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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結構性存款、過度營銷信用卡 這些侵權現象被點名
假結構性存款、過度營銷信用卡 這些侵權現象被點名

  原標題:假結構性存款,過度營銷信用卡,誤導銷售……這些侵權現象被點名(理財參謀) 本報記者 王 觀 結構性存款假結構,替代保本理財,或按保本產品宣傳銷售;向在校大學生過度營銷信用卡,額度管控不審慎;銷售過程中未嚴格區分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使消費者混淆二者的區別……近日,銀保監會發布通知,決定組織銀行業保險業開展侵害消費者權益現象整治工作。值得關注的是,通知中列出很多侵害消費者權益現象的具體表現,消費者應提高警惕。 除了產品設計方面,在營銷宣傳、產品銷售、內部管理等方面,都存在侵害消費者權益的現象。 產品銷售方面,比如,未對消費者進行適當性測試而銷售產品;代客操作風險評估不當,提高消費者風險評估等級,以達到推銷高風險理財產品目的;銷售的產品風險等級與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不匹配,將私募產品銷售給非合格投資者,如將信托等私募產品分拆,銷售給非合格投資者。 互聯網保險方面,存在銷售時對保險產品關鍵信息說明不充分、不明確,如宣傳銷售時,為吸引消費者購買,故意使用誤導性詞語組合,混淆和模糊保險責任,導致消費者不能正確理解產品功能和特點,購買不符合自身保障需求的產品。 針對結構性存款業務存在的一些問題,銀保監會近日發布通知,明確要求銀行銷售結構性存款應充分揭示風險,向投資者明示“結構性存款不同于一般性存款,具有投資風險,您應當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并在顯著位置以醒目方式標識最大風險或損失,確保投資者了解結構性存款的產品性質和潛在風險,自主進行投資決策。 結構性存款,是指商業銀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產品的存款,通過與利率、匯率、指數等的波動掛鉤或者與某實體的信用情況掛鉤,使存款人在承擔一定風險基礎上獲得相應的收益。結構性存款在法律關系、業務實質、管理模式、會計處理、風險隔離等方面,與非保本理財產品“代客理財”的資產管理屬性存在本質差異。 銀保監會要求,商業銀行開展結構性存款業務的,應當在本行官方網站或按照與投資者約定的方式,披露銷售文件、發行報告、產品賬單、到期報告、重大事項報告、臨時性信息披露等文件,并在結構性存款的銷售文件中明確約定與投資者聯絡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頻率,以及在信息披露過程中各方的責任,確保投資者及時獲取信息,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詳情]

人民日報 | 2019年11月04日 04:46
結構性存款料量價齊跌 部分中小行攬儲壓力加大
結構性存款料量價齊跌 部分中小行攬儲壓力加大

  原標題:結構性存款料量價齊跌 部分銀行攬儲壓力加大 本報記者 歐陽劍環   中國證券報記者日前走訪北京地區多家銀行網點了解到,部分結構性存款利率有所調降。業內人士表示,隨著《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結構性存款監管要求,預計未來結構性存款將量價齊跌。變相高息攬儲的“假結構”受限后,部分銀行攬儲壓力將有所加大。 部分銀行調降產品收益率 中國證券報記者來到北京市海淀區某股份行發現,該行22日起售的三層區間結構性存款較18日起售的同款產品利率已略有降低。據理財經理介紹,該產品掛鉤黃金價格,按照到期日標的的價格表現,向存款人支付浮動利息。 以兩個月期限的產品為例,22日起售的產品預期到期利率為年化1.25%或3.53%或3.83%;18日起售的產品預期到期利率為年化1.25%或3.58%或3.88%。上述理財經理告訴中國證券報記者,“這款產品一般都能獲得最高檔的利率?!?另一家城商行北京西城區網點理財經理介紹,該行在售的結構性存款預期年化收益率在1%-3.85%,新戶專享產品收益在1%-3.9%,收益率一直保持平穩,近期尚未調降。 專家預計,未來結構性存款價格將進一步走低。中銀國際證券銀行業首席分析師勵雅敏表示,衍生品交易真實性監管趨嚴將打破原先結構性存款的剛兌現象,這與理財新規監管思路一致,未來銀行高息攬儲現象將有所改善。 勵雅敏稱,在低利率市場環境、貨基收益率下行背景下,結構性存款作為保本理財的替代品,其價格下行有助于緩解銀行負債端的成本壓力。 規模料進一步縮減 央行數據顯示,截至9月末,中資銀行結構性存款規模為10.85萬億元,其中中小銀行結構性存款規模超過大行,且中小銀行的單位結構性存款規模更大。此前,結構性存款的規模一度突破11萬億元。 中信證券銀行業首席分析師肖斐斐表示,資管新規出臺后,部分理財需求轉回表內,疊加流動性監管加強、銀行負債端壓力增大,結構性存款大幅增長。2019年以來,隨著市場流動性逐步改善,結構性存款增速已顯著下降至10%以內。 某股份行二級分行負責人分析,結合政策要求及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流程來看,結構性存款將量價齊跌,且幅度較大。從銀行端來說,擴大體量的動力和可操作性均受限;從流程看,效率會下降;客戶端需求也會有所壓縮。 中信建投證券銀行業首席分析師楊榮預計,結構性存款規模將下降?!锻ㄖ访鞔_了結構性存款納入表內,需繳存款準備金,在資本計提、杠桿率和流動性指標中進行相應計算,銀行通過“假結構”等方式高息攬儲的成本進一步提高,預計此類產品規模將快速下降。 中信證券固收首席分析師明明認為,《通知》使得結構性存款業務開展的各個環節得到進一步規范,在監管趨嚴背景下,預計商業銀行將主動調整負債結構,結構性存款占比將進一步減少。 部分中小行攬儲壓力增大 專家認為,結構性存款規范后,部分業務資質受限的中小行攬儲壓力將加大。 明明表示,對大型銀行來說,結構性存款占比較小,且衍生品交易人才相對較多,業務資質受限制較小,受監管影響較小。對中小銀行來說,結構性存款對其一般性存款影響相對更大,且部分中小銀行將受限于業務資質,其負債端受到的影響更大。 勵雅敏認為,相較于網點布局范圍廣的大中型銀行,區域性地方銀行在存款爭奪上處于劣勢,因此過去不少中小銀行通過發行較高價格的結構性存款產品以加強存款競爭。此次文件落地后,不具備普通類衍生品交易資質銀行將無法發行新結構性存款產品,這部分中小行未來攬儲壓力加大。 浙江地區某農商行行長表示,“我們一直堅持做深做精傳統業務,衍生品交易將會等時機成熟后才會涉足,目前沒有率先嘗試的打算?!睘閼獙垉毫?,該行主要發力大額存單。 某股份行負責人表示,近幾年銀行負債端競爭更多體現為價格競爭,由于今年一系列存款管控政策均直接指向“定價”,因此預計價格競爭不會加劇,但由于各家行執行監管政策的力度與節奏有差異,價格競爭仍會階段性存在。整體看,產品設計、全流程管理、營銷渠道與能力等方面的競爭是重點。 從中長期看,肖斐斐認為,非價格競爭力將成關鍵??蛻艋A良好,負債能力扎實的銀行,有望受益于結構性存款新規,目前過度依賴結構性存款、存在展業不規范問題的銀行則面臨一定壓力。預計各家銀行未來將更加重視客戶、渠道、產品等負債端非價格競爭力的培養,同業競爭步入良性軌道。[詳情]

中國證券報 | 2019年10月23日 05:54
監管規范結構性存款設24小時投資冷靜期
監管規范結構性存款設24小時投資冷靜期

  新京報記者:程維妙 黃鑫宇 在資管新規落地、理財產品剛兌被打破的背景下,結構性存款接棒,成為銀行力推的“網紅產品”。截至2019年9月末,規模已達到約10.8萬億元?,F在監管對10萬億結構性存款出拳了。 繼近期地方銀保監局要求規范開展結構性存款業務后,10月18日,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下稱“《通知》”),要求嚴格區分結構性存款和一般存款,結構性存款銷售應當參照銀行理財銷售規定等,進一步加強投資者保護。 這背后是結構性存款“換馬甲”保收益、變相高息攬儲等亂象。 不得出表 結構性存款不得“出表” 中小銀行承壓 此前,結構性存款成銀行攬儲利器;新規要求市場風險資本不得超過銀行一級資本的3%,將限制單家銀行結構性存款規模。 2018年以來,受銀行存款競爭壓力不斷加大、“資管新規”禁止發行保本理財產品等因素影響,我國結構性存款快速增長。新京報記者從央行官網公布的銀行信貸統計數據看到,2017年1月末,中資大型銀行加中小型銀行的結構性存款規模約5.78億元,2018年1月末增長至7.98億元,截至2019年9月末,規模達到約10.8萬億。 但同時也出現了產品運作管理不規范、誤導銷售、違規展業等問題。一位資深業內人士對新京報記者分析稱,銀行發行結構性存款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吸收存款,尤其一些需要補充流動資金的中小銀行,發行的部分產品甚至沒有衍生品交易資質,目的就是主動吸收一般性存款,也是變相高息攬存。而且常見的是一些銀行用這些存款做質押再開出一些銀票,做一些表外業務。 針對部分結構性存款存在產品運作管理不規范等問題,《通知》在衍生產品業務管理方面提出四方面要求。 首條即明確,銀行開展結構性存款業務,應當具備普通類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相關衍生交易敞口應納入全行衍生產品業務管理框架,嚴格執行業務授權、人員管理、交易平盤、限額管理、應急計劃和壓力測試等風險管控措施,杜絕“假結構”設計。 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魯政委分析稱,對衍生品業務資格的要求提高了結構性存款的業務門檻。由于許多中小銀行,尤其是農商行,不具備普通類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今后將不能直接發行結構性存款;不過,今年以來,監管部門對衍生品資格的發放顯著增多,中小銀行在具備相應條件之后,可以申請相關衍生品資格。 《通知》同時指出,商業銀行應當將結構性存款納入表內核算,相關資產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計提資本和撥備,市場風險資本不得超過銀行一級資本的3%。財經專業人士畢研廣分析稱,這就表示銀行不能把“結構性存款”進行“甩鍋”到表外,整個結構性存款不得出“表”,銀行要在表內對結構性存款進行計提資本和撥備。 魯政委表示,不同于監管部門強力打擊的“假結構產品”,“真結構產品”不僅涉及真實的衍生產品交易,而且其所依托的衍生品交易應歸入“非套期保值類衍生產品交易”類別之中,從而不僅會因為真實的衍生產品交易而產生市場風險,還應按照要求控制衍生品交易所形成的市場風險資本總額。因此,市場風險資本不得超過銀行一級資本的3%這一要求,事實上限制了單家銀行所能發行的結構性存款產品的總額。 此外,《通知》還明確,杠桿率管理方面,銀行應將相關衍生產品交易形成的資產余額納入杠桿率指標分母(調整后的表內外資產余額)計算;流動性風險管理方面,銀行應合理評估衍生產品交易所帶來的潛在流動性需求,納入現金流測算和分析;將衍生產品交易納入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資金比例、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等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相應項目計量。 打破剛兌 新規在銷售規則上對標銀行理財,要求充分明示風險 此前,存在不規范宣傳,產品風險被淡化,強化了存款人對結構性存款收益的“剛兌”預期。 與傳統存款、大額存單等相比,結構性存款利率上有一定優勢。一年期結構性存款利率普遍在4%上下,甚至有的會超過5%。這樣的高收益率來自于它內嵌的金融衍生品。 銀保監會對它的定義是:商業銀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產品的存款,通過與利率、匯率、指數等波動掛鉤或者與某實體的信用情況掛鉤,使存款人在承擔一定風險的基礎上獲得相應的收益。畢研廣通俗地介紹稱,結構性存款的后端掛鉤標的,一般是黃金、外幣、其他投資品種等,所以可以把結構性存款看成一種“存款+投資”。產品表現形式是存款,但是后端的投資標的是金融衍生品,也因如此,結構性存款的利率不保險,只要存在波動、跟投資標的信用度掛鉤,就有賠的可能性。 一位股份制銀行的理財經理對新京報記者介紹,該行曾推出過一款1年期結構性存款產品與黃金掛鉤,期限為六個月,收益率為1.55%或4.35%,只要產品到期前金價上漲或下跌幅度不超過50%,收益率都可達到4.35%。 而這個風險在此前很多銀行的宣傳中被淡化。官方通報曾指出,不少銀行在銷售結構性存款過程中存在不規范宣傳、強化存款人對結構性存款收益的“剛兌”預期等問題。 本次《通知》明確,結構性存款的銷售規則對標銀行理財。要求銀行銷售結構性存款應充分揭示風險,向投資者明示“結構性存款不同于一般性存款,具有投資風險,應當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并在顯著位置以醒目方式標示最大風險或損失。 德意志銀行財富管理董事總經理彭彥杰表示,此次再度強調保護金融消費者及其知情權。不管是什么產品,先讓金融消費者了解產品及其風險,再談潛在收益,這值得推動。 冷靜期 投資者有24小時冷靜期 化解盲目投資風險 此前,有的投資者可能在買的時候把結構性存款當成了“存款”,買完后可能后悔。之前沒有約束,萬一結構性存款出現風險,大多數風險能力承受較低的投資者會損失。 銀保監會表示,將按照“新老劃斷”原則設置過渡期,確保平穩過渡。過渡期為《通知》施行之日起12個月。過渡期內,商業銀行可以繼續發行原有的結構性存款,但應當嚴格控制在存量產品的整體規模內,并有序壓縮遞減。對于過渡期結束前已經發行的老產品,商業銀行應當及時整改,到期或兌付后結清。 上述資深業內人士分析稱,“有序壓縮遞減”體現了銀保監會對于一些迫于資金缺口壓力而發行結構性產品的銀行的考慮?!耙驗楦呦埓鎸τ阢y行,如果不是逼不得已,沒有誰愿意去高息,利息是銀行成本?!?過渡期結束后,商業銀行新發行的結構性存款應當符合本通知規定。對于由于特殊原因在過渡期結束后仍難以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商業銀行,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采取適當安排妥善處理。該人士表示,有些銀行在過渡期結束后為了維持一定的規模,以保證資產負債表不出現流動性風險,所以仍難以符合本通知規定,這部分銀行將是“采取適當安排妥善處理”的對象。 投資者同樣被給予了一個“冷靜期”?!锻ㄖ诽岬?,在銷售文件中約定不少于二十四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并載明投資者在投資冷靜期內的權利。在投資冷靜期內,如果投資者改變決定,商業銀行應當遵從投資者意愿,解除已簽訂的銷售文件,并及時退還投資者的全部投資款項。投資冷靜期自銷售文件簽字確認后起算。 畢研廣分析稱,有的投資者可能在買的時候把結構性存款當成了“存款”,買完后還可能后悔。之前沒有約束,萬一結構性存款出現風險,大多數風險能力承受較低的投資者會損失?,F在抬高門檻(單一投資者的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于1萬元人民幣),設立了準入機制、采用資管產品的辦法來監管,可以說從源頭上化解了“盲目投資”的風險。“《通知》發布后,如果嚴格執行,結構性存款的規模就會迅速減少,利率就會恢復真實產品的利率?!鄙鲜鲑Y深業內人士預計。[詳情]

新京報 | 2019年10月21日 04:03
銀行結構性存款有了新規 增強經營合規性、穩健性
銀行結構性存款有了新規 增強經營合規性、穩健性

  原標題:銀行結構性存款有了新規 為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有效防范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銀保監會日前制定并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據介紹,所謂“結構性存款”是指商業銀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產品的存款,通過與利率、匯率、指數等的波動掛鉤或者與某實體的信用情況掛鉤,使存款人在承擔一定風險基礎上獲得相應的收益。此次《通知》的主要內容包括:明確結構性存款定義,嚴格區分結構性存款與一般性存款;要求銀行制定實施相應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提出結構性存款的核算和管理要求;規定銀行發行結構性存款應具備普通類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執行衍生產品交易相關監管規定;參照執行《理財辦法》關于理財產品銷售的相關規定,加強結構性存款合規銷售;強化信息披露,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加強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依法依規采取監管措施或實施行政處罰。 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20世紀90年代末,在國內存款利率大幅走低、銀行吸儲壓力不斷加大的背景下,外資銀行于2002年發行了首款結構性存款產品。此后,中資銀行也相繼推出此類產品。2018年以來,受銀行存款競爭壓力不斷加大、“資管新規”禁止發行保本理財產品等因素影響,中國結構性存款快速增長,同時出現了產品運作管理不規范、誤導銷售、違規展業等問題。2019年初,結構性存款收益與票據貼現利率出現倒掛,部分企業以票據貼現資金購買高收益率結構性存款,使結構性存款成為套利工具,進一步助推了結構性存款的快速增長,相關問題和風險受到各方面高度關注。 “發布實施《通知》,有利于促進結構性存款業務規范發展,防止不規范的結構性存款無序增長,增強銀行經營的合規性和穩健性;引導銀行存款和市場利率回歸合理水平,規范相關衍生產品設計和交易;杜絕結構性存款與票據的空轉套利,引導資金流向實體經濟,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痹撠撠熑苏f。 業內人士指出,結構性存款在法律關系、業務實質、管理模式、會計處理、風險隔離等方面,與非保本理財產品“代客理財”的資產管理屬性存在本質差異。國際上,結構性存款和資管產品分屬于不同的監管框架,境外監管當局均分別針對兩者出臺專門的監管規定。此次發布實施《通知》,有利于更好區分結構性存款和理財業務的差異,厘清兩類產品的監管框架,避免產生混淆,促進結構性存款業務規范發展。[詳情]

