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1億元存款被盜!這家支行行長“內外勾結”,資金掮客轉手大賺695萬,“貼息存款”有哪些風險?
“你盯著別人的利息,別人卻盯著你的本金。”將1億元存款放在銀行,一年期最高能有多少利率?除了已有的存款利息,有資金掮客額外許諾了年利率3.55%的利息,背后卻偷偷將存款轉出放貸,從中套利。
“貼息存款”曾讓不少儲戶中招受騙,上市公司亦不例外。近日,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酒鬼酒”,SZ.000799)披露一則公告顯示,公司近日收到中國農業銀行杭州華豐路支行支付的賠償款(含利息)共計7194.12萬元。起因是之前存在該行賬戶的1億元資金被數名犯罪嫌疑人轉走。
在攬儲壓力下,處于監管灰色地帶的“貼息存款”一度在銀行間十分盛行,遇上了現金流充裕,缺乏合適理財渠道的酒企,雙方“不謀而合”,卻被詐騙團伙所盯上。
“異地存款賣酒”演變為地下融資
最新披露的二審民事判決書顯示,農行華豐路支行和酒鬼酒公司針對1億元存款被盜原因,有著針鋒相對的觀點。
農行華豐路支行針對一審判決提出的上訴請求,指出本案系酒鬼酒公司為獲取融資高息參與的以“購酒存款”為名的非法金融活動。酒鬼酒則辯稱,公司存入農行華豐路支行所開賬戶中1億元系存款,本意是通過經銷商羅某開拓華東市場,提升產品銷售才答應羅某攬儲要求。
“異地存款銷酒”的模式曾風靡一時,是經銷商與酒企之間簽訂的一種商業營銷模式。即酒企承諾將存款存入經銷商指定的銀行賬戶上,經銷商購入一定數量的高檔酒,并貼息給酒企。除了酒鬼酒,瀘州老窖、洋河股份也曾因“異地存款銷酒”出現巨額存款失蹤案。
表面上看,酒企能去庫存還能獲得貼息,銀行能獲得高額存款,看似雙贏,但經銷商原本就能直接購酒銷售,為何還要多費周折甚至額外付出利息?
回溯過往,事情起因在于一紙協議。
2013年11月,作為經銷商的南京金亞尊酒業有限公司(下稱金亞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羅某,找到了酒鬼酒供銷公司總經理郝某,提出了“異地存款賣酒”的方式,并簽訂了協議書。
協議書上約定,酒鬼酒供銷公司在指定的農行華豐路支行存入1億元,存款一年,不提前支取,存款利息由銀行支付;對應的是,金亞尊公司要購買600萬元的酒鬼酒產品,并支付355萬元存貸款利息差額和290萬元的定息補差款,以及貼息16.5%等內容。
貼息存款指除去原有的銀行利息外,另外根據存款金額給到儲戶的利息部分,貼息存款屬于監管的灰色地帶。但部分銀行在攬儲壓力下,往往對貼息存款的風險“視而不見”,甚至鋌而走險。
對于酒鬼酒而言,此次簽訂1億元存款合同獲得了什么?酒鬼酒不僅可以得到原來一年期定期存款利息的290萬元,還可以額外獲得355萬元存貸款利息差,并成功售出600萬元的產品(以2013年財報顯示的酒鬼酒毛利率85.28%計算,毛利潤超過500萬元),代價則是這筆存款必須要存入羅某指定的農行華豐路支行,并且一年內不得提前支取。
實際上,羅某付出這么多代價,是為了將這筆1億元資金轉出使用,以較高利率放貸給第三方。判決書披露,羅某找到了急需用錢的浙江皎然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皎然公司”)大股東壽某江。
2013年11月中旬的一天,羅某經人介紹與壽某江面談貼息事宜。壽某江問羅某這1億元存款是否是“非陽光的”,是否可以使用,得到羅某的肯定答復。羅某提出除銀行正常的利息外,“貼息方”要支付16.5%的貼息,包括存貸款利息差、購酒款和給予羅某個人的中介費。
和酒鬼酒那邊進行接洽的同時,羅某、壽某江兩人還找到了支行行長進行謀劃。羅某等人到農行華豐路支行行長方某辦公室,與方某商討酒鬼酒公司開戶事宜,并告知方某,“1億元存進來后要轉出去使用”。
