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晉商消費金融未經授權查詢征信被罰50萬元 擬任董事長資格曾遭否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8月22日,央行太原中心支行披露一則行政處罰信息,晉商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晉商消費金融”)因違反《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未經同意查詢個人信息”被罰人民幣50萬元。同時,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罰人民幣5萬元。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今年6月25日,晉商消費金融更換董事長任職資格未被山西銀保監局核準。
晉商消費金融未經授權查詢征信被罰50萬元
處罰信息顯示,根據《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罰款人民幣50萬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罰款人民幣5萬元。
《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或者查詢信息的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二)因過失泄露信息;
(三)未經同意查詢個人信息或者企業的信貸信息;
(四)未按照規定處理異議或者對確有錯誤、遺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五)拒絕、阻礙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檢查、調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啟信寶顯示,晉商消費金融成立于2016年2月,注冊資本5億元,法定代表人為李文莉。
擬任董事長資格曾遭否
記者注意到,今年6月25日,山西銀保監局發布《關于不予核準李文莉任職資格的批復》,經審核,由于李文莉不符合《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不予核準李文莉董事長任職資格。該公司可以在收到本批復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收到本批復之日起3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規定:除審核金融機構報送的任職資格申請材料外,監管機構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審查擬任人是否符合任職資格條件,并據以向金融機構發出核準或不予核準任職資格的書面決定:
(一)在監管信息系統中查詢擬任人或擬任人曾任職機構的相關信息;
(二)調閱監管檔案查詢擬任人或擬任人曾任職機構的相關信息;
(三)征求相關監管機構或其他管理部門意見;
(四)通過有關國家機關、征信機構、擬任人曾任職機構等渠道查證擬任人的相關信息;
(五)對擬任人的專業知識及能力進行測試。
責任編輯:趙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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