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風險處置即將收官 包商銀行進入破產程序
來源:北京商報
北京商報記者 孟凡霞 宋亦桐
發酵一年半之久的包商銀行接管事件即將收官。11月23日,銀保監會正式“官宣”,原則上同意包商銀行進入破產程序,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也在當日裁定受理包商銀行破產清算一案。在分析人士看來,在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特別是中小銀行風險的大背景下,包商銀行案例將成為一個風險處置中可借鑒的樣本,也為中小銀行的審慎經營提出了挑戰。
包商銀行的風險處置已經接近尾聲。銀保監會官網發布《關于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的批復》指出,經研究,原則同意包商銀行進入破產程序。
在監管發聲后不久,來自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發布的信息顯示,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也于同一日裁定受理包商銀行破產清算一案,并指定包商銀行清算組擔任包商銀行管理人。包商銀行的債權人應在2021年1月4日前向包商銀行管理人申報債權。
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布的民事裁定書,11月17日,包商銀行以無法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申請進行破產清算。
在這之前,包商銀行已經發生“無法生存觸發事件”。11月11日,央行、銀保監會發布《關于認定包商銀行發生無法生存觸發事件的通知》稱,在接管期間經清產核資,確認包商銀行已嚴重資不抵債、無法生存。根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認定該行已經發生“無法生存觸發事件”,包商銀行應對已發行的“2015年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二級資本債券”的本金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全額減記。
早在發生“無法生存觸發事件”時,市場就有聲音猜測包商銀行將進入破產清算程序。零壹研究院院長于百程分析認為,按照商業銀行法規定,銀保監會原則同意包商銀行進入破產程序后,將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之后成立清算組,進行具體清算事宜。銀保監會還在批復中提到,包商銀行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開展后續工作,如遇重大情況,及時向銀保監會報告。
包商銀行風險處置對于我國銀行業來說是一個具有重大歷史意義的標桿事件,于百程進一步指出,在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特別是中小銀行風險的大背景下,包商銀行案例將成為一個風險處置中可借鑒的樣本,同時也是在運營的一個警示樣本,對于后續銀行業的監管、金融體系的穩定和建立規范有效的中小銀行公司治理機制,都有重要的啟示意義。
蘇寧金融研究院宏觀經濟研究中心副主任陶金指出,包商銀行的破產盡管被市場所普遍預期,但依然對中國銀行業的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也為中小銀行的審慎經營提供了教訓和提出了挑戰。包商銀行已經嚴重資不抵債,加之之前的債權和業務都已經轉售,清算能夠使金融機構獲得多少實質性的損失挽回,存在較大不確定性。
在利率市場化不斷推進,金融科技轉型步伐不斷提速的背景下,中小銀行所面臨的競爭環境也空前嚴峻,包商銀行接管一事對有序打破剛性兌付,打破規模和牌照信仰,完善金融法律和制度建設具有重大意義,也為后續中小銀行風險處置樹立了標桿。
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博士后郝志運分析認為,從包商銀行一事可看到,商業銀行作為信用中介并不是永遠可以實現剛性兌付,銀行在同業資金融通業務中應回歸市場化定價,擠出無效供給,需要加大我國金融供給側改革的力度。
更有市場人士直言,隨著剛性兌付的打破和《存款保險條例》的實施,今后有銀行破產倒閉也將不再成為新聞。未來我國銀行業的處置框架、監管短板如何升級,才能切實化解中小銀行風險?在陶金看來,風險監管的網絡需要更加細密,增強捕獲和識別潛在風險的能力,是未來監管部門亟需繼續加強的方面,同時對違規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仍然有待進一步加強。
“一方面要加強金融監管特別是對中小銀行的監管,拓寬資本補充渠道,建立風險預警機制,有效防范化解系統性風險。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銀行的市場化退出機制,推進中小銀行破產清算資產定價市場化,完善問題銀行的恢復處置計劃。”郝志運如是說道。
責任編輯:王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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