇仁虎利息共計人民幣55萬元。
3、2013年11月26日,在本市迎澤區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營業部,被告人張賀介紹投資人王曉燕購買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債權投資基金人民幣300萬元。2014年5月6日,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投資人王曉燕利息人民幣16.5萬元。
4、2013年11月27日,在本市迎澤區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營業部,被告人張賀介紹投資人韋力敏購買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債權投資基金人民幣400萬元。2014年5月6日,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投資人韋力敏利息人民幣22萬元。
5、2014年1月3日,在本市迎澤區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營業部,被告人張賀介紹投資人王為民購買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債權投資基金人民幣150萬元。2014年7月4日,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投資人王為民利息人民幣8.25萬元。
6、2014年3月9日,在本市迎澤區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營業部,被告人張賀介紹投資人韓憲華購買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債權投資基金人民幣100萬元。2014年9月6日,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投資人韓憲華利息人民幣5.5萬元。
7、2014年3月17日,在本市迎澤區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營業部,被告人張賀介紹投資人暢芬葉購買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債權投資基金人民幣100萬元。2014年9月4日,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投資人暢芬葉利息人民幣5.5萬元。
8、2014年6月3日,在本市迎澤區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營業部,被告人張賀介紹投資人李志平購買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債權投資基金人民幣100萬元。截至破案時投資人李志平未收到本金及利息。
9、2014年7月28日,在本市迎澤區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營業部,被告人張賀介紹投資人趙洪波購買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債權投資基金人民幣130萬元。截至破案時,投資人趙洪波未收到本金及利息。
2013年9月期間,未經相關部門批準,為獲取高額提成,被告人李艷艷提供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資億基金合伙協議》、《資億基金股權回購協議》等合同文書給沈某,由沈某利用其在興業銀行太原分行擔任對公經理的工作便利,將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債權投資基金介紹給山西出版傳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承諾年息為11%。2013年9月25日,在本市迎澤區,山西出版傳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購買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債權投資基金一億元。2013年9月25日,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給被告人李艷艷支付提成款人民幣900萬元。2014年3月25日和9月23日,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山西出版傳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利息人民幣1100萬元。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書證、鑒定意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辨認筆錄等證據予以證明。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艷艷、張賀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應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李艷艷對起訴書指控的案件事實無異議,自愿認罪。
