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借貸中信息不對稱破壞借貸關系 導致貸款人虧損

P2P借貸中信息不對稱破壞借貸關系 導致貸款人虧損
2019年01月07日 21:36 新浪財經-自媒體綜合

  原標題:我國P2P借貸中信息不對稱現象的形成及克服——以P2P平臺的法律規制為視角

  作者:張世君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博士生導師

  作者:王成璋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

  來源:北京大學金融法研究中心

  摘要:P2P借貸在我國迅速發展的同時,也引發了一系列諸如欺詐、跑路等問題,造成這一問題的根源在于信息不對稱現象。我國P2P平臺的定位經歷了由信息中介異化為信用中介,再到回歸信息中介本質的過程。借貸交易中P2P平臺未盡到資信評估和信息披露的義務,是導致信息不對稱的現實成因。信息不對稱進而引發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加劇市場中非理性行為,將進一步破壞借貸關系,造成投資者損失?,F行立法中關于信息評估、信息披露制度規范的缺陷是導致信息不對稱的制度成因。介于P2P平臺在借貸交易中的獨特地位,克服信息不對稱現象應以規制P2P平臺為中心,建立市場統一的信用量化評估標準、構建信息披露激勵制度、完善信息披露的責任追究制度。

  關鍵字:P2P借貸;信息不對稱;平臺;法律規制

  P2P網絡借貸(Peer-to-Peer Lending)是民間資本借貸與互聯網技術相融合的金融創新產物,P2P平臺是一種撮合借貸雙方達成債權債務合同的線上服務。[1]因其具有審查手續簡單、貸款速度快、交易費用低等優勢,迅速被中小微企業和投資者接受。自2007年國內首家P2P平臺“拍拍貸”成立后,P2P借貸行業逐漸進入野蠻生長期,平臺數量快速增長的同時,問題平臺的數量也迅猛增長。據網貸天眼的統計數據,截至2018年7月31日,我國P2P網貸平臺數量累計達6659家,其中問題平臺4691家,占總數的七成以上。[2]平臺虛假宣傳、非法集資、實際控制人卷款跑路、借款人欺詐等經營風險頻頻發生。如近期發生的P2P “雷潮”,眾多的投資人卷入其中,或將面臨“血本無歸”的結局。[3]根據現代風險控制理論的觀點,信息的不對稱是造成風險的主要原因。[4] P2P行業“雷潮”的爆發即是信息不對稱問題的現實表現,大量投資者對平臺的業務經營情況以及借款用途不知情,存在“僥幸”“搭便車”和“逐利”心態,靠投多家平臺“廣撒網”的方式來分散風險,而信息缺失帶來的根本風險未得到解決。信息不對稱的負面效應將進一步破壞借貸關系,造成金融市場波動,因此,解決P2P借貸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對于維護行業秩序與貸款人資金安全有重要意義。

  一、我國P2P借貸平臺的信息中介定位及其職能

  P2P借貸交易主要有三方主體的參與,即中介機構(P2P平臺)、借款人和貸款人。借貸雙方交易的達成依賴P2P平臺的撮合與交易信息的提供,因此平臺在市場中有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國P2P平臺的定位經歷了由傳統的信息中介異化為信用中介,再由信用中介回歸信息中介本質這一過程。傳統的P2P借貸交易中,P2P平臺是作為信息中介與借貸雙方之間形成居間法律關系,為借貸雙方提供交流、協商服務并收取中介服務費用,平臺自身不實質參與交易過程。 P2P借貸行業發展之初,囿于國內法律制度供給不足、法律監管缺失的境況[5], P2P平臺的運營模式逐漸背離信息中介的最初形態,異化出債權轉讓模式、擔保模式和O2O模式,平臺的性質由初始的“中介平臺”異化為“類金融機構”。 P2P平臺披著金融創新的外衣不斷為自身增加信用中介的職能,導致非法集資、集資詐騙、龐氏騙局等問題頻發,各種侵害貸款人利益的事件層出不窮。

  為了遏制中介機構職能異化的趨勢以及規范平臺的經營行為,相應的法律法規陸續出臺。2015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發布了《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正式確立了互聯網金融的合法地位,明確指出網絡借貸平臺上發生的直接借貸行為屬于民間借貸范疇。2016年8月,銀監會等四部委出臺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明確了P2P平臺作為信息中介的定位,確立了網貸行業監管體制及業務規則,體現了平臺的定位向信息中介本質的回歸。因此,在當前的P2P借貸市場中,P2P平臺只承擔信息中介的職能,其他承擔信用職能的P2P平臺均將面臨整改或最終退出交易市場。

