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以房理財”刑事立案后:“有房人”遭“有錢人”仲裁奪房
作者:萬笑天
馮雪薇沒想到,在仲裁庭上,她找來三位證人,以證明整件事都是一個圈套,但結果還是輸了。這位國務院法制辦外事司原副司長發現,輸掉官司后,她將面臨房子被收走的風險。她認為,導致她落敗的,正是她20多年前曾大力支持過的仲裁制度。
“這個仲裁制度是有問題的。一個已經刑事立案的‘圈套’里,我們作為受害者,還提供了那么多證據,包括人證,你應該停下來才對。”馮雪薇告訴《中國經營報》記者,與她一起受騙的多達百人。
幾年前,在業務員天天催促勸說下,馮雪薇成為北京利合濟民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合濟民”)的投資人。這家公司做“以房養老”“物權對接”等理財產品。與眾多同類一樣,最終被證明是一個騙局。利合濟民的法定代表人何寧等相關人員,已被警方控制,但故事卻并未結束。
在刑事推進中,由于《抵押借款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條款,出資人就房產抵押,提出仲裁,要求還錢。也因此,馮雪薇他們正面臨雙重困境:被騙的錢要不回來,自己的房子,卻在仲裁后面臨失去可能。
經其統計,僅在此案中,便有131人報案。馮雪薇他們認為,利合濟民在格式化合同中、整體模式里,均設計有“套路”,這也是其構成刑事犯罪的關鍵。而有曾擔任過法官的仲裁員,既不考慮本案已經被刑事立案,也不調查眾多證據證明出資人和利合濟民之間“隱秘協議”“主協議”問題。“只是高效率、片段化地去做裁案,給受害者帶來二次傷害,而且這個傷害很大。”馮雪薇說。
京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許浩認為,鑒于多人受騙,且已有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當事人可以先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15分鐘”簽訂合同
2017年初,馮雪薇接觸到了利合濟民,在她的記憶中,從這家公司的宣傳運行看不出問題。“以房養老、物權對接,全程透明,這些公開宣傳,對非專業研究投資的人來說,他們的商業模式上似乎找不出來毛病。”馮雪薇說。
加上業務員王志堅持打電話,“無數次的介紹”,兩年過去,2019年3月,馮雪薇考察了這家公司,初步答應了這個項目。業務員告訴馮雪薇,她抵押房產后,利合濟民從銀行或個人手中借錢,出借給需要短期用款的企業,要求對方也要進行房產抵押,即便對方違約,也有保險,“如果真的這樣執行的話,風險并不大”。
宣傳資料稱,利合濟民成立于2009年,是“中國首家陽光化運作民間借貸的服務機構”,是一家集項目融資、借貸擔保、短期墊資、資產管理、投資顧問及金融創新服務于一體的集團化金融服務機構,是一家資金中介機構。
據天眼查資料,利合濟民確實注冊于2009年,最初是一家房地產經紀公司,經過幾次變更,2015年,何寧成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稱變更為北京利合濟民投資有限公司,經營范圍也變更為投資管理、資產管理等。
達成投資意向后,利合濟民帶來了出資人高某。馮雪薇先和高某簽訂《抵押借款合同》。馮雪薇說,利合濟民設計的格式合同里,她是房產抵押借款人,借款期限1個月,她通過利合濟民員工居間人(財務總監陳璐)的賬戶,給出資人支付1.5%的月利息。
馮雪薇與高某此前并不認識。在利合濟民的會議室里,馮雪薇問業務員王志,合同應該寫得準確些,說這筆錢是出資人通過她的賬戶投入利合濟民,由利合濟民給高某利息。王志則表示,公司設計的格式合同不可修改,雙方的時間都不好約,公司保證利息是利合濟民支付。