被告人李艷艷的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艷艷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不持異議,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本案量刑應當比照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作出已生效的(2015)西刑初字第820號判決對同一案件中主犯的量刑標準作出。對于情節相同的案件,尤其是同一案件,應處以相同或接近的處罰,避免量刑輕重不一,實現執法統一性。對同一案件的量刑,在時間上應保持基本一致,有連貫性,在無地區差別的情況下,各法院對同類或同一案件的量刑應具有基本上的一致性。如果機械地考慮地域性,只考慮北京與山西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而對同一案件進行差異性量刑,可能導致量刑輕重倒置。2、上述北京西城法院的判決認定,被告人陳瑾系主犯,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張佳有期徒刑七年,李艷艷的犯罪數額是陳瑾的六分之一,結合其犯罪數額及犯罪情節,被告人李艷艷屬于從犯。請法庭綜合上述情節,對被告人李艷艷從寬處理。辯護人提交了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冀民二初字第13號民事判決書,擬證明案發后涉案贓款(投資人山西出版傳媒集團的投資款)處于進一步追繳過程中。
被告人張賀對起訴書指控的案件事實無異議,自愿認罪。
被告人張賀的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賀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不持異議,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張賀有自首情節。2014年11月,投資人的投資款到期無法兌現后,被告人張賀主動向招商銀行太原分行及太原市公安局直屬分局辦案人員交代了其向受害人介紹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產品的相關情況,并提交了書面材料。投資人于2014年12月13日到太原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報案,2015年2月9日,太原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對被告人張賀立案。被告人張賀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之前主動交代案件事實,有自首情節。2、被告人張賀系從犯。被告人張賀受原同事李艷艷之托,幫忙介紹資億盛通的理財產品,并如實向客戶介紹該產品不是銀行產品,沒有欺騙或者誘導客戶購買,在共同犯罪過程處于從屬地位,系從犯。3、案發后,被告人張賀多次前往北京、邯鄲等積極挽回客戶損失。4、被告人張賀系初犯、偶犯。5、案發后,被告人張賀始終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6、本案與北京市西城區法院審理的陳瑾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屬于一案,應參照北京西城法院的判決結果及被告人張賀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對被告人張賀進行量刑。
經審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期間,陳瑾伙同張佳等人以北京蒲黃榆一里、四里房改帶危改、四川德源蠶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項目為名,以投資合伙企業、到期后還本付息或回購股權為誘餌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2013年9月,經陳瑾、張佳推介,被告人李艷艷同意以其提供的《資億基金合伙協議》、《資億基金股權回購協議》等資料吸收資金。
2013年9月期間,未經相關部門批準,為獲取高額提成,被告人李艷艷提供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資億基金合伙協議》、《資億基金股權回購協議》等合同文書給沈某,由沈某利用其在興業銀行太原分行擔任對公經理的工作便利,以投資合伙企業、到期還本付息、回購股權的方式,向山西出版傳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吸收資金。2013年9月25日,在太原市迎澤區,山西出版傳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向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投資款一億元。2013年9月25日,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給被告人李艷艷支付提成款人民幣900萬元。2014年3月25日、9月23日,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山西出版傳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利息人民幣1100萬元。
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期間,被告人李艷艷伙同被告人張賀,未經相關部門批準,由被告人李艷艷提供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資億基金合伙協議》、《資億基金股權回購協議》等合同文書給被告人張賀,被告人張賀利用其在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營業部擔任貴賓理財經理的工作便利,以投資合伙企業、到期還本付息、回購股權的方式,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并讓投資人簽訂相關協議,給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打投資款。由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將提成款先匯至被告人李艷艷處,再由被告人李艷艷付給張賀一定的提成,被告人李艷艷獲得提成款185.94萬元,被告人張賀獲得提成款99.4萬元。被告人李艷艷、張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計人民幣2980萬元,具體如下:
