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潘玉蓉
征信在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銀行查過?網上廣為傳播的一則吐槽信息引起熱議,背后是手機應用程序(APP)在搜集個人信息和授權方面大打擦邊球的行為,引發人民對隱私的擔憂。
好消息是,對于互聯網公司和金融機構,11月1日實施的《個人信息保護法》、2022年元旦實施的《征信管理辦法》將更充分地落實“告知-同意”原則,信息采集混亂的現象有望減少。
誰在查看征信?
日前,一位網友在網上稱,去銀行打印個人征信的時候,發現一家互聯網銀行在9月28日查過其征信,查詢原因為“法人代表、負責人、高管等資信審查”。該網友稱,自己和這家銀行沒有業務來往,“在本人沒有授權的情況下,為何無緣無故就查詢呢?”
個人征信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查?此事在網上引發討論。有人猜測,上述網友可能不小心點過該行貸款申請頁面,或者進行過相關業務的申請,但是沒有留意其中包含了授權金融機構查詢征信的條款。
事情真相如何?證券時報記者試圖聯系了解情況,但是未獲回復。不過,記者從接近上述互聯網銀行的人士處了解到,該行有一款針對小微企業的貸款產品,如果申請該業務,在得到授權的情況下,會對企業法人代表、負責人、高管等資信審查。因此,不排除上述網友屬于這種情況。
多位銀行內部人士也對記者表示,缺少授權的可能性比較低,金融機構合規管理嚴格,一旦出現授權上的瑕疵,可能面臨很重的罰單。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孟博表示, 征信活動不僅關系到信息主體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還可能涉及國家秘密。
據人民銀行長沙支行征信管理科總結,個人信用報告“查詢記錄”中的查詢原因一般有6種:
一是個人申請信用卡或者貸款的時候,放貸機構經個人書面同意后,以“信用卡審批”或者“貸款審批”的名義查詢個人的個人信用報告。
二是給個人發放了信用卡或者貸款的機構,在業務存續期間,以“貸后管理”的名義定期或者不定期查詢個人的個人信用報告。
三是在個人為他人提供擔保時,經個人書面同意后,放貸機構以“擔保資格審查”的名義查詢個人的個人信用報告。
四是如果個人是企業負責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員,在企業申請貸款時,放貸機構經個人書面同意后,以“法人代表、負責人、高管等資信審查”的名義查詢個人的個人信用報告。
五是金融機構在審核特約商戶開戶申請時(例如申請POS機),經個人書面同意后,以“特約商戶實名審查”的名義查詢個人信用報告。
六是征信系統接入機構在處理本人提出異議申請后,進行異議核查,也會查詢個人信用報告。
查詢告知環節有待加強
APP打開頁面一攬子授權、過度收集個人信息、強制同意……這些侵害個人信息權益的行為在應用程序上屢見不鮮。消費者誤點網頁、在不注意的時候授權,“告知環節”是問題和爭議最多的地方。
孟博表示,根據《征信業管理條例》規定,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之外,向征信機構查詢個人信息的,應當取得信息主體本人的書面同意并約定用途,征信機構不得違規提供個人信息。在采用格式合同條款取得個人信息主體同意的,應當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體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體的要求作出明確說明。
不過,在實際操作中,不少APP利用格式條款夾雜相關授權的做法仍然很常見,也時常引發投訴。
今年9月通過的《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將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以《征信管理條例》為上位法,進一步強化了對征信機構、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的合規要求。《辦法》強調實操層面對個人信息主體知情權的保護。根據規定,征信機構提供信用報告等信用信息查詢產品服務的,應當客觀展示查詢的信用信息內容,并對查詢的信用信息內容及專業名詞進行解釋說明;提供畫像、評分、評級等評價類產品和服務的,應當建立評價標準,不得將與信息主體信用無關的要素作為評價標準。
《個人信息保護法》將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作為信息保護領域的上位法,它結束了國內沒有專門規范使用個人信息的法律、過去相關條款散落于不同的法律法規的局面。
《個人信息保護法》遵循“告知-同意”的個人信息處理規則,采集個人信用信息應當采取合法、正當的方式,遵循最小、必要的原則,不得過度采集等。比如,若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向個人進行信息推送、商業營銷,應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或提供便捷的拒絕方式;處理生物識別、醫療健康、金融賬戶、行蹤軌跡等敏感個人信息,應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對違法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用程序,責令暫停或者終止提供服務等等。
可以預期,新規將居民個人信息置于更安全的環境下。
責任編輯: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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