人民日報海外版 | 2019年10月21日 04:01
監管整治結構性存款銷售亂象 仍有部分宣稱“剛兌”
監管整治結構性存款銷售亂象 仍有部分宣稱“剛兌”

  原標題:監管重拳整治結構性存款銷售亂象仍有部分理財經理宣稱“剛兌” 來源:證券日報 本報記者 劉 萌 2018年以來,銀行結構性存款規模大幅增長,一系列不合規問題也隨之凸顯。 針對近期部分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快速發展中出現的產品運作管理不規范、誤導銷售、違規展業等問題,為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有效防范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10月18日,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那么,北京地區各大銀行正在銷售的結構性存款產品在產品設計以及銷售過程中是否存在一些違規亂象呢?《證券日報》記者于10月20日走訪了部分銀行網點。 部分銀行涉嫌誤導銷售 什么是結構性存款?銀保監會在《通知》中給出了明確定義:結構性存款是指商業銀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產品的存款,通過與利率、匯率、指數等的波動掛鉤或者與某實體的信用情況掛鉤,使存款人在承擔一定風險基礎上獲得相應的收益。 不過,《證券日報》記者走訪時發現,多位銀行理財經理在產品宣傳推介過程中著重強化了投資者對于結構性存款產品最高收益的“剛兌”預期。例如,在多家銀行網點,結構性存款產品均被理財經理介紹為“保本保息產品”,或“99.99%拿到最高收益率”。 在某股份制銀行網點,當本報記者了解該行發行的結構性存款產品時,該網點理財經理表示:“這就是以前的保本保息產品,風險等級是R1,是最穩健的產品,從過往業績來看,這類產品一直都能達到最高預期收益率。” 另外,有多個浮動收益型結構性存款產品被理財經理介紹為固定利率的產品,但是本報記者查閱產品說明書發現并非如此。部分結構性存款產品設計的收益波動區間十分狹窄,使其設定的浮動收益失去實際意義,還有部分產品涉嫌“假結構”。 以某股份制銀行一款“掛鉤黃金兩層區間”的結構性存款產品為例,該產品募集期為10月18日至10月21日,存款期限為63天。根據產品說明書的介紹,“從存款交易日當天倫敦金市下午定盤價到到期前第二個倫敦工作日,每盎司黃金波動區間從‘期初價格-400美元’至‘期初價格+400美元’的區間范圍,則該存款到期利率為3.62%(年化)。在該區間外,該存款到期利率為1.25%(年化)”。 “在63天內,黃金價格的浮動幾乎不可能觸及界限”,上述銀行理財經理告訴記者,這個系列的結構性存款產品,到期年化利率都達到了最高值,因為這類產品的標的物的目標區間放得很寬。 本報記者登錄多家銀行的手機銀行發現,有銀行近期發通知表示,結構性存款產品已移至儲蓄服務。記者查詢發現,該行結構性存款產品和大額存款、定活互轉等產品歸為一類。在該行朝陽區某網點,理財經理還以此分類方式作為推銷話術,加深了投資者對此類產品“保本保最高收益”的預期。 《證券日報》記者在銀行網點隨機采訪了一位購買結構性存款產品的投資者,她表示:“理財經理告訴我這就是‘保本’理財產品,99.99%都能實現最高收益率,但具體如何計算收益率,理財經理沒有講,我并不是很清楚”。 結構性存款規模10.8萬億元 2018年以來,受銀行存款競爭壓力不斷加大、“資管新規”禁止發行保本理財產品等因素影響,結構性存款迎來發展機遇。2019年初,結構性存款收益與票據貼現利率倒掛,部分企業以票據貼現資金購買高收益率結構性存款,使結構性存款成為套利工具,進一步助推了其規模增長,相關問題和風險受到各方面高度關注。 《證券日報》記者梳理央行數據發現,今年1月份,中資全國性銀行的結構性存款(含個人、單位)規模合計10.98萬億元,繼去年8月份和9月份后,第三次沖破10萬億元大關。隨后,今年2月份達到11.23萬億元,首次超過11萬億元。 根據央行今年9月份披露的中資大型銀行人民幣信貸收支表和中資中小型銀行人民幣信貸收支表測算,截至9月份,中資全國性銀行結構性存款(含個人、單位)存量規模達到10.8萬億元。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發布實施《通知》,有利于促進結構性存款業務規范發展,防止不規范的結構性存款無序增長,增強銀行經營的合規性和穩健性;引導銀行存款和市場利率回歸合理水平,規范相關衍生產品設計和交易;杜絕結構性存款與票據的空轉套利,引導資金流向實體經濟,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 《通知》明確商業銀行應嚴格區分結構性存款與一般性存款,根據結構性存款業務性質和風險特征,建立健全結構性存款業務管理制度。 針對部分結構性存款存在產品運作管理不規范等問題,《通知》在衍生產品業務管理方面提出要求。為加強投資者保護工作,《通知》在結構性存款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合規銷售、信息披露等環節,進一步強化了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為確保平穩過渡,《通知》同時采取設置過渡期和“新老劃斷”的政策安排。 有業內專家建議,對于普通投資者而言,購買結構性產品需對期權、期貨、遠期等金融衍生品有一定認識,在購買時注意分辨“真假”結構性產品,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在自己能夠承受的風險范圍內理性投資。 銀保監會表示,下一步將進一步加強對結構性存款業務的監督管理,推動銀行嚴格執行相關監管規定,有效防范風險。商業銀行應按照《通知》要求,抓緊開展自查整改,依法合規展業,實現結構性存款業務平穩有序發展。[詳情]

新浪財經綜合 | 2019年10月21日 03:42
10萬億結構性存款迎來新規 首次明確銀行發行資格
10萬億結構性存款迎來新規 首次明確銀行發行資格

  作者: 杜川 一邊是結構性存款爆發式增長,一邊是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產品運作管理不規范、誤導銷售、違規展業等亂象頻出。10月18日,為了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銀保監會制定并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下稱《通知》),對結構性存款的發行主體、銷售管理、產品設計、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了全方位、嚴格的要求。 《通知》嚴格區分結構性存款與一般性存款。并提出,發行結構性存款的銀行應具備普通類衍生品交易業務資格。 “結構性存款不等于一般存款,或多或少都有投資風險。從業人員必須主動告知其不同之處。”德意志銀行董事總經理、財富管理中國區總經理彭彥杰說。 結構性存款不等于一般存款 與一般性存款相比,結構性存款產品結構復雜,收益存在不確定性,風險程度較高,應比照資管產品銷售管理要求,適用更加嚴格的產品銷售、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以及信息披露等監管要求。 然而,受銀行存款競爭壓力不斷加大、資管新規禁止發行保本理財產品等因素影響,結構性存款出現了產品運作管理不規范、誤導銷售、違規展業等問題。 “不少銀行用結構性存款作為對保本、穩健理財產品的替代,但對老百姓來說強化了剛性兌付的概念,這對資管新規、投資者教育是不利的?!敝袊嗣翊髮W重陽金融研究院副院長董希淼表示。 在產品設計方面,部分銀行涉嫌通過設置“假結構”變相高息攬儲,為結構性存款設定遠高于同期限存款利率水平的保底收益,構建狹窄的收益波動區間或將掛鉤的衍生產品行權條件設置為幾乎不可能觸發事件,使結構性存款變為事實上的固定收益產品。 因此,《通知》特別要求,銀行銷售結構性存款應充分揭示風險,強化信息披露,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市場規模短期內將下滑 數據顯示,截至9月末,結構性存款規模超過10萬億元。 西南財經大學普惠金融與智能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陳文表示,規范落地后,結構性存款的市場規模短期內必然出現下滑。 陳文認為,各種形式的結構性存款的出現加大了商業銀行體系的吸儲成本,拉高了實體經濟的利率水平,規范相應市場后實體融資成本有望下降。 此次《通知》同時采取設置過渡期和“新老劃斷”的政策安排,給予了12個月的充足過渡期。在保持現行監管政策的延續性的同時,也有利于銀行資產負債調整和流動性安排,促進業務平穩過渡。 金融監管研究院院長孫海波認為,由于絕大部分結構性存款的產品期限都在一年內,過渡期結束后,都可以新產品亮相。 銀行應具備業務資格 “有些銀行的結構性存款收益比較高,這樣就存在利用票據和結構性存款的利率倒掛進行套利,今年以來這個情況比較突出?!痹诙m悼磥恚瑢τ谶@一新情況,此次《通知》也提及,杜絕結構性存款與票據的空轉套利,引導資金流向實體經濟,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 《通知》對假結構性存款進一步提出監管要求,對真結構性存款則繼續強化規范,防止誤導銷售。 值得注意的是,針對部分結構性存款存在產品運作管理不規范等問題,《通知》在衍生產品業務管理方面提出四方面要求,其中,首次明確銀行發行結構性存款應該具備普通類衍生品資質。這意味著,部分事實上不具備普通類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將無法發行結構性存款。 目前中資商業銀行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資格分為基礎類和普通類資格。其中,基礎類只能從事套期保值類衍生產品交易。 記者了解到,目前大量城商行和農商行最近幾年申請到的衍生品資質都是基礎類,個別僅具備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基礎類資格的銀行為開展結構性存款業務而事實上從事了非套期保值類交易。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關于假結構性存款,雖然《通知》對假結構性存款的發行主體、銷售管理、產品設計、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了全方位、嚴格的要求,但如何認定假結構性存款其實依然存在很大爭議。業內人士認為,如果嚴格執行《通知》要求,純粹的假結構性存款大規模發行也不具備基礎。未來如何認定,還要看當地銀保監局的現場檢查,同時銷售規范也是認定的重要依據。同時,陳文稱,衍生品的風險敞口具體為多少,還有待監管進一步明確。[詳情]

第一財經 | 2019年10月21日 03:26
10萬億結構性存款市場迎監管規范
10萬億結構性存款市場迎監管規范

  原標題:10萬億元結構性存款市場迎監管規范 來源:經濟參考報 10月18日,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銀行嚴格區分結構性存款與一般性存款。商業銀行應將結構性存款納入表內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納入存款準備金和存款保險保費的繳納范圍。 結構性存款是指商業銀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產品的存款。央行數據顯示,截至9月末,全國大型銀行結構性存款余額為38824.59億元,中小型銀行結構性存款余額為69673.49億元,共計約10.85萬億元。 談及出臺《通知》的原因,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主要是有利于促進結構性存款業務規范發展,防止不規范的結構性存款無序增長,增強銀行經營的合規性和穩健性;引導銀行存款和市場利率回歸合理水平,規范相關衍生產品設計和交易;杜絕結構性存款與票據的空轉套利,引導資金流向實體經濟,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 光大證券銀行業首席分析師王一峰表示,短期內結構性存款受到的影響不會很大,銀行會逐步通過通知存款、協定存款、表外類現金管理類產品等方式承接結構性存款資金,并適度加大同業存單吸收力度,確保流動性的平穩運行。而從中長期來看,存款資金的運動將更多的取決于客戶粘性、產品創新以及銀行提供一攬子綜合金融服務的能力。[詳情]

新浪財經綜合 | 2019年10月21日 01:04
10萬億"結構性存款"大變局:微信、京東App代銷迎大考
10萬億

  原標題:10萬億“結構性存款”大變局到來:支付寶、微信、京東App代銷迎大考 “結構性存款新規”發布,“假結構”、支付寶和微信代銷結構性存款迎大考。 10月18日,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204號,簡稱《通知》、新規)。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根據央行發布數據測算,結構性存款規模在今年2月達到峰值11.23萬億元,隨后逐漸下滑;到今年8月,結構性存款規模下降為10.46萬億元。  限制規模  除進一步明確從事結構性存款應當具備普通類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外,《通知》要求,足額計提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資本;從事非套期保值類衍生產品交易,其標準法下市場風險資本不得超過本行一級資本的3%。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表示,新規對結構性存款直接影響不大,“真結構”產品涉及到衍生品已經按照風險計提資本。“假結構”產品實際上并沒有涉及到衍生品交易,也就不存在風險計提。 根據2011年1月原銀監會修改發布的《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非套期保值類衍生產品交易,其標準法下市場風險資本不得超過銀行業金融機構核心資本的3%。 興業研究金融監管分析師陳昊、何帆認為,《通知》重申3%的風險資本,事實上限制了單家銀行所能發行的結構性存款產品的總額。 曾剛表示,從監管層面,無論“真結構”、“假結構”,結構性存款全部按照真結構來計提風險資本、進行流動性管理。那么對于“假結構”就不劃算了,考慮到資金成本、資本計提、流動性成本等,這些銀行可能就會逐步減少、逐步退出假結構性產品。 銀行對結構性存款的依賴度有多大?數據顯示,部分股份制銀行的存款中,結構性存款接近1/5。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根據銀行財報測算,截至2018年末,光大銀行結構性存款4824.58億元,占全部存款的18.76%。平安銀行結構性存款4335.62億元,較上年末增長99.2%,占全部存款的20.17%。華夏銀行結構性存款1019.05億元,占全部存款的6.83%。  代銷迎終局? 新規影響較大的,可能是支付寶、騰訊理財通、京東金融等互聯網代銷。 原因在于,雖然結構性存款仍是“存款”,但查閱全文,其實際上按照“理財”要求監管。 《通知》要求,商業銀行銷售結構性存款,應當參照《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簡稱“理財新規”)相關規定執行,充分揭示風險,實施專區銷售和錄音錄像,不得對投資者進行誤導銷售。 也即,銷售或代銷結構性存款需要“雙錄”、專區銷售和風險測評。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測試了數個第三方支付和互聯網公司搭建的理財代銷平臺,包括支付寶App的“理財”頁面、微信App九宮格中“理財通”、京東金融App、陸金所App等,其代銷的銀行產品大部分為“結構性存款”,代銷的銀行主要是城商行、農商行。此外還有小部分為民營銀行開發的“智慧存款”產品。 “部分銀行已經通過支付寶、微信等網上渠道銷售結構性存款產品,隨著《通知》的出臺,如若此前未在發售結構性存款的銀行面簽,則無法通過這些網上渠道購買相應的結構性存款,”興業研究認為。 (圖:支付寶、微信代銷頁面) 《通知》還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在銷售文件中明確約定與投資者聯絡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頻率,以及在信息披露過程中各方的責任,確保投資者及時獲取信息;商業銀行在未與投資者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在其官方網站公布結構性存款相關信息,不能視為向投資者進行了信息披露。 另外,結構性存款銷售還約定了不少于一天的投資冷靜期。 具體為,在銷售文件中約定不少于二十四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并載明投資者在投資冷靜期內的權利。在投資冷靜期內,如果投資者改變決定,商業銀行應當遵從投資者意愿,解除已簽訂的銷售文件,并及時退還投資者的全部投資款項。投資冷靜期自銷售文件簽字確認后起算。  衍生品資格加快  結構性存款新規給予一年的過渡期。 《通知》要求,按照“新老劃斷”原則設置過渡期,確保平穩過渡。過渡期為《通知》施行之日起12個月。 在過渡期內,銀行可以繼續發行原有的結構性存款,但應當嚴格控制在存量產品的整體規模內,并有序壓縮遞減。對于過渡期結束前已經發行的老產品,銀行應當及時整改,到期或兌付后結清。 過渡期結束后,商業銀行新發行的結構性存款應當符合本通知規定。對于由于特殊原因在過渡期結束后仍難以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商業銀行,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采取適當安排妥善處理。 中小銀行發行結構性存款,受制于衍生品交易業務資質。 《通知》明確從事結構性存款業務需要有“普通類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9月6日,北京銀保監局《關于規范開展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提到,“個別僅具備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基礎類資格的銀行為開展結構性存款業務而事實上從事了非套期保值類交易”。 興業研究指出,衍生品業務資格包括基礎類和普通類兩類,前者只能從事套期保值類衍生品交易,而結構性存款業務包含非套期保值目的交易,因而應當具有普通類衍生品交易資格。 一位資管人士表示,足額計提資本這點,對于投資方而言會加大資本壓力。對于中小行來說,不具備衍生品交易普通類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以后沒法再發結構性存款。 不過,今年以來,監管部門對衍生品資格的發放顯著增多,中小銀行在具備相應條件之后,可以申請相關衍生品資格。[詳情]

