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兩部發文:職業放貸遭嚴管 非法放貸砍頭息已涼涼

兩高兩部發文:職業放貸遭嚴管 非法放貸砍頭息已涼涼
2019年10月21日 19:32 新浪財經-自媒體綜合

  來源: 皂話金融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非法放貸、“職業放貸人”再次進行嚴厲打擊。從今年年初開始,套路貸、高利貸的新聞屢見不鮮。尤其是非法放貸產生的“暴力催收”等影響惡劣。

  更有甚者,通過網絡進行“校園貸”、“套路貸”,從而對在校學生進行暴力催收,有的還導致了“借款人”出現死亡事件。

  《通知》再一次的細化了關于非法放貸的一些準則,條列。會對哪些業務,哪些人群產生影響呢?從金融業務角度來說一下。

  一、明確違法行為

  《通知》中提到: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中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

  從這一條中不難看出,沒有經過監管部門批準,超越經營范圍,說到底就是沒有“放貸”牌照、資質,而放貸主體的營業范圍也沒有“對外放款”這一項。再者,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這一點,利用網絡而成的“現金貸”,就是通過網絡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并且,現金貸的利率“畸高”,中間環節利息差額產生了大量的利潤。這一點,會影響到大多數依靠網絡從事借貸業務的“現金貸”公司。絕大部分公司,都沒有“放貸許可”。

  現在根據上述的解釋,按照擾亂金融市場秩序罪論處。說到底,沒牌照你別干,干就是違法。

  當然,按照最新的監管動向,正在積極醞釀網絡小貸公司的管理辦法,也在設計P2P公司轉型網絡小貸,這樣以來小貸公司、網絡小貸公司的牌照也具有一定的含金量。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中其“情節特別嚴重”提到: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別嚴重后果的。

  為強行索要因非法放貸而產生的債務,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故意毀壞財物、尋釁滋事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數罪并罰。

  關于暴力催收致人死亡的案例屢見不鮮,很多“債主”,是在催收的過程中,不斷的通過各種方式騷擾借款人或其親屬,導致悲劇的發生,出現這種情況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

  二、砍頭息,算在還款范圍內

  《通知》中提到:非法放貸數額應當以實際出借給借款人的本金金額認定。非法放貸行為人以介紹費、咨詢費、管理費、逾期利息、違約金等名義和以從本金中預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關數額在計算實際年利率時均應計入。

  這一條是針對“砍頭息”而設定。

  比如:很多套路貸平臺,借款人借2000,到手1500。明其名曰:咨詢費、服務費等各種費用。也就是說,在借款人拿到錢的時候,先扣除費用。但是,借款人還款本金是按照2000來還款,利息按照2000計數標準來計算。那么,現在按照《通知》中的要求,之前的巧立名目的“砍頭息”,統統都算作借款人的還款。借2000到手1500,那500 算作“提前還款”。

  砍頭息,最終還是砍了“放貸人”自己的“頭”。

  職業放貸人,未來沒有出路。在金融風險整治持續不斷的深化中,未來從事金融活動依舊要持牌經營,依舊要合法合規的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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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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