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響10萬億結構性存款的新規出爐 中小銀行承壓明顯

影響10萬億結構性存款的新規出爐 中小銀行承壓明顯
2019年10月19日 17:52 經濟觀察報

  原標題:影響10萬億結構性存款的“新規”出爐 中小銀行承壓明顯

  經濟觀察網 記者 黃蕾 “知道要出這個新規有一陣子了,前段時間行里還組織討論過。”某國有大行地區零售業務負責人表示。

  為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有效防范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10月18日,銀保監會發布實施《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對我們影響不大,對做假結構性存款的地方銀行影響比較大,會打擊那種高息攬存的銀行。”上述負責人表示。同時他指出新規將帶來的主要變化在于結構性存款額度變少、利率降低,結構性存款收益減少。

  據天風證券統計,截至7月末,中資銀行結構性存款達10.4萬億元,中小行高于大型銀行,且單位存款占比高。

  結構性存款監管趨嚴使得中小銀行承壓

  結構性存款是指商業銀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產品的存款,通過與利率、匯率、指數等的波動掛鉤或者與某實體的信用情況掛鉤,使存款人在承擔一定風險基礎上獲得相應的收益。

  20世紀90年代末,在我國存款利率大幅走低、銀行吸儲壓力不斷加大的背景下,外資銀行于2002年發行了首款結構性存款產品。此后,中資銀行也相繼推出此類產品。2018年以來,受銀行存款競爭壓力不斷加大、“資管新規”禁止發行保本理財產品等因素影響,我國結構性存款快速增長,同時出現了產品運作管理不規范、誤導銷售、違規展業等問題。2019年初,結構性存款收益與票據貼現利率出現倒掛,部分企業以票據貼現資金購買高收益率結構性存款,使結構性存款成為套利工具,進一步助推了結構性存款的快速增長,相關問題和風險受到各方面高度關注。

  2017年以來,隨著監管趨嚴,部分表外融資的需求回歸表內,銀行亟需發行結構性存款補充負債端資金,提升流動性。在此背景下,結構性存款規模增長明顯,從2017年1月的57777.97億元增長到2018年5月的92626.28億元,增長約為60.31%。而2018年7月理財新規征求意見稿發布后,要求發行結構性存款的銀行需有衍生品交易資質,而部分中小銀行不滿足要求。在監管影響下,結構性存款增速有所下滑,結構性存款同比增長從2018年7月的51.59%下降到2019年7月的7.51%。

  此外,從不同類型銀行結構性存款規模來看,中小銀行結構性存款在全部銀行結構性存款中占比較高,對結構性存款的貢獻大于大型銀行。中小型銀行結構性存款規模從2016年1月的33253.89億元增長到2019年7月的68943.92億元,增長約107.33%,大型銀行結構性存款規模從2016年1月的21274.20億元增長到2019年7月的35406.47億元,增長約66.43%。此外,從不同類型銀行結構性存款規模占比來看,中小銀行結構性存款占比從2016年1月的60.98%增長到2019年7月的66.07%,大型銀行結構性存款占比從2016年1月的39.02%下降到2019年7月的33.93%。

  中信證券認為,結構性存款業務主要存在的問題包括一是結構性存款業務主體資質仍有爭議。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資格分為兩種,一種是只能從事套期保值類衍生產品交易的基礎類資格,另一種是除了基礎類資格可以從事的衍生產品交易之外,還可以從事非套期保值類衍生產品交易的普通類資格。可見開展套期保值的衍生品業務只需要基礎類資格,開展非套期保值的衍生品業務則需要普通類資格。而通常來說,結構性存款并非是銀行發起的套期保值業務,從理論上講發行主體應具備普通類資格,與目前的實踐并不一致。

  二是假結構性存款推升銀行負債成本。目前,假結構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為衍生品工具設置不可能執行的條件,導致衍生品交易不可能觸發,另一種將觀察區間條件設置的較為寬松,縮小最低與最高收益的差距,表現出類似固定收益的“剛性兌付”情況。假結構性存款實質上違背結構性存款的設計意圖,達到高息存款的效果,規避了銀行業內存款自律機制,即借結構性存款實行高息攬儲。這種假結構雖然在短期緩解銀行流動性壓力,但同時加大了資金再流動的成本,加重銀行負擔,間接推升了實體經濟融資成本。