21世紀經濟報道 | 2019年10月20日 10:39
10萬億結構性迎新規 杜絕變相高息攬儲
10萬億結構性迎新規 杜絕變相高息攬儲

   華夏時報(chinatimes.net.cn)記者馮櫻子 北京報道 《資管新規》落地以來,部分銀行加快出售“假結構性存款”,以實現高息攬儲目的,使其取代保本理財,成為了攬儲“利器”。 針對部分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快速發展中出現的產品運作管理不規范、誤導銷售、違規展業等問題,銀保監會于10月18日制定并發布施行《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下稱《通知》)。以此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有效防范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通知》明確了“結構性存款”的定義,對“結構性存款”的宣傳、銷售做出了進一步的規范。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表示:“過去確實有部分假結構產品存在,監管也已經進行了一些比較有針對性的治理。這次的規范,進行了一個衍生產品交易的約束,對資本金約束和流動性監管約束,施加了監管成本的約束,從長遠看有利于讓它回歸本源,進一步地抬高“假結構”的成本?!?杜絕“假結構”設計 20世紀90年代末,在我國存款利率大幅走低、銀行吸儲壓力不斷加大的背景下,外資銀行于2002年發行了首款結構性存款產品。此后,中資銀行也相繼推出此類產品。 尤其2018年以來,受銀行存款競爭壓力不斷加大、“資管新規”禁止發行保本理財產品等因素影響,我國結構性存款快速增長,同時出現了產品運作管理不規范、誤導銷售、違規展業等問題。2019年初,結構性存款收益與票據貼現利率出現倒掛,部分企業以票據貼現資金購買高收益率結構性存款,使結構性存款成為套利工具,進一步助推了結構性存款的快速增長,相關問題和風險受到各方面高度關注。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發布實施《通知》,有利于促進結構性存款業務規范發展,防止不規范的結構性存款無序增長,增強銀行經營的合規性和穩健性;引導銀行存款和市場利率回歸合理水平,規范相關衍生產品設計和交易;杜絕結構性存款與票據的空轉套利,引導資金流向實體經濟,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 《通知》的制定是對結構性存款現行監管規定的系統梳理,補充了《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下稱《理財辦法》)所廢止的相關規定,確保監管制度的延續和銜接。主要內容包括:明確結構性存款定義,嚴格區分結構性存款與一般性存款;要求銀行制定實施相應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提出結構性存款的核算和管理要求;規定銀行發行結構性存款應具備普通類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執行衍生產品交易相關監管規定;參照執行《理財辦法》關于理財產品銷售的相關規定,加強結構性存款合規銷售;強化信息披露,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加強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依法依規采取監管措施或實施行政處罰。 具體而言,《通知》提出,銀行開展結構性存款業務,應當具備普通類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相關衍生交易敞口應納入全行衍生產品業務管理框架,嚴格執行業務授權、人員管理、交易平盤、限額管理、應急計劃和壓力測試等風險管控措施,杜絕“假結構”設計;足額計提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資本;從事非套期保值類衍生產品交易,其標準法下市場風險資本不得超過本行一級資本的3%等。 目前,具備普通類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的銀行,集中在國有銀行、股份制銀行和外資銀行?!斑^去我們有一些結構性產品,要么是假結構的,要么是銀行不具有普通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資格,只有一些基本型的交易資格,甚至連基本型都沒有。”曾剛表示。 融360大數據研究院分析師劉銀平認為, 此后,絕大部分沒有牌照的小型銀行沒有資格發行結構性存款。不過這也會促使小型銀行積極申請普通類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 同時,《通知》要求按照衍生產品業務管理,具有真實的交易對手和交易行為?!霸撘幎ㄡ槍Φ氖悄壳笆袌錾蠌V泛存在的假結構性存款,背后沒有真實的交易對手和交易行為,能以接近100%的概率達到收益上限,銀行高息攬儲目的非常明顯,提高了資金成本,存在一定的市場風險?!眲y平分析道。 總體而言,假結構性存款將受到約束,部分銀行將被迫調整產品的收益結構,今后能達到收益率上限的結構性存款比例將會下降,產品對投資者的吸引力減弱,結構性存款總規模有可能會有所壓降。劉銀平認為,銀行少了一個攬儲利器,今后銀行需要加強并優化產品設計,提升自身投研能力,中小銀行攬儲壓力更大,未來要積極儲備人才。此外,銀行的大額存單目前利率優勢明顯,未來競爭會更加激烈。 加強投資者保護 《通知》在結構性存款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合規銷售、信息披露等環節,進一步強化了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首先,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確保合規銷售。要求銀行銷售結構性存款應充分揭示風險,向投資者明示“結構性存款不同于一般性存款,具有投資風險,您應當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并在顯著位置以醒目方式標識最大風險或損失,確保投資者了解結構性存款的產品性質和潛在風險,自主進行投資決策;遵循風險匹配原則,向投資者銷售風險等級等于或低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的結構性存款產品;實施專區銷售和錄音錄像;規定不低于1萬元人民幣的銷售起點;合理設置投資冷靜期,嚴禁對投資者進行誤導銷售。 劉銀平分析,過去很多銀行向客戶介紹結構性存款時,傳遞出“保本保息高利率”的錯誤觀念。也有部分 小銀行推出了1000元低門檻的結構性存款。此后這些行為都被禁止。 同時,《通知》強化信息披露,建立健全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流程信息披露機制。商業銀行開展結構性存款業務的,應當在本行官方網站或者按照與投資者約定的方式,披露銷售文件、發行報告、產品賬單、到期報告、重大事項報告、臨時性信息披露等文件,并在結構性存款的銷售文件中明確約定與投資者聯絡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頻率,以及在信息披露過程中各方的責任,確保投資者及時獲取信息,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曾剛認為,在對投資者的保護方面,《通知》與資管新規、銀行理財新規等相呼應,結構性存款在向投資者銷售過程中,在信息披露、風險測評等方面,都進行了規范性要求,更好地保護投資人、存款人的利益。 此外,《通知》按照“新老劃斷”原則設置過渡期,過渡期為本通知施行之日起12個月。過渡期內,商業銀行可以繼續發行原有的結構性存款,但應當嚴格控制在存量產品的整體規模內,并有序壓縮遞減。對于過渡期結束前已經發行的老產品,商業銀行應當及時整改,到期或兌付后結清。過渡期結束后,商業銀行新發行的結構性存款應當符合本通知規定。 從宏觀上來講,《通知》有助于減少市場過度競爭、無序競爭的狀況,有助于降低整個銀行業資金成本,實體上看有助于他們進一步的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曾剛提出,曾剛表示。 責任編輯:孟俊蓮 主編:冉學東[詳情]

華夏時報 | 2019年10月19日 18:35
銀保監會規范結構性存款業務 銷售起點不低于1萬
銀保監會規范結構性存款業務 銷售起點不低于1萬

   原標題:銀保監會規范結構性存款業務 銷售起點不低于1萬元 新華社北京10月18日電(記者李延霞)針對近期部分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快速發展中出現的產品運作管理不規范、誤導銷售、違規展業等問題,銀保監會18日發布通知,規范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要求嚴格區分結構性存款與一般性存款,實施相應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加強結構性存款合規銷售等。 根據《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結構性存款是指商業銀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產品的存款,通過與利率、匯率、指數等的波動掛鉤或者與某實體的信用情況掛鉤,使存款人在承擔一定風險基礎上獲得相應的收益。 針對部分結構性存款產品運作管理不規范等問題,通知要求嚴格執行業務授權、人員管理、交易平盤、限額管理、應急計劃和壓力測試等風險管控措施,杜絕“假結構”設計;足額計提資本,市場風險資本不得超過銀行一級資本的3%等。 為加強對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通知要求,銀行銷售結構性存款應充分揭示風險,確保投資者了解結構性存款的產品性質和潛在風險,自主進行投資決策;遵循風險匹配原則,向投資者銷售風險等級等于或低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的結構性存款產品;實施專區銷售和錄音錄像;規定不低于1萬元人民幣的銷售起點;合理設置投資冷靜期,嚴禁對投資者進行誤導銷售。 為促進業務平穩過渡,通知采取設置過渡期和“新老劃斷”的政策安排,過渡期為通知施行之日起12個月。過渡期內,商業銀行可以繼續發行原有的結構性存款,但應當嚴格控制在存量產品的整體規模內,并有序壓縮遞減。對于過渡期結束前已經發行的老產品,商業銀行應當及時整改,到期或兌付后結清。過渡期結束后,商業銀行新發行的結構性存款應當符合通知規定。 銀保監會要求,商業銀行按照通知要求抓緊開展自查整改,依法合規展業,實現結構性存款業務平穩有序發展。 責任編輯:陳永樂 [詳情]

新華網 | 2019年10月18日 21:58
假結構性存款、過度營銷信用卡 這些侵權現象被點名
假結構性存款、過度營銷信用卡 這些侵權現象被點名

  原標題:假結構性存款,過度營銷信用卡,誤導銷售……這些侵權現象被點名(理財參謀) 本報記者 王 觀 結構性存款假結構,替代保本理財,或按保本產品宣傳銷售;向在校大學生過度營銷信用卡,額度管控不審慎;銷售過程中未嚴格區分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使消費者混淆二者的區別……近日,銀保監會發布通知,決定組織銀行業保險業開展侵害消費者權益現象整治工作。值得關注的是,通知中列出很多侵害消費者權益現象的具體表現,消費者應提高警惕。 除了產品設計方面,在營銷宣傳、產品銷售、內部管理等方面,都存在侵害消費者權益的現象。 產品銷售方面,比如,未對消費者進行適當性測試而銷售產品;代客操作風險評估不當,提高消費者風險評估等級,以達到推銷高風險理財產品目的;銷售的產品風險等級與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不匹配,將私募產品銷售給非合格投資者,如將信托等私募產品分拆,銷售給非合格投資者。 互聯網保險方面,存在銷售時對保險產品關鍵信息說明不充分、不明確,如宣傳銷售時,為吸引消費者購買,故意使用誤導性詞語組合,混淆和模糊保險責任,導致消費者不能正確理解產品功能和特點,購買不符合自身保障需求的產品。 針對結構性存款業務存在的一些問題,銀保監會近日發布通知,明確要求銀行銷售結構性存款應充分揭示風險,向投資者明示“結構性存款不同于一般性存款,具有投資風險,您應當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并在顯著位置以醒目方式標識最大風險或損失,確保投資者了解結構性存款的產品性質和潛在風險,自主進行投資決策。 結構性存款,是指商業銀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產品的存款,通過與利率、匯率、指數等的波動掛鉤或者與某實體的信用情況掛鉤,使存款人在承擔一定風險基礎上獲得相應的收益。結構性存款在法律關系、業務實質、管理模式、會計處理、風險隔離等方面,與非保本理財產品“代客理財”的資產管理屬性存在本質差異。 銀保監會要求,商業銀行開展結構性存款業務的,應當在本行官方網站或按照與投資者約定的方式,披露銷售文件、發行報告、產品賬單、到期報告、重大事項報告、臨時性信息披露等文件,并在結構性存款的銷售文件中明確約定與投資者聯絡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頻率,以及在信息披露過程中各方的責任,確保投資者及時獲取信息,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詳情]

結構性存款料量價齊跌 部分中小行攬儲壓力加大
結構性存款料量價齊跌 部分中小行攬儲壓力加大

  原標題:結構性存款料量價齊跌 部分銀行攬儲壓力加大 本報記者 歐陽劍環   中國證券報記者日前走訪北京地區多家銀行網點了解到,部分結構性存款利率有所調降。業內人士表示,隨著《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結構性存款監管要求,預計未來結構性存款將量價齊跌。變相高息攬儲的“假結構”受限后,部分銀行攬儲壓力將有所加大。 部分銀行調降產品收益率 中國證券報記者來到北京市海淀區某股份行發現,該行22日起售的三層區間結構性存款較18日起售的同款產品利率已略有降低。據理財經理介紹,該產品掛鉤黃金價格,按照到期日標的的價格表現,向存款人支付浮動利息。 以兩個月期限的產品為例,22日起售的產品預期到期利率為年化1.25%或3.53%或3.83%;18日起售的產品預期到期利率為年化1.25%或3.58%或3.88%。上述理財經理告訴中國證券報記者,“這款產品一般都能獲得最高檔的利率。” 另一家城商行北京西城區網點理財經理介紹,該行在售的結構性存款預期年化收益率在1%-3.85%,新戶專享產品收益在1%-3.9%,收益率一直保持平穩,近期尚未調降。 專家預計,未來結構性存款價格將進一步走低。中銀國際證券銀行業首席分析師勵雅敏表示,衍生品交易真實性監管趨嚴將打破原先結構性存款的剛兌現象,這與理財新規監管思路一致,未來銀行高息攬儲現象將有所改善。 勵雅敏稱,在低利率市場環境、貨基收益率下行背景下,結構性存款作為保本理財的替代品,其價格下行有助于緩解銀行負債端的成本壓力。 規模料進一步縮減 央行數據顯示,截至9月末,中資銀行結構性存款規模為10.85萬億元,其中中小銀行結構性存款規模超過大行,且中小銀行的單位結構性存款規模更大。此前,結構性存款的規模一度突破11萬億元。 中信證券銀行業首席分析師肖斐斐表示,資管新規出臺后,部分理財需求轉回表內,疊加流動性監管加強、銀行負債端壓力增大,結構性存款大幅增長。2019年以來,隨著市場流動性逐步改善,結構性存款增速已顯著下降至10%以內。 某股份行二級分行負責人分析,結合政策要求及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流程來看,結構性存款將量價齊跌,且幅度較大。從銀行端來說,擴大體量的動力和可操作性均受限;從流程看,效率會下降;客戶端需求也會有所壓縮。 中信建投證券銀行業首席分析師楊榮預計,結構性存款規模將下降?!锻ㄖ访鞔_了結構性存款納入表內,需繳存款準備金,在資本計提、杠桿率和流動性指標中進行相應計算,銀行通過“假結構”等方式高息攬儲的成本進一步提高,預計此類產品規模將快速下降。 中信證券固收首席分析師明明認為,《通知》使得結構性存款業務開展的各個環節得到進一步規范,在監管趨嚴背景下,預計商業銀行將主動調整負債結構,結構性存款占比將進一步減少。 部分中小行攬儲壓力增大 專家認為,結構性存款規范后,部分業務資質受限的中小行攬儲壓力將加大。 明明表示,對大型銀行來說,結構性存款占比較小,且衍生品交易人才相對較多,業務資質受限制較小,受監管影響較小。對中小銀行來說,結構性存款對其一般性存款影響相對更大,且部分中小銀行將受限于業務資質,其負債端受到的影響更大。 勵雅敏認為,相較于網點布局范圍廣的大中型銀行,區域性地方銀行在存款爭奪上處于劣勢,因此過去不少中小銀行通過發行較高價格的結構性存款產品以加強存款競爭。此次文件落地后,不具備普通類衍生品交易資質銀行將無法發行新結構性存款產品,這部分中小行未來攬儲壓力加大。 浙江地區某農商行行長表示,“我們一直堅持做深做精傳統業務,衍生品交易將會等時機成熟后才會涉足,目前沒有率先嘗試的打算?!睘閼獙垉毫?,該行主要發力大額存單。 某股份行負責人表示,近幾年銀行負債端競爭更多體現為價格競爭,由于今年一系列存款管控政策均直接指向“定價”,因此預計價格競爭不會加劇,但由于各家行執行監管政策的力度與節奏有差異,價格競爭仍會階段性存在。整體看,產品設計、全流程管理、營銷渠道與能力等方面的競爭是重點。 從中長期看,肖斐斐認為,非價格競爭力將成關鍵。客戶基礎良好,負債能力扎實的銀行,有望受益于結構性存款新規,目前過度依賴結構性存款、存在展業不規范問題的銀行則面臨一定壓力。預計各家銀行未來將更加重視客戶、渠道、產品等負債端非價格競爭力的培養,同業競爭步入良性軌道。[詳情]