  信息作為可統計概率、可呈現價格形成之邏輯過程的客觀知識,對金融制度構建非常重要。[6]因此,承擔信息中介職能的P2P平臺在P2P借貸交易中居于樞紐地位,為借貸雙方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 P2P交易的一系列操作,包括合同的達成、資金的移轉等均在網上進行,因此交易具有跨空間性、介于陌生主體之間等特點。具體而言,借款人在平臺上申請借款標的,借貸信息便由此產生并流向平臺,這體現了平臺的信息搜集功能。平臺對借款人身份、信用審核評估后予以發布,這一過程中,由平臺對借款人的身份信息、信用信息和借貸信息進行審核與評估,之后在網站上予以發布。借貸信息便流向眾多貸款人,由眾多貸款人進行競標購買。這體現了平臺的信息公布和資信評估功能。從借貸信息的流動過程以及借貸交易的達成整體來看,平臺具有信息交互及借貸撮合職能??梢?,這一過程中,平臺對各類信息的搜集、評估、處理和披露始終對交易的促成有重要影響。

  二、我國P2P借貸中的信息不對稱現象

  (一)信息不對稱在P2P借貸交易中的具體表現

  P2P借貸雙方交易的達成依賴于借貸信息的傳遞,因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對借貸雙方進行理性決策有重要意義。在P2P市場中,信息不對稱是普遍存在的。但信息在產生與流動的各個環節中,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產生偏差則將進一步使貸款人處于信息弱勢地位,造成信息不對稱。 P2P借貸交易中存在信息不對稱問題,具體體現為:(1)貸款人對平臺及借款人的資信狀況難以判斷。貸款人作為信息弱勢一方,很難有大量精力分析篩選出質量高的借款用戶和平臺,貸款人的選擇多受“搭便車”心理以及逐利心態的驅使。具體而言,信息產生后并不能保證其本身的真實性,當信息傳遞到平臺后,平臺未能作出有效的評估并且向廣大貸款人提供較為可信的資信評估信息,這使得貸款人承擔較大的投資風險。(2)資金用途等信息不明確,貸款人對轉移后的資金去向難以了解。網站上標明的資金用途多較為簡單,且沒有詳細說明,以“拍拍貸”為例,在競拍標的介紹中僅寫明“資金周轉”“日?;ㄙM”等信息,這表明平臺在借貸交易過程中信息披露不完全?;蛘咂脚_本身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也不了解,甚至存在借款人欺詐的情形,而平臺缺少明晰這一信息的動力,容易導致借款人卷款跑路情形的發生。[7](3)平臺自身的業務瑕疵和違規行為導致信息效力弱化和產生偏差。隨著市場監管趨緊,P2P平臺的運營逐步走向規范化,但仍有部分平臺存在自融、設立資金池等行為,而貸款人往往對此并不知情。如近期發生的大規模P2P “暴雷潮”,唐小僧、聯璧金融等明星平臺爆雷引發之后的一系列連鎖反應,導致大量投資人利益受損。其根本原因在于,平臺自身存在違規的運營行為,而投資者對這一信息無從知曉,形成平臺與貸款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公司私自挪用資金進行其他領域的投資[8],導致資金鏈斷裂,進而引發民眾擠兌,公司最終破產倒閉。

  (二)信息不對稱的負面效應破壞借貸關系

  P2P借貸中的信息不對稱現象將產生負面效應,具體表現為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加劇非理性的羊群行為,這將進一步破壞借貸關系,導致貸款人利益受損。逆向選擇是指市場由于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產生了劣等產品驅逐優等產品,進而出現整個市場產品平均質量下降的現象。[9] P2P交易中逆向選擇的成因可歸結為兩點:第一,互聯網中用戶交流的匿名形式會降低人們之間的信任感。第二,借款人為提高信用度會美化自己的行為。[10]信用高的借款人因超出預期的高利率而退出市場,信用低的借款人不斷涌入市場并且采用各種方式蒙蔽平臺以獲取借款,導致整體的信用水平下降,借款人不能償債并卷款跑路發生的概率也相應升高,貸款人承受的風險因此大大增加。 P2P平臺為了追逐更高的利潤,也傾向于利用更高的利率吸引更多的貸款人和資金進入,高利率平臺質量參差不齊,同時隱藏著較高的風險,致使部分高質量的平臺因低利率容易被擠出市場,平臺整體信用水平下降,貸款人因而承受更高的風險。

