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傳統”信用卡代償平臺還在為“低費率獲客”還是“高費率賺錢”的選擇而糾結時,還有“另類”的信用卡代償平臺想出了一種“聰明”的方式:平臺不掏錢,也無需第三方資金,用戶自己信用卡的額度,便能夠實現當月賬單的“償還”。
“通過APP可以綁定信用卡導入信用卡賬單,APP可以模擬商家消費的方式,把錢消費出來,再還進去。”一家代償平臺工作人員表示,通過這種方式,能夠將這個月的賬單推遲到下個月。(個人信用報告日益重要,如何查、怎么用、不良記錄如何補救?記者總結了一套攻略,關注“添升金融”回復“信用報告”獲取。)
除了信用卡信息的安全問題之外,上述操作已經是非常明顯的信用卡非法套現行為。一旦“套現”被銀行確認,持卡人可能將面臨授信額度降低等惡果,嚴重的甚至可能觸犯刑法。
先套現再還卡
無需第三方資金便能代償信用卡的平臺并不少見,他們多宣稱只要信用卡里還剩總額度5%以上的資金便能夠實現賬單的還款,向用戶收取的費用在0.8%左右。
例如一個名為“任性還智能管家”的APP推廣文章寫道,用戶只需要預留賬單金額的6%(最低700元),通過賬單日與還款日期間的“消費+還款”模式實現賬單的全額還款,無需pos機,無需獲取用戶信用卡密碼及卡片,全線上操作,無需外設,落地商戶消費保障資金安全。另一款名為“蝸牛智能管家”的APP則宣稱,僅用5%的資金就可以幫您全額還清信用卡賬單,還款萬元手續費85元。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在一款名為付啦的信用卡代償APP上看到,在注冊代償平臺之后,首先要進行身份認證、照片認證、結算卡認證,上傳提交之后,添加信用卡,提供包括持卡人、有效期、CVV碼、賬單日、還款日等信息,最后導入賬單之后便可以生成還款計劃。
“我們這邊不碰資金的,還款用的是信用卡里的額度,只要你信用卡里剩下5%的資金就能夠實現全額返還。”付啦信用卡的工作人員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如是說道,“平時我們消費信用卡之后,通過儲蓄卡把錢還進去,通過我們的APP可以模擬商家消費,把錢消費出來,然后再還進去,我們這邊有落地商戶。”他還解釋稱,用戶信用卡中的錢套出來之后就到注冊的APP賬戶之中了,只是利用模擬商戶消費的形式過了一次資金。
上述工作人員表示,該平臺的手續費也是還款萬元手續費85元,每多還一次加一元,金牌會員的費率是0.76%,鉆石會員費率為0.7%。“不是經常用的話,普通的就行了,金牌會員要交980元,鉆石會員要交6800元。”
記者詳細了解其還款流程后發現,平臺實際上就是通過在免息期內循環套現、還錢的操作,將這個月的賬單挪到下一個月。例如,一張信用卡當前有10000元賬單,根據代償平臺的規則,信用卡里最少必須剩500元,按照平臺自動生成的還款計劃,以500塊錢為基數,需要24次還清,總手續費為94.77元,單次扣款和還款的金額在400元到500元之間,每次扣款時間和還款時間相差半小時左右,還款計劃自動執行。
信息安全風險不容忽視
國家互聯網金融安全技術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互金專委會”)在今年5月發布的互聯網金融新業態風險巡查公告中曾指出,國家互聯網金融風險分析技術平臺(以下簡稱“技術平臺”)發現代償信用卡平臺主要以網站和APP兩種形式存在,并存在部分平臺同時運營網站和APP。技術平臺監測到140余家代償平臺。其中,相關網站平臺70余家,在運營APP有80余款。
國家互金專委會也指明了套現模式代償平臺的套路,代償平臺利用信用卡賬單日和還款日的時差(賬單日之后的消費全部為下一期賬單還款金額,還款日之前的存款都算本期還款),用戶只需要在信用卡中存入少量資金,代償平臺循環刷取資金返給用戶,從而達到全額還款的目的。具體來說,用戶在使用前需設置還款期限、還款次數、還款金額等信息,并預先在信用卡中存入部分現金,代償平臺就會按照用戶設置進行刷卡-返現循環操作設置,套取用戶消費金額,并用于支付本期信用卡賬單,將本期賬單過渡到下個月,平臺在此過程中收取一定的手續費(賬單金額的0.8%~1%)。
“把錢套出來,還進去,你欠的錢永遠還不清,只是說銀行不催收,信用記錄不出事,只有用自己的資金把信用卡欠的錢還了才是還清。”信用卡市場資深研究人士董錚說道。此外,他表示,使用信用卡代償業務,更要注意信用卡信息的泄露問題。如果貸款平臺要求提供被代償人的個人信息,以及被代償信用卡的卡號、CVV碼、密碼等信息的話,就要謹慎使用了,否則會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
除了個人信息安全問題,套現存在的風險也早有明確通知。依據2008年發布的《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信用卡套現活躍風險提示的通知》,對已經確認存在套現行為的信用卡持卡人,有權采取降低授信額度、止付、將相關信息錄入征信系統和銀行間已建立的共享欺詐信息庫等措施。
此外,法律界人士還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通過“幫助”持卡人套現獲利的機構,涉嫌觸犯刑法。事實上,類似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的案例并不鮮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明確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該條同時規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上述法律界人士表示,信用卡套現對持卡人信用的傷害巨大,雖然一般沒有刑事責任,但是如果屬于惡意透支,那么就可能會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責任編輯:楊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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