監管規范結構性存款設24小時投資冷靜期
監管規范結構性存款設24小時投資冷靜期

  新京報記者:程維妙 黃鑫宇 在資管新規落地、理財產品剛兌被打破的背景下,結構性存款接棒,成為銀行力推的“網紅產品”。截至2019年9月末,規模已達到約10.8萬億元?,F在監管對10萬億結構性存款出拳了。 繼近期地方銀保監局要求規范開展結構性存款業務后,10月18日,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下稱“《通知》”),要求嚴格區分結構性存款和一般存款,結構性存款銷售應當參照銀行理財銷售規定等,進一步加強投資者保護。 這背后是結構性存款“換馬甲”保收益、變相高息攬儲等亂象。 不得出表 結構性存款不得“出表” 中小銀行承壓 此前,結構性存款成銀行攬儲利器;新規要求市場風險資本不得超過銀行一級資本的3%,將限制單家銀行結構性存款規模。 2018年以來,受銀行存款競爭壓力不斷加大、“資管新規”禁止發行保本理財產品等因素影響,我國結構性存款快速增長。新京報記者從央行官網公布的銀行信貸統計數據看到,2017年1月末,中資大型銀行加中小型銀行的結構性存款規模約5.78億元,2018年1月末增長至7.98億元,截至2019年9月末,規模達到約10.8萬億。 但同時也出現了產品運作管理不規范、誤導銷售、違規展業等問題。一位資深業內人士對新京報記者分析稱,銀行發行結構性存款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吸收存款,尤其一些需要補充流動資金的中小銀行,發行的部分產品甚至沒有衍生品交易資質,目的就是主動吸收一般性存款,也是變相高息攬存。而且常見的是一些銀行用這些存款做質押再開出一些銀票,做一些表外業務。 針對部分結構性存款存在產品運作管理不規范等問題,《通知》在衍生產品業務管理方面提出四方面要求。 首條即明確,銀行開展結構性存款業務,應當具備普通類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相關衍生交易敞口應納入全行衍生產品業務管理框架,嚴格執行業務授權、人員管理、交易平盤、限額管理、應急計劃和壓力測試等風險管控措施,杜絕“假結構”設計。 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魯政委分析稱,對衍生品業務資格的要求提高了結構性存款的業務門檻。由于許多中小銀行,尤其是農商行,不具備普通類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今后將不能直接發行結構性存款;不過,今年以來,監管部門對衍生品資格的發放顯著增多,中小銀行在具備相應條件之后,可以申請相關衍生品資格。 《通知》同時指出,商業銀行應當將結構性存款納入表內核算,相關資產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計提資本和撥備,市場風險資本不得超過銀行一級資本的3%。財經專業人士畢研廣分析稱,這就表示銀行不能把“結構性存款”進行“甩鍋”到表外,整個結構性存款不得出“表”,銀行要在表內對結構性存款進行計提資本和撥備。 魯政委表示,不同于監管部門強力打擊的“假結構產品”,“真結構產品”不僅涉及真實的衍生產品交易,而且其所依托的衍生品交易應歸入“非套期保值類衍生產品交易”類別之中,從而不僅會因為真實的衍生產品交易而產生市場風險,還應按照要求控制衍生品交易所形成的市場風險資本總額。因此,市場風險資本不得超過銀行一級資本的3%這一要求,事實上限制了單家銀行所能發行的結構性存款產品的總額。 此外,《通知》還明確,杠桿率管理方面,銀行應將相關衍生產品交易形成的資產余額納入杠桿率指標分母(調整后的表內外資產余額)計算;流動性風險管理方面,銀行應合理評估衍生產品交易所帶來的潛在流動性需求,納入現金流測算和分析;將衍生產品交易納入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資金比例、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等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相應項目計量。 打破剛兌 新規在銷售規則上對標銀行理財,要求充分明示風險 此前,存在不規范宣傳,產品風險被淡化,強化了存款人對結構性存款收益的“剛兌”預期。 與傳統存款、大額存單等相比,結構性存款利率上有一定優勢。一年期結構性存款利率普遍在4%上下,甚至有的會超過5%。這樣的高收益率來自于它內嵌的金融衍生品。 銀保監會對它的定義是:商業銀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產品的存款,通過與利率、匯率、指數等波動掛鉤或者與某實體的信用情況掛鉤,使存款人在承擔一定風險的基礎上獲得相應的收益。畢研廣通俗地介紹稱,結構性存款的后端掛鉤標的,一般是黃金、外幣、其他投資品種等,所以可以把結構性存款看成一種“存款+投資”。產品表現形式是存款,但是后端的投資標的是金融衍生品,也因如此,結構性存款的利率不保險,只要存在波動、跟投資標的信用度掛鉤,就有賠的可能性。 一位股份制銀行的理財經理對新京報記者介紹,該行曾推出過一款1年期結構性存款產品與黃金掛鉤,期限為六個月,收益率為1.55%或4.35%,只要產品到期前金價上漲或下跌幅度不超過50%,收益率都可達到4.35%。 而這個風險在此前很多銀行的宣傳中被淡化。官方通報曾指出,不少銀行在銷售結構性存款過程中存在不規范宣傳、強化存款人對結構性存款收益的“剛兌”預期等問題。 本次《通知》明確,結構性存款的銷售規則對標銀行理財。要求銀行銷售結構性存款應充分揭示風險,向投資者明示“結構性存款不同于一般性存款,具有投資風險,應當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并在顯著位置以醒目方式標示最大風險或損失。 德意志銀行財富管理董事總經理彭彥杰表示,此次再度強調保護金融消費者及其知情權。不管是什么產品,先讓金融消費者了解產品及其風險,再談潛在收益,這值得推動。 冷靜期 投資者有24小時冷靜期 化解盲目投資風險 此前,有的投資者可能在買的時候把結構性存款當成了“存款”,買完后可能后悔。之前沒有約束,萬一結構性存款出現風險,大多數風險能力承受較低的投資者會損失。 銀保監會表示,將按照“新老劃斷”原則設置過渡期,確保平穩過渡。過渡期為《通知》施行之日起12個月。過渡期內,商業銀行可以繼續發行原有的結構性存款,但應當嚴格控制在存量產品的整體規模內,并有序壓縮遞減。對于過渡期結束前已經發行的老產品,商業銀行應當及時整改,到期或兌付后結清。 上述資深業內人士分析稱,“有序壓縮遞減”體現了銀保監會對于一些迫于資金缺口壓力而發行結構性產品的銀行的考慮?!耙驗楦呦埓鎸τ阢y行,如果不是逼不得已,沒有誰愿意去高息,利息是銀行成本?!?過渡期結束后,商業銀行新發行的結構性存款應當符合本通知規定。對于由于特殊原因在過渡期結束后仍難以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商業銀行,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采取適當安排妥善處理。該人士表示,有些銀行在過渡期結束后為了維持一定的規模,以保證資產負債表不出現流動性風險,所以仍難以符合本通知規定,這部分銀行將是“采取適當安排妥善處理”的對象。 投資者同樣被給予了一個“冷靜期”。《通知》提到,在銷售文件中約定不少于二十四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并載明投資者在投資冷靜期內的權利。在投資冷靜期內,如果投資者改變決定,商業銀行應當遵從投資者意愿,解除已簽訂的銷售文件,并及時退還投資者的全部投資款項。投資冷靜期自銷售文件簽字確認后起算。 畢研廣分析稱,有的投資者可能在買的時候把結構性存款當成了“存款”,買完后還可能后悔。之前沒有約束,萬一結構性存款出現風險,大多數風險能力承受較低的投資者會損失。現在抬高門檻(單一投資者的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于1萬元人民幣),設立了準入機制、采用資管產品的辦法來監管,可以說從源頭上化解了“盲目投資”的風險?!啊锻ㄖ钒l布后,如果嚴格執行,結構性存款的規模就會迅速減少,利率就會恢復真實產品的利率?!鄙鲜鲑Y深業內人士預計。[詳情]

銀行結構性存款有了新規 增強經營合規性、穩健性
銀行結構性存款有了新規 增強經營合規性、穩健性

  原標題:銀行結構性存款有了新規 為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有效防范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銀保監會日前制定并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據介紹,所謂“結構性存款”是指商業銀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產品的存款,通過與利率、匯率、指數等的波動掛鉤或者與某實體的信用情況掛鉤,使存款人在承擔一定風險基礎上獲得相應的收益。此次《通知》的主要內容包括:明確結構性存款定義,嚴格區分結構性存款與一般性存款;要求銀行制定實施相應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提出結構性存款的核算和管理要求;規定銀行發行結構性存款應具備普通類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執行衍生產品交易相關監管規定;參照執行《理財辦法》關于理財產品銷售的相關規定,加強結構性存款合規銷售;強化信息披露,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加強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依法依規采取監管措施或實施行政處罰。 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20世紀90年代末,在國內存款利率大幅走低、銀行吸儲壓力不斷加大的背景下,外資銀行于2002年發行了首款結構性存款產品。此后,中資銀行也相繼推出此類產品。2018年以來,受銀行存款競爭壓力不斷加大、“資管新規”禁止發行保本理財產品等因素影響,中國結構性存款快速增長,同時出現了產品運作管理不規范、誤導銷售、違規展業等問題。2019年初,結構性存款收益與票據貼現利率出現倒掛,部分企業以票據貼現資金購買高收益率結構性存款,使結構性存款成為套利工具,進一步助推了結構性存款的快速增長,相關問題和風險受到各方面高度關注。 “發布實施《通知》,有利于促進結構性存款業務規范發展,防止不規范的結構性存款無序增長,增強銀行經營的合規性和穩健性;引導銀行存款和市場利率回歸合理水平,規范相關衍生產品設計和交易;杜絕結構性存款與票據的空轉套利,引導資金流向實體經濟,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痹撠撠熑苏f。 業內人士指出,結構性存款在法律關系、業務實質、管理模式、會計處理、風險隔離等方面,與非保本理財產品“代客理財”的資產管理屬性存在本質差異。國際上,結構性存款和資管產品分屬于不同的監管框架,境外監管當局均分別針對兩者出臺專門的監管規定。此次發布實施《通知》,有利于更好區分結構性存款和理財業務的差異,厘清兩類產品的監管框架,避免產生混淆,促進結構性存款業務規范發展。[詳情]

監管整治結構性存款銷售亂象 仍有部分宣稱“剛兌”
監管整治結構性存款銷售亂象 仍有部分宣稱“剛兌”

  原標題:監管重拳整治結構性存款銷售亂象仍有部分理財經理宣稱“剛兌” 來源:證券日報 本報記者 劉 萌 2018年以來,銀行結構性存款規模大幅增長,一系列不合規問題也隨之凸顯。 針對近期部分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快速發展中出現的產品運作管理不規范、誤導銷售、違規展業等問題,為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有效防范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10月18日,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那么,北京地區各大銀行正在銷售的結構性存款產品在產品設計以及銷售過程中是否存在一些違規亂象呢?《證券日報》記者于10月20日走訪了部分銀行網點。 部分銀行涉嫌誤導銷售 什么是結構性存款?銀保監會在《通知》中給出了明確定義:結構性存款是指商業銀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產品的存款,通過與利率、匯率、指數等的波動掛鉤或者與某實體的信用情況掛鉤,使存款人在承擔一定風險基礎上獲得相應的收益。 不過,《證券日報》記者走訪時發現,多位銀行理財經理在產品宣傳推介過程中著重強化了投資者對于結構性存款產品最高收益的“剛兌”預期。例如,在多家銀行網點,結構性存款產品均被理財經理介紹為“保本保息產品”,或“99.99%拿到最高收益率”。 在某股份制銀行網點,當本報記者了解該行發行的結構性存款產品時,該網點理財經理表示:“這就是以前的保本保息產品,風險等級是R1,是最穩健的產品,從過往業績來看,這類產品一直都能達到最高預期收益率。” 另外,有多個浮動收益型結構性存款產品被理財經理介紹為固定利率的產品,但是本報記者查閱產品說明書發現并非如此。部分結構性存款產品設計的收益波動區間十分狹窄,使其設定的浮動收益失去實際意義,還有部分產品涉嫌“假結構”。 以某股份制銀行一款“掛鉤黃金兩層區間”的結構性存款產品為例,該產品募集期為10月18日至10月21日,存款期限為63天。根據產品說明書的介紹,“從存款交易日當天倫敦金市下午定盤價到到期前第二個倫敦工作日,每盎司黃金波動區間從‘期初價格-400美元’至‘期初價格+400美元’的區間范圍,則該存款到期利率為3.62%(年化)。在該區間外,該存款到期利率為1.25%(年化)”。 “在63天內,黃金價格的浮動幾乎不可能觸及界限”,上述銀行理財經理告訴記者,這個系列的結構性存款產品,到期年化利率都達到了最高值,因為這類產品的標的物的目標區間放得很寬。 本報記者登錄多家銀行的手機銀行發現,有銀行近期發通知表示,結構性存款產品已移至儲蓄服務。記者查詢發現,該行結構性存款產品和大額存款、定活互轉等產品歸為一類。在該行朝陽區某網點,理財經理還以此分類方式作為推銷話術,加深了投資者對此類產品“保本保最高收益”的預期。 《證券日報》記者在銀行網點隨機采訪了一位購買結構性存款產品的投資者,她表示:“理財經理告訴我這就是‘保本’理財產品,99.99%都能實現最高收益率,但具體如何計算收益率,理財經理沒有講,我并不是很清楚”。 結構性存款規模10.8萬億元 2018年以來,受銀行存款競爭壓力不斷加大、“資管新規”禁止發行保本理財產品等因素影響,結構性存款迎來發展機遇。2019年初,結構性存款收益與票據貼現利率倒掛,部分企業以票據貼現資金購買高收益率結構性存款,使結構性存款成為套利工具,進一步助推了其規模增長,相關問題和風險受到各方面高度關注。 《證券日報》記者梳理央行數據發現,今年1月份,中資全國性銀行的結構性存款(含個人、單位)規模合計10.98萬億元,繼去年8月份和9月份后,第三次沖破10萬億元大關。隨后,今年2月份達到11.23萬億元,首次超過11萬億元。 根據央行今年9月份披露的中資大型銀行人民幣信貸收支表和中資中小型銀行人民幣信貸收支表測算,截至9月份,中資全國性銀行結構性存款(含個人、單位)存量規模達到10.8萬億元。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發布實施《通知》,有利于促進結構性存款業務規范發展,防止不規范的結構性存款無序增長,增強銀行經營的合規性和穩健性;引導銀行存款和市場利率回歸合理水平,規范相關衍生產品設計和交易;杜絕結構性存款與票據的空轉套利,引導資金流向實體經濟,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 《通知》明確商業銀行應嚴格區分結構性存款與一般性存款,根據結構性存款業務性質和風險特征,建立健全結構性存款業務管理制度。 針對部分結構性存款存在產品運作管理不規范等問題,《通知》在衍生產品業務管理方面提出要求。為加強投資者保護工作,《通知》在結構性存款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合規銷售、信息披露等環節,進一步強化了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為確保平穩過渡,《通知》同時采取設置過渡期和“新老劃斷”的政策安排。 有業內專家建議,對于普通投資者而言,購買結構性產品需對期權、期貨、遠期等金融衍生品有一定認識,在購買時注意分辨“真假”結構性產品,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在自己能夠承受的風險范圍內理性投資。 銀保監會表示,下一步將進一步加強對結構性存款業務的監督管理,推動銀行嚴格執行相關監管規定,有效防范風險。商業銀行應按照《通知》要求,抓緊開展自查整改,依法合規展業,實現結構性存款業務平穩有序發展。[詳情]