馮雪薇說,不讓修改這個合同的真實目的,是投入利合濟民做投資理財,“利合濟民并非同時給出所有合同,后續利合濟民跟我還有一個《投資咨詢服務協議》,我想著能在這個合同里作補充說明,結果不行。”簽完合同后,馮雪薇也沒有拿到合同文本。
馮雪薇告訴《中國經營報》記者,自己當時也是麻痹大意了,想著還有一份投資理財協議的合同,有些問題可以之后在里面再補充。大約15分鐘,在業務員的催促下,雙方完成簽約。沒有給馮雪薇留下足夠的時間分析合同,或是找專業的律師評估。
之后馮雪薇認為,事實上,出資人的利息都是利合濟民根據與出資人簽訂的《投資咨詢服務協議》支付的,而她與出資人之間的《抵押借款合同》所寫的“馮雪薇支付出資人利息”是造假的信息。馮雪薇未給利合濟民、陳璐(利合濟民的財務總監)或者高某支付過利息,4~6月份高某的利息是由利合濟民的其他三名員工(并非陳璐)支付。“利合濟民設計這樣的《抵押借款合同》,事實上構成合同詐騙。”馮雪薇說。
隨后出借人高某即打給馮雪薇560萬元,在利合濟民業務員王志陪同下,馮雪薇馬上將錢全部轉到了利合濟民董事長何寧的個人賬戶上。
簽完合同之后的三個月里,馮雪薇都拿到了利息。2019年7月,利合濟民開始欠息,之后雖作出償還承諾但均未兌現。也是在欠息后,高某聯系到馮雪薇,商量如何解決。違約的事馮雪薇曾問利合濟民,這筆錢究竟是怎么用的,也未得到具體說明。“他們說正在融資,給我承諾書說,到9月10日把欠下的利息都給了。”馮雪薇說。
馮雪薇認為,利合濟民以非法集資詐騙為目的,把她作為第三人騙進來,為投資人高某的投資款作房產抵押,但是卻沒有實行銷售宣傳中所說的“物權對接”運作模式,即把高某的房產抵押投資款出借給利合濟民尋找的真正從事生產經營的借款企業、并要求該企業用房產抵押給用房產抵押貸款進行投資的上一家出借人高某。
2019年9月下旬,眾多利合濟民的客戶報案,9月27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以利合濟民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立案調查。2019年10月,董事長何寧等人被逮捕,此后,高某向北京市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
仲裁審理中,馮雪薇罕見地找來了3名證人,希望證明當前仲裁內容所依附的,是一個已被刑事立案的“以房養老”騙局,且另有類似在仲裁程序中的案件,已被中止,因此,該案也應該中止。
更為直接的是,種種證據顯示,在利合濟民涉及的套路中,出資人與利合濟民存在“隱秘協議”。而這個協議在整件事中,扮演著“主協議”角色。其構成的邏輯則是:出資人放款給利合濟民,而利合濟民則騙來了馮雪薇他們的房子,充當抵押物。
多協議組合“套路”
但直到最后,仲裁人員似乎并不在意這一證據,也不愿多聽馮雪薇陳述,并作出了支持高某的裁定。“最終完全沒有聽取我們、證人的東西,也沒有足夠的說理,甚至,仲裁員似乎根本不在意刑事立案這個問題。”
多年前,馮雪薇在國務院法制辦外事司任副司長時,曾力促我國仲裁制度建設,及對外交流,當時在她看來,這種處理糾紛的機制,一是與國際接軌,二則便利高效。但多年后,當她在瑞士日內瓦的國際組織擔任9年國際貿易法律師歸來,無論是仲裁制度,還是投資類企業的誠信,都讓她感到陌生——自己的房子和投資,顯然處于一種完全失守的狀態中。
同樣,也是在業務員長期推銷下,吳鵬(化名)經人介紹參與了利合濟民的項目。出事后,吳鵬發現這次“以房理財”的多份合同包括:他與出資人的《抵押借款合同》、他及出資人分別與利合濟民簽訂的《投資咨詢服務協議》,以及出資人與利合濟民的《債權收購協議》等。
2019年7月17日,吳鵬最先與借款人趙某某簽訂了《抵押借款合同》。在這份合同中,甲方吳鵬作為借款人(抵押人),乙方趙某某是出借人(抵押權人),雙方均委托利合濟民作居間人提供咨詢管理、資金分轉和居間服務。
