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便利市場主體,積極回應市場訴求,進一步優化債券交易流通機制安排,近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2021年第4號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對2015年9號公告進行了修訂。
《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明確基礎設施機構之間通過建立系統直連的方式,落實電子化傳輸的要求。二是不再要求發行人或主承銷商向同業拆借中心提供初始持有人名單及持有量。三是強化基礎設施機構的中介服務職能。
《公告》的發布,有利于提高債券交易流通效率,增強債券市場服務實體經濟能力。下一步,中國人民銀行將繼續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制度,指導基礎設施機構做好服務工作,促進市場持續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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