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獨家丨分歧的判例:兩地方法院回調民間借貸利率上限, 15.4%不適用于持牌金融機構
圍繞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的界定,地方法院的判例出現了分歧。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從裁判文書網發現,近日其披露的兩則裁判文書里、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對持牌消費金融機構、保險機構的借貸及保費追償糾紛判決里,均按年化利率24%計算利息與罰息,沒有遵循新的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新規(15.4%,即4倍LPR,下稱《新規》)。
具體而言,一個判例是中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起訴逾期借款人陳某與朱某,要求兩人按年化利率24%償還個人借款本金利息與逾期滯納金,獲得連云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的支持。
另一個判例是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起訴張某,向后者按年化24%利率追償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相關違約金(主要是逾期保費與代償理賠款),同樣得到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改判支持。
而此前,也在《新規》實施之后,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披露一份判決文書,內容為平安銀行溫州分行與個人洪某的借款合同糾紛案。平安銀行按年化利率24%主張收取洪某的利息、罰息和復利,而法院予以駁回,最終以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計算。而此案是最高法院發布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下調至4倍LPR新規后首例判決。此判例曾引起了業界較大討論。
持牌金融機構選擇觀望
記者多方了解到,目前不少銀行、持牌消費金融機構與小貸公司對是否將借貸利率調回至24%,均持觀望態度。他們主要擔心地方法院可能存在新老劃斷式的判決。即《新規》出臺前所發生的借貸糾紛仍按24%計算逾期利息,反之《新規》出臺后所發生的借貸糾紛則按15.4%計算逾期利息,由此給自己帶來新的業務操作煩惱。
在發現近日多地法院按24%利率進行借貸糾紛判決后,一家銀行信用卡機構產品總監動了“將信用卡分期業務利率從15.4%調回24%”的念頭。
“畢竟,15.4%利率上限對信用卡分期業務盈利的負面沖擊較大。”他告訴記者,由于信用卡還款存在約50天的免息期,等于銀行在這段時間內不得不承擔相應的資金成本,若分期業務利率再降至15.4%,整個業務的營收壓力進一步走高,稍有不慎就陷入虧損窘境。
“其實,能真正發生利息收入的分期業務占比僅有約50%,意味著信用卡機構一半業務在消耗資金成本,盈利壓力可想而知。”這位銀行信用卡機構產品總監指出。但是,他的上述建議很快被駁回——銀行高層建議他先去了解同行是否將貸款利率調回24%,再考慮是否跟進調高利率。
經過一番了解,他發現不少銀行將借貸利率調回24%,都選擇了觀望。
一家民營銀行零售業務部門主管坦言,目前他們不但將個人消費貸款利率上限調低至15.4%,還要求與他們合作開展助貸業務的第三方互聯網消費金融機構必須將助貸產品綜合融資成本降低至15.4%以內。
“所幸的是,目前15.4%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屬于APR口徑,在用戶選擇等額還款的方式下,通過提前收回部分貸款本金循環放貸,我們內部收益率IRR仍能達到約27%,基本能邁過盈虧平衡這道坎。”他告訴記者。但是,這種略有盈余的狀況出現,很大程度歸功于近日催收部門催收回款率有所提高。隨著新的貸款利率被降至15.4%,若疫情反復導致不少借款人無力按時還款觸發壞賬驟升,他所在的銀行零售信貸業務很快會陷入虧損困局。
“其實,我們也是走一步看一步——若其他銀行將借貸利率調回24%,我們肯定會迅速跟進。”這位民營銀行零售業務部門主管坦言。
記者多方了解到,目前個別銀行已將貸款利率悄悄調回24%。究其原因,近日金融監管部門高層在談及消費者保護領域所存在的六類亂象時,提到“個別消費金融公司息費過高,強制搭售保險,部分客戶綜合融資成本超過24%,甚至接近30%”。
此番表態被他們解讀為“金融監管部門依然將24%視為借貸利率上限”,因此悄然將借款利率調回24%。
一家悄悄調回借款利率的銀行零售業務部門人士向記者透露,其實他們僅僅是針對信貸風險偏高的申請人采取了24%年化利率上限,多數借款人依然給予最高15.4%年化利率,因為他們擔心大范圍將年化借款利率調回24%,會觸發變相調高小微企業個體戶融資成本的爭議。
法院內部的判決分歧
“可能無形間預示了地方法院不再將《新規》適用于持牌金融機構。”圍繞江蘇和河南兩家法院的兩個判例,一位城商行零售部門主管向記者透露,對于是否將借貸利率從15.4%調回至24%,他所在的城商行依然相當謹慎。原因在于,這家銀行依然擔心當地金融監管部門認為上述行為會變相抬高小微企業借貸融資成本并加以遏制。
一位熟悉《新規》出臺過程的知情人士向記者透露,此前金融監管部門與最高法院圍繞持牌金融機構是否適用《新規》有過溝通,前者曾建議將持牌金融機構豁免,而最高院經過綜合評估,認為《新規》只適用于民間借貸機構,持牌金融機構不涉及。——不過目前并無更多證據證實這一說法。
值得注意的是,近日多家地方法院按24%利率進行借款糾紛官司判決,與他們對《新規》相關條款理解加深息息相關。不過,也存在一些地方法官對《新規》的解讀存在分歧。
一家地方法院法官向記者表示,她的解讀是,此前《新規》相關條款顯示4倍LPR借款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只適用于民間借貸機構,持牌金融機構不涉及。因此他們在開展借款糾紛官司判決前,首先會明確涉案金融機構是否屬于持牌金融機構,再決定是否引用《新規》相關規定判決。
這位法官表示,部分法官依然傾向“相比民間借貸機構,持牌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應受到更嚴格的約束”。究其原因是,他們發現不少持牌金融機構的貸款年化利率不到12%,因此引入《新規》相關條款并無不妥。
而多位長期從事民間借款糾紛官司的律師則表示,目前他們比較擔心的,是部分地方法院可能采取新老劃斷式的判決,即《新規》出臺前所發生的借款糾紛官司,只要涉及持牌金融機構,均按24%利率進行判決;反之《新規》出臺后所發生的借款糾紛官司,即便涉及持牌金融機構,也按4倍LPR(15.4%)判決。
在他們看來,如何統一地方法院截然不同的判決尺度,仍需要最高法院針對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新規出臺更細致的操作指引。
“在執行15.4%借貸利率上限后,不少信貸風險相對較高的個體戶與小微企業主都被拒之門外,反而加劇了他們融資難問題。”一家持牌消費金融機構業務主管向記者直言。
“對于持牌金融機構希望金融監管部門能出臺措施明確暫不調整借貸利率(針對部分持牌金融機構將24%借貸利率調低至15.4%),后者尚未作出明確表態。”他指出。
責任編輯:張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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