合同中,借款用途為資金周轉,本金數額300萬元,月利率為本金的2%,借款期限為1個月。合同最后約定,雙方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均申請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
2019年7月24日,吳鵬與利合濟民簽訂的《投資咨詢服務協議》中,甲方吳鵬將300萬元作為委托出借準備金。委托出借投資及委托服務期間為12個月,通過出借投資方式,乙方(受托人)利合濟民為甲方推薦適格借款人,按預期年收益6%計算甲方投資收益,預期收益15000元/月。
趙某某的《投資咨詢服務協議》,簽訂時間為2019年7月12日。甲方趙某某,乙方利合濟民,甲方將194萬元作為委托出借準備金,服務期間為12個月。與吳鵬《投資咨詢服務協議》不同的是,按何種方式計算出借投資收益,趙某某的合同中為,抵押出借投資方式。乙方為甲方推薦含有抵押擔保或質押擔保的適格借款人,按預期年收益5%計算投資收益,預期收益8083元/月。
趙某某在《抵押借款合同》中出借的300萬元來自于四人,趙某某僅出資194萬元,余下的款項由另兩人分別轉入。2019年7月17日,王某某匯入100萬元,當天吳鵬轉出至何寧賬戶。隨后7月24日,趙某某匯入吳鵬賬戶194萬元,利合濟民的財務總監陳璐匯入6萬元。當天,吳鵬再將200萬元轉賬給何寧。
2019年8月9日,趙某某(甲方債權人)還與利合濟民(乙方收購人)簽訂了《債權收購協議》。這份《債權收購協議》顯示,甲方趙某某擁有債務人吳鵬的合法債權,債權數額為194萬元,債權期限從2019年7月24日起,但未寫明截止時間。債權到期后債務人無法履行還款義務,趙某某與利合濟民簽署的投資服務合同到期且有資金需求,利合濟民同意收購。
2019年7月17日,王某某與利合濟民簽訂了《債權收購協議》。該協議主要內容與上述趙某某和利合濟民的《債權收購協議》一致。王某某的《債權收購協議》中寫明,其擁有吳鵬的50萬元債權,債權期限從2019年7月17日起,也未寫截止時間。
王某某在匯給吳鵬的100萬元中,50萬元來源于宋某某。同樣在2019年7月17日,宋某某與利合濟民簽訂了《債權收購協議》,內容與前述《債權收購協議》一致,其中寫明,宋某某擁有吳鵬50萬元債權。
吳鵬在2019年8月收到了利息,不過他發現打入利息的賬戶是陳璐,與當時匯款給他的賬戶一致。吳鵬覺得事情不妥,于是找利合濟民要解除合同。2019年9月,一個自稱是趙某某丈夫的人找上吳鵬家,要他還錢。
2019年10月,趙某某向北京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趙某某的仲裁申請書顯示,仲裁依據為2019年7月17日雙方簽訂的《抵押借款合同》中寫明,若雙方有爭議,均申請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趙某某請求被申請人吳鵬償還借款本金294萬元及利息、違約金等。
仲裁被指“二次傷害”
張浩(化名)的仲裁已被裁輸。在張浩的仲裁中,申請人為陳璐。張浩的律師王曉亮告訴《中國經營報》記者,2019年11月,陳璐被警方逮捕。張浩現已向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
2017年底,經朋友介紹,張浩認識了利合濟民的業務員,業務員向張浩宣傳了利合濟民以房理財的方案,需要把房子抵押獲得貸款。但張浩的房子已有抵押,業務員表示,利合濟民可協調幫助找到貸款公司抵押獲得貸款,然后進行理財。
2018年1月10日,張浩與利合濟民簽訂了《投資咨詢服務協議》,約定張浩購買利合濟民本金為353萬元的理財產品,年息5%,1年后到期。2019年1月28日,利合濟民因未能按期歸還上述理財本金與利息,與張浩簽訂的一份《回款計劃書》顯示,因“利合濟民”自身原因導致未能如期歸還《投資咨詢服務協議》中的353萬元理財本金及利息和罰息,雙方約定了新的還款協議,利合濟民承諾于2019年2月15日前由財務一次性結清欠款。但到期后仍未還款,此后張浩多次找到何寧催促還款,何寧通過其個人銀行賬戶轉賬張浩50萬元。
