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金融時報
去年10月份召開的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對全面加強金融監管作出明確部署,要求切實提高金融監管有效性,依法將所有金融活動全部納入監管,全面強化五大監管,消除監管空白和盲區,嚴格執法、敢于亮劍,嚴厲打擊非法金融活動等。
金融監管總局多次強調,要全面落實強監管嚴監管要求,真正做到“長牙帶刺”、有棱有角。其中,要著力加強金融法治建設,加快補齊監管制度短板。接下來,金融監管總局將如何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制度框架,為銀行業保險業改革發展保駕護航,持續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圍繞這一核心議題,《金融時報》記者采訪了金融監管總局法規司有關負責人。
《金融時報》記者:習近平總書記強調,金融是最需要監管的領域,金融監管體制和能力要適應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發展要求。下階段將從哪些領域入手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制度框架,消除制度空白和盲區,扎緊制度的“鐵籬笆”?制度如何為銀行業保險業改革保駕護航?
金融監管總局法規司有關負責人: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國是國家治理的一場深刻革命,必須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落實到金融監管工作中,必須堅持依法監管,不斷完善監管法律制度框架,為金融業高質量發展保駕護航。
在立法層面,面對金融監管和金融發展的新形勢新任務,金融監管總局不斷加快立法進程,提高金融法律體系的系統性、操作性、時代性。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保險法、商業銀行法等修法項目取得實質性進展,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等行政法規正在抓緊起草和修訂,更好地適應了金融發展實踐的需要,進一步釋放出強監管、嚴監管的信號。推動企業破產法、刑法修改中完善與金融業相關的法律規定,提升法律體系的協同性和有效性。
我們將加快完善金融法律體系的“四梁八柱”,重點解決股東監管依據不足、風險處置機制不完善、行政處罰力度偏低等問題,力爭“一攬子”補齊法律制度短板。
在監管規則層面,金融監管總局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按照中央金融工作會議要求,著力推動建立健全監管制度體系,從制度層面堵塞監管漏洞。
我們按照問題導向、急用先行、標本兼治的原則,2022年至今已出臺補短板項目50余項,監管規則體系得到了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主要涉及精準高效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積極穩妥防范化解風險、堅定不移深化金融改革和持續提升依法行政能力等方面,更好地適應機構監管、行為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和持續監管要求。下一步,我們將在統籌安排、加強與市場溝通的基礎上,持續彌補監管制度短板,切實增強監管制度體系的長期性、穩定性、前瞻性和有效性。
《金融時報》記者: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是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針對風險主要集中在中小金融機構的情況,如何嚴把制度關,從制度層面夯實中小金融機構的防風險根基?
金融監管總局法規司有關負責人:當前我國銀行業、保險業運行平穩。雖然一些地方存在高風險中小金融機構,但無論總體數量還是個體規模,在整個金融業中占比都很低。金融監管總局將因地制宜、分類施策、精準拆彈,積極化解存量風險,堅決遏制增量風險,打好攻堅戰和持久戰,持續推動高風險中小金融機構改革化險。從制度層面看,主要是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是健全風險處置制度。健全權責一致、激勵相容的風險處置責任機制。在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則的總體框架下,積極探索拓寬風險處置資源,合理運用各項處置工具和措施,“一司一策”制定風險處置方案。壓實中小金融機構及其主要股東風險處置主體責任,加強央地監管協同,同責共擔、同題共答、同向發力。把握好時度效,在確保經濟社會大局穩定的前提下扎實穩妥化解風險,維持中小金融機構持續穩健運行,防范出現處置風險的風險。
二是完善監管制度基礎。系統梳理和評估涉及中小金融機構的監管法規制度,與時俱進進行修訂完善。嚴格準入標準和監管要求,圍繞加強股東穿透式監管、強化高管人員全流程監管、實施業務分級分類管理等重點領域,以及違規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績效考核不科學不審慎、合作機構管理不規范等突出問題,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監管制度,堵塞監管漏洞,夯實中小金融機構的監管基礎。
三是強化制度執行力度。督促指導中小金融機構嚴格落實銀行業保險業各項審慎監管規則和行為監管規則要求,做足資產減值準備、夯實資本,為防范化解風險儲備充足的資源。根據公司治理監管制度的相關要求,探索建立具有行業特色、符合中小法人實際、簡潔實用的公司治理機制,充分發揮公司治理在風險防控中的關鍵作用,構建起防范化解中小金融機構風險的長效機制。
《金融時報》記者:資本是銀行抵御風險的基石,實施資本監管,為我國銀行業長期穩健運行和可持續發展提供了堅實保障。下一步應如何繼續完善商業銀行資本監管規則,推動銀行強化風險管理水平,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
金融監管總局法規司有關負責人:資本監管是銀行業審慎監管的核心環節和重要抓手。原銀保監會于2019年啟動《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修訂工作,歷時4年的研究論證和反復修訂,金融監管總局于2023年10月正式發布了修訂后的《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資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資本辦法》立足于我國商業銀行實際情況,參考國際監管改革最新成果,全面完善了資本監管制度。一是構建差異化資本監管體系,使資本監管與銀行規模和業務復雜程度相匹配,降低中小銀行合規成本。二是全面修訂風險加權資產計量規則,提升資本計量的風險敏感性。三是要求銀行制定有效的政策、流程、制度和措施,及時、充分地掌握客戶風險變化,確保風險權重的適用性和審慎性。四是強化監督檢查,優化壓力測試,深化第二支柱應用,進一步提升監管有效性。五是提高信息披露標準,強化相關定性和定量信息披露,增強市場約束。
全面修訂《資本辦法》對于銀行業發展和監管規制的完善具有重大意義。一是有利于維護金融體系穩健運行。《資本辦法》將進一步提高銀行業監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為我國銀行業長期穩健運行和可持續發展提供堅實保障。二是有利于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質效。《資本辦法》立足國情,發揮資本對銀行信貸資源配置的導向性作用,引導銀行增加對實體經濟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信貸投放。三是有利于推動銀行業全面提升風險管理水平。《資本辦法》著力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資本約束機制和風險管理體系,推動銀行進一步完善風險管理制度、標準及流程,提升數據質量和IT系統完備性。
《資本辦法》發布后,商業銀行高度重視,實施工作有序開展,通過完善風險管理制度、標準及流程,優化數據質量和信息系統,不斷提高全面風險管理水平。2024年初,新舊辦法實現平穩切換。2024年一季度末上市銀行披露情況顯示,資本充足水平總體穩定。
金融監管總局將進一步強化監督檢查,切實維護資本監管的有效性,發揮資本要求對商業銀行資源配置的導向性作用,引導銀行優化資產結構,加大服務實體經濟力度,以高質量發展為中國式現代化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撐。
責任編輯: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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