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億元在招商銀行“消失” 網秦無限申請法院國家賠償

6億元在招商銀行“消失” 網秦無限申請法院國家賠償
2021年01月20日 19:14 新浪財經綜合

  原標題:上市公司在招商銀行存的6億元沒了…

  來源:中經財富

  “小偷請你把業主攔在門外,業主拼命跟你講,小偷要偷東西,結果你還是要幫小偷攔住業主,小偷得手了,6億元不見了。找你賠的時候,你卻讓業主先去找小偷,找不到小偷再來找你。你可是法院啊,別人如何經得起你用公權力這么胡亂折騰呢?”知名投資人郭力麟覺得整件事都很怪誕。

  這是一起罕見的訴訟:網秦無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秦無限”)認為,海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淀法院”)保全中存在違法行為,導致其銀行賬上6億元現金被人盜走。網秦無限在聽取江平教授、應松年教授、劉心穩教授等法學泰斗的專家論證意見之后,向海淀法院提起國家賠償的申請。

  2020年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一中院”)認為,在“窮盡其他司法救濟途徑”之前,不應先啟動國家賠償程序。律師認為這一說法并無法律依據。而北京一中院審理過程中,海淀法院并未答辯。早前,該院曾以“拿不到立案號”應對企業訴求。

  網秦曾被譽為“中國第一家成功登陸美國紐交所的移動互聯網企業”,但隨著原管理層史文勇等人被曝出合謀挪占公司資金與財務造假、創始人林宇指控原董事長史文勇對其進行綁架、股價接連暴跌等事件發生,2018年底,網秦被紐交所要求退市。危局之下,作為指定接管人,郭力麟于2019年4月出任網秦無限法定代表人。

  消失的6億元

  6億多元現金,躺在網秦無限的招商銀行賬戶里,原本是令人踏實的一件事——員工、債權人、投資人都要依靠這些錢,解決很多迫在眉睫的事情。

  作為指定接管人,郭力麟在2019年4月17日成為網秦無限法定代表人。次日,網秦無限向招商銀行發出通告,通知其這一變化,提出更換預留印鑒,作廢之前密碼及原預留財務辦理人員及授權等,并強調,未經郭力麟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動用賬戶中資金。

  這一舉動的背景是,網秦因被審計師發現存在管理層挪用資金涉及的財務造假,已被紐交所要求退市,郭力麟作為法定接管人,要按照法定程序,對網秦無限的財務等做出新的安排。賬上的6億多元資金,是解決很多問題的關鍵。

  但不可思議之處在于,這些錢消失之前,海淀法院曾對該賬戶的印鑒進行行為保全——即在相關訴訟程序中,不得更換該賬戶的預留印鑒——這與網秦無限所要求的恰好相反。

  向法院申請這一行為保全的,是網秦無限前一任法定代表人許澤民。但彼時,許澤民既非網秦無限的管理層人員,也非股東,但他卻在2019年4月26日向海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將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變為自己。

  海淀法院在5月27日受理該訴訟后,次日,許澤民提交上述行為保全申請,同日,海淀法院作出“35030號保全裁定”:網秦無限立即停止變更其在銀行的法定代表人及公司預留印鑒。而許澤民一方為此提供的,是500萬元的保函。

  網秦無限則向海淀法院進行申訴,并提醒法院注意賬戶資金安全風險。“這一過程中,我們拿到法院出具的協助調查函,去銀行要求查看賬戶余額,但被銀行拒絕,銀行聲稱只接受法官的調查,我們把這一情況報告給法院,法院卻再未作為。”

  與此同時,網秦無限及其母公司香港凌動智行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凌動智行”)擔心網秦無限賬戶資金的安全,也多次向許澤明、史文勇、招商銀行發出提示與警告,強調未經新任法定代表人郭力麟授權,不得以任何方式轉移網秦無限賬戶資金。

  但法院駁回了網秦無限的申訴申請。至此,行為保全生效。此后,2019年8月22日,海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許澤民全部訴訟請求。網秦無限此時再次申請撤銷行為保全,但卻未被海淀法院準許。

  同年12月24日,北京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許澤民上訴,維持一審判決。至此,許澤民終審敗訴。2020年1月2日,網秦無限再次向海淀法院申請,要求依據這一判決撤銷上述行為保全措施。

  直到半年后的6月5日,海淀法院才將解除保全的裁定書送達銀行,又過了一個多月后,7月13日,該裁定書才送達網秦無限。

  而解除行為保全后,網秦無限在招商銀行的賬戶中僅剩800萬元。網秦無限財務人員調查發現,在行為保全期間,有人用已被通告與公告作廢的印鑒,分30余次,將賬上6.17億元大多數“盜取”走了。

  并且,就在終審判決之后,就連僅剩的800萬元,也被史文勇利用未解除行為保全的“窗口期”,進一步申請凍結,理由頗為奇葩:史文勇曾以同方基金名義,收購公司飛流秀色資產,因此拖欠網秦17.7億元收購款、飛流科技尚欠公司2000余萬元借款,但他卻以飛流子公司萬普世紀對網秦一筆僅1000萬元借款為訴由,申請凍結網秦無限賬戶資金,這導致后者無法支付員工工資與離職補償,法定代表人郭力麟也因此被限制消費。

  “許澤民申請行為保全,當天就能裁定生效,簡直是及時雨,我們申請解除,法院卻拖延了半年多,使得史文勇在行為保全解除后,能夠有時間尋找訴由,將賬戶僅剩的800萬元資金申請凍結,這也是我們認為法院存在過錯的地方。”郭力麟稱。