1、2013年10月15日至2014年9月4日,在太原市迎澤區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營業部,被告人張賀以上述方式介紹投資人肖麗麗投資人民幣1200萬元。2014年4月3日和7月4日,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投資人肖麗麗利息人民幣44萬元。
2、2013年10月18日,在太原市迎澤區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營業部,被告人張賀以上述方式介紹投資人蘇仁虎投資500萬元。2014年4月10日和11月4日,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投資人蘇仁虎利息共計人民幣55萬元。
3、2013年11月26日,在太原市迎澤區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營業部,被告人張賀以上述方式介紹投資人王曉燕投資人民幣300萬元。2014年5月6日,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投資人王曉燕利息人民幣16.5萬元。
4、2013年11月27日,在太原市迎澤區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營業部,被告人張賀以上述方式介紹投資人韋力敏投資人民幣400萬元。2014年5月6日,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投資人韋力敏利息人民幣22萬元。
5、2014年1月3日,在太原市迎澤區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營業部,被告人張賀以上述方式介紹投資人王為民投資人民幣150萬元。2014年7月4日,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投資人王為民利息人民幣8.25萬元。
6、2014年3月9日,在太原市迎澤區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營業部,被告人張賀以上述方式介紹投資人韓憲華投資人民幣100萬元。2014年9月6日,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投資人韓憲華利息人民幣5.5萬元。
7、2014年3月17日,在太原市迎澤區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營業部,被告人張賀以上述方式介紹投資人投資人民幣100萬元。2014年9月4日,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投資人暢芬葉利息人民幣5.5萬元。
8、2014年6月3日,在太原市迎澤區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營業部,被告人張賀以上述方式介紹投資人李志平投資人民幣100萬元。截至破案時,投資人李志平未收到本金及利息。
9、2014年7月28日,在太原市迎澤區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營業部,被告人張賀以上述方式介紹投資人趙洪波投資人民幣130萬元。截至破案時,投資人趙洪波未收到本金及利息。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并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投資人肖麗麗、蘇仁虎、王曉燕、韋力敏、王為民、韓憲華、暢芬葉、趙洪波、李志平的報案材料及陳述,證實: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期間,被告人張賀在太原市迎澤區招商銀行太原分行營業部,以投資合伙企業、到期還本付息、回購股權的方式,向投資人肖麗麗、蘇仁虎、王曉燕、韋力敏、王為民、韓憲華、暢芬葉、趙洪波、李志平推介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資基金,上述投資人簽訂了《資億基金股權回購協議》、《資億基金合伙協議》,并按照協議約定將相應的投資錢款轉入北京資億盛通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銀行賬戶,之后資億盛通公司支付部分投資人一定的收益,具體如下:肖麗麗投資1200萬元,收益44萬元;蘇仁虎投資500萬元,收益55萬元;王曉燕投資300萬元,收益16.5萬元;韋力敏投資400萬元,收益22萬元,王為民投資300萬元,收益8.25萬元;韓憲華投資100萬元,收益5.5萬元;暢芬葉投資100萬元,收益5.5萬元;趙洪波投資100萬元,李志平投資100萬元,二人未獲得收益。投資人購買的投資基金到期之后,資億盛通公司未能正常支付投資人收益和本金,投資人到北京資億盛通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了解情況,發現被騙,投資的錢款無法取回。
2、投資人山西出版傳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報案材料、報案委托書及其工作人員高紅萍的陳述,證實:2013年9月份,興業銀行太原分行業務經理沈某向山西出版傳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財務人員介紹資億盛通公司的投資基金,并稱該投資款將投資到北京豐臺區蒲黃榆一里、四里房改帶危改項目,河北獵人行公司提供13億元的擔保,沒有風險。2013年9月25日,山西出版傳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責任公司與北京資億盛通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簽訂了《資億基金股權回購協議》、《資億基金合伙協議》,購買了北京資億盛通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財產品,本金1億元,期限為1年,年化收益率11%,到期日為2014年9月25日,山西出版傳媒集團按約定向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轉款1億元。2014年3月和9月,資億盛通支付山西出版傳媒集團1100萬元的利息收益。2014年9月25日,理財產品到期之后資億盛通公司沒有按期支付山西出版傳媒集團本金及收益。2014年12月,山西出版傳媒集團派人到北京資億盛通公司核實,發現該公司實際控制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山西出版傳媒集團屬于該案的受害人,投資款沒有被投資到相關的房改房項目上,出版傳媒集團是被騙了。