2019年3月6日,陳璐向張浩轉賬80萬元。張浩稱,前一天何寧告訴他可以還錢,張浩到利合濟民的辦公地后,見到了陳璐,最終何寧承諾當天晚上安排財務人員陳璐還款80萬元,其余的第二天還清。
2019年3月7日,利合濟民的一個經理劉若辰告訴張浩,需要配合利合濟民與財務總監陳璐簽訂一些手續,然后可以還款。張浩與利合濟民簽訂了《承諾書》和《抵押借款合同》。最后張浩只拿到《承諾書》,《承諾書》中約定:利合濟民為歸還欠款,需要張浩配合簽訂《抵押借款合同》,還約定張浩不需要承擔其中的任何責任。張浩與陳璐簽訂了這份《抵押借款合同》。同日,陳璐向張浩轉賬2516957.06元,并且附言“還錢”。
2019年10月10日,張浩接到陳璐電話,要求還錢。2019年10月22日,陳璐依據《抵押借款合同》向北京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
據北京仲裁委員會裁決書,申請人陳璐陳述稱,2019年3月7日,陳璐與被申請人張浩簽訂了《抵押借款合同》,約定張浩向陳璐借款345萬元,仲裁請求為張浩向陳璐返還本金345萬元及利息、違約金等。345萬元除了陳璐的80萬元外,還有其他聯合出資人共8人,345萬元是分兩天支付。8位出資人中的一人是陳璐的代理律師吳丹紅。
張浩認為,《抵押貸款合同》是被申請人為討回理財本金和利息等損失,而被迫與利合濟民簽訂的虛假合同。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事實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可判斷上述合同沒有發生效力。即使《抵押貸款合同》有效,根據《承諾書》約定,其有關責任與被申請人無關,應由利合濟民承擔。被申請人還稱,并未收到申請人的345萬元借款,申請人應當出示相應轉賬憑證。
據裁決書,仲裁庭認為,除何寧于2019年2月28日給付被申請人50萬元外,利合濟民未向被申請人支付剩余款額及利息、違約金等款項。案外人朱某某等人2019年3月7日向申請人轉賬合計265萬元,申請人隨后向被申請人轉賬2516957.06元。對于之間為何存在差額,依申請人在庭審中所述,是由于案外人何寧在之前已向被申請人給付部分款項。
對于借款人系張浩還是利合濟民,申請人在庭審中稱,利合濟民欠張浩的錢,不是利合濟民來還,而是陳璐及其他人員來替利合濟民還錢,但陳璐本身不知情該款項用來還借款。
張浩答辯稱,陳璐向他轉賬,是利合濟民讓陳璐還錢,且2019年3月7日的轉賬中附言“還錢”,此證明該款項并非借款,并且還有與利合濟民簽訂的《承諾書》。之后在張浩申請撤銷仲裁的材料中,有一份2019年3月7日的錄音,錄音中陳璐計算出了相關款項,張浩認為陳璐清楚地指導2019年3月6日和2019年3月7日的轉賬是按《回款計劃書》償還利合濟民拖欠他的款項,陳璐與他之間不存在借款。
還錢的“兩種解釋”
仲裁庭表示,“還錢”附言,結合張浩的其他證據,可作不同理解:如將“還錢”理解為陳璐代利合濟民向張浩清償,即陳璐與利合濟民之間存在代為清償的合意,但本案中尚無用以證明、支持上述解釋成立的補強證據;另一種解釋是“還錢”附言是對該筆賄款用途的記載(對于還款的實際用途,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而陳璐最終收回這筆款項的方式,則是通過利合濟民替張浩清償予以實現,即利合濟民與張浩間《承諾書》中的安排。但陳璐并未在《承諾書》中簽字同意,未牽涉其中,故陳璐仍可請求張浩清償《抵押貸款合同》下的債務。