  天風證券認為,規范結構性存款業務目的與LPR改革一致,即從負債端降低銀行成本,從而降低貸款利率,減輕實體經濟融資成本。

  新規有何特點

  銀保監會表示,發布實施《通知》,有利于促進結構性存款業務規范發展,防止不規范的結構性存款無序增長,增強銀行經營的合規性和穩健性;引導銀行存款和市場利率回歸合理水平,規范相關衍生產品設計和交易;杜絕結構性存款與票據的空轉套利,引導資金流向實體經濟,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

  《通知》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則:一是切實解決結構性存款業務發展中出現的問題。實踐中,市場機構對結構性存款現行監管規定存在認識不全面、執行不到位等情況,出現了產品運作不規范、誤導銷售、不具業務資格違規展業等問題。發布實施《通知》,旨在進一步歸納和強調相關現行監管要求,清晰傳達監管導向,促進監管規定嚴格落實到位。

  二是保持現行監管政策的延續性。《通知》系統梳理和明確了散落在多項制度中關于結構性存款的現行監管規定,補充了《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理財辦法》)第八十條所廢止監管政策中涉及結構性存款的相關規定,未提出更為嚴格的監管要求,確保監管制度有序銜接。

  三是對結構性存款和理財業務進行明確區分。結構性存款在法律關系、業務實質、管理模式、會計處理、風險隔離等方面,與非保本理財產品“代客理財”的資產管理屬性存在本質差異。國際上,結構性存款和資管產品分屬于不同的監管框架,境外監管當局均分別針對兩者出臺專門的監管規定。發布實施《通知》,有利于更好區分結構性存款和理財業務的差異,厘清兩類產品的監管框架,避免產生混淆,促進結構性存款業務規范發展。

  針對部分結構性存款存在產品運作管理不規范等問題,《通知》在衍生產品業務管理方面提出如下要求:一是交易運作和風險管理。銀行開展結構性存款業務,應當具備普通類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相關衍生交易敞口應納入全行衍生產品業務管理框架,嚴格執行業務授權、人員管理、交易平盤、限額管理、應急計劃和壓力測試等風險管控措施,杜絕“假結構”設計。二是資本監管。銀行應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足額計提資本,市場風險資本不得超過銀行一級資本的3%。三是杠桿率管理。銀行應將相關衍生產品交易形成的資產余額納入杠桿率指標分母(調整后的表內外資產余額)計算。四是流動性風險管理。銀行應合理評估衍生產品交易所帶來的潛在流動性需求,納入現金流測算和分析;將衍生產品交易納入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資金比例、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等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相應項目計量。

  《通知》要求銀行銷售結構性存款參照《理財辦法》正文和附件關于理財產品銷售的相關規定執行。銀保監會表示主要考慮為:一是延續銀保監會良好監管實踐。2011年發布實施的《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以及2018年發布實施的《理財辦法》第七十五條要求結構性存款的銷售管理參照理財產品的相關規定執行,銀行應當遵守風險匹配原則,充分揭示風險,禁止誤導銷售,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該要求在我國已實施多年,《通知》延續現行監管要求,確保監管制度有序銜接。二是結構性存款具有一定投資風險。與一般性存款相比,結構性存款產品結構復雜,收益存在不確定性,風險程度較高,應比照資管產品銷售管理要求,適用更加嚴格的產品銷售、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以及信息披露等監管要求。三是與國際通行做法保持一致。各國普遍要求結構性存款在宣傳銷售中強調與一般性存款的差異,公平對待客戶,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對結構性存款的銷售管理要求與資管產品基本相同。

  為確保平穩過渡,《通知》充分考慮對銀行經營和金融市場的潛在影響,同時采取設置過渡期和“新老劃斷”的政策安排。

  《通知》過渡期為施行之日起12個月。過渡期內,商業銀行可以繼續發行原有的結構性存款(老產品),但應當嚴格控制在存量產品的整體規模內,并有序壓縮遞減。對于過渡期結束前已經發行的老產品,商業銀行應當及時整改,到期或兌付后結清。過渡期結束后,商業銀行新發行的結構性存款應當符合本通知規定。對于由于特殊原因在過渡期結束后仍難以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商業銀行,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采取適當安排妥善處理。

  相比于僅設置“新老劃斷”或過渡期安排,《通知》同時采取上述措施,有利于銀行資產負債調整和流動性安排,促進業務平穩過渡,避免對銀行流動性管理和平穩運行造成影響。

責任編輯:張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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