3、被告人李艷艷的供述,證實:2013年2月份,被告人李艷艷通過與金融業務有關的網絡聊天群體認識杜鵑,杜鵑向其介紹張佳,稱張佳承攬了北京蒲黃渝一里四里舊房拆遷改造項目,需要募集資金。2013年9月份,被告人李艷艷應杜鵑邀請,到北京見到張佳等人,張佳向其介紹北京蒲黃渝一里四里舊房拆遷改造項目,拿出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合同三份、募集說明書一份、相關法律文件裝訂的一本書向被告人李艷艷推介,并帶被告人李艷艷到北京菜市口大街甲8號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辦公地點參觀。被告人李艷艷回到太原之后收到資億盛通公司郵寄的資億基金合伙協議、資億基金募集說明書、資億基金擔保函、資億基金股權回購協議、法律文書裝訂的一本書。期間,被告人李艷艷原來在招商銀行的同事張賀讓李艷艷給其介紹收益較高的投資理財產品,被告人李艷艷向張賀推介了資億盛通公司的投資理財產品,由張賀進行銷售。張賀告訴李艷艷其一共賣了3000萬元,張佳告訴李艷艷,張賀賣了2000多萬元。
2012年,被告人李艷艷通過朋友認識興業銀行工作人員沈某。2012年5月28日,被告人李艷艷向沈某介紹了中融信托發行琨晟礦業信托產品,經沈某介紹,投資人山西出版傳媒集團購買了1億元的產品,到期后本金及收益全部返還給投資方。2013年9月份,沈某找被告人李艷艷繼續給山西出版傳媒集團做信托業務,被告人李艷艷向沈某提供了資億盛通投資理財產品資料,稱資億基金是北京蒲黃榆舊房改造項目。沈某到李艷艷家拿走了資億盛通理財產品的全套資料,交給山西出版傳媒集團,山西出版傳媒集團蓋章后由沈某交給被告人李艷艷。山西出版傳媒集團購買了1億元理財產品,當時約定的年化收益率是11%,期間收到利息1100萬元,合同到期之后本金及其它收益未能兌付。2013年9月份,沈某通過被告人李艷艷給鄺某購買了150萬元的資億盛通理財產品,到期后本金及利息已經全部兌現。
張佳從其妻子李靜的招商銀行卡上轉到被告人李艷艷名下招商銀行卡內1470萬元左右活動經費。2014年5月26日,被告人李艷艷將800萬元退回資億盛通公司賬戶。2014年6月20日,被告人轉入資億盛通公司100萬元,用于購買資億基金產品。被告人李艷艷支付張賀好處費100余萬元;支付沈某好處費200余萬元;在太原市體育南路188號錦繡苑購買了一套房產,價值113萬元(已抵押給債權人霍繼英),購買了一輛寶馬X5,價值90余萬元,購買了一輛捷豹XF,價值60余萬元。
4、被告人張賀的供述,證實:2013年10月,被告人李艷艷向被告人張賀介紹了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財產品,年化收益率為11%,被告人張賀每吸收一個客戶,被告人李艷艷按照理財產品的3%支付張賀好處費。2013年10月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張賀在招商銀行太原分行擔任理財經理期間向其客戶肖麗麗、王曉燕、韋力敏、蘇仁虎、趙洪波、王為民、李志平、暢芬葉、韓憲華9人介紹資億盛通理財產品,上述投資人在張賀的辦公室簽訂了李艷艷向其提供的《資億基金合伙協議》、《資億基金股權回購協議》,被告人張賀將簽好的合同交給李艷艷,半個月之后,李艷艷將擔保函、資億盛通資金確認函及客戶留存的合同通過張賀交給投資人。具體投資及收益情況如下:肖麗麗投資1200萬元,收益44萬元;蘇仁虎投資500萬元,收益55萬元;王曉燕投資300萬元,收益16.5萬元;韋力敏投資400萬元,收益22萬元,王為民投資300萬元,收益8.25萬元;韓憲華投資100萬元,收益5.5萬元;暢芬葉投資100萬元,收益5.5萬元;趙洪波投資100萬元,李志平投資100萬元,二人未獲得收益。上述投資款共計2980萬元,按照3%提成,李艷艷應支付被告人張賀89.4萬元好處,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到張賀家屬武麗霞的銀行卡中。2014年10月份,投資人的理財產品到期之后,資億盛通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投資人的本金和收益,被告人張賀及部分投資人到北京資億盛通公司了解情況,要求還款。
5、同案陳瑾的供述,證實:2012年4月份,陳瑾的朋友王嬋因無法歸還陳瑾20萬元欠款,將其名下的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抵頂給陳瑾。2012年12月份,陳瑾讓其朋友金斌擔任公司法人,每月給其3000元報酬,不參與公司的實際經營和管理,陳瑾作為該公司實際控制人。資億盛通公司不具有私募資金的資質,在私募資金之前沒有向相關部門備案,該公司的運用模式主要是通過別人介紹需要投資的項目,該公司對項目進行考察和包裝,通過第三方公司等銷售渠道向老百姓銷售資億盛通公司的投資產品,將資金集中到公司后進行投資,最后按照合同對投資的群眾進行返本付息,向客戶承諾的年化預期收入是10%-15%之間,比銀行的各種理財和基金都高很多。2013年8月份,陳瑾在其公司位于北京市西城區菜市口大街甲2號8號商務樓辦公樓與河北邯鄲獵人行生態度假別墅區項目負責人張禮、北京蒲黃榆一里、四里危改帶房改項目負責人周青簽訂合作意向書,主要內容是陳瑾可以用蒲黃榆一里、四里危改帶房改的項目做發行,募集資金,河北邯鄲獵人行生態度假別墅區項目為擔保方,用其土地作為抵押,用公司股權作為質押,由陳瑾募集資金3個億,支付陳瑾募集資金全額的25%。后陳瑾通過朋友認識自稱是浦發銀行客戶經理的張佳,由張佳幫助陳瑾銷售上述項目投資產品,募集資金,陳瑾向張佳支付募集資金的24%作為傭金,該24%傭金包含支付給投資人的8%-12%的年化收益。投資的投資款直接打到陳瑾提供的資億盛通公司的賬戶,客戶的收益由公司直接付給客戶。