  信息不對稱引發道德風險問題。一方面,P2P借貸由于具有涉眾性強、地域廣等特點,一個貸款人通常會面對多個借款人,貸款人很難知曉并監督借款人的資金使用情況。較低的違約成本和事中監督的缺失,使得借款人很可能受利益驅使,違背最初的投資意向和資金用途,轉而將資金投入高風險的活動中,使得違約風險大大增加。另一方面,信息不對稱也加大平臺的道德風險。資金在進入P2P平臺后可能沒有為借款人所用,平臺為了追逐更高的收益,將資金用于其他高風險項目,具體表現為形成一個資金池,從事自融、非法集資、龐氏騙局等行為,最終損害眾多貸款人的利益。

  信息不對稱將引發羊群行為。信息不對稱使得某些投資者可能掌握著其他投資者所不知曉的私人信息,投資者可以通過觀測別人的投資行為來推測其所掌握的私人信息,進而作出決策。信息不對稱程度越高,羊群行為就表現得越顯著。[11]在信息匱乏的市場中,更容易形成非理性的羊群行為。信息是決策的基礎,在信息不完全的情況下,投資決策的有效性會大幅度降低,從而加劇非理性的羊群行為。貸款人在交易中處于信息弱勢地位,在獲得信息有限且已知信息的真實性難以確認的情況下,貸款人很難確定借款人的信用水平及投資風險。缺乏有效信息的貸款人往往會模仿其他貸款人已發生的投資行為。貸款人不根據風險和收益進行決策,而是跟隨他人的決定,屬于非理性的羊群行為。[12]加之我國投資者缺乏投資經驗和理性分析能力,在市場中更容易產生盲目跟風行為。[13]這種盲目跟風行為和潛在的投機性密切相關,不僅會使貸款人遭受損失,還可能導致金融市場的劇烈波動甚至崩潰。

  三、我國P2P借貸中信息不對稱成因的法律分析

  信息的傳遞是P2P交易的基礎,信息是否充裕是P2P行業能否健康發展的關鍵所在。信息的產生、收集和運用對P2P行業發展有重要作用。從上文的論述中可以看出,P2P平臺對P2P借貸交易具有不可替代的促進作用,交易過程中P2P平臺未盡到資信評估和信息披露的義務,是導致信息不對稱的現實成因。從法律層面上看,現行法律規范在資信評估和信息披露的規定上存在諸多漏洞,給信息不對稱現象留下滋生空間。具體包括:資信評估標準不明導致信用信息準確性存疑,信息披露激勵機制的缺失弱化了信息的及時性和真實性,責任追究機制的缺失導致信息披露義務約束力不足。

  (一)資信評估標準不明導致信息準確性存疑

  P2P借貸交易中的資信評估可分為兩方面:一是對借款人所作的資信評估,二是對平臺所作的資信評估。 P2P借貸市場屬于金融市場,金融市場的首要問題是信用風險問題,信用信息是貸款人據以判斷信用風險高低的重要依據。因此,信用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尤為重要?!稌盒修k法》中規定由平臺對借款人進行資信評估,但未對資信評估的辦法作出具體規定。可以預見,在缺乏統一的資信評估標準的情況下,將由平臺自行制定評估標準。面對不同平臺的不同標準,貸款人須耗費大量時間和精力去逐一研究和對比,無形中增加了交易成本。加之平臺制定的標準質量參差不齊,貸款人對平臺提供的信用信息的真實性持懷疑態度。[14]在貸款人獲取借款人信用信息的其他途徑不足的情況下,真實性、準確性存疑的信用信息將造成交易主體間的信息不對稱,交易風險高低難以確定,貸款人在交易中處于信息弱勢地位,將承受不確定的違約風險。

