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罰單牽出刑事大案!支行職員與房管局"內鬼"合謀,挪用公款1.3億元

銀行罰單牽出刑事大案!支行職員與房管局"內鬼"合謀,挪用公款1.3億元
2024年01月15日 22:02 券商中國

  一則銀行罰單的公布,牽出一樁億元級公款挪用大案!

  1月10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官網披露的一則罰單顯示,一國有大行甘肅合作市支行被罰款30萬元,包括分支機構行長、副行長在內的5名責任人遭到警告處罰或罰款,其中2人分別被罰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終身和10年。

  券商中國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這家國有大行分支機構被處罰的背后,涉及的是一樁犯罪時間長達6年、涉案金額高達1.31億元的挪用公款刑事大案。判決文書顯示,上述被監管終身禁業的銀行職員孫某青是主要涉案人,正是因為孫某青與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計蘇某愛的合謀,導致了公款遭受巨額損失。

  一則罰單牽出1.3億元公款挪用大案

  1月10日,金融監管總局甘肅監管局公布的一則罰單顯示,某國有大行甘肅甘南分行合作市支行及5名責任人遭到處罰,具體違法違規事實包括,孫某青、楊某喜挪用公款,某國有大行合作市支行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上述罰單顯示,依據有關法律,對該銀行處以罰款30萬元,對時任甘南分行行長史某華、時任甘南分行副行長牛某海予以警告;對時任合作市支行行長劉某琳警告并罰款5萬元;對合作市支行副行長楊某喜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10年;對時任合作市支行廣場分理處主任孫某青處以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的處罰。

  券商中國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上述罰單提及的銀行職員孫某青正是這一案件的主要涉案人。

  孫某青挪用公款罪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孫某青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1年2月10日被合作市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同年4月被合作市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因患上疾病,孫某青2022年1月7日和11月17日,兩次被法院取保候審。

  孫某青的一審刑事判決書也讓該案的另一涉案人蘇某愛浮出水面。判決書顯示,2014年12月,時任甘肅省合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下稱“合作市房管局”)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戶會計的蘇某愛,利用自身經手、管理合作市房管局財務的職務便利,擅自將房管局10張空白轉賬支票和支付密碼先后提供給孫某青。而這也成為了日后孫某青挪用資金過程中,關鍵的“鑰匙”。隨后,一起1.31億元公款挪用大案,在此后6年里悄然發生,直至2021年2月才東窗事發。

  二人合謀,挪用安居工程款

  梳理孫某青判決書可以了解到,這則挪用公款案件,最早發生于2014年12月。

  彼時,該案當事人之一的蘇某愛,是合作市房管局負責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戶的會計,面對專戶里億元級的資金,蘇某愛動起了歪心思。

  裁判文書顯示,蘇某愛利用自己經手、管理合作市房管局財務的職務便利,找到了當地某國有大行支行工作人員——孫某青,而后者此后還成為了支行營業室主任。

  經法院審理查明,蘇某愛找到孫某青后,擅自將合作市房管局10張空白轉賬支票和支付密碼先后提供孫某青。此時,孫某青則利用自己銀行工作人員審核票據、轉賬結算等業務便利,以“支付工程款、拆遷款、拆遷安置款”等為理由,把房管局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戶里的資金,分多次轉入了孫某青所控制的個人銀行卡賬戶中。

  據孫某青供述,當時他利用蘇某愛提供的支付密碼、蓋好房管局財務印鑒的空白支票、密碼器,結合自己的職務便利,用提供假的余額對賬單、明細對賬單等手段,分10次以工程款、拆遷款、拆遷安置款的名義將合作市房管局近1.31億元資金轉入了多個私人賬戶。

  蘇某愛、孫某青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證實了每一筆挪用孫某青明知是公款,也知道款項去向。

  例如,有聊天記錄顯示,孫某青問蘇某愛“你們零余額賬戶有沒有錢,幫我完成三季度任務”,蘇某愛則表示有3000萬元可以轉到前者賬戶里,孫某青要求“下來的時候把支付密碼器帶上”。還有聊天記錄顯示,蘇某愛和孫某青相互稱為“利益共同體”。

  值得注意的是,身為銀行工作人員的孫某青,在拿到這些巨額資金之后,大部分用于完成其本人或他人的個人存款任務、貸款任務、理財任務、證券任務和對公存款任務等。經法院審理查明,另有350萬元和1240萬元分別被其他人員挪用至2家當地公司,用于長期盈利活動。

  涉案者一人因病死亡,另一人獲刑10年

  法院判決書顯示,6年時間里,孫某青和蘇某愛2人累計挪用的公款高達1.31億元,案發時未歸還的數額為1030.1萬元。

  在該案審理期間,身為房管局會計的蘇某愛因病死亡。而被告人孫某青病例資料顯示,他患有糖尿病伴有并發癥、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高血壓等疾病,隨后被取保候審。

  2023年3月2日,孫某青挪用公款一案迎來一審判決。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孫某青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管理、經手公款的職務便利,伙同蘇某愛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性活動,且數額巨大,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情節嚴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成立,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孫某青的刑事責任。

  辯護人提出,孫某青挪用公款數額應當以案發時未歸還的數額(1030.1萬元)認定,法院認為,該辯解意見符合法律規定,予以采納。法院還認為,孫某青主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在案發后積極退賠150萬元,可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由于孫某青與蘇某愛的犯罪行為,導致被挪用的公款680.1萬元至今未追回,給國家造成了重大損失。對此,法院孫某青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10萬元;判決孫某青違法所得63.11萬元繼續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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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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