2013年8月至10月,張佳從400個左右投資人處募集到5.8億資金。投資人打到資億盛通公司賬號之后,由陳瑾打到坤洋正泰公司賬戶,再打到陳瑾個人賬戶,之后打給項目方。張佳介紹李艷艷購買了資億盛通公司的投資產品,并向李艷艷提供了投資產品的相關手續。2014年10月份,張佳帶李艷艷到北京菜市口中信城8號商務樓資億盛通公司辦公室地點,向陳瑾核實產品能否及時支付本金。2014年5月26日,李艷艷打給資億盛通公司的800萬元和100萬元是購買投資產品的錢。
6、同案張佳的供述,證實: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人是金斌,實際負責人和股東是陳瑾,該公司主要從事推出投資項目,面向社會群眾吸收資金,自己賺取資金返點的公司。2013年9月份,陳瑾讓張佳為其銷售蒲黃榆一里四里拆遷項目的投資產品,支付張佳投資額24%的利潤,其中包括支付投資人11%的年收益。之后張佳聯系其在銀行的同事、朋友對外銷售該投資項目,對外宣傳該項目是北京市政項目,有擔保公司作擔保,能夠保本付息等。陳瑾提供該項目的法律文件、招募說明書、合同、擔保函等文書,投資人愿意購買就簽訂合同,把投資款直接打到陳瑾提供的資億盛通的賬戶中,陳瑾把募集來的錢按利息支付給張佳,張佳再往下派發,從中賺取差價。張佳通過杜鵑認識李艷艷,向李艷艷介紹了資億盛通的投資產品,并帶著李艷艷到陳瑾的資億盛通公司菜市口辦公室,陳瑾以產品項目經理的身份向李艷艷介紹了資億盛通的產品。2013年9月至2014年,李艷艷在山西募集了1.8億人民幣,通過轉賬支付給陳瑾,陳瑾將提成2300萬元轉賬支付給張佳指定的賬戶,通過轉賬支付給李艷艷1710萬元好處費。李艷艷打給資億公司的800萬元是其購買產品的款。
7、證人沈某的證言,證實:沈某系興業銀行太原分行對公客戶經理,負責維護該銀行的客戶山西出版傳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2012年初,山西出版傳媒集團吳某到興業銀行,要求沈某向其公司介紹回報率較高的理財產品。沈某向山西出版傳媒集團介紹過兩筆理財產品,第一筆是2012年5月28日簽訂的中融琨晟礦業投資結構化集合資金信托合同,第二筆是2013年9月25日簽訂的資億基金合伙協議,投資金額均為1億元。2013年9月23日,山西出版傳媒集團工作人員鄧某聯系沈某,稱琨盛礦業的投資款已經回到集團,讓沈某再找找其它理財產品。沈某找到李艷艷,李艷艷向其介紹了北京資億盛通基金,稱該基金用于北京豐臺區蒲黃榆一里四里房改帶危改項目,年收益率為11%,由北京獵人行公司提供擔保。沈某將資億盛通基金理財合同帶到山西出版傳媒集團交給集團財務總監鄺某,鄺某決定投資資億基金,并帶著沈某到辦公室趙某處,在資億基金合伙協議、股權回購協議上蓋章。鄺某安排財務人員將一億元資金打到資億盛通公司賬上。沈某將山西出版傳媒集團蓋章的合同交給李艷艷,過了幾天,李艷艷將發行方蓋章的合同交給沈某,沈某將合同交給出版傳媒集團鄧某。2014年9月份,該筆投資到期之后,資億盛通公司沒有按期還本付息,經過多次催要,至案發時仍沒有要回本金。2013年9月份,鄺某通過沈某購買了150萬元的資億盛通理財產品,2014年9月份,鄺某的投資款及利息全部返回來了。
8、證人鄺某的證言,證實:2011年3月至2014年10月,鄺某擔任山西出版傳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財務總監。2013年9月份,出版傳媒集團財務部工作人員吳某介紹興業銀行對公客戶經理沈某到出版傳媒集團認識鄺某,沈某向鄺某介紹北京資億盛通投資項目,稱是興業銀行考察好的項目,投資1億元資金安全,且有土地擔保,希望出版傳媒集團投資該理財產品。鄺某看了該理財項目協議書的相關內容。9月中旬,鄺某向出版傳媒集團董事長王宇鴻匯報了該理財產品的相關情況。王宇鴻同意在安全的情況下可以做該項目。鄺某安排吳某辦理理財產品的相關事宜。合同簽訂之后,鄺某安排鄧某轉款制單,劉一紅審核,但是交易失敗,又安排吳某轉賬制單、劉一紅審理,出版傳媒集團將一億元資金通過網銀從中國農業銀行太原并州支行轉賬到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先農壇支行資億盛通公司的賬戶。2014年9月25日,該筆投資期限屆滿,本金沒有到賬,經過多次催促沈某支付本金,最終一億元本金也沒有到賬。
9、證人趙某的證言、山西出版集團用章登記簿、資億盛通理財項目用章情況匯報、情況說明,證實:2013年9月25日上午10點左右,出版傳媒集團財務總監鄺某帶著興業銀行沈某,到辦公室稱辦一筆理財業務需要加蓋公司公章,鄺某在《用印登記薄》上簽字之后,趙某在《資億基金合伙協議》上蓋章。
10、證人吳某的證言,證實:2010年7月,吳某到山西出版傳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財務部結算中心經辦崗位工作,2013年8月份輪崗到出納崗位,鄧某輪崗到經辦崗位。2013年9月25日,吳某按照財務總監鄺某的指示,在資億基金合同上加蓋了法人名章,辦理資億盛通公司理財產品付款手續時,是鄧某制單,劉一紅審核,鄧某辦理付款填寫單據不符合要求付款一億元未成功,鄺某安排吳某重新付款。吳某重新制單,提交劉一紅審核,完成付款。
11、證人鄧某的證言,證實:2011年7月至2013年6月,鄧某擔任山西出版傳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財務部出納,2013年8月份輪崗至財務部主辦。2013年9月25日上午10時許,財務總監鄺某安排鄧某向北京資億盛通公司農行賬號轉款1億元。劉一紅將對方賬號、收款人名稱、金額、用途記下,在電腦上操作由劉一紅審核,審核無誤后,鄧某在電腦上提交了該筆業務。事后鄧某得知該筆轉款業務沒有成功,吳某重新辦理之后完成轉賬。付款一段時間之后,興業銀行客戶經理沈某,交給鄧某資億盛通公司的投資協議,存入文件柜。
12、證人楊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9月份,楊某開始擔任出版傳媒集團有限公司財務部副主任。2014年10月16日,集團財務總監鄺某帶著楊某和沈某到了集團董事長王宇鴻的辦公室,沈某在王宇鴻辦公室外面等著,楊某和鄺某進了王宇鴻辦公室,主要是鄺某向王宇鴻匯報出集團向資億盛通投資的1億元出現問題,三人對資金不能及時到賬進行了研判,董事長提出完善手續,積極追贓。2014年12月,集團向北京警方報案。