  平臺自身的信用信息對借貸交易同樣有重要影響。《暫行辦法》中規定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平臺進行評估分類,但未對評估分類的具體細則作出規定。缺乏具體評估標準,將導致評估分類工作難以開展,信用信息生產不足。平臺的信用信息并非表明其承擔信用職能,而是貸款人據以判斷平臺經營情況以及披露信息可信度的重要參考依據,在缺乏平臺信用信息的情況下,貸款人對平臺的信用高低難以判斷并作出合理決策。[15]因此,貸款人不會貿然進入交易市場,這將導致市場效率降低,借貸雙方的投融資需求不能得到滿足,P2P行業促進資金高效流轉的作用因此弱化。

  (二)信息披露激勵制度的缺失弱化了信息的及時性和真實性

  信息披露是貸款人獲取交易信息、了解交易風險、作出放貸決策的重要渠道,貸款人選擇哪個平臺、在平臺中選擇哪個借款人始終需要依賴充分和良好的信息披露。因此,除了保證信息本身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平臺對信息的披露也應做到真實、準確、及時?!稌盒修k法》第五章以及《信息披露指引》規定了平臺的信息披露義務和應當披露信息的具體種類,包括平臺備案信息、平臺組織信息、平臺審核信息、交易信息和借款人信息,為信息披露制度的順利實施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但激勵制度的缺失將導致信息披露效果大打折扣。實踐中貸款人的信息弱勢地位得不到有效改善,交易主體間的信息不對稱依然存在。市場中良性激勵制度的缺失,將導致誠信披露為平臺運營帶來的積極效用不能充分體現,部分平臺不愿及時披露相關信息,或者對披露信息內容進行選擇性過濾,甚至披露虛假信息。缺乏有效的制度激勵促使平臺不會自愿主動披露信息,導致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被弱化,使得平臺和貸款人之間出現信息不對稱,貸款人承受的交易風險將大大增加。

  (三)責任追究制度的缺失導致信息披露義務約束力不足

  責任追究制度對于保障信息披露制度的運行以及維護行業的穩定發展有重要意義。我國目前信息披露制度僅從正面引導平臺應如何進行,而在平臺未完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時缺乏完善的責任追究機制。[16]《暫行辦法》第四十條規定平臺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時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該規定較為籠統,難以對平臺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行為作出準確、合理的懲戒。責任追究制度的缺失,一方面導致交易主體的知情權得不到有效保障,另一方面也使得平臺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違法成本較低,導致法律規定的信息披露義務對平臺約束力不足。平臺在違反信息披露義務時沒有相應的法律責任予以約束,加劇了貸款人在交易中的信息弱勢地位,擴大了交易主體間的信息不對稱。

  四、我國P2P借貸中信息不對稱現象的克服

  市場經濟也是法治經濟,解決P2P借貸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應依靠法律的規制,需要回歸法治道路。在當今激烈的市場競爭條件下,僅依靠平臺和行業的自律行為難以抵制交易中巨大的利益引誘。同時,考慮到P2P平臺在借貸市場中的獨特地位和重要作用,克服信息不對稱現象,應從完善行業立法入手,以規范P2P平臺運營為中心,強化制度約束,對信息評估、篩選和披露做到有效監管,將P2P平臺內在逐利的資本沖動限制在合法合理的限度內,促使平臺和市場沿著規范的方向發展,最終達到緩解信息不對稱、降低違約風險和信息成本的效果。

  (一)加快制定《網絡借貸平臺信用量化評估細則》

  針對P2P借貸市場中資信評估標準缺失導致信用信息準確性存疑,進而引發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可通過制定《網絡借貸平臺信用量化評估細則》(以下簡稱《評估細則》)來解決。在理念上,通過制定統一的適用于P2P市場的評估標準,為信用信息的生產提供切實可循的法律依據。在貸款人獲取信息途徑有限的情況下,《評估細則》可增強借款人和平臺信用信息的準確性和可靠性,以達到緩解平臺、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信息不對稱的效果,降低貸款人承受的違約風險。在評估方式上,采用量化分級的方式,對借款人和平臺的各項信息進行評分,依據各項分數的總和進行信用評級。采用量化分級的評估方式,使得信用信息以分數的形式直觀呈現出來,加強了信息的透明度,有利于促進市場公正。