10萬億結構性存款迎來新規 首次明確銀行發行資格
10萬億結構性存款迎來新規 首次明確銀行發行資格

  作者: 杜川 一邊是結構性存款爆發式增長,一邊是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產品運作管理不規范、誤導銷售、違規展業等亂象頻出。10月18日,為了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銀保監會制定并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下稱《通知》),對結構性存款的發行主體、銷售管理、產品設計、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了全方位、嚴格的要求。 《通知》嚴格區分結構性存款與一般性存款。并提出,發行結構性存款的銀行應具備普通類衍生品交易業務資格。 “結構性存款不等于一般存款,或多或少都有投資風險。從業人員必須主動告知其不同之處?!钡乱庵俱y行董事總經理、財富管理中國區總經理彭彥杰說。 結構性存款不等于一般存款 與一般性存款相比,結構性存款產品結構復雜,收益存在不確定性,風險程度較高,應比照資管產品銷售管理要求,適用更加嚴格的產品銷售、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以及信息披露等監管要求。 然而,受銀行存款競爭壓力不斷加大、資管新規禁止發行保本理財產品等因素影響,結構性存款出現了產品運作管理不規范、誤導銷售、違規展業等問題。 “不少銀行用結構性存款作為對保本、穩健理財產品的替代,但對老百姓來說強化了剛性兌付的概念,這對資管新規、投資者教育是不利的。”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副院長董希淼表示。 在產品設計方面,部分銀行涉嫌通過設置“假結構”變相高息攬儲,為結構性存款設定遠高于同期限存款利率水平的保底收益,構建狹窄的收益波動區間或將掛鉤的衍生產品行權條件設置為幾乎不可能觸發事件,使結構性存款變為事實上的固定收益產品。 因此,《通知》特別要求,銀行銷售結構性存款應充分揭示風險,強化信息披露,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市場規模短期內將下滑 數據顯示,截至9月末,結構性存款規模超過10萬億元。 西南財經大學普惠金融與智能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陳文表示,規范落地后,結構性存款的市場規模短期內必然出現下滑。 陳文認為,各種形式的結構性存款的出現加大了商業銀行體系的吸儲成本,拉高了實體經濟的利率水平,規范相應市場后實體融資成本有望下降。 此次《通知》同時采取設置過渡期和“新老劃斷”的政策安排,給予了12個月的充足過渡期。在保持現行監管政策的延續性的同時,也有利于銀行資產負債調整和流動性安排,促進業務平穩過渡。 金融監管研究院院長孫海波認為,由于絕大部分結構性存款的產品期限都在一年內,過渡期結束后,都可以新產品亮相。 銀行應具備業務資格 “有些銀行的結構性存款收益比較高,這樣就存在利用票據和結構性存款的利率倒掛進行套利,今年以來這個情況比較突出?!痹诙m悼磥恚瑢τ谶@一新情況,此次《通知》也提及,杜絕結構性存款與票據的空轉套利,引導資金流向實體經濟,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 《通知》對假結構性存款進一步提出監管要求,對真結構性存款則繼續強化規范,防止誤導銷售。 值得注意的是,針對部分結構性存款存在產品運作管理不規范等問題,《通知》在衍生產品業務管理方面提出四方面要求,其中,首次明確銀行發行結構性存款應該具備普通類衍生品資質。這意味著,部分事實上不具備普通類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將無法發行結構性存款。 目前中資商業銀行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資格分為基礎類和普通類資格。其中,基礎類只能從事套期保值類衍生產品交易。 記者了解到,目前大量城商行和農商行最近幾年申請到的衍生品資質都是基礎類,個別僅具備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基礎類資格的銀行為開展結構性存款業務而事實上從事了非套期保值類交易。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關于假結構性存款,雖然《通知》對假結構性存款的發行主體、銷售管理、產品設計、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了全方位、嚴格的要求,但如何認定假結構性存款其實依然存在很大爭議。業內人士認為,如果嚴格執行《通知》要求,純粹的假結構性存款大規模發行也不具備基礎。未來如何認定,還要看當地銀保監局的現場檢查,同時銷售規范也是認定的重要依據。同時,陳文稱,衍生品的風險敞口具體為多少,還有待監管進一步明確。[詳情]

10萬億結構性存款市場迎監管規范
10萬億結構性存款市場迎監管規范

  原標題:10萬億元結構性存款市場迎監管規范 來源:經濟參考報 10月18日,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銀行嚴格區分結構性存款與一般性存款。商業銀行應將結構性存款納入表內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納入存款準備金和存款保險保費的繳納范圍。 結構性存款是指商業銀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產品的存款。央行數據顯示,截至9月末,全國大型銀行結構性存款余額為38824.59億元,中小型銀行結構性存款余額為69673.49億元,共計約10.85萬億元。 談及出臺《通知》的原因,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主要是有利于促進結構性存款業務規范發展,防止不規范的結構性存款無序增長,增強銀行經營的合規性和穩健性;引導銀行存款和市場利率回歸合理水平,規范相關衍生產品設計和交易;杜絕結構性存款與票據的空轉套利,引導資金流向實體經濟,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 光大證券銀行業首席分析師王一峰表示,短期內結構性存款受到的影響不會很大,銀行會逐步通過通知存款、協定存款、表外類現金管理類產品等方式承接結構性存款資金,并適度加大同業存單吸收力度,確保流動性的平穩運行。而從中長期來看,存款資金的運動將更多的取決于客戶粘性、產品創新以及銀行提供一攬子綜合金融服務的能力。[詳情]

10萬億"結構性存款"大變局:微信、京東App代銷迎大考
10萬億

  原標題:10萬億“結構性存款”大變局到來:支付寶、微信、京東App代銷迎大考 “結構性存款新規”發布,“假結構”、支付寶和微信代銷結構性存款迎大考。 10月18日,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204號,簡稱《通知》、新規)。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根據央行發布數據測算,結構性存款規模在今年2月達到峰值11.23萬億元,隨后逐漸下滑;到今年8月,結構性存款規模下降為10.46萬億元。  限制規模  除進一步明確從事結構性存款應當具備普通類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外,《通知》要求,足額計提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資本;從事非套期保值類衍生產品交易,其標準法下市場風險資本不得超過本行一級資本的3%。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表示,新規對結構性存款直接影響不大,“真結構”產品涉及到衍生品已經按照風險計提資本。“假結構”產品實際上并沒有涉及到衍生品交易,也就不存在風險計提。 根據2011年1月原銀監會修改發布的《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非套期保值類衍生產品交易,其標準法下市場風險資本不得超過銀行業金融機構核心資本的3%。 興業研究金融監管分析師陳昊、何帆認為,《通知》重申3%的風險資本,事實上限制了單家銀行所能發行的結構性存款產品的總額。 曾剛表示,從監管層面,無論“真結構”、“假結構”,結構性存款全部按照真結構來計提風險資本、進行流動性管理。那么對于“假結構”就不劃算了,考慮到資金成本、資本計提、流動性成本等,這些銀行可能就會逐步減少、逐步退出假結構性產品。 銀行對結構性存款的依賴度有多大?數據顯示,部分股份制銀行的存款中,結構性存款接近1/5。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根據銀行財報測算,截至2018年末,光大銀行結構性存款4824.58億元,占全部存款的18.76%。平安銀行結構性存款4335.62億元,較上年末增長99.2%,占全部存款的20.17%。華夏銀行結構性存款1019.05億元,占全部存款的6.83%。  代銷迎終局? 新規影響較大的,可能是支付寶、騰訊理財通、京東金融等互聯網代銷。 原因在于,雖然結構性存款仍是“存款”,但查閱全文,其實際上按照“理財”要求監管。 《通知》要求,商業銀行銷售結構性存款,應當參照《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簡稱“理財新規”)相關規定執行,充分揭示風險,實施專區銷售和錄音錄像,不得對投資者進行誤導銷售。 也即,銷售或代銷結構性存款需要“雙錄”、專區銷售和風險測評。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測試了數個第三方支付和互聯網公司搭建的理財代銷平臺,包括支付寶App的“理財”頁面、微信App九宮格中“理財通”、京東金融App、陸金所App等,其代銷的銀行產品大部分為“結構性存款”,代銷的銀行主要是城商行、農商行。此外還有小部分為民營銀行開發的“智慧存款”產品。 “部分銀行已經通過支付寶、微信等網上渠道銷售結構性存款產品,隨著《通知》的出臺,如若此前未在發售結構性存款的銀行面簽,則無法通過這些網上渠道購買相應的結構性存款,”興業研究認為。 (圖:支付寶、微信代銷頁面) 《通知》還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在銷售文件中明確約定與投資者聯絡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頻率,以及在信息披露過程中各方的責任,確保投資者及時獲取信息;商業銀行在未與投資者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在其官方網站公布結構性存款相關信息,不能視為向投資者進行了信息披露。 另外,結構性存款銷售還約定了不少于一天的投資冷靜期。 具體為,在銷售文件中約定不少于二十四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并載明投資者在投資冷靜期內的權利。在投資冷靜期內,如果投資者改變決定,商業銀行應當遵從投資者意愿,解除已簽訂的銷售文件,并及時退還投資者的全部投資款項。投資冷靜期自銷售文件簽字確認后起算。  衍生品資格加快  結構性存款新規給予一年的過渡期。 《通知》要求,按照“新老劃斷”原則設置過渡期,確保平穩過渡。過渡期為《通知》施行之日起12個月。 在過渡期內,銀行可以繼續發行原有的結構性存款,但應當嚴格控制在存量產品的整體規模內,并有序壓縮遞減。對于過渡期結束前已經發行的老產品,銀行應當及時整改,到期或兌付后結清。 過渡期結束后,商業銀行新發行的結構性存款應當符合本通知規定。對于由于特殊原因在過渡期結束后仍難以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商業銀行,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采取適當安排妥善處理。 中小銀行發行結構性存款,受制于衍生品交易業務資質。 《通知》明確從事結構性存款業務需要有“普通類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9月6日,北京銀保監局《關于規范開展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提到,“個別僅具備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基礎類資格的銀行為開展結構性存款業務而事實上從事了非套期保值類交易”。 興業研究指出,衍生品業務資格包括基礎類和普通類兩類,前者只能從事套期保值類衍生品交易,而結構性存款業務包含非套期保值目的交易,因而應當具有普通類衍生品交易資格。 一位資管人士表示,足額計提資本這點,對于投資方而言會加大資本壓力。對于中小行來說,不具備衍生品交易普通類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以后沒法再發結構性存款。 不過,今年以來,監管部門對衍生品資格的發放顯著增多,中小銀行在具備相應條件之后,可以申請相關衍生品資格。[詳情]

10萬億結構性迎新規 杜絕變相高息攬儲
10萬億結構性迎新規 杜絕變相高息攬儲

   華夏時報(chinatimes.net.cn)記者馮櫻子 北京報道 《資管新規》落地以來,部分銀行加快出售“假結構性存款”,以實現高息攬儲目的,使其取代保本理財,成為了攬儲“利器”。 針對部分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快速發展中出現的產品運作管理不規范、誤導銷售、違規展業等問題,銀保監會于10月18日制定并發布施行《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下稱《通知》)。以此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有效防范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通知》明確了“結構性存款”的定義,對“結構性存款”的宣傳、銷售做出了進一步的規范。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表示:“過去確實有部分假結構產品存在,監管也已經進行了一些比較有針對性的治理。這次的規范,進行了一個衍生產品交易的約束,對資本金約束和流動性監管約束,施加了監管成本的約束,從長遠看有利于讓它回歸本源,進一步地抬高“假結構”的成本?!?杜絕“假結構”設計 20世紀90年代末,在我國存款利率大幅走低、銀行吸儲壓力不斷加大的背景下,外資銀行于2002年發行了首款結構性存款產品。此后,中資銀行也相繼推出此類產品。 尤其2018年以來,受銀行存款競爭壓力不斷加大、“資管新規”禁止發行保本理財產品等因素影響,我國結構性存款快速增長,同時出現了產品運作管理不規范、誤導銷售、違規展業等問題。2019年初,結構性存款收益與票據貼現利率出現倒掛,部分企業以票據貼現資金購買高收益率結構性存款,使結構性存款成為套利工具,進一步助推了結構性存款的快速增長,相關問題和風險受到各方面高度關注。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發布實施《通知》,有利于促進結構性存款業務規范發展,防止不規范的結構性存款無序增長,增強銀行經營的合規性和穩健性;引導銀行存款和市場利率回歸合理水平,規范相關衍生產品設計和交易;杜絕結構性存款與票據的空轉套利,引導資金流向實體經濟,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 《通知》的制定是對結構性存款現行監管規定的系統梳理,補充了《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下稱《理財辦法》)所廢止的相關規定,確保監管制度的延續和銜接。主要內容包括:明確結構性存款定義,嚴格區分結構性存款與一般性存款;要求銀行制定實施相應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提出結構性存款的核算和管理要求;規定銀行發行結構性存款應具備普通類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執行衍生產品交易相關監管規定;參照執行《理財辦法》關于理財產品銷售的相關規定,加強結構性存款合規銷售;強化信息披露,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加強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依法依規采取監管措施或實施行政處罰。 具體而言,《通知》提出,銀行開展結構性存款業務,應當具備普通類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相關衍生交易敞口應納入全行衍生產品業務管理框架,嚴格執行業務授權、人員管理、交易平盤、限額管理、應急計劃和壓力測試等風險管控措施,杜絕“假結構”設計;足額計提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資本;從事非套期保值類衍生產品交易,其標準法下市場風險資本不得超過本行一級資本的3%等。 目前,具備普通類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的銀行,集中在國有銀行、股份制銀行和外資銀行?!斑^去我們有一些結構性產品,要么是假結構的,要么是銀行不具有普通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資格,只有一些基本型的交易資格,甚至連基本型都沒有?!痹鴦偙硎?。 融360大數據研究院分析師劉銀平認為, 此后,絕大部分沒有牌照的小型銀行沒有資格發行結構性存款。不過這也會促使小型銀行積極申請普通類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 同時,《通知》要求按照衍生產品業務管理,具有真實的交易對手和交易行為?!霸撘幎ㄡ槍Φ氖悄壳笆袌錾蠌V泛存在的假結構性存款,背后沒有真實的交易對手和交易行為,能以接近100%的概率達到收益上限,銀行高息攬儲目的非常明顯,提高了資金成本,存在一定的市場風險?!眲y平分析道。 總體而言,假結構性存款將受到約束,部分銀行將被迫調整產品的收益結構,今后能達到收益率上限的結構性存款比例將會下降,產品對投資者的吸引力減弱,結構性存款總規模有可能會有所壓降。劉銀平認為,銀行少了一個攬儲利器,今后銀行需要加強并優化產品設計,提升自身投研能力,中小銀行攬儲壓力更大,未來要積極儲備人才。此外,銀行的大額存單目前利率優勢明顯,未來競爭會更加激烈。 加強投資者保護 《通知》在結構性存款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合規銷售、信息披露等環節,進一步強化了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首先,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確保合規銷售。要求銀行銷售結構性存款應充分揭示風險,向投資者明示“結構性存款不同于一般性存款,具有投資風險,您應當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并在顯著位置以醒目方式標識最大風險或損失,確保投資者了解結構性存款的產品性質和潛在風險,自主進行投資決策;遵循風險匹配原則,向投資者銷售風險等級等于或低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的結構性存款產品;實施專區銷售和錄音錄像;規定不低于1萬元人民幣的銷售起點;合理設置投資冷靜期,嚴禁對投資者進行誤導銷售。 劉銀平分析,過去很多銀行向客戶介紹結構性存款時,傳遞出“保本保息高利率”的錯誤觀念。也有部分 小銀行推出了1000元低門檻的結構性存款。此后這些行為都被禁止。 同時,《通知》強化信息披露,建立健全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流程信息披露機制。商業銀行開展結構性存款業務的,應當在本行官方網站或者按照與投資者約定的方式,披露銷售文件、發行報告、產品賬單、到期報告、重大事項報告、臨時性信息披露等文件,并在結構性存款的銷售文件中明確約定與投資者聯絡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頻率,以及在信息披露過程中各方的責任,確保投資者及時獲取信息,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曾剛認為,在對投資者的保護方面,《通知》與資管新規、銀行理財新規等相呼應,結構性存款在向投資者銷售過程中,在信息披露、風險測評等方面,都進行了規范性要求,更好地保護投資人、存款人的利益。 此外,《通知》按照“新老劃斷”原則設置過渡期,過渡期為本通知施行之日起12個月。過渡期內,商業銀行可以繼續發行原有的結構性存款,但應當嚴格控制在存量產品的整體規模內,并有序壓縮遞減。對于過渡期結束前已經發行的老產品,商業銀行應當及時整改,到期或兌付后結清。過渡期結束后,商業銀行新發行的結構性存款應當符合本通知規定。 從宏觀上來講,《通知》有助于減少市場過度競爭、無序競爭的狀況,有助于降低整個銀行業資金成本,實體上看有助于他們進一步的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曾剛提出,曾剛表示。 責任編輯:孟俊蓮 主編:冉學東[詳情]