13、中融國際信托有限公司情況說明,證實:李艷艷于2012年2月28日入職該公司原北方區營銷中心任理財經理職務,后因公司戰略調整,撤銷北方區營銷中心,李艷艷于2012年6月19日離職去新源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14、招商銀行太原分行任職說明,證實:2013年5月至2014年12月,張賀曾任招商銀行太原分行營業部及學府街支行貴賓理財經理。2010年1月至3月,李艷艷曾任招商銀行太原分行營業部理財經理。
15、戰略合作開發協議書、合作意向書、合作框架協議、委托擔保合同、反擔保抵押合同、股權質押合同、合作意向書及補充協議,證實:2013年8月北京亞能鴻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邯鄲獵人行生態休閑度假有限公司簽訂合作開發蒲黃榆一里、四里房改帶危改項目協議,協議中雙方約定以亞能鴻業名義取得蒲黃榆項目,后續建設資金籌措由邯鄲獵人行生態休閑度假有限公司按照協議約定出資。2013年8月,陳瑾以資億盛通公司與邯鄲獵人行生態休閑度假有限公司約定資億公司設立北京琭裕源資產管理中心,成立私募債權基金向邯鄲獵人行生態休閑度假有限公司提供3億元資金,年息25%,還款來源為蒲黃榆項目開發收入。邯鄲獵人行生態休閑度假有限公司因蒲黃榆項目急需資金,向北京琭裕源資產管理中心申請融資5000萬人民幣,借款期內年利率24%,有中商財富融資擔保有限公司、邯鄲獵人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張禮作為保證人。邯鄲獵人行生態休閑度假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擔保。
2014年4月15日資億公司與四川德源蠶業股份有限公司約定資億公司新設北京欣融通匯資產管理中心募集資金向四川德源蠶業提供資金,用于開發300萬畝蠶桑基地及深加工項目的配套建設。
16、《資億基金股權回購協議》、《資億基金合伙協議》、擔保確認函、投資確認函、轉款票據,證實:作案過程中,被告人李艷艷、張賀向投資人提供資億基金合伙協議、股權回購協議等材料,以吸引投資人以有限合伙人的名義加入到“債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到期后還本付息、回購股權的方式,非法吸收投資人的資金。
17、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情況說明,證實:暢芬葉、韓憲華、韋力敏、肖麗麗、趙洪波、王為民、王曉燕、李志平、蘇仁虎購買的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理財產品并非該行代理銷售的產品。
18、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山西監管局情況說明,證實: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業務不屬于銀監會山西監管局監管范圍,該產品未在銀監會山西監管局備案。
19、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情況說明,證實:截至2014年12月18日,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該單位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手續。
20、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欣融通匯資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琭裕源資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中海信達擔保有限公司、中商財富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北京瑞通匯澤資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工商登記資料。
21、太原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出具的抓獲經過,證實:公安人員于2015年5月28日在太原市平陽路西二巷汾河小區將被告人張賀抓獲,于2015年5月28日在太原市體育南路錦繡苑小區附近將被告人李艷艷抓獲。
22、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情況說明及相關調查材料,證實:招商銀行學府街支行貴賓理財經理張賀在2014年11月期間頻繁以各種理由請假,上班期間長時間接打電話,并且在與同事交談中流露出辭職的想法,該異常行為引起分行高度警惕。經反復做工作,張賀承認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期間,通過李艷艷(曾是招行員工,2010年因違規虛假推介信用卡被招行解除合同)介紹,分別向10名客戶私自銷售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銀證投資有限公司理財產品,總計銷售13筆,金額共計3190萬元。張賀說明上述情況時承認收受李艷艷好處費90萬元,收受陳瑾好處費10萬元。
23、太原市公安局直屬分局經偵大隊于2015年9月22日出具的情況說明:2014年12月13日,太原市公安局直屬分局經偵支隊受理本案之后,多次與北京警方進行溝通,根據相關規定北京市公安局拒絕接受此案。
2015年12月3日,太原市公安局直屬分局經偵大隊接到直屬分局經保大隊預警稱,招商銀行太原分行客戶自稱購買了招商銀行理財產品,現理財產品到期,無法兌付。該隊民警立即前往招商銀行太原分行,經向招商銀行太原分行監察保衛部門了解情況,招商銀行太原分行監察保衛部稱已向當事人張賀核實,該產品非招商銀行理財產品。
24、招商銀行太原分行監察保衛部情況說明,證實:張賀2014年7月31日至12月3日為招商銀行太原分行學府街支行貴賓理財經理,肖麗麗、蘇仁虎、王曉燕、韋力敏、王為民、暢芬葉、趙洪波、李志平系該行的客戶。
