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驚呆金融圈!國有大行“落馬”副行長與兒子共同受賄,600萬元現金藏衣柜!90后兒媳還狂買法拉利、賓利、愛馬仕…
來源:行長要覽
“落馬國有大行副行長與兒子共同受賄!90后兒媳狂買豪車奢侈品。”
又見銀行大案!這次是作為某國有大行重慶分行副行長的公公受賄,90后兒媳幫忙“洗錢”。
從操作手法上看,作為兒媳的張某,利用公公謝某受賄的贓款大肆購買愛馬仕、香奈兒、梵克雅寶等奢侈品以及法拉利、賓利、瑪莎拉蒂等豪車。為了掩人耳目,還和丈夫一起將3個合計裝了超過600萬元現金的行李箱藏在娘家的衣柜中。
副行長與兒子共同受賄
90后兒媳狂買豪車奢侈品
裁判文書顯示,本案被告人張某出生于1990年8月,大學文化,于2019年6月被刑拘。她的公公謝某曾是某國有大行重慶分行副行長。
2013年至2018年期間,謝某和兒子謝某1,利用謝某擔任原某國有大行重慶分行副行長的職務便利,大量收受重慶某某醫(yī)藥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某的財物。
在2015年至2018年期間,張某明知丈夫和公公受賄收受大量財物,仍然與丈夫謝某1使用受賄所得款項,大肆購買法拉利、賓利、路虎、瑪莎拉蒂等豪車,以及愛馬仕、香奈兒、梵克雅寶、連卡佛、諾悠翩雅、迪奧等品牌奢侈品。
此外,法院查明,在2017年11月17日,張某明知原在劉某名下的一輛價值人民幣92.32萬元的沃爾沃XC90黑色越野車系謝某受賄所得,仍配合謝某、謝某1將該車過戶至自己名下。后于2018年10月25日與謝某1以人民幣51萬元的價格將該車輛變賣,賣車款供張某自己使用。
三個拉桿箱裝著600多萬現金
全部藏在娘家衣柜中
2018 年 7 月,張某與丈夫從謝某處得知,行賄的董事長李某被重慶市監(jiān)察委員會留置調查。于是,張某伙同丈夫,陸續(xù)將用受賄所得贓款購買的奢侈品部分變賣,獲贓款人民幣 584.9 萬元。
張某夫婦將其中現金 300 萬元裝入一拉桿箱,由張某轉移至其父母家中的衣柜藏匿。同時,謝某1還在同樣的地方藏匿了另一個裝有 300 萬元受賄款的拉桿箱。
之后,張某將其中部分現金用于歸還某某集團借款、購買奢侈品等開支。
2019年4月25日,重慶市公安局在搜查時,上述兩拉桿箱內還剩余贓款人民幣414.5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警方在衣柜中還搜到了第三只行李箱。里面也都是謝某受賄得來的財物,包括:6.42萬美元、10.19萬元人民幣、港幣3430元、銀行卡30張、銀行存折11本、保險合同4份、企業(yè)自建房轉讓合同2份、機動車登記證書1本、二手車銷售統一發(fā)票1張、某銀行定期存單4張、某銀行基金購買憑證1張、某基金開戶憑證1張、某銀行基金申購繳款憑證1張、某銀行基金認購存取款憑證1張等物品。
原來,2011年至2017年期間,謝某在每年中秋節(jié)、春節(jié)宴請時陸續(xù)收受重慶某某有限公司時任總裁、董事長涂某好處費人民幣11萬元、美元10萬元(折合人民幣63.74元)。2018年10月初,在明知謝某交給保管的黑色拉桿箱內有受賄所得財物的情況下,張某和謝某1仍予以保管,后將其轉移、藏匿于張某父母位于重慶市渝北區(qū)衣柜內,直到東窗事發(fā)。
謝某已于2019年落馬
被通報“對子女失管失教”
2019年4月11日,重慶市紀委監(jiān)委網站顯示,據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駐中國工商銀行紀檢監(jiān)察組、重慶市紀委監(jiān)委消息,謝某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jiān)察調查。
公開資料顯示,謝某出生于1957年9月,四川大竹人,在某國有大行度過了大部分職業(yè)生涯。2006年12月起升任某國有大銀重慶市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直至2017年10月退休。
2019年10月,重慶市紀委監(jiān)委網站顯示,謝某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違法發(fā)放貸款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jié)嚴重,應予嚴肅處理。給予謝某開除黨籍處分,按規(guī)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所得。并將謝某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通報顯示,經查,謝某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政治上蛻化變質,搞團團伙伙、拉幫結派,對黨不忠誠不老實,搞兩面派、做兩面人,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違規(guī)收受禮品、接受宴請,公車私用;不按規(guī)定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違規(guī)從事營利活動;生活上腐化奢靡,家風不正,對子女失管失教、放任縱容;經濟上貪婪無度,與不法私營企業(yè)主沆瀣一氣,甘于被“圍獵”,直接插手、干預信貸項目審批,大搞權錢交易,違法發(fā)放貸款,嚴重破壞任職金融機構的政治生態(tài)。
數罪并罰獲刑四年
2020年7月,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張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窩藏,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且系情節(jié)嚴重;明知是貪污賄賂犯罪的所得,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而提供資金賬戶,消費套現,其行為還構成洗錢罪。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70萬元。
后張某提出其沒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故意,被動參與犯罪,在犯罪中處于從屬地位,所起作用小,系從犯;原判未對其合法收入進行劃分,犯罪金額認定有誤;原判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改判。
二審法院認為,張某的供述、謝某的證言、搜查筆錄及扣押物品清單等證據證實,張某明知謝某交其保管的財物系犯罪所得,仍將該財物窩藏在其父母家中,認定其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同時,張某及辯護人提出張某被動參與犯罪,在犯罪中處于從屬地位,所起作用小,系從犯的意見與審理查明的張某具體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參與洗錢的犯罪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最終,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作者:許一陳
責任編輯:潘翹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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