  在評估主體上,由于監管機構難以對數量龐大的借貸主體進行信用評級,建議由平臺對借款人進行信用評估,授權行業協會對平臺進行信用評估。同時應鼓勵行業協會組織行業性的評價信用共享機制,既可防止低信用者通過轉移平臺規避信用監管,也可實現評級的規模效應。[17]《評估細則》應分別對借款人和平臺設置獨立的量化評估標準,設置一系列的信息評估指標和不同的信用層級,依據信息的完整性、準確性、真實性進行打分,依據各項信息的總分對借款人和平臺的信用作出準確判斷。總體來說,今后一段時期內的P2P平臺是作為信息中介進行運轉,但應考慮到,不同的平臺有不同的業務,指標的設計既要盡量涵蓋所有平臺的共性,此類指標可以歸為一類,如平臺的登記備案情況、對信息披露的程度、是否有效做到資金存管等,也要考慮不同類型平臺的獨特特點,設計出二類指標,以便對經營同種業務的P2P平臺進行評估和比較。

  對平臺來說,依據有公信力的、明確的評估標準對借款人的信用作出評價,提高了信用信息的權威性,有利于穩定行業發展。對貸款人來說,準確、統一的評估標準可將平臺和借款人的信用水平直觀地呈現出來,降低了篩選、挖掘信息的成本。此外,加快《評估細則》出臺,有利于我國征信體系的構建,促使平臺征信系統與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的對接,實現信用數據共享。對有必要放開的數據范圍、數據獲取方式與數據用途,可以規定放開,以推動構建市場化的信用體系。

  (二)推動建立信息披露激勵制度

  信息的公開、透明是市場交易主體雙方實現信息對稱并處于公平交易地位的核心要求,因此,信息披露制度是實現P2P交易主體信息對稱的重要保障。立法在強化信息披露的程序性要求和實體性要求之外,還應建立配套的信息披露激勵制度,增強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和真實性,通過促進信息披露達到緩解信息不對稱的效果。激勵制度一般通過合理配置被激勵主體的投入與產出,賦予被激勵主體相應的利益,誘導被激勵主體從事有利于發展的市場行為。[18]信息披露層面推行激勵制度的目的在于增強平臺披露信息的積極性、主動性、全面性和準確性,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保障貸款人的知情權。

  激勵制度的構建應從以下三方面著手:第一,將信息披露程度納入平臺信用評級的考核標準,信息披露程度高的平臺將獲得更高的分數和信用層級,在市場中更易獲得投資者青睞和信任。第二,將信息披露程度作為平臺加入行業協會的考核標準?!稌盒修k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從事網絡借貸行業自律管理,并履行相應的職責??梢灶A見,在規范P2P行業健康發展的道路上,行業協會將發揮日益重要的作用。將信息披露作為考核平臺加入協會的標準,有助于激勵平臺擴大信息披露的深度和廣度,增強信息的透明度。第三,將信息披露義務的履行情況作為國家優惠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據。從長遠來看,構建信息披露激勵制度有利于強化經營者的披露意識,由被動披露轉變為自愿主動披露,促進信息流動和信息透明度,使貸款人在交易中獲得充分的交易信息,進一步弱化行業中的信息不對稱現象,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

  (三)完善信息披露責任追究制度

  激勵機制的構建是為了鼓勵平臺自愿主動披露,但仍可能有部分平臺為了撮合交易的達成、盲目追求更高的利潤而延遲披露信息或者披露虛假信息。因此,除了構建信息披露激勵制度,還應建立完善的責任追究制度,強化信息披露義務的制度約束,明確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責任主體、歸責原則和責任方式,提高違法成本,保護貸款人的知情權,減少不實披露現象的發生,達到緩解信息不對稱的效果。

  從責任主體上看,應當包括平臺本身和平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和《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七條均規定了平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因此將其納入責任主體范圍有利于其更好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從歸責原則上看,建議采用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由于過錯責任原則奉行“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方式,因此若由在交易中權益受到侵害的貸款人進行舉證,將大大提高貸款人的救濟成本,部分貸款人受制于交易的空間性等因素,難以進行舉證并得到合理的賠償,最終使救濟流于形式。采用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要求在損害發生后,貸款人應證明自己的損害是平臺的不實披露造成的,平臺負責人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已盡忠實、勤勉、盡職義務的舉證責任,若不能證明已盡相應的義務,則推定其有過錯。

