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最新信用卡司法解釋解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1月28日發布《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對原有司法解釋中關于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規定進行了系統修改。融360信用卡分析師邱苗解讀如下:
1.惡意透支型信用卡入罪門檻提高
《解釋》將原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進行了上調。將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情形,由原來的“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規定修改為“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 “數額巨大”的情形由原來的“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規定修改為“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 ;“數額特別巨大”的情形則由原來“100萬元以上”的規定修改為“五百萬元以上”。《解釋》還另外明確了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從寬處理的原則。
近年來,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持續高位運行,兩高的最新解釋符合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可以有效避免誤傷部分信用卡透支用戶,有利于維護持卡人的利益。
2.惡意透支數額的計算方法明確
《決定》明確了惡意透支數額的計算方法,規定“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的本金數額,不包括利息、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歸還或者支付的數額,應當認定為歸還實際透支的本金”。
此前的一些司法實踐中,一些銀行在起訴中講持卡人逾期后的利息、復利、滯納金、年費等一并列入透支額度中,造成法院在實際的案件中對持卡人的量刑采用了從嚴的判決。兩高的解釋可以有效避免持卡人的透支額度隨著逾期年限增長也增大的問題,符合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從寬處理原則。同時還強調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
3.對于催收強調有效
《解釋》同時明確,對于是否屬于有效催收,應當根據發卡銀行提供的電話錄音、信息送達記錄、信函送達回執、電子郵件送達記錄、持卡人或者其家屬簽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證據材料作出判斷。
此前有的信用卡惡意透支案件中,有的持卡人并沒有收到銀行逾期等告知,最后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判惡意逾期。兩高的最新解釋明確了銀行催收的有效性,既可以讓持卡人盡量還款,也避免了銀行通過單一催收方式通知持卡人造成信息無法有效告知的情況。
近年來,由于信用卡業務盈利能力強勁,各家銀行紛紛加大信用卡業務布局,謀求以信用卡為發力點,推動
銀行零售轉型。央行發布《2018年第三季度支付體系運行總體情況》顯示,截至第三季度末,全國信用卡和借貸合一卡在用發卡數量共計6.59億張,人均持有信用卡0.47張。信用卡發展進入了快車道,兩高的最新解釋從司法層面對信用卡業務進行規范,有利于行業的健康長遠發展。
責任編輯:趙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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