  “一年多的時間里,我們再三向海淀法院和主審法官郭齊反映過,提醒他們這種風險,要求他們撤銷行為保全,但是他們都不管,現在錢不見了,我們當然要找法院了。”郭力麟稱,網秦無限隨即向海淀法院提起國家賠償申請,但該院相關人員一直以“拿不到立案號”為由,既不受理也不駁回。

  直到2020年11月30日,因認為海淀法院逾期不答復,網秦無限向北京一中院提起國家賠償申請。并列明海淀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窮盡其他途徑”

  網秦無限在申請國家賠償時,詳列了海淀法院在其中的過錯:許澤明不是公司股東、不能提起與公司利益有關的糾紛訴訟,許澤民當時起訴變更其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屬于惡意訴訟,海淀法院本不應該受理;不慎受理后,海淀法院應駁回其起訴,而不應展開實體審理;錯誤展開實體審理后,海淀法院不應批準許澤明的離奇的行為保全申請。

  而在保全行為中,網秦無限認為,海淀法院雖然準許了保全,但卻沒有查明銀行賬戶余額,如查明內有6.17億元,則應責令許澤民提供足夠擔保,而不是僅僅500萬元保函。

  “行為保全多出現在版權類糾紛中,像我們企業遭遇的這種針對銀行預留印鑒合法變更的行為保全,基本全國都沒有聽說過。這個行為保全實際上剝奪了企業的財務管理權,中斷了企業的自主經營權,使企業無法支付原管理層拖欠的員工工資與社保、無法支付原管理層拖欠的應付款,引發了一系列糾紛和不安定因素,其危害是致命的,法院應該完全意識到這一點才對。”郭力麟稱,網秦無限不斷申請撤銷保全時,曾再三強調過這些,但卻未能說服海淀法院。

  據媒體早前報道,為掩蓋挪用侵占上市公司巨額資金的事實,史文勇等人在2018年12月就著手停發工資、解散員工、并攜帳薄資料等隱匿,郭力麟擔任網秦無限法定代表人之前,該公司已因此遭遇大量勞動爭議與債務訴訟。最終,賬上剩余資金也被人盜取和凍結,致使公司無法以自有資金辦理支付,新任法定代表人因此被牽連、被限制消費。

  “我來北京,不得不要坐30多個小時的綠皮車。公司還有很多債務問題,仍在懸著,包括之前一些員工的工資問題。”郭力麟稱,“我是上市公司由紐約南區法院指定的接管代理人,是來解決公司資產被侵占與員工被欠薪等問題的,類似于,我是救火隊員,但海淀法院卻用行為保全和消費限制令等措施,變相協助了縱火犯、對救火制造了各種形式的障礙”

  據媒體早前報道,郭力麟擔任網秦無限法定代表人之前,該公司曾遭遇多起債務訴訟,最終,因無法使用公司自有資金辦理支付,郭力麟因此被限制消費。

  也因此,申請中,網秦無限認為海淀法院對造成這一切負有責任。應該賠償其6.17億元。此外,該公司也申請撤銷對毫無過錯的新任法定代表人的消費限制令,并認為,海淀法院在該案中,存在個別人失職、瀆職情形。

  北京一中院在2020年11月24日作出決定,駁回了網秦無限國家賠償申請。但有趣的是,7頁紙的決定書中,并未見“賠償義務機關”海淀法院的辯解。“海淀法院就沒有答辯,等于是直接放棄了答辯。”郭力麟稱。

  決定書中,北京一中院除了查明部分事實外,更指出“盜取”行為實際系28次支取,6.17億元被轉至某公司,而該公司被指僅為中間環節,資金最終去向,頗為復雜。

  “本案中,網秦無限認為海淀法院違法采取行為保全措施,應當解除保全措施時遲延解除保全,申請海淀法院國家賠償,屬于國家賠償受案范圍。”決定書稱。

  但決定書又稱:“民事、行政訴訟中的司法賠償應以窮盡其他司法救濟途徑作為國家賠償責任發生的前提條件,即民事、行政訴訟中的司法賠償程序是最后的司法救濟程序,在窮盡其他司法救濟途徑且不能彌補賠償請求人損失之前,不應啟動國家賠償程序。”

  決定書還進一步指出:“網秦無限若認為許澤民申請錯誤的,應當起訴許澤民損害賠償。網秦無限若認為公司銀行賬戶中的資金被轉移不合法,應向下達資金轉移指令的主體起訴損害賠償。在網秦無限未依照前述途徑尋求司法救濟前,其申請國家賠償的條件尚未成就,其賠償申請應予駁回。”

  網秦無限的律師團隊認為,北京一中院這一說法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且這一表述,完全沒有考慮到網秦無限只是一家企業,其并不具備任何強力部門的調查、追責能力,且考慮到企業實際現狀,北京一中院所提及其他途徑,無法實現。

  除了上述因行為保全被盜轉資金網秦無限已提起國家賠償之外,在2017年12月31日的報表中網秦集團擁有的定期存款高達數十億,這些資金不翼而飛,公司財務法務人員調查后發現,這些資金被史文勇團伙挪用侵占殆盡,對于已發現的犯罪線索,網秦無限已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已正式立案偵查。

  據了解,針對北京一中院決定書,網秦無限將提起申訴,認為依照《國家賠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北京一中院應當對海淀法院的財產保全裁定是否違法作出確認,但決定書并未給出答案,且相關法規中并無先“窮盡其他司法救濟途徑”再來申請國家賠償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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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戴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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