  從責任方式上看,可具體分為三種情形:第一,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真實、充分,由于平臺未盡到信息披露的義務導致貸款人權益受到侵害的,則應由平臺及責任人員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賠償數額為預期可收到的本息全額。第二,平臺盡到合理的信息審查和披露義務,由于借款人提供的信息虛假、有誤導致貸款人利益受損的,則應由借款人承擔欺詐的民事賠償責任。第三,借款人和平臺在交易中均存在過錯的,應分別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應的連帶賠償責任。從救濟途徑上看,貸款人可采取提起訴訟、申請仲裁、請求行業自律組織調解和自行和解的方式解決。

  此外,通常救濟發生在損害之后,理想的情況是將信息披露不實的行為遏制在損害發生前。因此,應加強交易過程中的信息披露監管,鼓勵交易主體及社會公眾舉報平臺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行為,推動落實《實施方案》中關于“建立舉報和重獎重罰制度”的規定,提高違法成本,強化平臺及其負責人的信息披露意識,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總之,要充分發揮法律的規制作用,為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保障P2P行業的穩定發展提供良好的法治基礎。

  來源:《金融法苑》總第98輯

  主辦:北京大學金融法研究中心

  中國金融出版社2018年12月出版,北大法寶V5期刊數據庫、中國知網等期刊數據庫收錄,更多信息請登錄

  北京大學金融法研究中心網站(www.finlaw.pku.edu.cn)和關注微信平臺(“北京大學金融法研究中心”、“Pkufinlaw”)查看

  注釋

  [1]楊東:《互聯網金融風險規制路徑》,載《中國法學》,2015(3)。

  [2]網貸天眼:《7月網貸行業報告:行業調整期,各項指標表現不佳》,資料來源:https://news.p2peye.com/article -519202-1.html, 2018年8月24日訪問。

  [3]截至2018年7月30日,傳出爆雷的P2P平臺超過250家。以近期爆雷的投融家為例,受其影響的有數萬人。參見虎嗅網:《一個P2P平臺的爆雷倒計時》,資料來源:https://www.huxiu.com/article/255331.html, 2018年8月27日訪問。

  [4]艾茜:《個人征信法律制度研究》,55頁,法律出版社,2008。

  [5]在我國P2P借貸行業發展初期,對P2P借貸交易及平臺運營的法律規制主要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調整。

  [6]楊東:《互聯網金融的法律規制——基于信息工具的視角》,載《中國社會科學》,2015(4)。

  [7]如2014年的紅嶺創投億元項目跑路事件。

  [8]2018年7月,牛板金的前董事孫啟良、沈旭卿伙同陳鄂、胡文周,四人聯手虛構標的項目,通過平臺“牛錢袋”產品卷走了投資人總計31.5億元資金,用于房地產開發,造成平臺資金鏈斷裂。

  [9]談超、王冀寧、孫本芝:《 P2P網絡借貸平臺中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研究》,載《金融經濟學研究》,2014(5)。

  [10]Sufi A, Information Asymmetry and Financing Arrangements: Evidence from Syndicated Loans, Journal of Finance(2007), pp.393-410.

  [11]廖理、李夢然、王正位、賀裴菲:《觀察中學習:P2P網絡投資中信息傳遞與羊群行為》,載《清華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5(1)。

  [12]Shen D W, Krumme C, Lippman A, Follow the Profit or the Herd? Exploring Social Effects in Peer-to-peer Lending, Proceedings of the 2010 IEEE Second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Social Computing, the Second IEE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Privacy, Security, Risk and Trust (2010), pp.137-144.

  [13]宋軍、吳沖鋒:《基于分散度的金融市場的羊群行為研究》,載《經濟研究》,2011(11)。

  [14]P2P平臺通過提供資信評估、借貸撮合服務來獲得盈利,交易達成的數量越多則平臺收益越高,因此容易造成平臺為獲取盈利而故意提高借款人信用等級或故意隱瞞借款人潛在的信用風險,以促成借貸雙方達成交易。

  [15]平臺為了擴大經營,吸引更多的貸款人和資金進入,會出現過度宣傳的現象,貸款人在不了解平臺信用水平的情況下,往往難以確認平臺發布的信息的真實性。

  [16]杜明鳴、劉司墨:《我國P2P網絡借貸平臺信息披露制度構建研究》,載《西部金融》,2017(7)。

  [17]馮輝:《網絡借貸平臺法律監管研究》,載《中國法學》,2017(6)。

  [18]陳麗琴:《我國上市公司財務信息披露的激勵制度研究》,載《會計之友》,2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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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楊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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