2013年年末,酒鬼酒供銷公司在農行杭州華豐路支行開立賬戶,共存入1億元存款。但隨后在2013年12月份,酒鬼酒發現,有嫌疑人在酒鬼酒供銷有限責任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先后分三次轉取了3500萬元、3500萬元以及3000萬元。
發現億元存款涉嫌被盜取后,酒鬼酒向公安機關報案。該案件給酒鬼酒當年的業績帶來了嚴重影響,酒鬼酒2013年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下降超過100%,由盈利轉為虧損。
梳理本案信息可以發現,“存款+購酒+貼息”是個容易被利用的商業模式。據該案件相關判決書相關信息披露,由于“貼息存款”處于灰色地帶,資金掮客利用購酒存款貼息為誘餌,騙取了酒鬼酒的信任,從而將1億元存款轉出進行高息放貸。
資金掮客轉手賺695萬元中介費
偵查機關提取的羅某與壽某江簽訂的存款協議書證明:雙方約定由羅某安排資金方在壽某江方指定的農行華豐路支行辦理開戶并定期存款1億元,銀行方予以協助,壽某江方向羅某支付16.5%的貼息,羅某保證資金方對存款不提前支取、不質押、不轉讓、不掛失、不查詢、不開通網銀及電話銀行(即“六不承諾”)。同年12月5日,羅某與壽某江修訂了存款協議書,貼息率由16.5%改為19.4%。
判決書披露,壽某江提出:“案件當中我與羅某間有合同,羅某與酒鬼酒供銷公司間也有合同,是酒鬼酒供銷公司違約,不構成詐騙;先有非法融資合同,再付款給酒廠利息,才有1億元資金到指定銀行的行為,如果不允許使用(1億元存款),憑什么支付給酒廠1940萬元利息。”
據悉,在犯罪嫌疑人壽某江將1億元存款成功轉入皎然公司后,根據協議合同支付了19.4%貼息率(即1940萬元),主要包括支付酒鬼酒公司定期利息和酒款890萬元,支付給羅某墊付酒鬼酒公司存貸款利息差355萬元、中介費695萬元。換言之,羅某作為資金掮客,轉手就賺了695萬元中介費。
在如何將1億元存款從銀行盜出的事情上,犯罪嫌疑人玩了一出“偷印章”。
判決書顯示,2013年12月9日,酒鬼酒公司派財務人員趙某前往杭州完成面簽時應完成的在《授權委托書》上蓋章的開戶手續。
由于酒鬼酒公司印章在趙某手里,為達到轉出該1億元存款的目的,按照事先策劃方案,第二天上午,羅某與趙某到西湖游玩,壽某江則駕車尾隨。趁羅某陪同趙某到西湖游玩、趙某裝有酒鬼酒公司印鑒的女士包放在車上之機,壽某江從車中盜取酒鬼酒公司印鑒,隨即趕到農行華豐路支行外,在唐某星已準備好的銀行購買憑證委托書上蓋上酒鬼酒公司的財務專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不過,在填寫《購買憑證委托書》時,唐與壽二人均不知道酒鬼酒公司的開戶賬號。這時,農行華豐路支行柜員沈某將酒鬼酒公司的賬號告訴唐某星,唐某星遂填寫好《購買憑證委托書》交給沈某。
沈某在辦理業務時,接到本行會計主管吳某的電話,要求沈某不要給唐某星售賣《結算業務申請書》,因為酒鬼酒公司的開戶《授權委托書》還沒有交給她。支行行長方某得知此情況后,對沈某說《授權委托書》已面簽,于是沈某將《結算業務申請書》一本(25份)出售給唐某星。
唐某星將《結算業務申請書》交給壽某江蓋上酒鬼酒公司的財務專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然后壽某江開車返回凱悅大酒店停車場,將盜取的印章放回趙某的包內。
結束西湖游玩后,趙某前往農行華豐路支行完善手續。在已簽字的開戶《授權委托書》上加蓋了公司公章。期間方某按唐某星要求,沒有將唐某星已購買《結算業務申請書》的事告訴趙某。
兩天后,唐某星拿著蓋上酒鬼酒公司銀行預留印章的《結算業務申請書》,來到農行華豐路支行,分三次將酒鬼酒公司賬戶內的1億元資金,全部轉入壽某江的皎然實業的賬戶。
