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涉案超6.3億!最高檢通報某犯罪團伙利用虛擬貨幣非法吸取公眾存款案
1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以“充分發揮檢察職能 推進網絡空間治理”為主題的新聞發布會,發布檢察機關推進網絡空間治理典型案例。
時某祥等15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
一、基本案情
亞泰坊傳銷組織部分會員層級
2017年12月,時某祥謀劃成立亞泰坊傳銷組織,委托深圳華某未來科技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趙某寶等在互聯網上搭建亞泰坊傳銷平臺。2018年上半年,時某祥等人通過召開會議、路演、微信群等方式公開宣傳平臺獎勵制度,在宣傳過程中假借國家“一帶一路”政策,虛構海外投資項目,在無任何實際經營活動的情況下,謊稱境外金融公司授權平臺發行亞泰坊幣,可信度高、收益高。投資者如要投資亞泰坊幣,需要通過上線會員推薦并繳納會費,才能成為亞泰坊平臺的會員。會員按照推薦發展的順序形成上下層級關系,可發展無限層級,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會員的投資提成作為主要收益方式。同時,時某祥安排組織成員在境外某數字資產交易平臺上線亞泰坊幣進行公開交易,并用收取的會費控制亞泰坊幣在平臺上的交易價格,制造投資亞泰坊幣可以賺錢的假象。
截至2018年6月11日,亞泰坊平臺共有會員賬號41萬余個、會員層級108層,收取會費共計人民幣6.3億余元。此外,2018年4月,時某祥套用亞泰坊平臺組織架構,發展“碼聯天下”傳銷平臺會員,涉案金額共計人民幣1.8億余元。
二、訴訟過程
2019年6月,江蘇省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時某祥等15人及深圳華某未來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開庭。圖為庭審現場。
2018年10月20日,江蘇省鹽城市公安局直屬分局以時某祥等15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移送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9年1月15日,以深圳華某未來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補充移送審查起訴。2019年2月21日,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對時某祥等15人及深圳華某未來科技有限公司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提起公訴。2019年11月8日,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判處時某祥、趙某寶等1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六年十個月不等,并處罰金;判處深圳華某未來科技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對扣押、凍結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宣判后,時某祥等12人提出上訴。2020年4月23日,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上訴人時某祥等4人撤回上訴,駁回其他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一)依法嚴厲打擊以金融創新為名實施的新型網絡犯罪。近年來隨著區塊鏈技術、虛擬貨幣的持續升溫,一些犯罪分子打著金融創新的旗號,假借國家對外政策,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迷惑性很強,危害性巨大。檢察機關辦理此類案件,要堅持“穿透式”審查理念,結合行為方式、資金流向、盈利模式等,分析研判是否符合國家法律規定,準確區分金融創新與違法犯罪。構成犯罪的,依法嚴厲打擊。
(二)準確認定傳銷活動行為本質。隨著網絡技術發展,傳銷活動借助網絡技術,作案更加便捷,傳播速度更快。但歸根結底,傳銷的本質特征沒有變,仍然是要求參加者繳納會費或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檢察機關在辦理此類案件時,要揭開“網絡”“技術”外衣,認清行為特征,依法準確認定傳銷犯罪。
(三)提高風險防范意識,謹防各類投資陷阱。在層出不窮的新技術、新概念、新渠道面前,廣大群眾切忌盲目跟風。要深入學習國家法律和相關政策,充分了解投資項目,合理預期未來收益,合理控制投資風險,謹慎作出投資決定,遠離傳銷組織和非法集資活動,一旦發現上當受騙,應立即退出、及時報案。
責任編輯:潘翹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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