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通過網上銀行盜走客戶500多萬 廣州農商行一大堂經理因盜竊罪被判13年半
來源:新華融媒看財經
作者:李娜 彭鑫
7月17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曾任廣州農商銀行越秀支行大堂經理陳某盜竊二審刑事裁定書。
原審法院認為,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民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之后陳某不服,并提出上訴。最終二審法院沒有采納陳某的上訴意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4年至2017年,陳某受廣東銀雁服務外包有限公司指派,到廣州農商銀行越秀支行任大堂經理。期間陳某利用幫助銀行客戶購買理財產品的工作便利,非法獲取客戶的銀行U盾及銀行交易密碼,然后通過被害人的銀行U盾及銀行交易密碼對被害人的賬戶進行掌控,秘密將被害人陳某銀行賬戶內的人民幣3943787.92元、被害人盧某銀行賬戶內的人民幣18萬元、被害人溫某銀行賬戶內的人民幣40萬元、被害人陳某銀行賬戶內的人民幣48萬元轉至自己控制的銀行賬戶內據為己有。
經公安機關偵查,于2018年4月12日將陳某抓獲歸案,但贓款均已被其揮霍。
原審法院認為,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民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
一、陳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罰金十萬元。
2、 責令陳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內退賠違法所得5003787.92元給各被害人。
陳某對判決不服,提出上訴。陳某表示,是客戶主動跟自己說了密碼,其網上的每一筆轉賬都是得到客戶授權同意的,是客戶私底下委托其理財的。同時,自己也不是盜竊,是挪用資金,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罪名不符,量刑過重。
二審法院審理查明,原審認定陳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有原公訴機關在原審庭審當庭宣讀、出示并經質證的證據予以證實,法院予以確認。在二審審理期間,陳某及原公訴機關均未提供新的證據。
關于本案的定性問題,經查,根據法律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行為,盜竊財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即為“數額特別巨大”;而挪用資金罪則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根據以下四點證明陳某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1、廣東銀雁服務外包有限公司提供的勞務合同、員工職業操守、服務承諾書、《大堂經理“十不準”(解讀)》《大堂經理考核標準》等書證以及該公司證人鄧某的證言共同證實,陳某在農商銀行越秀支行擔任大堂經理的主要工作包括,受理客戶的咨詢、產品營銷的咨詢、廳堂的管理及相關服務工作,不能直接幫客戶辦理理財等業務,只能做客戶理財過程中的咨詢、講解等相關工作。
2、經被害人溫某等4人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實,他們曾委托陳某購買理財產品,部分開通了銀行U盾,但設立交易密碼后并沒有告訴過陳某,后資金被陳某轉入他人賬戶。
3、相關的銀行交易明細證實涉案資金的流轉情況。
4、陳某在偵查階段曾供認,其在幫助客戶購買理財產品的過程中,瞞著客戶通過網上銀行將被害人銀行賬戶中的資金偷偷轉到他人賬戶上,再叫他人將錢轉到其個人賬戶上,而陳某拿到錢后,將錢用于加杠桿炒股、澳門賭博。
二審法院認定,陳某在銀行擔任大堂經理,僅負責受理客戶的咨詢、產品營銷的咨詢等工作,他利用擔任大堂經理的工作便利,在幫助銀行客戶購買理財產品的過程中,非法獲取客戶的銀行U盾及銀行交易密碼,通過被害人的銀行U盾及銀行交易密碼對被害人的賬戶進行掌控,秘密竊取各被害人賬戶內的資金,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構成盜竊罪,依法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原審判決認定準確,陳某關于每一筆轉賬均得到客戶的授權同意的辯解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最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張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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