25、太原市公安局直屬分局于2015年12月17日出具的情況說明:1、張佳系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犯罪嫌疑人,李艷艷與張佳約定的好處費支付方式是通過李靜(張佳的妻子)的賬戶轉入李艷艷的賬戶;2、李艷艷與張賀約定的好處費支付方式是通過李艷艷的賬戶轉入武麗霞(張賀的妻子)的賬戶;3、王玉英系張賀母親;4、杜鵑系張佳和李艷艷的介紹人,張佳前期每支付李艷艷一筆好處費的同時杜鵑也會得到相應點數的好處費。
26、太原市公安局直屬分局經偵大隊于2016年9月28日出具的情況說明:投資人肖麗麗的實際損失為1156萬元,投資人蘇任虎的實際損失為445萬元,投資人王曉燕的實際損失為283.5萬元,投資人韋力敏的實際損失為378萬元,投資人王為民的實際損失為141.75萬元,投資人韓憲華的實際損失為94.5萬元,投資人暢芬葉的實際損失為94.5萬元,投資人李志平的實際損失為100萬元,投資人趙洪波的實際損失為130萬元。
27、太原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出具的資金匯總表,證實:李艷艷涉案金額2980萬元(投資人為暢芬葉、韓憲華、韋力敏、肖麗麗、趙洪波、王為民、王曉燕、李志平、蘇仁虎)的獲利金額為185.94萬元。被告人張賀涉案金額總計為2980萬元,獲利金額為99.4萬元。
28、李艷艷、李靜賬戶交易記錄,證實:2013年9月25日,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通過李靜的賬戶向李艷艷賬戶轉賬900萬元好處費。
29、北京市西城區公安局起訴意見書、北京市西城區檢察院起訴書、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820號刑事判決書、生效裁判證明書、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向太原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出具的公函,證實:2013年至2014年期間,陳瑾伙同張佳等人以蒲黃榆一里、四里房改帶危改、四川德源蠶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項目為名,以投資合伙企業、到期后還本付息或回購股權為誘餌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判決,認定陳瑾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張佳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責令陳瑾、張佳等人退賠各投資人的經濟損失;在案扣押物品、凍結房產、土地使用權予以變賣,變價款連同在案扣押錢款、凍結銀行賬戶內的錢款并入退賠投資人錢款部分予以執行;投資人暢芬葉、韓憲華、韋力敏、肖麗麗、趙洪波、王為民、王曉燕、李志平、蘇仁虎及山西出版傳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均在該判決書的投資人名單之列,該判決已生效。2018年3月13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出具公函,正在對該案扣押在案的動產、查封的不動產進行梳理、清查,并將依法予以處置,執行過程中已扣劃被執行人銀行存款共計50692.75元,該筆款項尚未發還被害人。
30、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涉案資金匯總表、涉案銀行賬戶交易記錄、銀行票據,證實:2013年9月25日至2014年9月5日,李艷艷個人銀行賬戶收到李靜控制的銀行賬戶匯款16555900元,合計筆數23筆;李艷艷在2014年5月26日、6月21日向陳瑾控制的銀行賬戶匯款8012304.92元,合計筆數2筆。收支差額-8543595.08元。2013年9月25日山西出版傳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通過公戶向陳瑾控制的銀行賬戶匯款100000000元,合計筆數1筆;2014年3月24日、9月23日山西出版傳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賬戶收到陳瑾控制的銀行賬戶匯款11000000元,合計筆數2筆,收支差額89000000元。從2013年10月15日至2014年9月4日,肖麗麗通過個人銀行賬戶向陳瑾控制的銀行賬戶匯款12000000元,合計筆數4筆,肖麗麗個人銀行賬戶收到陳瑾控制的銀行匯款330000元,合計筆數1筆。2014年7月4日肖麗麗個人銀行賬戶收到姚燕飛控制的銀行賬戶匯款110000元,合計筆數1筆。投資人肖麗麗購買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債權投資基金共計人民幣1200萬元,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投資人肖麗麗利息人民幣44萬元。投資人蘇仁虎購買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債權投資基金人民幣500萬元,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投資人蘇仁虎利息共計人民幣55萬元。投資人王曉燕購買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債權投資基金人民幣300萬元,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投資人王曉燕利息人民幣16.5萬元。投資人韋力敏購買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債權投資基金人民幣400萬元,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投資人韋力敏利息人民幣22萬元。