銀保監會規范結構性存款業務 銷售起點不低于1萬
銀保監會規范結構性存款業務 銷售起點不低于1萬

   原標題:銀保監會規范結構性存款業務 銷售起點不低于1萬元 新華社北京10月18日電(記者李延霞)針對近期部分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快速發展中出現的產品運作管理不規范、誤導銷售、違規展業等問題,銀保監會18日發布通知,規范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要求嚴格區分結構性存款與一般性存款,實施相應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加強結構性存款合規銷售等。 根據《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結構性存款是指商業銀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產品的存款,通過與利率、匯率、指數等的波動掛鉤或者與某實體的信用情況掛鉤,使存款人在承擔一定風險基礎上獲得相應的收益。 針對部分結構性存款產品運作管理不規范等問題,通知要求嚴格執行業務授權、人員管理、交易平盤、限額管理、應急計劃和壓力測試等風險管控措施,杜絕“假結構”設計;足額計提資本,市場風險資本不得超過銀行一級資本的3%等。 為加強對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通知要求,銀行銷售結構性存款應充分揭示風險,確保投資者了解結構性存款的產品性質和潛在風險,自主進行投資決策;遵循風險匹配原則,向投資者銷售風險等級等于或低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的結構性存款產品;實施專區銷售和錄音錄像;規定不低于1萬元人民幣的銷售起點;合理設置投資冷靜期,嚴禁對投資者進行誤導銷售。 為促進業務平穩過渡,通知采取設置過渡期和“新老劃斷”的政策安排,過渡期為通知施行之日起12個月。過渡期內,商業銀行可以繼續發行原有的結構性存款,但應當嚴格控制在存量產品的整體規模內,并有序壓縮遞減。對于過渡期結束前已經發行的老產品,商業銀行應當及時整改,到期或兌付后結清。過渡期結束后,商業銀行新發行的結構性存款應當符合通知規定。 銀保監會要求,商業銀行按照通知要求抓緊開展自查整改,依法合規展業,實現結構性存款業務平穩有序發展。 責任編輯:陳永樂 [詳情]

銀保監會:商業銀行應嚴格區分結構性存款與其他存款
銀保監會:商業銀行應嚴格區分結構性存款與其他存款

  原標題:銀保監會:商業銀行應當嚴格區分結構性存款與其他存款  10月18日,銀保監會網站發布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針對部分結構性存款存在產品運作管理不規范等問題,《通知》在衍生產品業務管理方面提出如下要求:一是交易運作和風險管理。二是資本監管。三是杠桿率管理。四是流動性風險管理。銀行應合理評估衍生產品交易所帶來的潛在流動性需求,納入現金流測算和分析;將衍生產品交易納入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資金比例、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等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相應項目計量。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明,《通知》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則:一是切實解決結構性存款業務發展中出現的問題。二是保持現行監管政策的延續性。三是對結構性存款和理財業務進行明確區分。發布實施《通知》,有利于更好區分結構性存款和理財業務的差異,厘清兩類產品的監管框架,避免產生混淆,促進結構性存款業務規范發展。 以下是《通知》原文: 各銀保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 近期,部分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快速發展,出現了產品運作管理不規范、誤導銷售、違規展業等問題。為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有效防范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結構性存款是指商業銀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產品的存款,通過與利率、匯率、指數等的波動掛鉤或者與某實體的信用情況掛鉤,使存款人在承擔一定風險的基礎上獲得相應的收益。 二、商業銀行應當嚴格區分結構性存款與其他存款,根據結構性存款業務性質和風險特征,建立健全結構性存款業務管理制度,包括產品準入管理、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銷售管理、投資管理、估值核算和信息披露等。 商業銀行應當在綜合分析評估本行風險管理水平、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能力、資本實力和流動性水平的基礎上,科學審慎設計結構性存款,不得發行收益與實際承擔風險不相匹配的結構性存款。 三、商業銀行應當針對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風險特征,制定和實施相應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持續有效地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結構性存款業務面臨的各類風險,并將結構性存款業務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四、商業銀行應當將結構性存款納入表內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納入存款準備金和存款保險保費的繳納范圍,相關資產應當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相關規定計提資本和撥備。 五、商業銀行發行結構性存款應當具備普通類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結構性存款掛鉤的衍生產品交易應當嚴格遵守《銀行業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修訂)》《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關于衍生產品交易的相關規定: (一)按照衍生產品業務管理,具有真實的交易對手和交易行為; (二)納入全行衍生產品管理框架,嚴格執行相關業務授權、人員管理、交易平盤、限額管理、應急計劃和壓力測試等風險管控措施; (三)足額計提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資本;從事非套期保值類衍生產品交易,其標準法下市場風險資本不得超過本行一級資本的3%; (四)衍生產品交易形成的資產余額應當納入杠桿率指標分母(調整后的表內外資產余額)計算; (五)合理評估衍生產品交易所帶來的潛在流動性需求,納入現金流測算和分析;將衍生產品交易納入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資金比例、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等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相應項目計量; (六)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其他相關規定。 六、商業銀行銷售結構性存款,應當參照《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理財辦法》)第三章第二節和《理財辦法》附件的相關規定執行,充分揭示風險,實施專區銷售和錄音錄像,不得對投資者進行誤導銷售。 商業銀行銷售結構性存款,不適用《理財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第三十條、附件《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要求》一(七)、(八)、(九)1和5、(十一)和五的規定。 商業銀行銷售結構性存款,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單一投資者的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于1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 (二)宣傳銷售文本應當全面、客觀反映結構性存款的重要特性和與產品有關的重要事實,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向投資者充分揭示風險,不得將結構性存款作為其他存款進行誤導銷售,避免投資者產生混淆。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表述:“結構性存款不同于一般性存款,具有投資風險,您應當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并在顯著位置以醒目方式標識最大風險或損失,確保投資者了解結構性存款的產品性質和潛在風險,自主進行投資決策; (三)銷售文件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產品性質、產品結構、掛鉤資產、估值方法、假設情景分析以及壓力測試下收益波動情形等; (四)在銷售文件中約定不少于二十四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并載明投資者在投資冷靜期內的權利。在投資冷靜期內,如果投資者改變決定,商業銀行應當遵從投資者意愿,解除已簽訂的銷售文件,并及時退還投資者的全部投資款項。投資冷靜期自銷售文件簽字確認后起算; (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其他相關規定。 七、商業銀行開展結構性存款業務的,應當在本行官方網站或者按照與投資者約定的方式,披露以下結構性存款信息: (一)銷售文件,包括說明書、銷售協議書、風險揭示書和投資者權益須知; (二)發行報告,包括結構性存款成立日期和募集規模等信息; (三)產品賬單,包括投資金額、產品收益情況、衍生產品公允價值變化、持倉風險和風險控制措施等信息; (四)到期報告,包括結構性存款的存續期限、終止日期和收益分配情況等信息; (五)重大事項報告; (六)臨時性信息披露; (七)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信息。 商業銀行應當在結構性存款成立之后5日內披露發行報告,在結構性存款存續期內至少每月向投資者提供產品賬單,在結構性存款終止后5日內披露到期報告,在發生可能對投資者或者結構性存款收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后2日內發布重大事項報告。 商業銀行應當在本行營業網點或官方網站建立結構性存款信息查詢平臺,收錄全部在售及存續期內結構性存款的基本信息。 商業銀行應當在銷售文件中明確約定與投資者聯絡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頻率,以及在信息披露過程中各方的責任,確保投資者及時獲取信息;商業銀行在未與投資者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在其官方網站公布結構性存款相關信息,不能視為向投資者進行了信息披露。 八、從事結構性存款業務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送與結構性存款有關的統計報表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進行現場檢查。 十、商業銀行違反本通知規定開展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采取相關監管措施或者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十一、本通知中“日”指工作日。 十二、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十三、本通知實施后,按照“新老劃斷”原則設置過渡期,確保平穩過渡。過渡期為本通知施行之日起12個月。過渡期內,商業銀行可以繼續發行原有的結構性存款,但應當嚴格控制在存量產品的整體規模內,并有序壓縮遞減。對于過渡期結束前已經發行的老產品,商業銀行應當及時整改,到期或兌付后結清。過渡期結束后,商業銀行新發行的結構性存款應當符合本通知規定。對于由于特殊原因在過渡期結束后仍難以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商業銀行,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采取適當安排妥善處理。 十四、政策性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外國銀行分行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結構性存款業務,參照本通知執行。 2019年10月18日[詳情]

10萬億結構性存款“打假”終于來了
10萬億結構性存款“打假”終于來了

  原標題:10萬億結構性存款“打假”終于來了 將引導市場利率回歸合理水平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10萬億結構性存款“打假”終于來了!10月18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商業銀行要嚴格區分結構性存款與其他存款、不得發行收益與實際承擔風險不相匹配的結構性存款。同時,監管還采取設置過渡期和“新老劃斷”的政策安排,有利于業務的平穩過渡。 嚴格區分結構性存款和其他存款 新老劃斷 《通知》中規定,首先,商業銀行應當嚴格區分結構性存款與其他存款,根據結構性存款業務性質和風險特征,建立健全結構性存款業務管理制度,包括產品準入管理、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銷售管理、投資管理、估值核算和信息披露等。 其次,商業銀行應當在綜合分析評估本行風險管理水平、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能力、資本實力和流動性水平的基礎上,科學審慎設計結構性存款,不得發行收益與實際承擔風險不相匹配的結構性存款。 第三,商業銀行應當針對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風險特征,制定和實施相應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持續有效地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結構性存款業務面臨的各類風險,并將結構性存款業務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第四,商業銀行應當將結構性存款納入表內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納入存款準備金和存款保險保費的繳納范圍,相關資產應當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相關規定計提資本和撥備。 最后,商業銀行發行結構性存款應當具備普通類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并且結構性存款掛鉤的衍生產品交易應當嚴格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 在過渡期安排方面,《通知》設置了過渡期和“新老劃斷”,有利于銀行資產負債調整和流動性安排,促進業務平穩過渡。 過渡期為本通知施行之日起12個月。過渡期內,商業銀行可以繼續發行原有的結構性存款(老產品),但應當嚴格控制在存量產品的整體規模內,并有序壓縮遞減。 對于過渡期結束前已經發行的老產品,商業銀行應當及時整改,到期或兌付后結清。過渡期結束后,商業銀行新發行的結構性存款應當符合本通知規定。對于由于特殊原因在過渡期結束后仍難以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商業銀行,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采取適當安排妥善處理。 中資銀行結構性存款達10萬億元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曾經統計,截至今年8月末,全國中資銀行結構性存款余額為10.46萬億元,較2018年同期的10.02萬億元增長4.39%,與2018年的規模增速相比大幅回落。 什么是結構性存款?銀保監會在《通知》中給出了明確定義:結構性存款是指商業銀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產品的存款,通過與利率、匯率、指數等的波動掛鉤或者與某實體的信用情況掛鉤,使存款人在承擔一定風險基礎上獲得相應的收益。 而通常我們所說的“假結構性存款”又“假”在哪里?“假結構性存款”假就假在其金融衍生工具觸發的可能性極小或者收益率基本固定。 中信證券的分析師將“假結構性存款”分成了兩種形式,一是將嵌入結構性存款的衍生品工具設置不可能執行的條件,導致衍生品交易不可能被觸發; 二是結構性存款產品在設計上將嵌入衍生品的觀察區間或者情景條件設置得較為寬松,從而使得最高收益很容易達到,并且最差收益與最高收益的差距很小,使得原本浮動的收益變成固定收益,實質上表現為類似固定收益的“剛性兌付”產品,達到保本保收益的目的。 事實上,2018年以來,受銀行存款競爭壓力不斷加大、“資管新規”禁止發行保本理財產品等因素影響,我國結構性存款快速增長,同時出現了產品運作管理不規范、誤導銷售、違規展業等問題。 2019年初,結構性存款收益與票據貼現利率出現倒掛,部分企業以票據貼現資金購買高收益率結構性存款,使結構性存款成為套利工具,進一步助推了結構性存款的快速增長,相關問題和風險受到各方面高度關注。 而銀保監會此番出手規范結構性存款,將有利于促進結構性存款業務規范發展,防止不規范的結構性存款無序增長,增強銀行經營的合規性和穩健性。并且引導銀行存款和市場利率回歸合理水平,規范相關衍生產品設計和交易,杜絕結構性存款與票據的空轉套利,引導資金流向實體經濟,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詳情]

銀保監會:結構性存款參照執行銀行理財產品銷售規定
銀保監會:結構性存款參照執行銀行理財產品銷售規定

  原標題:銀保監會:結構性存款參照執行銀行理財產品的銷售規定 作者:胡志挺 銀保監會出手規范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 10月18日,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204號)》(下稱《通知》),針對部分結構性存款存在產品運作管理不規范等問題,提出一系列要求。 所謂結構性存款,指的是商業銀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產品的存款,通過與利率、匯率、指數等的波動掛鉤或者與某實體的信用情況掛鉤,使存款人在承擔一定風險基礎上獲得相應的收益。 回顧歷史,20世紀90年代末,在中國存款利率大幅走低、銀行吸儲壓力不斷加大的背景下,外資銀行于2002年發行了首款結構性存款產品。此后,中資銀行也相繼推出此類產品。 2018年以來,受銀行存款競爭壓力不斷加大、“資管新規”禁止發行保本理財產品等因素影響,中國結構性存款快速增長,同時出現了產品運作管理不規范、誤導銷售、違規展業等問題。 2019年初,結構性存款收益與票據貼現利率出現倒掛,部分企業以票據貼現資金購買高收益率結構性存款,使結構性存款成為套利工具,進一步助推了結構性存款的快速增長 ,相關問題和風險受到各方面高度關注。 可見的是,在結構性存款的發展過程中,不少中小銀行通過發行“假結構性存款”以實現高息攬儲、變相剛兌。 一般而言,“假結構性存款”主要有兩種形式 : 一是 部分銀行為結構性存款設定遠高于同期限存款利率水平的保底收益,構建狹窄的收益波動區間或將掛鉤的衍生產品行權條件設置為幾乎不可能觸發事件,使結構性存款從名義上的浮動收益產品變為事實上的固定收益產品,違背了使存款人在承擔一定風險基礎上獲得相應收益的產品設計原則; 二是 個別銀行結構性存款中未實際嵌入金融衍生產品或所嵌入金融衍生產品無真實的交易對手和交易行為,涉嫌通過設置“假結構”變相高息攬儲。 從短期看,這類產品迅速拉得的存款可以緩解部分銀行的流動性壓力。但長期而言,則加大了銀行負擔,間接抬升了實體經濟融資成本。 此次《通知》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嚴格區分結構性存款與其他存款 ,根據結構性存款業務性質和風險特征,建立健全結構性存款業務管理制度,包括產品準入管理、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銷售管理、投資管理、估值核算和信息披露等。 同時,商業銀行應當在綜合分析評估本行風險管理水平、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能力、資本實力和流動性水平的基礎上,科學審慎設計結構性存款,不得發行收益與實際承擔風險不相匹配的結構性存款。 在資本監管上,《通知》要求,銀行應將結構性存款納入表內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納入存款準備金和存款保險保費的繳納范圍,相關資產應當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相關規定計提資本和撥備,市場風險資本不得超過銀行一級資本的3%。 杠桿率方面,銀行應將相關衍生產品交易形成的資產余額納入杠桿率指標分母(調整后的表內外資產余額)計算。 在流動性風險管理上,銀行則應合理評估衍生產品交易所帶來的潛在流動性需求,納入現金流測算和分析;將衍生產品交易納入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資金比例、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等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相應項目計量。 《通知》還專門就投資者保護工作提出了相關要求,在結構性存款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合規銷售、信息披露等環節,要求進一步強化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舉例而言,《通知》要求銀行銷售結構性存款參照《理財辦法》正文和附件關于理財產品銷售的相關規定執行?!锻ㄖ分赋?,銀行銷售結構性存款應充分揭示風險,向投資者明示“結構性存款不同于一般性存款,具有投資風險,您應當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并在顯著位置以醒目方式標識最大風險或損失,確保投資者了解結構性存款的產品性質和潛在風險,自主進行投資決策;遵循風險匹配原則,向投資者銷售風險等級等于或低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的結構性存款產品;實施專區銷售和錄音錄像;規定不低于1萬元人民幣的銷售起點;設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嚴禁對投資者進行誤導銷售。 為確保平穩過渡,《通知》同時采取設置過渡期和“新老劃斷”的政策安排?!锻ㄖ愤^渡期為施行之日起12個月。過渡期內,商業銀行可以繼續發行原有的結構性存款(老產品),但應當嚴格控制在存量產品的整體規模內,并有序壓縮遞減。對于過渡期結束前已經發行的老產品,商業銀行應當及時整改,到期或兌付后結清。 過渡期結束后,商業銀行新發行的結構性存款應當符合本通知規定。對于由于特殊原因在過渡期結束后仍難以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商業銀行,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采取適當安排妥善處理。 銀保監會表示,相比于僅設置“新老劃斷”或過渡期安排,《通知》同時采取上述措施,有利于銀行資產負債調整和流動性安排,促進業務平穩過渡,避免對銀行流動性管理和平穩運行造成影響。[詳情]