除掉貼息用的1940萬元,剩余的8060萬元,壽某江繼續拆借給了其它公司和個人使用,一部分用于支付好處費,其余償還所欠銀行貸款、個人債務以及自己使用和借給他人使用。
“盜款”在大約一個月后才被發現。2014年1月3日,酒鬼酒公司與農行華豐路支行電話聯系,要求寄送對賬單。同月6日,酒鬼酒公司收到對賬單,發現賬戶存款只剩1176.03元,隨即事發。
據該案關聯文書顯示,此案的被告人壽某江、方某、羅某、唐某星因犯詐騙罪,分別被處以無期徒刑、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13年、有期徒刑11年等處罰。
“內外勾結”被盜,銀行過錯是根本原因
根據判決書披露,案發后,公安機關從壽某江處追回款項96.13萬元;從方某處追回款項143萬元;從羅某處追回款項540.98萬元,追回酒價值558.29萬元。此外,壽某江還支付酒鬼酒公司定活存款利息差290萬元,退還酒鬼酒公司100萬元;羅某還支付酒鬼酒公司存貸款利息差355萬元等。1億元存款共追回4066.33萬元。
在本案一審中,法院判決農行華豐路支行支付原告酒鬼酒供銷公司5933.67萬元及與被告壽某江、陳沛銘、唐某星、羅某、郭賢斌連帶承擔利息損失。農行華豐路支行不服一審法院判決,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在上訴請求中,農行華豐路支行方面指出,本案系酒鬼酒公司為獲取融資高息參與的以“購酒存款”為名的非法金融活動,向壽某江等人作出“六不承諾”,放棄支付密碼器、電子余額對賬、網上銀行對賬等功能,沒有開通短信通知,面簽當日沒有在《授權委托書》上蓋章,讓財務人員獨自將財務專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帶至杭州導致被騙,應自行承擔損失。
酒鬼酒方面回應,公司對資金被盜取并不明知,也從未作出“六不承諾”,沒有對動用存款持放任態度。此外,農行華豐路支行在辦理開戶、憑證出售、轉款行為均存在過錯,方某一直利用行長身份、職權以及熟知銀行業務積極出謀劃策并協調關系。
針對農行華豐路支行是否構成民事侵權,是否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問題。二審法院認為,時任農行華豐路支行行長方某,明知壽某江等人欲騙取酒鬼酒公司的存款,仍然利用自身行長職位的便利,積極參與盜取存款,其參與盜取存款的行為雖不是職務授權行為,但其放棄履行職責及利用行長身份的便利則是農行華豐路支行的過錯所在。
此外,判決書指出,農行華豐路支行風險防患意識不強,對大額可疑交易不及時警醒:比如唐某星不知道賬號、大額資金頻繁出入、短時間內開戶人與轉賬人不一樣等。種種跡象均會引起一般正常人的懷疑,但農行華豐路支行臨柜人員卻未及時采取風險防范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得逞。
綜上,農行華豐路支行存在過錯,且其過錯是導致本案發生的根本原因,農行華豐路支行違規開戶的行為導致賬戶被提前激活,滿足了購買結算業務申請書需在賬戶激活三天后的條件,泄露賬號信息促成了結算業務申請書被順利售出,最終導致酒鬼酒公司的存款被盜取。雖然酒鬼酒公司印章被盜用,但在本案中不具有期待可能。因此,農行華豐路支行侵犯了酒鬼酒公司的資金權益,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最終判決指出,農行華豐路支行、壽某江、唐某星、羅某等人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連帶賠償酒鬼酒供銷有限責任公司人民幣5933.67萬元及利息。
根據酒鬼酒公司公告,農行華豐路支行已履行判決,支付賠償款(含利息)7194.12元,酒鬼酒供銷有限責任公司近日已收到湘西中院轉來的賠償款,本案已終結。加上之前追回的4066.33萬元,共收回資金1.126億元。
