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驚呆!夫妻離婚分割330萬房產,為何男方僅得2.8萬?法院判了,原因竟是……
記者:畢陸名
沒有家暴,沒有出軌……就是和平離婚,可雙方在離婚分割市值330萬房產時,男方最終只分到了2.8萬余元,這是為啥?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審結了這起離婚糾紛案。讓我們一探究竟。
夫妻離婚分割330萬財產
結婚三年的小麗(化名)和阿強(化名)夫妻感情漸漸出了狀況,總因為一些雞毛蒜皮的瑣事爭吵。很快忍受不了的阿強搬離了這套房屋,兩人自此開始分居生活。2020年小麗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離婚,并對夫妻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
一審法院在協調無效,夫妻分居兩年后支持了小麗的離婚訴求。兩人名下有一婚后購置的房產,購買價值為170余萬元,其中首付100余萬元由小麗的母親出資,剩下70余萬元則由小麗和阿強共同申請公積金貸款進行支付。辦理房屋登記時,產權登記在了小麗和阿強名下,且做了按份共有的產權登記,之后夫妻二人共同償還貸款。
這套房產現市330萬元,剩余貸款金額50余萬元。當年兩人將產權登記為按份共有,其中小麗占99%的份額,阿強占1%的份額。
一審法院認為這套房屋的房款由100余萬元首付款和70余萬元貸款組成,在小麗母親出資占一半多比例情況下,阿強僅分割房屋1%,與其對房屋貢獻嚴重不符,有失公允,遂以房屋產權登記為基礎,綜合考慮后,判令這套房屋歸小麗所有。在扣除目前剩余貸款后,小麗支付阿強房屋折價款共計50萬元。
支付給男方2.8萬!
小麗不服判決,并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為房屋產權登記為夫妻二人按份共有,是夫妻二人對共同財產的約定,離婚分割財產應當依約定按份處置。這份約定是合法有效的,按約分割不應認定為有失公允。
阿強表示當時兩人按份共有是以婚姻關系維系為前提的,是為了安撫小麗的父母,并不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動產登記簿不是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故要求維持一審判決。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這套房屋是小麗和阿強婚后購買的,且作了按份共有的產權登記,由此可見,二人對這套房屋的產權歸屬達成了按各自比例共同共有的協議。上述房產登記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有關夫妻財產分別制的規定,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應按照此項約定執行。
且民事主體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才屬公允。因此,對這套房屋的分割,不應當違背二人產權登記時自愿達成的共同協議,應當以按份共有比例依法進行分割。
最終,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小麗和阿強離婚,房屋歸小麗所有。在扣除目前剩余貸款后,改判小麗支付阿強房屋折價款2.8萬余元,剩余貸款由小麗歸還。
法官說法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副庭長、本案主審法官王列賓指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財產制,是指法律允許夫妻雙方用協議的方式,將某項或者某些財產確定為一方所有或雙方分別所有的制度。約定一經生效,夫妻雙方即應按約定的內容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本案中雙方在房屋產權登記時按份共有,這項約定合法有效,故依據民事主體應遵循自愿原則的民法基本原則,改判按產權登記比例分割房屋。
案外延伸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組織、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房屋按份共有是指兩個及以上的單位或個人按照各自的占有份額,分別對共同所有的房屋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這個份額并不是指把共有房屋劃分為若干份,各自擁有單獨部分的所有權,而是共有人對房屋整體按照份額享有權利和義務。
房屋共同共有是指兩個及以上的單位或個人對同一房屋平等的,不分份額的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共同共有一般基于一定的關系而產生。如:夫妻、家庭等。各共有人對共有的房屋的權利是平等的,每個共有人都不能排斥其他共有人使用權利。共同共有中,共有房屋是不分份額的,只有在共有關系終止時,才能進行劃分。
責任編輯:陳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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