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銀保監會說,這些行為禁禁禁禁禁禁禁禁禁!
來源:中國銀行保險報
記者 仇兆燕
10月14日,銀保監會發布《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監管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強化對大股東行為的規范約束。
“大股東”,是啥?
《辦法》明確了大股東認定標準。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說:
根據監管實踐,目前中小機構股權普遍較為分散,控股股東很少,大量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股東只能按照主要股東(5%)的標準實施監管,從而出現監管不足。
因此,為增強監管效率和精準性,《辦法》將控股股東和部分需要重點監管的關鍵少數主要股東一并界定為“大股東”,并提出更為嚴格的監管標準。
具體來看,《辦法》主要從持股比例、對金融機構的影響等角度對大股東進行認定。
其中,持股比例標準根據各類銀行保險機構的股權結構集中度分為15%、10%兩檔,同時,實際持股最多的股東也認定為大股東。
對金融機構的影響則是以提名董事數量和董事會意見為認定標準。
這9種行為,禁止!
《辦法》從持股行為、治理行為、交易行為、責任義務等四個方面嚴格規范和約束大股東行為。
持股行為
強調大股東應當以自有資金入股,股權關系真實、透明,進一步規范交叉持股、股權質押等行為。
治理行為
要求支持獨立運作,嚴禁不當干預,支持黨的領導與公司治理有機融合,規范行使表決權、提名權等股東權利。
01
嚴禁不當干預
《辦法》明確列出了9種屬于不正當干預或限制的行為:
1
對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設置前置批準程序;
2
干預銀行保險機構工作人員的正常選聘程序,或越過股東(大)會、董事會直接任免工作人員;
3
干預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績效評價;
4
干預銀行保險機構正常經營決策程序;
5
干預銀行保險機構的財務核算、資金調動、資產管理和費用管理等財務、會計活動;
6
向銀行保險機構下達經營計劃或指令;
7
要求銀行機構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8
要求保險機構開展特定保險業務或者資金運用;
9
以其他形式干預銀行保險機構獨立經營。
《辦法》相關規定旨在防范大股東通過違規方式干預公司經營,而對大股東在法律法規和監管制度規定范圍內,通過公司治理程序正當行使的股東權利,監管部門均予以支持和鼓勵。
02
規范行使表決權、提名權等股東權利
《辦法》統一銀行保險機構的監管標準,明確:
1
股權質押比例超過50%的大股東不得行使表決權。
2
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股東(大)會,但代理人不得為股東自身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所提名董事和監事以外的人員。
3
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不得接受非關聯方、一致行動人的委托參加股東(大)會。
當前,違規股東往往通過表決權委托,變相轉移股東權利、超比例持股。因此,《辦法》的上述規定是為避免大股東通過私下協議規避監管,謀取銀行保險機構控制權。
交易行為
《辦法》從大股東角度明確交易的行為規范以及不當關聯交易表現形式,要求履行交易管理和配合提供材料等相關義務。
責任義務
進一步明確大股東在落實監管規定、配合風險處置、信息報送、輿情管控、資本補充、股東權利協商等方面的責任義務。
董事會承擔股權管理的最終責任
《辦法》進一步壓實銀行保險機構股權管理的主體責任,明確董事會承擔股權管理的最終責任,董事長是處理股權事務的第一責任人。
《辦法》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加強股權管理和關聯交易管理,重點關注大股東行為,并建立大股東權利義務清單、信息跟蹤核實、定期評估通報等機制,對濫用股東權利給銀行保險機構造成損失的大股東,要依法追償,積極維護自身權益。
《辦法》施行后,對現有不符合要求的股東行為,例如股權質押超比例、高管交叉任職等如何規范?
該負責人表示,按照“新老劃斷”原則,對新發生的股權質押超比例、高管交叉任職等行為,按照《辦法》規定,從嚴要求,從嚴規范。
對《辦法》實施前發生的類似情形,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和大股東有序清理、只減不增,逐步規范。
責任編輯:陳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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