“貼息存款”被盜案件頻出
除了酒鬼酒,瀘州老窖、洋河股份也曾因“異地存款銷酒”出現巨額存款失蹤案。
2014年10月,瀘州老窖發公告稱,存在農業銀行長沙迎新支行的1.5億元定期存款不翼而飛。
原來,瀘州老窖推出“資源交換”業務,將5000萬元為單位以定期方式存入銀行一年,合作銀行按照國家規定的一年定期利率上浮10%付息給瀘州老窖,先購酒后存款,每5000萬元存款對應購酒在600萬元以上。合作銀行必須確保存款安全,并承諾保證該筆存款在一年期內不查詢。
據判決書披露,4名犯罪嫌疑人為了偷出存款使用,采用虛假購銷合同、偽造瀘州老窖公司和銀行印章、偽造銀行存單等一系列手段,騙取瀘州老窖公司在銀行的存款上億元,用于高利放貸、購買不動產等牟利。
洋河股份發布的2014年年報顯示,公司控股子公司蘇酒集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國工商銀行鄭州解放路支行儲蓄存款1億元,儲蓄賬戶余額僅為3.37萬元。此外,同樣是蘇酒集團貿易公司在中國工商銀行開封豪德支行儲蓄存款3000萬元,儲蓄賬戶余額僅為669.4萬元。綜上,洋河子公司總計1.3億元存款丟失了1.23億元。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盤和林指出,“現實狀況是,所謂的存款賣酒常常被用來作為信貸資源供其他企業使用,以獲取高額的貼現利息,因此‘存款賣酒’在酒企間便成為一種流行。”
白酒行業專家肖竹青稱,通過銀行存款賣酒在行業內是普遍現象,銀行向酒企拉存款,同時幫助酒企賣酒,但由于銀行吸存的壓力越來越大,一些銀行也跟小貸公司一塊向酒企拉存款,以提供更高的存款利息,這種做法也意味著酒企需要承擔更高的風險。
2014年9月,銀監會、財政部和央行在《關于加強商業銀行存款偏離度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中,明確商業銀行不得違反規定,擅自提高存款利率或高套利率檔次,不得另設專門賬戶支付存款戶高息。
貼息存款分為陽光貼息和非陽光貼息。存款儲戶的資金始終存放在自己的賬戶,叫陽光貼息;不符合貸款條件的企業為了獲得資金,在資金掮客的幫助下付出高利息拉存款,與銀行內鬼合作套出存款進行使用,叫非陽光貼息??梢姺顷柟赓N息存款實質上屬于企業融資借款。
回顧酒鬼酒和農行案件,“六不承諾”成為雙方爭論的一個焦點。一位銀行內部人士指出,“非陽光貼息存款的情況下,銀行會要求資金在存續期間不允許提前支取,很多情況下還不允許開通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短信通知等,甚至不允許查賬,因此,儲戶在存款到期之前無法自由支配存款也無法知曉賬戶變動情況,更無法保證其安全?!?/p>
近年來,非陽光貼息存款導致儲戶存款“神秘失蹤”案件屢有發生,從熱錢較多的江浙一帶,再到全國各地,上自省級市,下至小縣城,國有銀行也涉及其中。
從貼息存款發生存款失蹤案看,大都是不具備條件貸款企業為騙取儲戶資金而產生,而銀行部分“內鬼”利用內控漏洞,積極配合企業詐騙儲戶資金,導致儲戶資金被騙受損,滋生了不少違法犯罪案件。
中國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員莫開偉分析稱,從原來銀行自己暗地掏腰包組織貼息存款,發展到由企業自掏腰包拉貼息存款,銀行巧妙實現了存款成本轉嫁,企業則獲得了貸款,形成了巨大灰色利益鏈,銀行及其員工、資金掮客均獲得了收益,看似皆大歡喜。但同時也為資質不良、別有用心的企業和個人“騙錢”提供了通道。
責任編輯:張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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