仲裁庭認為,陳璐出借的資金非源于北京利合濟民,陳璐出借資金是客觀事實,張浩是陳璐出借款的借款人。張浩雖提交相關證據對此予以異議,但張浩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陳璐與利合濟民之間存在借款合意,或者張浩經陳璐同意將其債務轉讓給利合濟民,或者陳璐認可或同意由利合濟民代張浩向陳璐清償,或者陳璐與張浩共同以虛假的意思表示簽訂本案合同。即使被陳璐有《承諾書》,該承諾亦不當然約束陳璐。本案的合同(抵押價款合同)真實、有效。
仲裁庭稱,鑒于本案雙方一致認可陳璐向張浩實際轉款3316957.06元,且合同約定的還款時間已到,張浩應償還該本金。還作出了張浩向陳璐支付利息、違約金等的仲裁。
張浩的律師王曉亮說,在《抵押借款合同》是否成立、生效并全面履行落實上,利合濟民是《抵押借款合同》的中間人,張浩和陳璐應都與利合濟民有借款或出借意思的表示,張浩提供了相關證據,證明張浩的意思表示是要錢,但陳璐沒有提供相關證明她向利合濟民有出借款項的意思。陳璐之所以跟張浩簽訂《抵押借款合同》是利合濟民安排的,是代表公司的行為。
王曉亮稱,陳璐給他轉賬的銀行賬戶是利合濟民在支配和管理。在收到裁決書后,張浩經過調查獲取了其他證據,有一段陳璐與利合濟民客戶的談話錄音,在這段錄音中,陳璐提及員工的銀行卡交由公司使用。
王曉亮還稱,即使《抵押借款合同》有效,也無法解釋陳璐轉賬2516957.06元并附言“還錢”。仲裁員如果要解釋該“還錢”的真實意思,應讓陳璐提供證據證明,但在裁決書中,仲裁員在陳璐未提供證據的情況下,想象了還錢的解釋。此外,轉賬2516957.06元給張浩,陳璐也未提供證據證明該款項的合理性,“為什么要借6分錢”?
“先刑后民”的法律原則也在上述裁決中多次提及。王曉亮說,2019年11月15日,本案被申請人陳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被刑事拘留至今,而根據“先刑后民”的法律原則,以及相關規定,北京仲裁委本應中止仲裁。
京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許浩告訴《中國經營報》記者,鑒于目前情況,公安機關已對此事立案偵查,當事人可以先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對仲裁裁決不予執行是人民法院對仲裁實行監督的另一種方式。當申請人提請法院對裁決強制執行時,被申請人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裁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這些情形包括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等。
此外,他表示,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裁定不予執行。如果公安機關發現仲裁員有受賄,枉法裁判的情況,涉嫌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會對相關涉案人員立案調查。此時,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向仲裁委申請其依職權主動撤銷仲裁裁決。
7月初,吳鵬等人收到北京朝陽區經偵部門的電話,要將利合濟民案的涉案房屋凍結。吳鵬的裁決結果也延期至8月底。4月27日,馮雪薇向北京市第四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6月27 日四中院駁回了撤裁請求。張浩仍在等待法院的最后結果。
責任編輯:張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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