銀保監會嚴打違規結構性存款:應與一般存款嚴格區分
銀保監會嚴打違規結構性存款:應與一般存款嚴格區分

  原標題:銀保監會嚴打違規結構性存款:過渡期為12個月,應與一般存款嚴格區分 來源:界面新聞 作者:郝昕瑤 10萬億結構性存款迎來監管重拳規范。 10月18日晚間,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下稱《通知》)。 《通知》針對近期部分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快速發展中出現的產品運作管理不規范、誤導銷售、違規展業等問題,旨在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有效防范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世紀90年代末,在我國存款利率大幅走低、銀行吸儲壓力不斷加大的背景下,外資銀行于2002年發行了首款結構性存款產品。此后,中資銀行也相繼推出此類產品。 2018年以來,受銀行存款競爭壓力不斷加大、“資管新規”禁止發行保本理財產品等因素影響,我國結構性存款快速增長,同時出現了產品運作管理不規范、誤導銷售、違規展業等問題。 2019年初,結構性存款收益與票據貼現利率出現倒掛,部分企業以票據貼現資金購買高收益率結構性存款,使結構性存款成為套利工具,進一步助推了結構性存款的快速增長,相關問題和風險受到各方面高度關注。 《通知》共包括十四條,對結構性存款現行監管規定系統梳理,補充了《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理財辦法》)所廢止的相關規定。 根據銀保監會定義,結構性存款是指商業銀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產品的存款,通過與利率、匯率、指數等的波動掛鉤或者與某實體的信用情況掛鉤,使存款人在承擔一定風險的基礎上獲得相應的收益。 主要內容包括: 一、商業銀行應當嚴格區分結構性存款與其他存款,根據結構性存款業務性質和風險特征,建立健全結構性存款業務管理制度,包括產品準入管理、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銷售管理、投資管理、估值核算和信息披露等。 商業銀行應當在綜合分析評估本行風險管理水平、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能力、資本實力和流動性水平的基礎上,科學審慎設計結構性存款,不得發行收益與實際承擔風險不相匹配的結構性存款。 二、商業銀行應當針對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風險特征,制定和實施相應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持續有效地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結構性存款業務面臨的各類風險,并將結構性存款業務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三、商業銀行應當將結構性存款納入表內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納入存款準備金和存款保險保費的繳納范圍,相關資產應當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相關規定計提資本和撥備。 四、商業銀行發行結構性存款應當具備普通類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結構性存款掛鉤的衍生產品交易應當嚴格遵守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關于衍生產品交易的相關規定,包括要求具有真實的交易對手和交易行為;足額計提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資本;從事非套期保值類衍生產品交易,其標準法下市場風險資本不得超過本行一級資本的3%等。 五、商業銀行銷售結構性存款,應當參照相關規定執行,充分揭示風險,實施專區銷售和錄音錄像,不得對投資者進行誤導銷售。 商業銀行銷售結構性存款,應當符合:單一投資者的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于1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充分揭示風險,不得將結構性存款作為其他存款進行誤導銷售;在銷售文件中約定不少于二十四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并載明投資者在投資冷靜期內的權利等。 六、商業銀行開展結構性存款業務的,應當在本行官方網站或者按照與投資者約定的方式,披露結構性存款信息,包括銷售文件、發行報告、產品賬單、到期報告、重大事項報告、臨時性信息披露等。 商業銀行應當在銷售文件中明確約定與投資者聯絡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頻率,以及在信息披露過程中各方的責任,確保投資者及時獲取信息;商業銀行在未與投資者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在其官方網站公布結構性存款相關信息,不能視為向投資者進行了信息披露。 《通知》實施后,按照“新老劃斷”原則設置過渡期,確保平穩過渡。過渡期為本通知施行之日起12個月。 過渡期內,商業銀行可以繼續發行原有的結構性存款,但應當嚴格控制在存量產品的整體規模內,并有序壓縮遞減。對于過渡期結束前已經發行的老產品,商業銀行應當及時整改,到期或兌付后結清。過渡期結束后,商業銀行新發行的結構性存款應當符合本通知規定。對于由于特殊原因在過渡期結束后仍難以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商業銀行,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采取適當安排妥善處理。 銀保監會表示,將防止不規范的結構性存款無序增長,增強銀行經營的合規性和穩健性;引導銀行存款和市場利率回歸合理水平,規范相關衍生產品設計和交易;杜絕結構性存款與票據的空轉套利,引導資金流向實體經濟,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進一步加強對結構性存款業務的監督管理,推動銀行嚴格執行相關監管規定,有效防范風險。商業銀行應按照《通知》要求,抓緊開展自查整改,依法合規展業,實現結構性存款業務平穩有序發展。[詳情]

10萬億結構性存款 迎來監管重拳規范
10萬億結構性存款 迎來監管重拳規范

   李丹丹 張瓊斯  對于結構性存款的規范終于出臺! 中國銀保監會18日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此舉旨在針對近期部分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快速發展中出現的產品運作管理不規范、誤導銷售、違規展業等問題,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有效防范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根據9月份央行中資大型銀行人民幣信貸收支表、中資中小型銀行人民幣信貸收支表估算,結構性存款規模超過10萬億元。 銀保監會指出,發布實施《通知》: ——有利于促進結構性存款業務規范發展,防止不規范的結構性存款無序增長,增強銀行經營的合規性和穩健性; ——引導銀行存款和市場利率回歸合理水平,規范相關衍生產品設計和交易; ——杜絕結構性存款與票據的空轉套利,引導資金流向實體經濟,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 主要內容: ——明確結構性存款定義,嚴格區分結構性存款與一般性存款; 結構性存款是指商業銀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產品的存款,通過與利率、匯率、指數等的波動掛鉤或者與某實體的信用情況掛鉤,使存款人在承擔一定風險基礎上獲得相應的收益。 ——要求銀行制定實施相應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提出結構性存款的核算和管理要求; ——規定銀行發行結構性存款應具備普通類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執行衍生產品交易相關監管規定; ——參照執行《理財辦法》關于理財產品銷售的相關規定,加強結構性存款合規銷售; ——強化信息披露,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加強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依法依規采取監管措施或實施行政處罰。 為什么制定監管新規? 《通知》的制定是對結構性存款現行監管規定的系統梳理,補充了《理財辦法》所廢止的相關規定,確保監管制度的延續和銜接。 2018年以來,受銀行存款競爭壓力不斷加大、“資管新規”禁止發行保本理財產品等因素影響,我國結構性存款快速增長,同時出現了產品運作管理不規范、誤導銷售、違規展業等問題。 2019年初,結構性存款收益與票據貼現利率出現倒掛,部分企業以票據貼現資金購買高收益率結構性存款,使結構性存款成為套利工具,進一步助推了結構性存款的快速增長,相關問題和風險受到各方面高度關注。 過渡期為12個月 在過渡期安排方面,《通知》同時采取設置過渡期和“新老劃斷”的政策安排,有利于銀行資產負債調整和流動性安排,促進業務平穩過渡。 過渡期為本通知施行之日起12個月。過渡期內,商業銀行可以繼續發行原有的結構性存款(老產品),但應當嚴格控制在存量產品的整體規模內,并有序壓縮遞減。對于過渡期結束前已經發行的老產品,商業銀行應當及時整改,到期或兌付后結清。 過渡期結束后,商業銀行新發行的結構性存款應當符合本通知規定。對于由于特殊原因在過渡期結束后仍難以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商業銀行,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采取適當安排妥善處理。 下一步怎么做?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進一步加強對結構性存款業務的監督管理,推動銀行嚴格執行相關監管規定,有效防范風險。商業銀行應按照《通知》要求,抓緊開展自查整改,依法合規展業,實現結構性存款業務平穩有序發展。 足額計提資本 針對部分結構性存款存在產品運作管理不規范等問題,《通知》在衍生產品業務管理方面提出要求: 一是交易運作和風險管理;二是資本監管;三是杠桿率管理;四是流動性風險管理。 資本方面,《通知》要求,足額計提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資本;從事非套期保值類衍生產品交易,其標準法下市場風險資本不得超過本行一級資本的3%。 同時,為了杜絕“假結構設計”,相關衍生交易敞口應納入全行衍生產品業務管理框架,嚴格執行業務授權、人員管理、交易平盤、限額管理、應急計劃和壓力測試等風險管控措施。 銷售結構性存款參照理財產品銷售 銀行銷售結構性存款,參照《理財辦法》正文和附件關于理財產品銷售的相關規定執行。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結構性存款具有一定投資風險。與一般性存款相比,結構性存款產品結構復雜,收益存在不確定性,風險程度較高,應比照資管產品銷售管理要求,適用更加嚴格的產品銷售、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以及信息披露等監管要求。 《通知》在結構性存款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合規銷售、信息披露等環節,進一步強化了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一是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確保合規銷售。規定不低于1萬元人民幣的銷售起點;合理設置投資冷靜期,嚴禁對投資者進行誤導銷售。 二是強化信息披露,建立健全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流程信息披露機制。商業銀行開展結構性存款業務的,應當在本行官方網站或者按照與投資者約定的方式,披露銷售文件、發行報告、產品賬單、到期報告、重大事項報告、臨時性信息披露等文件。 全文如下: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 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 銀保監辦發〔2019〕204號 各銀保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 近期,部分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快速發展,出現了產品運作管理不規范、誤導銷售、違規展業等問題。為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有效防范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結構性存款是指商業銀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產品的存款,通過與利率、匯率、指數等的波動掛鉤或者與某實體的信用情況掛鉤,使存款人在承擔一定風險的基礎上獲得相應的收益。 二、商業銀行應當嚴格區分結構性存款與其他存款,根據結構性存款業務性質和風險特征,建立健全結構性存款業務管理制度,包括產品準入管理、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銷售管理、投資管理、估值核算和信息披露等。 商業銀行應當在綜合分析評估本行風險管理水平、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能力、資本實力和流動性水平的基礎上,科學審慎設計結構性存款,不得發行收益與實際承擔風險不相匹配的結構性存款。 三、商業銀行應當針對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風險特征,制定和實施相應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持續有效地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結構性存款業務面臨的各類風險,并將結構性存款業務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四、商業銀行應當將結構性存款納入表內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納入存款準備金和存款保險保費的繳納范圍,相關資產應當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相關規定計提資本和撥備。 五、商業銀行發行結構性存款應當具備普通類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結構性存款掛鉤的衍生產品交易應當嚴格遵守《銀行業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修訂)》《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關于衍生產品交易的相關規定: (一)按照衍生產品業務管理,具有真實的交易對手和交易行為; (二)納入全行衍生產品管理框架,嚴格執行相關業務授權、人員管理、交易平盤、限額管理、應急計劃和壓力測試等風險管控措施; (三)足額計提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資本;從事非套期保值類衍生產品交易,其標準法下市場風險資本不得超過本行一級資本的3%; (四)衍生產品交易形成的資產余額應當納入杠桿率指標分母(調整后的表內外資產余額)計算; (五)合理評估衍生產品交易所帶來的潛在流動性需求,納入現金流測算和分析;將衍生產品交易納入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資金比例、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等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相應項目計量; (六)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其他相關規定。 六、商業銀行銷售結構性存款,應當參照《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理財辦法》)第三章第二節和《理財辦法》附件的相關規定執行,充分揭示風險,實施專區銷售和錄音錄像,不得對投資者進行誤導銷售。 商業銀行銷售結構性存款,不適用《理財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第三十條、附件《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要求》一(七)、(八)、(九)1和5、(十一)和五的規定。 商業銀行銷售結構性存款,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單一投資者的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于1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 (二)宣傳銷售文本應當全面、客觀反映結構性存款的重要特性和與產品有關的重要事實,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向投資者充分揭示風險,不得將結構性存款作為其他存款進行誤導銷售,避免投資者產生混淆。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表述:“結構性存款不同于一般性存款,具有投資風險,您應當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并在顯著位置以醒目方式標識最大風險或損失,確保投資者了解結構性存款的產品性質和潛在風險,自主進行投資決策; (三)銷售文件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產品性質、產品結構、掛鉤資產、估值方法、假設情景分析以及壓力測試下收益波動情形等; (四)在銷售文件中約定不少于二十四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并載明投資者在投資冷靜期內的權利。在投資冷靜期內,如果投資者改變決定,商業銀行應當遵從投資者意愿,解除已簽訂的銷售文件,并及時退還投資者的全部投資款項。投資冷靜期自銷售文件簽字確認后起算; (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其他相關規定。 七、商業銀行開展結構性存款業務的,應當在本行官方網站或者按照與投資者約定的方式,披露以下結構性存款信息: (一)銷售文件,包括說明書、銷售協議書、風險揭示書和投資者權益須知; (二)發行報告,包括結構性存款成立日期和募集規模等信息; (三)產品賬單,包括投資金額、產品收益情況、衍生產品公允價值變化、持倉風險和風險控制措施等信息; (四)到期報告,包括結構性存款的存續期限、終止日期和收益分配情況等信息; (五)重大事項報告; (六)臨時性信息披露; (七)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信息。 商業銀行應當在結構性存款成立之后5日內披露發行報告,在結構性存款存續期內至少每月向投資者提供產品賬單,在結構性存款終止后5日內披露到期報告,在發生可能對投資者或者結構性存款收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后2日內發布重大事項報告。 商業銀行應當在本行營業網點或官方網站建立結構性存款信息查詢平臺,收錄全部在售及存續期內結構性存款的基本信息。 商業銀行應當在銷售文件中明確約定與投資者聯絡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頻率,以及在信息披露過程中各方的責任,確保投資者及時獲取信息;商業銀行在未與投資者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在其官方網站公布結構性存款相關信息,不能視為向投資者進行了信息披露。 八、從事結構性存款業務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送與結構性存款有關的統計報表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進行現場檢查。 十、商業銀行違反本通知規定開展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采取相關監管措施或者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十一、本通知中“日”指工作日。 十二、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十三、本通知實施后,按照“新老劃斷”原則設置過渡期,確保平穩過渡。過渡期為本通知施行之日起12個月。過渡期內,商業銀行可以繼續發行原有的結構性存款,但應當嚴格控制在存量產品的整體規模內,并有序壓縮遞減。對于過渡期結束前已經發行的老產品,商業銀行應當及時整改,到期或兌付后結清。過渡期結束后,商業銀行新發行的結構性存款應當符合本通知規定。對于由于特殊原因在過渡期結束后仍難以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商業銀行,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采取適當安排妥善處理。 十四、政策性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外國銀行分行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結構性存款業務,參照本通知執行。 2019年10月18日 (此件發至銀保監分局與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外國銀行分行)[詳情]