投資人王為民購買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債權投資基金人民幣150萬元,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投資人王為民利息人民幣8.25萬元。韓憲華購買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債權投資基金人民幣100萬元,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投資人韓憲華利息人民幣5.5萬元。投資人暢芬葉購買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債權投資基金人民幣100萬元,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投資人暢芬葉利息人民幣5.5萬元。投資人李志平購買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債權投資基金人民幣100萬元,投資人李志平未收到本金及利息。投資人趙洪波購買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債權投資基金人民幣130萬元,投資人趙洪波未收到本金及利息。
31、辨認筆錄,證實:同案陳瑾、張佳均能辨認出被告人李艷艷。
32、被告人李艷艷、張賀的戶籍證明、違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調查表、檢測筆錄、吸毒現場檢測報告書(檢測結果均為陰性)。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艷艷、張賀伙同他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非法吸收公眾資金,數額巨大,擾亂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訴機關指控的案件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艷艷,張賀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愿認罪,均可從輕處罰;相對于陳瑾、張佳等人,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過程中,所起作用相對較小,均可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李艷艷、張賀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李艷艷、張賀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處于從屬地位,屬于從犯。經查,結合被告人李艷艷、張賀的供述、各投資人的陳述、同案陳瑾、張佳的供述、投資合同等證據相互印證證實,經陳瑾、張佳推介之后,被告人李艷艷、張賀以同案陳瑾、張佳提供的吸收資金的資料向不特定社會公眾推介資億盛通公司的投資項目,以投資合伙企業、到期還本付息、股權回購的方式吸收資金,并從中獲取高額提成,二被告人在太原實施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屬于陳瑾、張佳非法集資的一部分,就該部分犯罪活動而言,被告人李艷艷、張賀在共同犯罪過程中所起作用不是次要、輔助作用,均不屬于從犯。故對于上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張賀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張賀在公安機關立案調查之前向其所在單位及到其單位調查案件的民警主動如實交代案件事實,有自首情節。經查,結合被告人張賀原單位招商銀行太原分行、太原市公安局直屬分局經偵大隊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2014年11月,招商銀行太原分行發現其員工被告人張賀的異常行為后,反復向其做工作,被告人交代了其私自銷售理財產品的事實;2014年12月3日,太原市公安局直屬分局經偵大隊接到直屬分局經保大隊預警稱,招商銀行太原分行客戶自稱購買了招商銀行理財產品,到期無法兌付,該隊民警立即前往招商銀行太原分行向相關部門及張賀本人核實情況,上述證據證實被告人張賀是在經本單位及公安機關調查之后才交代案件事實,再結合其到案經過,系被抓獲歸案,不具有主動投案的情節,被告人張賀的行為不構成自首,故對于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對于被告人李艷艷、張賀的辯護人提出的其他對二被告人從寬處理的辯護意見,本院酌情予以采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艷艷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22年3月27日止。罰金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到期不繳納,強制繳納。)
二、被告人張賀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20年5月27日止。罰金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到期不繳納,強制繳納。)
三、依法繼續向被告人李艷艷追繳違法所得一千零八十五萬九千四百元,按各投資人的損失比例發還各投資人(詳見附表一)。
四、依法繼續向被告人張賀追繳違法所得九十九萬四千元,按各投資人的損失比例發還各投資人(詳見附表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柴 喆
人民陪審員 鄧衛紅
人民陪審員 張潤玲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吳凱燁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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