銀保監會規范結構性存款 要求與一般存款嚴格區分
銀保監會規范結構性存款 要求與一般存款嚴格區分

  原標題:銀保監會出手規范結構性存款,要求與一般存款進行嚴格區分 針對近期部分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快速發展中出現的產品運作管理不規范、誤導銷售、違規展業等問題,中國銀保監會于10月18日發布實施《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中明確結構性存款定義,嚴格區分結構性存款與一般性存款;要求銀行制定實施相應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提出結構性存款的核算和管理要求;規定銀行發行結構性存款應具備普通類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執行衍生產品交易相關監管規定;參照執行《理財辦法》關于理財產品銷售的相關規定,加強結構性存款合規銷售;強化信息披露,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加強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依法依規采取監管措施或實施行政處罰。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解釋道,結構性存款是指商業銀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產品的存款,通過與利率、匯率、指數等的波動掛鉤或者與某實體的信用情況掛鉤,使存款人在承擔一定風險基礎上獲得相應的收益。 20世紀90年代末,在我國存款利率大幅走低、銀行吸儲壓力不斷加大的背景下,外資銀行于2002年發行了首款結構性存款產品。此后,中資銀行也相繼推出此類產品。2018年以來,受銀行存款競爭壓力不斷加大、“資管新規”禁止發行保本理財產品等因素影響,我國結構性存款快速增長,同時出現了產品運作管理不規范、誤導銷售、違規展業等問題。 2019年初,結構性存款收益與票據貼現利率出現倒掛,部分企業以票據貼現資金購買高收益率結構性存款,使結構性存款成為套利工具,進一步助推了結構性存款的快速增長,相關問題和風險受到各方面高度關注。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發布實施《通知》,有利于促進結構性存款業務規范發展,防止不規范的結構性存款無序增長,增強銀行經營的合規性和穩健性;引導銀行存款和市場利率回歸合理水平,規范相關衍生產品設計和交易;杜絕結構性存款與票據的空轉套利,引導資金流向實體經濟,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 銀保監會要求銀行對結構性存款和理財業務進行明確區分。該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結構性存款在法律關系、業務實質、管理模式、會計處理、風險隔離等方面,與非保本理財產品“代客理財”的資產管理屬性存在本質差異。國際上,結構性存款和資管產品分屬于不同的監管框架,境外監管當局均分別針對兩者出臺專門的監管規定。發布實施《通知》,有利于更好區分結構性存款和理財業務的差異,厘清兩類產品的監管框架,避免產生混淆,促進結構性存款業務規范發展。 針對部分結構性存款存在產品運作管理不規范等問題,《通知》在衍生產品業務管理方面提出如下要求:一是交易運作和風險管理。銀行開展結構性存款業務,應當具備普通類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相關衍生交易敞口應納入全行衍生產品業務管理框架,嚴格執行業務授權、人員管理、交易平盤、限額管理、應急計劃和壓力測試等風險管控措施,杜絕“假結構”設計。二是資本監管。銀行應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足額計提資本,市場風險資本不得超過銀行一級資本的3%。三是杠桿率管理。銀行應將相關衍生產品交易形成的資產余額納入杠桿率指標分母(調整后的表內外資產余額)計算。四是流動性風險管理。銀行應合理評估衍生產品交易所帶來的潛在流動性需求,納入現金流測算和分析;將衍生產品交易納入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資金比例、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等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相應項目計量。 為確保平穩過渡,《通知》充分考慮對銀行經營和金融市場的潛在影響,同時采取設置過渡期和“新老劃斷”的政策安排。 《通知》過渡期為施行之日起12個月。過渡期內,商業銀行可以繼續發行原有的結構性存款(老產品),但應當嚴格控制在存量產品的整體規模內,并有序壓縮遞減。對于過渡期結束前已經發行的老產品,商業銀行應當及時整改,到期或兌付后結清。過渡期結束后,商業銀行新發行的結構性存款應當符合本通知規定。對于由于特殊原因在過渡期結束后仍難以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商業銀行,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采取適當安排妥善處理。 相比于僅設置“新老劃斷”或過渡期安排,《通知》同時采取上述措施,有利于銀行資產負債調整和流動性安排,促進業務平穩過渡,避免對銀行流動性管理和平穩運行造成影響。[詳情]

銀保監會規范結構性存款:杜絕“假結構”
銀保監會規范結構性存款:杜絕“假結構”

  原標題:銀保監會規范結構性存款:杜絕“假結構”,設12個月過渡期 針對近期部分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快速發展中出現的產品運作管理不規范、誤導銷售、違規展業等問題,為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有效防范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銀保監會制定并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的制定是對結構性存款現行監管規定的系統梳理,補充了《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理財辦法》)所廢止的相關規定,確保監管制度的延續和銜接。 主要內容包括:明確結構性存款定義,嚴格區分結構性存款與一般性存款;要求銀行制定實施相應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提出結構性存款的核算和管理要求;規定銀行發行結構性存款應具備普通類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執行衍生產品交易相關監管規定;參照執行《理財辦法》關于理財產品銷售的相關規定,加強結構性存款合規銷售;強化信息披露,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加強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依法依規采取監管措施或實施行政處罰。 在過渡期安排方面,《通知》同時采取設置過渡期和“新老劃斷”的政策安排,有利于銀行資產負債調整和流動性安排,促進業務平穩過渡。過渡期為本通知施行之日起12個月。 過渡期內,商業銀行可以繼續發行原有的結構性存款(老產品),但應當嚴格控制在存量產品的整體規模內,并有序壓縮遞減。對于過渡期結束前已經發行的老產品,商業銀行應當及時整改,到期或兌付后結清。過渡期結束后,商業銀行新發行的結構性存款應當符合本通知規定。對于由于特殊原因在過渡期結束后仍難以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商業銀行,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采取適當安排妥善處理。 發布實施《通知》,有利于促進結構性存款業務規范發展,防止不規范的結構性存款無序增長,增強銀行經營的合規性和穩健性;引導銀行存款和市場利率回歸合理水平,規范相關衍生產品設計和交易;杜絕結構性存款與票據的空轉套利,引導資金流向實體經濟,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進一步加強對結構性存款業務的監督管理,推動銀行嚴格執行相關監管規定,有效防范風險。商業銀行應按照《通知》要求,抓緊開展自查整改,依法合規展業,實現結構性存款業務平穩有序發展。 附: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答記者問 為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有效防范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銀保監會發布實施《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制定出臺《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結構性存款是指商業銀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產品的存款,通過與利率、匯率、指數等的波動掛鉤或者與某實體的信用情況掛鉤,使存款人在承擔一定風險基礎上獲得相應的收益。 20世紀90年代末,在我國存款利率大幅走低、銀行吸儲壓力不斷加大的背景下,外資銀行于2002年發行了首款結構性存款產品。此后,中資銀行也相繼推出此類產品。2018年以來,受銀行存款競爭壓力不斷加大、“資管新規”禁止發行保本理財產品等因素影響,我國結構性存款快速增長,同時出現了產品運作管理不規范、誤導銷售、違規展業等問題。2019年初,結構性存款收益與票據貼現利率出現倒掛,部分企業以票據貼現資金購買高收益率結構性存款,使結構性存款成為套利工具,進一步助推了結構性存款的快速增長,相關問題和風險受到各方面高度關注。 發布實施《通知》,有利于促進結構性存款業務規范發展,防止不規范的結構性存款無序增長,增強銀行經營的合規性和穩健性;引導銀行存款和市場利率回歸合理水平,規范相關衍生產品設計和交易;杜絕結構性存款與票據的空轉套利,引導資金流向實體經濟,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 二、《通知》制定的總體原則是什么? 《通知》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則: 一是切實解決結構性存款業務發展中出現的問題 。實踐中,市場機構對結構性存款現行監管規定存在認識不全面、執行不到位等情況,出現了產品運作不規范、誤導銷售、不具業務資格違規展業等問題。發布實施《通知》,旨在進一步歸納和強調相關現行監管要求,清晰傳達監管導向,促進監管規定嚴格落實到位。 二是保持現行監管政策的延續性 ?!锻ㄖ废到y梳理和明確了散落在多項制度中關于結構性存款的現行監管規定,補充了《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理財辦法》)第八十條所廢止監管政策中涉及結構性存款的相關規定, 未提出更為嚴格的監管要求 ,確保監管制度有序銜接。 三是對結構性存款和理財業務進行明確區分。 結構性存款在法律關系、業務實質、管理模式、會計處理、風險隔離等方面,與非保本理財產品“代客理財”的資產管理屬性存在本質差異。國際上,結構性存款和資管產品分屬于不同的監管框架,境外監管當局均分別針對兩者出臺專門的監管規定。發布實施《通知》,有利于更好區分結構性存款和理財業務的差異,厘清兩類產品的監管框架,避免產生混淆,促進結構性存款業務規范發展。 三、《通知》在衍生產品業務管理方面有哪些規定? 針對部分結構性存款存在產品運作管理不規范等問題,《通知》在衍生產品業務管理方面提出如下要求: 一是交易運作和風險管理。 銀行開展結構性存款業務,應當具備普通類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相關衍生交易敞口應納入全行衍生產品業務管理框架,嚴格執行業務授權、人員管理、交易平盤、限額管理、應急計劃和壓力測試等風險管控措施, 杜絕“假結構”設計 。 二是資本監管。 銀行應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足額計提資本, 市場風險資本不得超過銀行一級資本的3% 。 三是杠桿率管理 。銀行應將相關衍生產品交易形成的資產余額納入杠桿率指標分母(調整后的表內外資產余額)計算。 四是流動性風險管理。 銀行應合理評估衍生產品交易所帶來的潛在流動性需求,納入現金流測算和分析;將衍生產品交易納入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資金比例、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等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相應項目計量。 四、《通知》為何要求結構性存款參照執行銀行理財產品的銷售規定? 《通知》要求銀行銷售結構性存款參照《理財辦法》正文和附件關于理財產品銷售的相關規定執行。主要考慮為:一是延續銀保監會良好監管實踐。2011年發布實施的《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以及2018年發布實施的《理財辦法》第七十五條要求結構性存款的銷售管理參照理財產品的相關規定執行,銀行應當遵守風險匹配原則,充分揭示風險,禁止誤導銷售,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該要求在我國已實施多年,《通知》延續現行監管要求,確保監管制度有序銜接。二是結構性存款具有一定投資風險。與一般性存款相比,結構性存款產品結構復雜,收益存在不確定性,風險程度較高,應比照資管產品銷售管理要求,適用更加嚴格的產品銷售、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以及信息披露等監管要求。三是與國際通行做法保持一致。各國普遍要求結構性存款在宣傳銷售中強調與一般性存款的差異,公平對待客戶,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對結構性存款的銷售管理要求與資管產品基本相同。 五、《通知》在加強投資者保護方面主要有哪些規定? 銀保監會高度重視投資者保護工作,《通知》在結構性存款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合規銷售、信息披露等環節,進一步強化了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一是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確保合規銷售。要求銀行銷售結構性存款應充分揭示風險,向投資者明示“結構性存款不同于一般性存款,具有投資風險,您應當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并在顯著位置以醒目方式標識最大風險或損失,確保投資者了解結構性存款的產品性質和潛在風險,自主進行投資決策;遵循風險匹配原則,向投資者銷售風險等級等于或低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的結構性存款產品;實施專區銷售和錄音錄像;規定不低于1萬元人民幣的銷售起點;合理設置投資冷靜期,嚴禁對投資者進行誤導銷售。 二是強化信息披露,建立健全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流程信息披露機制。商業銀行開展結構性存款業務的,應當在本行官方網站或者按照與投資者約定的方式,披露銷售文件、發行報告、產品賬單、到期報告、重大事項報告、臨時性信息披露等文件,并在結構性存款的銷售文件中明確約定與投資者聯絡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頻率,以及在信息披露過程中各方的責任,確保投資者及時獲取信息,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六、《通知》關于過渡期有何安排? 為確保平穩過渡,《通知》充分考慮對銀行經營和金融市場的潛在影響,同時采取設置過渡期和“新老劃斷”的政策安排。 《通知》過渡期為施行之日起12個月。過渡期內,商業銀行可以繼續發行原有的結構性存款(老產品),但應當嚴格控制在存量產品的整體規模內,并有序壓縮遞減。對于過渡期結束前已經發行的老產品,商業銀行應當及時整改,到期或兌付后結清。過渡期結束后,商業銀行新發行的結構性存款應當符合本通知規定。對于由于特殊原因在過渡期結束后仍難以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商業銀行,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采取適當安排妥善處理。 相比于僅設置“新老劃斷”或過渡期安排,《通知》同時采取上述措施,有利于銀行資產負債調整和流動性安排,促進業務平穩過渡,避免對銀行流動性管理和平穩運行造成影響。 附: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 銀保監辦發〔2019〕204號 各銀保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 近期,部分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快速發展,出現了產品運作管理不規范、誤導銷售、違規展業等問題。為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有效防范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結構性存款是指商業銀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產品的存款,通過與利率、匯率、指數等的波動掛鉤或者與某實體的信用情況掛鉤,使存款人在承擔一定風險的基礎上獲得相應的收益。 二、商業銀行應當嚴格區分結構性存款與其他存款,根據結構性存款業務性質和風險特征,建立健全結構性存款業務管理制度,包括產品準入管理、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銷售管理、投資管理、估值核算和信息披露等。 商業銀行應當在綜合分析評估本行風險管理水平、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能力、資本實力和流動性水平的基礎上,科學審慎設計結構性存款,不得發行收益與實際承擔風險不相匹配的結構性存款。 三、商業銀行應當針對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風險特征,制定和實施相應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持續有效地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結構性存款業務面臨的各類風險,并將結構性存款業務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四、商業銀行應當將結構性存款納入表內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納入存款準備金和存款保險保費的繳納范圍,相關資產應當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相關規定計提資本和撥備。 五、商業銀行發行結構性存款應當具備普通類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結構性存款掛鉤的衍生產品交易應當嚴格遵守《銀行業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修訂)》《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關于衍生產品交易的相關規定: (一)按照衍生產品業務管理,具有真實的交易對手和交易行為; (二)納入全行衍生產品管理框架,嚴格執行相關業務授權、人員管理、交易平盤、限額管理、應急計劃和壓力測試等風險管控措施; (三)足額計提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資本;從事非套期保值類衍生產品交易,其標準法下市場風險資本不得超過本行一級資本的3%; (四)衍生產品交易形成的資產余額應當納入杠桿率指標分母(調整后的表內外資產余額)計算; (五)合理評估衍生產品交易所帶來的潛在流動性需求,納入現金流測算和分析;將衍生產品交易納入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資金比例、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等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相應項目計量; (六)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其他相關規定。 六、商業銀行銷售結構性存款,應當參照《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理財辦法》)第三章第二節和《理財辦法》附件的相關規定執行,充分揭示風險,實施專區銷售和錄音錄像,不得對投資者進行誤導銷售。 商業銀行銷售結構性存款,不適用《理財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第三十條、附件《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要求》一(七)、(八)、(九)1和5、(十一)和五的規定。 商業銀行銷售結構性存款,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單一投資者的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于1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 (二)宣傳銷售文本應當全面、客觀反映結構性存款的重要特性和與產品有關的重要事實,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向投資者充分揭示風險,不得將結構性存款作為其他存款進行誤導銷售,避免投資者產生混淆。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表述:“結構性存款不同于一般性存款,具有投資風險,您應當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并在顯著位置以醒目方式標識最大風險或損失,確保投資者了解結構性存款的產品性質和潛在風險,自主進行投資決策; (三)銷售文件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產品性質、產品結構、掛鉤資產、估值方法、假設情景分析以及壓力測試下收益波動情形等; (四)在銷售文件中約定不少于二十四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并載明投資者在投資冷靜期內的權利。在投資冷靜期內,如果投資者改變決定,商業銀行應當遵從投資者意愿,解除已簽訂的銷售文件,并及時退還投資者的全部投資款項。投資冷靜期自銷售文件簽字確認后起算; (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其他相關規定。 七、商業銀行開展結構性存款業務的,應當在本行官方網站或者按照與投資者約定的方式,披露以下結構性存款信息: (一)銷售文件,包括說明書、銷售協議書、風險揭示書和投資者權益須知; (二)發行報告,包括結構性存款成立日期和募集規模等信息; (三)產品賬單,包括投資金額、產品收益情況、衍生產品公允價值變化、持倉風險和風險控制措施等信息; (四)到期報告,包括結構性存款的存續期限、終止日期和收益分配情況等信息; (五)重大事項報告; (六)臨時性信息披露; (七)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信息。 商業銀行應當在結構性存款成立之后5日內披露發行報告,在結構性存款存續期內至少每月向投資者提供產品賬單,在結構性存款終止后5日內披露到期報告,在發生可能對投資者或者結構性存款收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后2日內發布重大事項報告。 商業銀行應當在本行營業網點或官方網站建立結構性存款信息查詢平臺,收錄全部在售及存續期內結構性存款的基本信息。 商業銀行應當在銷售文件中明確約定與投資者聯絡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頻率,以及在信息披露過程中各方的責任,確保投資者及時獲取信息;商業銀行在未與投資者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在其官方網站公布結構性存款相關信息,不能視為向投資者進行了信息披露。 八、從事結構性存款業務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送與結構性存款有關的統計報表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進行現場檢查。 十、商業銀行違反本通知規定開展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采取相關監管措施或者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十一、本通知中“日”指工作日。 十二、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十三、本通知實施后,按照“新老劃斷”原則設置過渡期,確保平穩過渡。過渡期為本通知施行之日起12個月。過渡期內,商業銀行可以繼續發行原有的結構性存款,但應當嚴格控制在存量產品的整體規模內,并有序壓縮遞減。對于過渡期結束前已經發行的老產品,商業銀行應當及時整改,到期或兌付后結清。過渡期結束后,商業銀行新發行的結構性存款應當符合本通知規定。對于由于特殊原因在過渡期結束后仍難以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商業銀行,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采取適當安排妥善處理。 十四、政策性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外國銀行分行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結構性存款業務,參照本通知執行。 2019年10月18日 (此件發至銀保監分局與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外國銀行分行)[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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